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2020的变化及应用分析

2021-09-27 15:44邓玲玲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7期
关键词:通则交货承运人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际商会会及时的对于通则做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2019年9月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 INCOTERMS 2020,新版通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熟悉和掌握新版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让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的避免因贸易术语的变化和使用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简要阐明了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对于INCOTERMS 2020之于INCOTERMS 2010主要的变化与发展做了详细地阐述与分析,并由此探析企业对于通则的变化应注意的事项,从而使得贸易往来顺利地进行。

关键词:INCOTERMS 2020;贸易术语;改变;企业应对策略

一、引言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020,在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国际商会在吸纳各国家委员会对于通则意见的基础之上所作出的修订,最新版通则以更加简单明了的形式列出INCOTERMS 2020所包含的内容、买卖双方之间,他们在签订商业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的内容,比如说所有权保留条款、发生争议时候的主管司法机关以及适用的法律,从而更好地来反映出买卖交易的逻辑。今年是INCOTERMS 2020开始使用的第一年,因此,许多的企业部门对于新版通则还不是太熟悉,故通过此文对于新版通则中的变化与发展,以及企业对于通则的新变化所需要注意的细则等方面来进行详细地分析与阐述,从而使得各个部门以及企业能够熟悉并且更好的去运用INCOTERMS 2020,以避免由于对于新版通则的不熟悉,或者是对于贸易术语的误用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和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二、INCOTERMS 2020中的主要发展

INCOTERMS 2020之于INCOTERMS 2010的变化不是特别大,它是在考虑了在频繁的贸易往来中,双方对于日益普遍的货物运输安全需的求,新版通则对于不同货物以及运输性质对于保险承保范围方面的灵活性需求,及FCA(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项下有关部分融资性销售情形中,相关银行对装船提单的需求。很好的弥补了INCOTERMS 2010的一些不足以及加强了其部分方面的具体内容,下文将对于INCOTERMS 2020中的主要发展作出详细地阐述与分析。

2.1 明晰FCA规则增加签发装船提单

FCA(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如果是运用FOB术语,则该术语可能不适用于货物在上船前就已经交给承运人这种情况。在INCOTERMS 2020中,FCA术语A6/B6中增加了一个附加选项。该附加选项阐明: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卖方随后方才有义务向买方(通常通过银行)提交提单。

FCA术语是一种象征性交货术语,它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也包括了海运。在2010通则下 ,买卖双方如果以FCA术语成交,并且货物用海运来运往目的地的话,此时有一个问题,此时承运人只要签发货物收据或者是收妥备运提单,此时货物尚未装上船只,这就使得在货物装上船以后,如果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就有可能出现对方不配合的情况。

在INCOTERMS 2020中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新版通则中,FCA术语A6/B6增加了一個附加选项。这就很好解决了特别是交易双方使用信用证的时候,卖方没有办法取得已装船提单,从而进行交单议付的问题。新版通则中明确规定了FCA术语项下买方的义务,卖方通过这一约定就可以保证自己正当的权益。

2.2 DAT术语更改为DPU术语

在新版通则中一个很明显的贸易术语的改变就是,将DAT术语删除,更改为DPU术语,即目的地交货并卸货,并将它置于DAP之后。在2010通则中,国际商会加入了DAT和DAP这两个术语,并且这两个术语的区别并不大,其中DAT所要求的交货地点是TERMINAL(运输终端),DAP要求的交货地点是PLACE(目的地),这两个术语都要求买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交货,根据2010通则,买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是运输终端还是目的地,取决于卖方是否具有卸货义务。

新版通则中DPU更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TERMINAL(运输终端),根据INCOTERMS 2020,DPU要求卖方卸货而DAP不要求卖方卸货,且DAP放置于DPU术语之前,这样使得卖方的责任更加简单明了,相比于2010通则,更加明确,不容易混淆。

2.3 CIP术语的投保义务及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的变化

INCOTERMS 2020将CIP术语下的投保险别由最低险别提高到最高险别,也就是说CIP保险条款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承保范围,即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在以前旧版本中,只有CIP和CIF的投保义务得以明确的规定,但是旧版通则中并没有规定这两个术语下卖方应该如何的投保,只是大家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约定俗成地认为在没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平安险或者是ICC(C)险进行投保。而2020通则则对此作出了上述的修订,因此,贸易的当事人应当尽快熟悉新版通则的相关变化,在运用CIP贸易术语时,正确地报价和投保,特别是信用证项下的业务,避免由于新版的投保险别不同,投错了保险,从而导致银行的拒付。

2.4 对担保义务更清晰地分配并升级“使用说明”为“用户注释”

2010通则的修订,源于911事件,货物的运输安全以及申报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0通则的各个术语中的A2/B2,即关于安全通关的条款,以及A10/B10,即关于安全信息的条款中简单的提到了有关安保的要求,根据这些年来国际贸易的实践以及对于国际货运中安保的需求,INCOTERMS2020在各个术语的A4和A7条款中对于安保做出了更加详细地阐述,与之相应的也对费用在A9/B9中做出了清晰地规定。

此外,INCOTERMS 2020将INCOTERMS 2010规则中的“使用说明”改为“用户解释说明”,并且大幅增加了其所含盖的内容,2020通则增加后的内容主要包括:交货与风险、运输方式以及出口/进口清关等等。也对个别术语增加了特别说明,这有助于使用者更好地去熟悉2020通则,并且让其更加准确地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以避免不必要地损失和纠纷。

三、企业应注意的细则以及应对措施

2020通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相较于2010通则,2020通则的变化并不是特别大,《2020通则》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贸易体系之下,买卖双方的责任。2020通则生效以后,对于国际结算和贸易实务等方面都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虽然国际商会对于2020通则的修订变化并不是特别的大,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企业也要重视并认真对待,以避免由于对新版通则的不熟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对于企业在新版通则的启用下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应如何应对提出一些建议。

3.1 将INCOTERMS 2020最佳地并入合同中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方面,它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我们需要清楚,不管是哪个版本,其法律性质上面来讲都属于商业惯例。所以在新版通则正式启用的当下,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果买卖双方期望INCOTERMS 2020适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了确保这一期望的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用下面的措辞,来明确的将术语并入到买卖双方的合同中去:

CIF Shanghai China INCOTERMS 2020;DAP ##Works Beijing China INCOTERMS 2020,若果贸易术语中遗漏年份,将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可能当事人会按照2010通则等进行行事,毕竟2010通则已实施很多年,各国对于该通则相较来说比较熟悉。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惯例某一贸易术语,这样就可以减少双方在执行合同的时候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可以使得当事人的贸易往来能够顺利进行。

3.2 贸易术语之后的指定地点以及術语的正确选用

INCOTERMS 2020的术语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A2(Delivery)中规定了卖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是港口交货。在不同的贸易术语项下交货点下的货物,它们的具体的交付地点是不一样的,其中EXW和DDP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它们的交货点可能会给贸易商义务带来一些不便,这个时候,国际商会可能就会建议对其买卖合同去考虑这两个术语的替代术语。因此贸易术语之后的指定地点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还需要考虑到INCOTERMS 2020术语的变形问题,比如说,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修改了INCOTERMS 2020术语中的有关费用分摊问题,那么各个当事人也应当去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否与此同时,希望改变其交货点以及风险转移至买方的界限。

3.3 新版通则下注意FOB和FCA的使用

国内做出口的时候,FOB用的很多,当买卖双方按照FOB成交时,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该在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并且及时通知买方。在INCOTERMS 2010项下,明确的说明了FOB术语并不适合海运集装箱运输,由于该术语项下承运人去签发海运提单是优先选项,而在2010通则项下,FCA术语则不同,在该通则项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在交与承运人货物之后,承运人此时签发货物收据或者是收妥备运提单就可以了,以至于很多的卖方仍然采用FOB术语成交,但是根据贸易往来的经验表明,FOB术语虽被广泛的使用,但是在其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漏洞和风险,从而可能会使得卖方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在2020通则下,FCA术语对于买方的义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在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信用证约定,卖方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时,买方就必须指示其承运人出具海运提单。因而,在INCOTERMS 2020下,FCA术语既可以集装箱海运并且要出具海运提单,该术语会比FOB更好的区分各自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四、结论

2020通则是在收集了全面的反馈意见,以及评估了共计3000多条相关评论之后,国际商会在2010通则的基础之上所作出的修订,是一部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以及实践导向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版本。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在新版通则开始启用之际,本文对于INCOTERMS 2020的变化与发展、仍然存在的不足以及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做了详细地阐述,2010通则以及2000通则已经使用了许多年,各个国家的商业团体对其细则已经非常的熟悉并且运用地得心应手,虽然INCOTERMS 2020的变化并不是很大,但是企业仍然应当尽快地熟悉新版通则的相关改变以及细则,以尽可能地减少在今后的贸易往来中因为贸易术语或者通则的不熟悉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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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李一鸣.Incoterms 2020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20(3).

[5]许哲奕.从一则案例探讨FOB条款下卖方如何规避风险[J].现代商业,2019(26):28-30.

作者简介:

邓玲玲(1995—),女,汉族,籍贯:江苏东台人,兰州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国际贸易学,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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