黄兴旺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市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应该是今年省级人大监督工作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早在4月1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就听取了北京市监委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北京人大只是一个开端,接下来的5月份,先后有广西、浙江、江苏、福建、安徽、陕西、湖南、河北8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破冰——首次听取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6、7月份,黑龙江、重庆、青海、内蒙古、上海、贵州、山东、广东、新疆9个省区市人大“首次听取”继续跟进。
“首次听取”四个字密集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表明在监察法出台两年后,经过充分准备,地方人大监督监委的工作已然水到渠成,开始步入实质性阶段。
需要提到的是,人大如何对监委工作开展监督,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的一项新课题,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从这个意义来讲,做好顶层设计和示范、实现以上率下就显得极其重要。首先是人大机关要以上率下。2020年8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就是一次非常重要而及时的示范。一波才动万波随。正是从此开始,地方人大听取监委工作报告的工作进入了全面起步阶段。其次是监察机关也要以上率下。2020年,中纪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指导地方各级监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种以上率下的链条中,省级人大和监委处于承上启下的一环,位置重要,责任重大,应该义不容辞地接过国家层面这一棒,向下传递到市、县一级。如此以上率下,上行下效,才会激活人大监督监委工作的“一池春水”。比如,青海省监委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总体方案》,对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作出了安排。
通过相关报道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听取监委报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这其中,有8个省级人大听取监委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占目前开展此项工作的近一半。监督内容与全国人大一致,体现了一些地方人大首次开展监督工作的审慎态度。笔者认为,省级人大不妨拓展监督思路,与从前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一样,真正立足本地区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区域内的民生热点来开展监督工作,使监督真正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可以看到,监察法明确列举出人大监督监委的4种形式,除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还可以组织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所以,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只是监督工作的一角,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成熟,監督内容必将更加丰富,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更为刚性的监督手段也会成为监督选项,而监督成效也会更加显著,从而真正实现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图,让中国特色监察道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