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 刘涛 管旭芳 陈春光 王润飞
摘 要:随着RCEP的签署与全面实施,我国与东盟的关税壁垒逐渐消失,但是东盟发布的TBT/SPS通报逐年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愈加严苛,导致我国出口企业直接遭受巨额损失。但是中国和东盟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在此国际形势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了解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促进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和双方贸易便利化有着积极的影响。东盟十国的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为认证管理、进口许可证、检测结果认可和标签审核等规定,为此,建议我国建立健全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战略机制。
关键词:RCEP 东盟 技术性贸易壁垒 食品农产品
一、前言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不仅关乎着国计民生,也是我国对外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有助于我国产业规范化发展,在促进农业和食品业升级和动能转换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往我国对农业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的重点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更多的在于消除加工技术和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保护。但是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成立以来,东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对象,而且贸易规模和贸易份额逐年提高,2020年东盟超过欧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也连续12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的绝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还是以出口贸易为主导,在出口产品中农业产品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进出口农业贸易政策以扩大出口和抑制进口为导向。东盟各国农业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防止进口食品农产品对国内农业体系造成冲击而设置了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正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农业贸易的重要障碍。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了解东盟十国的农业法律法规,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分析和研判,采取有效应对,有助于促进我国外贸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二、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双边贸易的总体影响
自2000年中国在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建成自贸区的目标以来,农产品贸易就一直是双方谈判磋商的重点和难点,直至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农产品贸易才正式开始拉开全面合作的序幕。在协议中,双方将农产品合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的“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对农产品为主的多种产品实施减税;第二阶段: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六国(泰国、新加坡、印尼、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建立自贸区,将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关税降为零。2015年,我国与东盟新四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建立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正式进入新的阶段。中国与东盟的进出口经济中,食品农产品贸易的份额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且逐年增加。2018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额354.05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的16.4%,占中国东盟贸易总额的6.0%,2019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额395.75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的17.3%,占中国东盟贸易总额的6.2%。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012年东盟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并与2020年11月正式签署,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共15个国家。RECP签署以后,将建成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自贸区,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中国—东盟自贸易区建立以来,双方农业贸易额不断增长,农业贸易的出口和进口增长率都逐年上升,2020年东盟超越欧盟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其中,农业贸易又占了很大的比重。通过对比中国进出口总额分析得出,中国—东盟进口、出口总额都是逐年增加,农业贸易始终呈贸易逆差且逆差总额逐年递增。RCEP签署以后,区域内农业贸易“零关税”措施带来的不仅是机遇,商机的背后也潜藏着一些危机。农业贸易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农业贸易摩擦也将随着增长,农业技术性贸易壁呈也不断增强,由此将对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农业贸易造成一定的冲击。截至2020年底东盟国家发布TBT/SPS通报数量接近6000件,2020年一年就发布293件,创历史性新高。2017年我国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出口企业因东盟国家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遭受的直接损失额高达417.76亿元,其中食品农产品安全领域更是东盟关注的焦点。依据通报数据分析来看,泰國、印尼、越南、菲律宾等是在东盟国家中,实施的技术壁垒是最严厉的,并且有增加的趋势。在过去,这些国家往往釆取诸如关税、配额等关税贸易壁垒,而随着自贸区协议的推进,关税壁垒逐渐消失,但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却逐步发展并强化。由此,东盟各国不断制定此类贸易壁垒抑制进口,由此使得东盟通报总数不断增加。
(二)泰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泰国在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成员的农业贸易中,泰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泰国的农业贸易相对发达,农业立法相对完善。泰国的农业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认证、包装、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面,2003年6月,《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签署,依据该协议,两国将实现部分蔬菜和水果的零关税;泰国的《进出口许可法》规定,商业部可以公共经济稳定、公共健康和利益受损为名,对部分商品实施限制进口;同时该法也规定:货物在获得泰国相关政府的同意之后,方能到港;泰国在食品认证标准方面,主要有两种:有机食品和良好农业操作认证,都使用相同的标志,在泰国被称为Q标志。2003年泰国政府对部分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标识做出了相关规定: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及其加工过程要满足泰国的相关规定且获得认证;产品必须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且该报告符合泰国国内标准。检验检疫方面,泰国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年开始执行新的检验检测标准,对食品的化学添加剂检测、农药残留检测都提出了新的规定,将检测范围扩大到了更多进口食品上,同时规定了不同形式的农药残留毒物。除了以上几种农产品贸易壁垒形式,还应看到泰国近年来年的“坚强计划”、“农产品价格担保计划”等一系列的农业措施,都将对中泰之间的农业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