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
今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并已在试点省市的基础上启动了全国碳市场建设。本文通过回顾和总结2020年国际碳市场的实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其主要运行机制,提出对我国碳市场建设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国际碳市场发展现状
1997年《京都议定书》提出建立3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包括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实施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首次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近年来,随着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成为共识,国际碳市场建设不断加快,交易规模也在不断增长。
(一)国际碳市场呈现扩张态势
自2005年第一个碳市场—欧盟碳市场建立以来,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球共有24个运行中的碳市场,其司法管辖区的GDP占全球GDP的54%,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启动碳市场时覆盖比例的3倍。此外,目前全球還有8个碳市场正计划实施,包括哥伦比亚、越南、印度尼西亚、乌克兰、黑山等5个国家,1个国家内区域倡议(美国交通和气候倡议TCI-P)和2个省州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俄罗斯的库页岛)。
(二)主要碳市场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路孚特统计,2020年全球主要碳市场的成交量为103亿吨,交易总额达到2290亿欧元左右,较2019年增长近20%,连续第四年创纪录增长。其中,欧盟、新西兰、美国RGGI、韩国等碳市场成交量比2019年分别同比增加20%、20%、16%、10%。
(三)主要碳交易市场价格普遍上涨
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多数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短期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半年逐步恢复增长态势。欧盟、美国RGGI和加州、新西兰等碳市场的价格,年中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其中,欧盟、美国RGGI、新西兰等碳市场的价格年底达到年初价格的1.4倍左右,2021年5月份欧盟碳价更是创出每吨56欧元的历史新高。
(四)主要碳市场制度不断完善
近年来,碳市场制度得到不断修订和强化,包括不断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碳排放量、收紧排放配额或设置排放上限,提高配额拍卖比例等。截至目前,这些碳交易制度涵盖了多种温室气体,覆盖了工业、电力、航空、交通、建筑等多个领域,年度配额上限从400万到18亿吨不等。
二、国际碳市场主要机制分析
(一)明确的路线时间发挥引领作用
多数碳市场在启动初期,就明确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机制设计,为市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市场预期。如,欧盟碳市场在2005年正式启动交易前,就已明确后续15年3个阶段的发展路径,并提前3年开始研究2021—2030年第四阶段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韩国碳市场在2015年启动时也明确了未来10年分3个阶段实施的安排,特别是配额总量与分配方式的设置,这些明确清晰的路线图为引导碳市场预期发挥重要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框架发挥基础作用
欧盟、美国RGGI等碳市场均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政策,设计了相对完善的市场框架。如,欧盟公布《欧洲气候法》提案,以立法形式明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通过指令、条例、决议等形式对碳市场的规则体系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范;同时,设计了配额分配机制、第三方审核机构测算核查报告的MRV管理机制、对超排企业进行高额惩罚的强制履约机制、减排项目抵消机制、使交易透明化的统一登记簿机制等,为市场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提供坚实基础。
(三)严格的总量设置发挥主导作用
近几年,主要碳市场在逐步收紧碳市场配额总量,使碳市场配额价格能更加合理地反映真实环境成本,倒逼企业减排。如,欧盟碳市场于2020年12月公布了第四阶段的配额总供给情况,自2021年起年度总量折减因子提高至2.2%;2020年6月,新西兰政府通过《气候变化应对(碳排放交易改革)法令》,根据排放预算和长期减排目标,重新设定了碳市场总量上限;美国RGGI将于2021年进行项目审查,之前的项目审查导致了更严格的限额;美国加州碳市场立法修正案于2021年1月生效,明确2030年之前更大幅度地降低总量。
(四)灵活的市场储备发挥调节作用
多数碳市场制定了不同的市场稳定措施,促使碳市场在冲击下具备较强的恢复能力。如,加州碳市场通过控制拍卖配额数量调节配额供给,而欧盟、美国RGGI等碳市场在拍卖配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吸收市场过剩供应,有效解决市场短期冗余问题,大幅提升市场的抗冲击性。欧盟碳市场2020年通过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调减了拍卖配额总量的35%,为应对疫情冲击影响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对我国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一)尽快明确全国碳市场建设路线图
我国于2017年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个阶段至开启交易的路线图,后续碳市场的发展路径尚未明确。建议尽快制定到2030年的全国碳市场建设总体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地明确配额分配、行业覆盖、产品种类等内容,并建立阶段性修正调整机制,为各利益相关方面提供一个相对长期、明确且稳定的预期。
(二)稳步推进碳市场制度完善与立法工作
今年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企业的碳减排责任,基本建立起全国碳市场的“骨架”。5月下旬,进一步明确了登记管理、交易管理、结算管理等规则,完善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设计,进一步添加了“血肉”。建议进一步细化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和监测核算、市场风险管控、履约奖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加快碳市场相关的立法进程和监管体系,尽快出台并实施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完善全国碳市场运行的法律基础。
(三)坚持精准适度的原则设定碳配额总量
此前,我国各碳交易试点地区在确定本地区碳配额总量时比较保守,导致碳市场供大于求,实际交易量比较冷清,截至2020年8月,各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仅4亿吨,交易价格仅在10—40元/吨浮动,未能体现真实环境成本,对企业约束有限。建议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总量确定机制坚持“精准适度”原则,与我国更新的“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及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方案相匹配,确保碳配额的科学性并形成有效、合理的市场价格信号,利用价格传导机制倒逼全社会推进结构调整和减排降碳。
(四)设置必要的市场柔性机制提高抗冲击能力
碳市场的稳定发展是发挥减排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后续科学规范发展碳金融产品的基础。当前,全球疫情蔓延仍在持续,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可能将长期存在,建议借鉴欧盟碳市场实施的市场稳定储备制度,同时总结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在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初期就建立完善类似的柔性机制,调节市场供需平衡,增强全国碳市场抵抗未来冲击的能力,同时减少以往试点地区碳市场交易出现的潮汐现象,推动企业从单纯履约过渡到采用更加务实的手段实施减排降碳。
(作者单位:国家节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