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李天琪
提到预付式消费,想必没有人会陌生。小到小区楼下水果店“储值100元送20元”,大到孩子钢琴兴趣班“办会员立减3000元”,预付式消费金额可从百元跨到上万元不等。商家往往打出最大力度优惠的旗号,用鲜艳的海报、大声的吆喝、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先交钱、再消费。
也许有人会说:“我这人就不爱办卡,更不会因为一点小利小惠就冲昏头脑,所以预付式消费与我无关。”果真如此吗?殊不知,燃气卡、公交卡等平常普遍得不能再普遍的存在,也是广义上的预存式消费形式之一。
预付式消费,作为经营者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模式,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交往的自由。在市场运作和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要自由。不过,自由和秩序互为因果,又相互影响。当经营者实施不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除了市场自身的调控,还需要外部的强力规制。
其实,预付式消费并非是近几年才诞生的事物。如果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为了更了解它的特点,我们先来说说何为传统的消费模式。
“本店概不赊账,一律银货两讫。”这种说法,相信大家并不会陌生,可谓是最直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含蓄表达方式,也被视为商品交换的最常用方式。“赊账”,把货款记在账上延期收付。“下定”,付出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定金。
上述三种消费模式首先均不要求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价款提前支付,其中赊账的模式甚至允许消费者在获得货物或服务时也无需支付给经营者全部价款。哪怕是定金,也只需消费者事先付出小小的价款。肯定的是,采用这三种传统消费模式的消费者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
会不会好奇,“先付钱,后消费”,这种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利的做法,是怎样被消费者、被市场所选择的?预付费的消费模式,最早在我国是怎样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呢?
这还要从“会员卡”小小一张卡片说起……
1998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废止)。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只能是自然人购买,同时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但是明确会员卡仅针对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使用。
>>专门规制预付卡的国家级法律文件时间轴 李天琪制图
这是“会员卡”第一次现身在法律文件上。自此明确了会员卡的定义、使用范围、使用规则等,更确定了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合法性。
虽然《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将会员卡经营项目限定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但这种新兴消费模式确实产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互惠双赢、刺激消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有其存在和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意义。
于是,实践中,会员卡很快突破《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经营项目的限制,在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行业和机构迅速落地铺开。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提出商业预付卡概念。商业预付卡在会员卡的基础上,实现了延续与扩展,也是预付式消费模式蓬勃发展的体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告诉记者,在当时,商业预付卡的出现,确实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容易引发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
2012年9月,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商务部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有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有监督管辖权。
相对于早期的单一,预付卡发展至今,模式类型可谓种类繁多。大致分为“服务型”,如教育培训服务、健身服务、美容养生服务、洗车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娱乐服务、留学中介服务、摄影服务、电信服务、邮寄服务以及搬家服务;“储值型”,如大型的商场、超市、加油卡等;“提货型”,既有日常生活中的桶装水提货卡,又有逢年过节的大闸蟹、月饼提货券。
不过,与适用种类同样增多的亦有纠纷、矛盾及接连见报的侵权案例……
预付式消费纠纷实在太常见了,哪怕你没遇到,都会在不经意间听周围的人提起过。纠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光就霸王条款来说,“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卡丢不挂失”“此卡不得转让,仅限本人使用”……这些说辞话术哪一个少见?
以记者以前经常去的健身房为例,该健身房地处大学附近,服务人群以学生群体为主。为迎合学生需求,每逢寒暑假期间,健身房会打出优惠招牌,吸引学生办卡。在交了预付金办卡后,健身房会收集用户照片,并表示健身卡不退不换,仅限本人使用,显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转让的权利。
前不久,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消委会”)发布的2020年受理投诉热点及案例中,记者注意到刘女士的消费案例。单从金额上来看,刘女士前后消费五万多元,数目也算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金额比较大的了。
2019年4月,刘女士在单位旁边的广州力美健光明会所办了一张会员卡,购买了28节普拉提私人教练课程,共花费11900元。2020年8月,教练告知刘女士有优惠活动,力劝她加购课程。刘女士前后一合计,想着健身房离自己单位近,自己利用午休时间可以进行锻炼,于是续交了2300元的年费(期限是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4月1日),同时又以36124元的价格增购了47节常规课程和40节康复课程。
不料,续费才三个月,刘女士就收到了光明会所停业通知。刘女士与经营者协商后,对方提供了三个处理方案:一是会员可调整到其他会所上课,但最近的会所离原址约2公里路程;二是会员可转让剩余课程,但需承受因转让产生的20%至30%价值贬损;三是可选择退款,但需扣除实付金额30%手续费。
>>预付卡种类繁多,日常生活随处可见。 李天琪制图
刘女士认为,现在是由于健身会馆的原因,导致自己不能继续在原址锻炼,过错责任在对方。可经营者还毫无诚意,提供如此不合理的“善后”方案,她表示不能接受。见与对方交涉无果,刘女士遂向广州消委会投诉求助。
接到刘女士投诉后,广州消委会组织争议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时发现,广州力美健光明会所存在以下三个方面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格式合同字体迷你行距小,关键信息不显著;退费规则复杂,双重扣费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广州消委会认为力美健的做法: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约定,通过收取“手续费”,把解除协议的全部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另一方面又推翻缔结合同时双方合意的对价,要求消费者按照课程原价来支付“已消耗课程”费用,进一步侵占消费者预付金额。
事实上,在一般的健身消费领域中,“因经营者原因(升级、搬迁和停业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因消费者原因(无意愿上课、生活或工作变动等)解除服务合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情形,所以适用的法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划分也不同。
很明显,刘女士的案例中,是健身房经营者因搬迁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者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营者借助制定格式合同条款对自身责任进行规避,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可惜的是,因为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广州消委会只能依法予以终止调解。刘女士若想继续维权,只得走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从过往案例来看,预付式消费纠纷有以下几种特点:资金安全缺乏保障,从而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经营者违规发卡,合同制定不规范,“霸王条款”被广泛化;退卡、转卡门槛多;法律规制滞后,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着落。
为什么会如此?
欧阳华法官表示,《管理办法》仅限定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规制,但实践中,预付式消费已经在教育、零售业等各行业,以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形式普遍存在。而《管理办法》不涵盖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造成风险明显更高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游离于《管理办法》规制之外,同时也缺乏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导致一定程度上无规可依、监管失灵的现状。
虽然预付式消费已经普遍存在于人们的消费生活中,但不得不承认,对其的监管起步较晚。
《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规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国家级规范性文件,也是商务部门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重要抓手。
这里还有一点要说明,所谓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只能在特定场所消费,比如健身房、超市、理发店发的预付卡,只能在这些固定场所使用。后者可以在授权的特约商家处消费,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而经常发生消费纠纷的往往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以我们探讨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内容指向的也正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不可否认,《管理办法》对开展具体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对构建预付式消费监管体制做了有益尝试。但同时,正如欧阳华法官所说,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缺少对个体工商户发卡行为的监管,缺少对处理消费纠纷的具体规定等。
与此同时,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管理规定”)。2019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办法”)。自此,“上海模式”成为我国地方性立法规制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最前沿探索。
>>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填补消费怪象漏洞、维护消费者权益,宜从立法者、管理者、裁判者、经营者、消费者五个角度切入。 李天琪制图
比《管理办法》更进一步的是,“上海管理规定”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弥补了原有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空白。利用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对接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信用治理制度。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构建社会共治,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单位、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集结参与到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上。
记者注意到,“上海管理规定”和“上海实施办法”规定设立预收资金余额专用存款账户,从资金安全保障意义来看,意义非凡。有利于政府部门协同存管银行更好获取经营者使用预付款的财务信息,便于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确保预收资金能用于特定的用途,比如经营者的主营业务健身、教育培训等,而非用于借贷、证券等,让企业持续稳定地经营,同时预收资金的部分或全部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作为履约保证,从而有效避免预支付消费纠纷。
2019年8月5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公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10家存管银行,并公布《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示范文本)》予以规范经营者与存管银行之间的管理协议。
欧阳华法官向记者介绍,该示范文本是统一样式,但不同领域资金管理要求不一样,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也应有所不同。单用途预付消费涉及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行业,各行业预支付消费情形不一,所以“上海实施办法”也规定上海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例如,2019年6月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实施办法》,即对预收资金余额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数额及方式进行了调整。专用存款账户设置不一,直接反映为存款人与银行的管理协议应有所不同。
无独有偶,“上海模式”的探索及精神,记者在去年年底的一次研讨会上也发现了身影。
2020年11月29日,由北京保险法研究会主办,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协办的北京保险法研究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预付式消费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综合当天会议在席嘉宾的观点,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填补消费怪象漏洞、维护消费者权益,宜从立法者、管理者、裁判者、经营者、消费者五个角度切入。
从立法者视角出发,完善规范体系,搭建制度保障是王道。完善微小市场经营主体预付式经营管理细则,确定监管主体职责;制定规范格式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设立;设立担保金或责任保险制度。
从管理者视角出发,建立预付费式商家信用档案及公示制度是关键。市场监督部门可为开展预付式经营模式的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并设立公开公示的渠道;加大对经营者非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从裁判者视角出发,构建高效救济程序是高招。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打造高效维权途径;慎重审查格式条款,使“霸王条款”归于无效;合理保护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理计算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从经营者视角出发,诚信履约,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是出路。规范预付费资金管理,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通过提高行业自律,提升企业公信度。
从消费者视角出发,理性消费,提高维权能力是重点。预付费用之前,保持理性,充分了解;增强留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消费者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莫冲动、暴力维权。
预付式消费纠纷迷雾丛生,寻求破解之道,方向无疑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如何维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高效连续运转,做到违法必究亦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知难而上,顺势而为,方显担当。各方主体如何作为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持续关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