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策略的实证研究

2021-09-27 12:18张龙徐翔
今日财富 2021年31期
关键词:审计师链条实务

张龙?徐翔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业务屡禁不止,很多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牵涉其中,实质上充当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工具,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本文在结合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融资性贸易范式和风险类别,在国家权威政策规范文件的指导下,提炼出了针对融资性贸易的审计策略,以期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审计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自2013年钢贸融资爆雷以来,由融资性贸易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纠纷就不绝于耳,由于钢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较大的资金流来撬动交易,融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被亲睐就在所难免。因此,长期以来钢贸行业大多采用联保互保的融资模式,由各家钢贸企业相互为贷款提供担保,这就很容易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在审计实务中,我们发现不仅是钢贸企业涉及融资性贸易,诸多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都不同程度的运用过或正在运用融资性贸易的手段开展业务。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供求关系逆转,融资性贸易就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纷纷倒下,引发了一系列经营风险和法律纷纷。

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通过融资性、空转、走单等形式开展的贸易业务屡禁不止,很多大中型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牵涉其中,实质上充当了资金短缺企业,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工具。这种业务模式,一方面扩大了资金提供方的营业收入规模,客观上解决了国企和国企领导的绩效考核问题,通常也是国企最常动用的手段之一,因为只有这种模式可以轻松解决营收规模达标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了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资金链条紧张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该种业务模式由于无强有力的商业实质作基础,链条上各企业的利润点非常低,甚至还有亏本的情况发生,因此业务链条的稳定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能就非常低,极容易给资金提供方带来资金损失风险,从实践来看,也确实导致了诸多经济纠纷,给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少麻烦。而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负有最后一道关口防错除弊的责任,因此审计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如何进行客观分析,如何轻松洞悉问题关键,客观的作出判断并提出解决方案就变得异常重要。这就是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中持续关注该论题的初衷,也是本文力求为此提供审计方法解决方案的使命所在。

(二)概念界定

融资性贸易主要是指交易双方以物资贸易业务为名,实际上却是为了出借资金,在交易链条上无商业实质的经营业务。通常来讲,融资性贸易存在资金占用较大、盈利水平较低、资金风险较高、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高等特点,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是明令禁止开展的经营业务。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被审计单位参与的贸易业务链条中的上下游企业以融资为目的,以物资交易为表象,上下游企业之间原本就存在实质控制关系、关联关系、长期合作关系等内在联系,标的业务的开展如果不是资金需求,根本就没有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实质业务,也就是说目的就是想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与其交易链条中的上下游企业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相互出具提货单、收货单、货权转移证明及增值税发票,但实质上并无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即货物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实际发生变更,在交易链条上各环节均完成后,货物仍然被原企业持有并控制,即通常所说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业务;或虽然有实际货物流转,但被审计单位加入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充分理由,只是人为增加贸易链条,扩大收入规模而已。在实务中,这类贸易业务的特点是交易过程中只涉及合同和单据的流转,而没有货物控制权或资金的实质流转,完全脱离了贸易的商业实质。本质上来讲,空转贸易、走单贸易也是一种融资性贸易。

二、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贸易的典型范式

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和走单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融资性,即在交易链条上的参与方,通常有一方或多方具有资金的需求。但是在实务中,企业在开展正常的物资贸易业务时,通常也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融资因素,如现在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应用极为广泛的集中采购模式、集团共享采购模式等,均有可能涉及向上游企业预付款项,然后针对下游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该类交易也同样表现为一定的融资性质,但该类贸易业务的融资性是由于参与方自身的经营业务引起的,具有合理的、充分的商业理由,其风险也是在可控范围内的,因此不界定为融资性贸易。

在实务中,由于交易链条可能更长,交易环节可能更复杂,交易实质可能更隐蔽,甚至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这就给我们的审计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障碍。那么,作为审计师的我们,如何来判断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或走单贸易呢?在长期的实战业务中,笔者结合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性”这一显著的本质特征,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出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融资性贸易交易模式。

(一)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分别与买方和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然后預付现金或签发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给卖方,从而解决卖方的资金需求问题,然后给予买方一定的信用账期,从而也缓解了买方的资金压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托盘方根本没有实质控制交易标的物,他本身也不需要标的物,标的物直接从卖方发货给买方,并由买卖双方办妥标的物的物流交接手续,以完成交易。

(二)委托贸易

委托贸易是指买方在不具备资金实力的前提下,全权委托受托人代为执行采购、保管、付款等业务,并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或成本加成作为报酬,受托方在这个业务链条上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作为收付款的主体参与现金流向的一端,但是货物则由卖方直接发运给买方,货物的规格、型号等标准参数完全按照买方的要求,实务中甚至由买方定制,受托方不参与货物的实物流向管理,对货物实物的控制权较弱,只以收取资金占用费为目的。

委托贸易的形式结构与托盘贸易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交易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委托贸易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获取中间差价的意图更为明显。在实务中,会计人员或审计人员对其业务的商业实质判断则更为明显和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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