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奇
8月17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公司*ST邦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陈洪亮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代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而此前8月3日,ST花王也发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肖杰俊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董事,并临时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信披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比如针对虚假陈述,除了可对上市公司等信披义务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董事会秘书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较以往更为严重。
去年6月15日,*ST邦讯及实控人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事由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可以说,ST上市公司董秘是个高危职业,董秘辞去职务后,如果顶着证代的职务干董秘的活、继续负责证券部,且拿着董秘的工资,而不用承担董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自然是非常巧妙的人事安排。
董秘是否必须有,当然是的。比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规则》)第4.2.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秘,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秘负责管理。
然而,董秘也可以暂时空缺。《规则》第4.2.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秘,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代行董秘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秘职责。
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到底可以多长时间,这个笔者没有找到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个案显示,董事长“暂时”代行董秘职责可以经年日久。今后,ST类或其它问题类上市公司,可能由于没有人愿意担任董秘这个职位,上市公司也可能根本就不聘董秘,就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反正无论是否有董秘,董事长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责任,与其多牵连一个董秘,或许索性就不设董秘。
没有董秘,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也不会耽误什么事,因为证券事务代表可承担具体工作。《规则》第4.2.6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在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证券事务代表需要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可以说其能力“比肩” 董秘,有证券事务代表的辅助,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也没有什么障碍。据公告,*ST邦讯董秘辞职以后,在正式聘任董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券事务代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方面法律法规缺乏明文规定。目前证券事务代表属于中层、不属于董监高,董监高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而证券事务代表并不被包含在内。当然,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因其职务特殊性,通常有较大的便利性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因此证券事务代表属于内幕消息知情人,这方面倒是需要遵循内幕交易的相关约束规定。
要抑制董秘辞职干证代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证代属于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规定“直接责任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既然证代在信息披露中属于比较重要角色,甚至可代表董秘行使职权,理应明文规定其属于“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控制董事长暂时代行董秘职责的时间。可规定董秘空缺时、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将董秘空缺超过1年,纳入“规范类”强制退市红线,以此引導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