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1-09-27 07:13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5期
关键词:林红张伟李华

潜入恋人家中寻找纪念品,一无所获为何被判刑?

李茜(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她与李华(化名)在直播间相识,因对方刷了几次大额礼物,并一直对她表达好感,两人便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但母亲认为李茜刚刚成年,应该将重心放在工作上,不同意其谈恋爱。

2020年7月12日,二人幽会时被李茜母亲发现。当晚,李茜打电话给李华,表示要和他分手,而母亲会将自己送回老家。李华不甘心,他想要去李茜家中看看她是否真的离开。7月22日晚,李华像往常一样翻窗而入,发现确实没有任何人,便想着从李茜家中翻找一些对方的私人照片或饰品留作纪念。于是他将恋人家中的橱柜、茶几、抽屉翻了个遍,没见到李茜的物品,又慌张地从窗户翻出去了。

李华以为自己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承想,这一切都被李茜家中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来了。7月23日,李茜母亲回家后发现自己家中有被翻动的痕迹,报警遂案发,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请问,潜入恋人家中寻找纪念品,一无所获为何被判刑?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这里的住宅是指广义的住宅,只要是以居住为目的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不管是私有、公有、共同共有、借住或租住等。结合我们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例如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如前店后厂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

本案中,受害人居住的是四面封闭的商品房屋,属于典型的城市中的住宅,李华在恋人告知分手后仍擅自闯入其住宅,侵犯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不像对应结果犯,就如盗窃罪必须盗窃取得财物才能构成犯罪。所以本案中,李华翻墙越入受害人家中翻箱倒柜时,已经侵犯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隐私,即使未找到恋人的纪念物品,未达到目的,但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妻子离世,丈夫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2019年8月底,张伟(化名)与妻子林红(化名)在广东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一枚囊胚在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林红在怀孕39 周+6 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林红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妻子的离去,对张伟一家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张伟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囊胚含有我及妻子的DNA 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但经多次要求医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方不同意张伟及其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医院强调,涉案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

为此,张伟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此外,医院还指出,不能排除张伟利用囊胚进行代孕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在张伟妻子已过世情况下,张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

请问,妻子离世,丈夫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律师点评:

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存放的一枚胚胎,医院返还权利人胚胎,但不得用以从事代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涉案胚胎含有张伟与林红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考虑到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林红已过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由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处置。

为此,张伟等人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医院返还涉案胚胎,应予以支持。至于医院提出的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要求张伟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张伟等人应也明确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告诫。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张伟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所以,确认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存放的一枚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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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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