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
马锡五(1899—1962),本名马文章,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他参加了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1933年,习仲勋和张策等在南梁领导开辟革命根据地,马锡五负责军需工作,战乱年代全部物资都是马锡五一人经手,被刘志丹称为“红军中的大能人”。1935年,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初,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马锡五任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各分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由各分区专员兼任分庭庭长,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把这个兼职实实在在地做起来,不单抓生产、管政务,还亲自断案。其夫人李春霖(1909-1993)系中央民族学院(后改为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夫妻二人共同生养三名子女:长女马小林(1942年出生)、儿子马秦宁(1944年出生)、小女马延林(1949年出生)。
1943年,毛泽东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从出身贫寒的农民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传奇经历,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成为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为中国革命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路线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可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人们亲切地称他为“马青天”。
马锡五出身于贫农家庭,是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土生土长的革命干部,他熟知地方民情、百姓疾苦,也熟稔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马锡五虽是陇东的最高行政长官,但他和国民党的专员可不一样。他从不坐在城中的办公楼里等着看案件的卷宗,要想找到他,必须到田间地头去,因为扛着镢头下乡,才是“马专员”的工作风格。
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马锡五总是深入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在和群众聊天、劳作中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他的法庭常常设在案发地点,哪里有案子,他就到哪里向当事人直接取证。
有一次,马锡五参与西北行的调研,途经六盘山时,看到当地村庄破落,群众吃不饱,没衣服穿。他当即要求停留在村子里,和当地群众一起劳动,一边访贫问苦。他握着地区领导的手沉痛地说:解放这么多年了,怎么老百姓生活还不如当年老区了,要善待百姓啊!要帮助群众尽快尽早脱离贫困。为表示心意,他让秘书把他当月三百多元的工资,分发给那些贫困的群众,帮助解决他们生活的一些困难。
不仅如此,马锡五还从小教育孩子不能特殊,要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让孩子住在农村农民家里,多多向农场的工人学习农业知识与参加劳动。
马锡五经常以普通工作人员身份到基层调研,了解民情。他坚持走出衙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民意,把政府法令、群众意见和民间习俗结合起来,不以“钦差大臣”的态度发号施令,不板面孔、不摆架子、不当“官”和“老爷”。
有一次,马锡五到安徽蚌埠检查基层法院工作,他以最高法院普通工作人员“马文章”的身份到了蚌埠法院,传达室说招待所已住满。于是,他就住在法院传达室人员休息的房间里。
时任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在《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中,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新经验。他指出:“中国这个社会,老百姓怕‘官’,怕‘老爷’,是见惯了的。但在我们这里,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当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地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地向他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实事求是、采用谈话方式、重在询问查证、调解和就地审判。这也是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在解放区广泛推广,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也是他新时代价值的精髓。
>>马锡五下乡时使用过的马鞍 资料图
>>1946年,《解放日报》刊登的“刘巧团圆”书评。 资料图
马锡五曾经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他把党的群众路线方针贯穿到自己的工作中,在调查时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从而得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切实了解案件本身情况的同时,他还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供审判时加以斟酌,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摒弃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诉讼手续简便易行,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体现“人民公仆”的本色。马锡五定期巡视所属各县,他为人随和,没有架子,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了解案情,受理案件。审理封捧儿案时,就是在一棵大树下。
马锡五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他的最大特点是群众观点强,同群众的思想感情息息相通。他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
马锡五的儿子马秦宁接受采访时说:“父亲常说,‘苍天在上,人民为大。’‘人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事情,一定要认真了解’。”
马锡五从小就在家务农,替村里的富户放羊。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下级干部密切合作,悉心倾听群众意见,依靠娴熟的群众工作方法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支持,此后巧断了许多积案、冤案、无头案,深得群众的信赖。由于各种封建陋习仍然根深蒂固,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条例理解不够充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必须深入到群众当中,宣传党的政策,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倾听群众意见,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程序当中,为处理各种案件打实群众基础。
封捧儿与张柏一道长大定了娃娃亲,封彦贵看到女儿与张家的婚事将近,开始后悔当初订婚时没有收彩礼,便以当时的“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私下将女儿许配给城壕南塬的张宪芝之子,并收取了法币2400元、银洋48块的彩礼。
1943年5月9日,封捧儿找到庆阳马锡五家,要状告自己的父亲。听完陈情,马锡五对她说:“真正自由自主的婚姻是不能废除的。你做得对,为边区妇女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带了个好头,政府是会支持你的。”
1943年7月1日,马锡五在华池县政府外召开群众大会,公开重审封捧儿婚姻案: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有效。封父包办买卖女儿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没收彩礼所得。参与抢婚的张家人判有期徒刑、苦役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事后,马锡五考虑到事出有因,又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请求减轻刑罚,以假释、缓刑将人都放回了家去。公开宣判封捧儿婚姻案,充分显示了抗日民主政府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心服口服。
1945年秋天,陇东专署的干部在农场秋收刨洋芋,有几个服刑人员做帮手。马锡五担着一担洋芋下山,服刑人员苏发云抢过扁担挑在肩上,向他说起自己的冤屈。原来苏发云卷入了一起杀人案,他与被害者孙某有过矛盾,又被目击与被害者同行,且苏家的炕上、地下与斧头上都有血迹,县司法处便以杀人嫌疑将苏家三兄弟逮捕。秋收结束后,马锡五重调了此案的卷宗,带着干部下乡去核对材料与证据。“结果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下的血是苏家有人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
马锡五是极重证据的人,屡次批评“坏审判作风”: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轻信口供不重证据。他曾写文道:“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对证事实,综合研究,然后引证法律,作出无可置疑的判决。”
1944年6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案、清理监所指示信》中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深入群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走上司法审判道路时已经是陇东行署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市级领导,属于共产党的高级干部,马锡五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案情,符合中国百姓传统的清官喜欢微服私访的良好愿望,深入了解联系群众也是共产党的传统和工作要求,因此为马锡五赢得了“马青天”的美誉。
196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谢觉哉同志为悼念马锡五写的挽诗,挽诗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马锡五的赞颂和怀念:“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你一些好的判例并未完全搜辑,《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病,夺去了你的生命,你的品质、智慧、作风,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马锡五带着通信员去庆阳县桐川乡检查工作。
马锡五进村后,就找人拉家常,他牵着马,一路走,一路同群众交谈。他关切地询问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群众关心的事情。结果,在同群众的聊天中,他得知了一件可疑的事情。
有一个姓杨的木匠,为人忠厚老实。一年前,杨木匠姓赖的媳妇突然告诉乡亲们说,杨木匠跟一个朋友合伙到西峰卖毛驴去了。几天后,杨木匠的媳妇又拿了一封丈夫写来的回信说,杨木匠自己已在国民党军队当了兵。不久,她就和一个外乡来的年轻人结了婚,过起了夫妻生活。马锡五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感到此事疑点重重:一是杨木匠是一个老实本分的手艺人,边区政府为了发展生产,严禁将毛驴卖出去,卖毛驴是件犯法的事情,违者要受到政府的处罚,为什么会做犯法的事情?二是姓赖的媳妇得知丈夫当了国民党兵,为什么不叫人去找,还要同别人结婚?又想到在一孔破窑洞前,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一群乌鸦,聚在那孔破窑洞的周围乱叫。他知道乌鸦这种鸟喜欢吃腐尸烂肉,而且对人或动物的尸体气味比较敏感,田野里只要有了死老鼠、死狗、死猫之类的东西,一定会引来成群结队的乌鸦,有时在新坟的周围,也会出现乌鸦聚会的场景。由此推断,那个破窑洞的枯井里一定埋了什么,说不定就是那个杨木匠的尸体!
为了将这件事查个水落石出,马锡五不动声色地叫来几个乡亲,拿着铁锨镢头,到村外那个破窑洞的枯井中挖了起来。挖了不到三尺深,下面出现了一些软绵绵的胡麻柴。当乡亲们扒开胡麻柴后,不禁吃了一惊:井里竟然藏着一个男人尸体。乡亲们仔细辨认,正是一年前失踪的杨木匠。
>>马秦宁,马锡五之子,1944年出生。摄于珠海寓所 2021年7月22日 作者供图
马锡五立即将那个姓赖的媳妇抓来审问。那女人一见杨木匠的死尸,顿时吓瘫在地,供认自己通奸并伙同奸夫谋杀杨木匠的事实,一件疑案终于真相大白了。
后来,陇东分区法庭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奸夫死刑,给那个姓赖的媳妇判了个无期徒刑。杨庄的乡亲们见马锡五查清了疑案,为死者申了冤、报了仇,感恩不尽。
1944年8月至9月,马锡五在陇东镇原、曲子、环县3县巡视检察司法工作时,采用就地和巡回审判方式,客观、民主、公正地解决了6个案件。在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的土地纠纷案时,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法律为原则,对案件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使这场拖延多年的纠纷迅速得到圆满解决。在曲子县视察工作时,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纠正了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使这个疑难案件最终真相大白。
在马锡五这种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影响下,陇东的司法干部调查研究蔚然成风,改变了以往以坐堂问案为主的审判方式,审判人员走出法庭亲赴诉讼争议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审判方式和作风焕然一新,解决了一大批遗留多年的案件。
习仲勋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这些讲话,既是对边区司法工作的总结,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
1944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说:“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被总结为三点:第一,它是深入调查的。第二,它是在坚持原则、坚持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第三,它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
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的《新民主主义司法》一文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总结为八点:(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调解工作;(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审判。
1949年,马锡五面对延安大学学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问,他的回答是:第一,尊重群众意见。而针对民事和刑事案的区别,对群众意见的采纳程度是不同的:“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则是尽量采纳的。”第二,就地审理。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便可以就地开庭了。但对于重大且案情复杂的案子,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中进行较精密的处理。第三,定期巡回审判。
马锡五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从一位民族主义者逐步成长为马克思主义革命战士,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这种公心和正义感也体现在马锡五后来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全面、深入、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为旧日中国人民在黑暗之中点亮了一盏灯,缓释了部分矛盾,让民众有了盼头、有了希望、有了主心骨。
谢觉哉曾评价马锡五:“你做司法工作: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这不仅是对马锡五个人的褒扬,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要特点的高度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