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玲|文
笔者认为,想要确保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权”相当,应该分级确定责任,然后以责明权。图为某企业隐患整改现场。(图片由龙钢公司气体防护中心提供)
笔者认为,想要确保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权”相当,应该分级确定责任,然后以责明权。
第一,根据隐患级别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通常来说,隐患整改并非是涉及隐患单位或某一个单位的责任。首先,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无论是危险性,还是工作量),企业都应成立相应的隐患整改临时小组,将相关单位、部门均纳入其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严格的工作进度表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隐患整改小组从各部门抽调的成员,既代表部门履行职责,也还带有本部门的管理资源,能够很好地起到沟通协调与联系人的作用,更有利于部门职能的发挥。其次,对于较小、较为容易整改的隐患,涉及隐患的单位其实可自行组成隐患整改小组,在实践中一般就是相应作业小组,由工段长甚至班组长担任隐患整改负责人即可,小组成员应包括具体作业人员和安全监护人员,同时应由相应技术人员担任质量检验员。最后,对于介于中间的隐患来说,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作业区、分厂甚至公司相关职能科室或部门组成隐患整改小组,原则上小组成员同样应包括总负责人、具体作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提供技术装备、技术指导、生产协调、资金调配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二,确保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任与权力相匹配。在确定责任后,一方面负责人应该对隐患整改负有全面责任,同时也应具有整改方面的“最高权力”,要有权调配整改队伍的各项资源、力量。当然,在实践中负责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接受小组成员甚至具体作业人员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指令“跑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责”与“权”是否匹配,企业可从隐患整改的总体过程和结果两方面综合考量。如果只看过程,不论结果,则可能会导致各成员“自扫门前雪”,只管好自己的一部分,使整个小组缺乏配合协作。相反,如果只看结果,不论过程,则会出现仅“以成败论英雄”,成功与失败都难以找到具体原因和责任人。所以,企业必须把隐患整改的过程按照具体整改内容尽可能分解开来,明确不同阶段和工作质量,再以此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如果每个阶段都圆满完成,必然会带来总体整改的高质量完成。
另外,在总结“复盘”时,也要针对某一个阶段、某一个负责人进行评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