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树基
四川近代史的研究大多着重于保路运动与辛亥革命的过程描述,以及辛亥革命后四川军阀的活动,却很少有人讨论辛亥革命以后四川军阀与财政的关系,以及军队与商会及商人的关系。笔者在主编《民国江津商业档案》〔1〕的过程中,接触一批民国时期以“军饷”“税收”“军队”“商人”为主题词的档案①本文资料主要来自民国江津档案。1912年档案出自江津县知事公署(J001—1—0001),1921—1922年档案出自江津县征收局(J001—1—0004),1925年档案出自江津县护商事务所(J011—0001—004330000),1930—1931年的商人诉讼案出自江津县商会仲裁股档案(J011—0001—004790000),重庆市江津区档案局藏,下文不再一一注明档案号和馆藏地。文中引用的信函也出自该档案,没有文件名。溢出这些档案之外的文件另注档案号,特此说明。,遂以“军饷与税收”作为主题,撰写此文。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全国各地纷纷宣布独立。11月,重庆成立蜀军军政府,成都成立大汉四川军政府。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3月11日,重庆与成都两个军政府合并,在成都成立中华民国四川军政府。7月,军民分治。军队属都督管辖,民政属民政长辖。1913年,废省改道,四川地区分为川西、上川南、下川南、川北、川东和边东、边西等七道。在民国江津档案中,大汉四川军政府、中华民国军政府四川都督以及四川东川道发出的文件,皆有收入。
在蜀军军政府与大汉四川军政府时期,鉴于各地形势混乱、政令不一,两个军政府向辖地各处派出五道“宣慰使”共同处理地方重大事务,维护治安。因此,民国江津档案中也有以“宣慰使”为名发出的文件。
1915年12月,袁世凯恢复帝制。唐继尧、蔡锷等在云南宣布独立,成立护国军,声讨袁世凯。滇军攻两广、黔军入川,护国战争开始。1917年7月,张勋拥清废帝溥仪复辟。段祺瑞率兵逐走张勋,复任内阁总理,黎元洪辞职。9月,孙中山被推举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在广州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并宣誓北伐。川军与驻川的滇、黔军将领响应护法,称“靖国军”。滇军、黔军长驻四川未走,与四川军阀矛盾突出。
1918年开始,四川军阀与两湖地区的直系军阀,以及滇、黔军阀发生武装冲突,或在川外进行,或在川内展开,战争长达数年。川军曾一度攻入湖北,又退了回来,驻守江津;黔军曾被逐出四川,又杀回过四川,占据江津。中间过程之曲折,情节之复杂,不能详述。在民国最初的几年至十多年间,江津县相关档案中留下了大量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兼援鄂军中路总指挥和黔军第一师司令部的公文。陈国栋为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师长,王天培为贵州军务督办兼黔军总司令,两人签署的文件大量见于这一时期的江津档案。此外,国民革命军二十二军军部与国民革命军二十四军暂编第一师二旅,先后在江津驻扎〔2〕,均留下相当数量的文书。
辛亥革命发生后,各地纷纷免除厘金。1912年奉部饬令恢复,因商民反对者众,始议改办统捐。几经波折,1913年4月,由四川财政司司长董修武订定章程,就原有局卡重新规划,办法虽稍有不同,情形仍与前无异。至1919年前后,各县设置百货统捐局,下辖若干税卡。1925年前后改为护商事务所。总之,以军队护商为名的护商事务所是一个专门征收杂捐的机构,而江津县征收局则为江津县的征税机关。
当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直接成为军饷之来源,且军队直接介入地方税收,就可以说,该地的财政具有军事化特征,故简称为“财政军事化”。
1912年的民国江津档案的第一份文件为《大汉四川军政府都督关于上缴本年度已收未解各款给江津县政府的札》(1912年2月14日),其文曰:
各属官绅往往藉兴办团防等项名目,将应解公款挪移开支,浮滥虚靡,几成习惯,以致省城军用支绌,各属解款无多,财政前途,何堪设想……一经查明,必令经手人员担任赔偿,以示征儆,决不姑宽。
1912年2月14日,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不足三个月。在这份文件中,大汉四川军政府批评各地以办团防为名,挪移公款,而使省城军用支出不足,其实说的是县域的军事化破坏了省城的军事化。两天以后,大汉四川军政府又发通告称:“无论地方绅首办理何项公事,若非禀准有案,不得擅行抽收捐税暨挪用应解公款。”〔3〕旧政权之“官”已随旧政权垮台而消失,只有“绅首”才是地方权力的掌控者。
1912年2月29日,大汉四川军政府发布的一份通告迟至3月11日到达江津。这一天恰恰是大汉四川军政府归并于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四川军政府的日子。
大汉四川军政府财政部部长董、次长张为通行事,照得本部访新联通各地方绅士,乘此改革之际,竟有将公款任意把持,甚至藉办团防为名,希图暗中侵蚀,似此妨害公益,不体时艰,实属社会败类,兹特拟具通告,严切申禁……〔4〕
大汉四川军政府将各县的地方绅士当作自己的敌人,将地方团防费用当作省级财政之陷阱。直到1912年4月18日,一份由中华民国军政府四川都督发出的命令称,各地地方收入多半提充军饷,而民间已被搜刮殆尽。〔5〕地方财政的军事化依然是省级财政军事化的最大挑战。
上引1912年2月16日文件中有一个附件,讲的是郫县之事,兹节录如下:
郫县知事刘汝铎称……知县九月十二日履任,维时乱事未平,城内绅民,半多迁徙,附郭房屋,概被焚烧,知县力任其难,一面招集流亡,一面安抚筹赈,而衙署冷水,书差寥若晨星,四乡抢劫频闻,鸣冤者日以十数计,办公竭蹶,真有荆天棘地之状,延至十月初七日,幸值大汉独立,风动云从,以为治理可臻,同享幸福,不意十八日祸变尤烈,各州县闻风生警,几于岌岌不可终日。
这里的九月十二日,指的是辛亥年九月十二日,即1911年11月2日。这里的十月初七日,指的是辛亥年十月初七,即1911年11月27日,亦即大汉军政府成立之日。这份文件虽然讲的是郫县发生的事情,如绅民外徙、房屋被烧、抢劫频发、鸣冤者众,却也可以将社会失序、民众痛苦理解为四川各县的普遍状况。文中“十八日祸变”指的是辛亥年十月十八日成都城内兵变一事。在这次事变中,清朝藩库存银数百万两被洗劫一空。刘汝铎继续称:
知县回县后,举一切利弊所关,兴革所系,无不力求整顿,以期上副委任德意,殊标长遵奉派回郫后,带队查办一切,竟有劣刁绅士,终日趋随,在该标长谊属维桑,不过碍于情面,而若辈狐威自假,遂致倡立议会,设统一财政局,煽惑乡民,谓正供可以豁免,房差可以尽裁,长官平等,政尚共和,局绅则匿款不支,公租则任意收用。
从时间上看,刘汝铎是新政知县,其对立面是“劣刁绅士”。地方绅士们借辛亥变动之际,开始建立地方民主政治,设立统一财政局,且以豁免赋役作为号召。地方绅士领导的民主政治构成对新政权之威胁。刘汝铎继续说:
查川省自路事风潮,七月至今,停赋停捐,不下数十州县,丁粮契税,油酒糖肉各捐,或已收未解,或抗缴未收之款,为数甚巨……如本县自本月十一日开办经征以来,肉厘一项,收数寥寥,有为各乡场办理,乡团抽收未缴者,有被郫字营估收私用者,有被隔县之温江吴姓越收者,种种为难,遽难全数收解……据此,本部查现值库帑支绌,各项行政经费及兵队饷糈,全赖各州县解款接济,凡丁粮正供及捐税等项,在在均关紧要,岂能容本地劣刁绅士植党擅权,以公家收入钱粮,作伊等囊中私物。张标长奉派回郫,应如何仰体德意,破除情面,力求整顿分内事务……现在经征局即已裁撤,管理财政当然属地方官专责,并请通饬各属,以后无论地方绅首办理何项公务,若非禀报有案,不得擅行抽收捐税……
“郫字营”的前身可能是驻扎在郫县的清绿营军。“张标长”则是新军长官。据此可知,地方乡团与军队成为地方税收的侵蚀者,“行政经费及兵队饷糈”成为地方财政的最大负担。
四川经征局的开办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始,其职能是统一税收与财政,除留下经征局本身的费用外,地方官衙费用往经征局领取。这里讲的“本月十一日开办经征”,说的是郫县可能重新开办,同月又被撤销,却不知到底是哪月?民国二年,经征局为征收局所替代。
以辛亥年计,还有1911年12月30日和1912年1月29日,可以充当“本月十一日”的角色。由于这份文件的正文形成于1912年2月16日,而附件又形成于“本月十一日”之后,且要从郫县传至成都,还要用铅字排版印刷,只有半个月的时间似乎很难完成。如此,推测这份文件形成于1911年12月30日之后,亦即1912年1月某一天。看来,这份文件应当是江津民国档案之开端,可惜记载的并非江津情事。
总之,通过几份文件的细致阅读,可以建立起民国初年“地方动乱—赋税归零—财政军事化”的基本框架。并且,下文将证明,“财政军事化”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
借助便捷的金融工具,军饷与地方税收似乎在形式上脱钩,表面仍维持一个现代国家正常的财政体系,但实际上,金融工具却加强了其军饷征收的便捷性,反而促进了财政军事化进程。
1912年5月28日,四川省财政司发文,要求各地严格遵守都督府颁发的《府厅州县地方官吏公费章程》,实现税收与财政的规范化,即政府统一收税,地方政府各项公费在相应款项下开支。〔6〕接着,又不断下文规定,各路军队不得径向地方官拨用饷项。①如《四川财政司关于严禁各路军队向地方官拨用饷项给江津县知事的令及附件》(1912年5月30日)、《四川财政司再次关于军队各营军饷不得迳向地方官拨用致江津县知事》(1912年6月29日)等,不一一罗列。与上一节所引文件比较,各路军队而非地方乡团才是财政军事化的主事者。
至1917年罗佩金任四川督军,戴勘任四川省省长时,因分驻各地军人请领饷款往返需时,发放误期,遂规定驻防各军饷款,准于就近在驻防地方各公署征收机关如额拨领。这一政策称为“就地划饷”,形成事实上的防区制度。次年,当熊克武任四川靖国各军总司令时,再次确定各师饷款就地划拨,防区制度正式形成。在这一时期的江津档案中,军饷之拨付一直是军队与地方政府公文往来的重要主题。
这样一来,四川省内军政分离、税收财政中统收统支的政策,转变为以防区为单位的军饷派征。原来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的军队开支便直接成为地方财政的负担;而地方财政也就直接成为军队开支的来源。
在1919年4月公布的《四川靖国各军驻防区域表》中,江津、綦县等22县属于客军(指滇、黔军)驻扎区。1920年11月,驻江津黔军在川军逼迫下退回贵州。1924年4月,黔军重新驻扎江津。〔7〕直到下文所揭之1925年8月,黔军从江津撤离。川军与黔军的轮流驻守对江津的地方政治与财政也有影响。
1921年11月15日,四川陆军第三军第七师兼援鄂军中路总指挥部(下文简称第七师)关于催缴军饷给江津县征收局发出训令:
案奉四川总司令刘虞电开,查江津早派债款捌万元,除提壹万伍仟元作总部采购军米、草鞋外,余款准如数拨给该师,但前敌军食需甚孔亟,所提采购之数,并仰吻催,早日购齐,运济为盼。〔8〕
第七师派给江津县军费8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师部采购粮食与草鞋,6.5万元属于前线作战部队。只是当年江津税收已经征毕,且已上交,江津财政已无力承担新增加的8万元军饷。于是,江津县政府采取了发放地方债的方式筹款。这意味着,发放地方债可以使得军队征收军饷的机制变得更为灵活。不过,直到11月15日,这笔款项并没有落实。
11月17日,江津县征收局收到第七师发出的催征军粮的训令,摘引如下。急如星火的催文,催的是军粮、伙饷,可见军粮与伙饷就是公债。
案奉四川总司令刘文电开,前线需用食米,于兄驻防区域指得江津、铜梁两县派兵督催县局从事提费一月有余,江津仅得五十石,铜梁得一百石,各委报告均以县局办事不力,至有藉口对付兄处伙饷推诿者。师行千里,切盼接济,稍或牵掣,妨碍匪轻,尚希分神协助,电饬驻军催促县局迅办,至于提拨伙饷,并希转饬兼顾,是为至盼……〔9〕
11月27日,江津县知事及江津县征收局关于解缴公债款给第七师的呈文虽嫌冗长,但所涉重要,全引如下:
呈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案奉钧座巧电,饬将指拨统筹公债应解款目,限于月内扫清解部,并派冷委载汤来津帮办,等因奉此,查江津额派债款捌万元,前以地方绅民怀疑观望,未克依限进行,继则会议摊派,往返需时,意见交换,迁就滋多,局长到任之初,以饷糈所关,急迫异常。幅员辽阔,究非最短期间所能催集巨款,上慰廑系,乃于无可如何之中,筹救济于临时,谋权宜之兼顾,一面派员率丁四出催收,一面集合绅商息借成数,连同段旅、王团所拨伙饷,共查前次申解,共银壹万壹仟肆佰元,曾奉凭单指令在案,兹由知事等函檄交驰,并派员役四出,星夜分催,幸赖钧座威信,各处绅商输将应募,颇形踊跃,除拨段旅、王团九月份薪饷外,现又凑足生洋壹万元,及伙食□百斤,据另案请换凭单,提前点交冷委载汤,请由二十五团派队,先行护解回部,仰恳察核弹收,俯准照□发给拨款凭单,以资其余欠募在民之款,拟俟陆续催齐,即行源源报解,用清要需,所有提前会解债款,请发凭单缘由理合具文,呈请钧座,指令只遵,谨呈
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生洋壹万元正。〔10〕
本呈文同样提及江津额派债款8万元,且处理的事情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说明县征收局已经筹到粮饷或成功摊派公债1万元。粮饷就是公债,不必再论。需要讨论的是本文件中出现的一处“绅民”,两处“绅商”。
征收局新局长上任之前,由于“地方绅民”抵制,未能完成公债之认购,遂改用会议摊派,相关人员仍然推诿扯皮。新局长上任之后,一面派丁四处催收,一面集合绅商“息借成数”,即让绅商认领各自百分比,且似乎为有息借贷,共征得1.14万元,已经上交。这次除拨段旅长和王团长部队9月薪饷外,又凑足生洋现金1万元以及伙食米数百斤,交给冷载汤委员验收,并请二十五团派队护解回部,且承诺以后的欠款将会陆续催齐。这里的“绅商”即为商帮领袖。
细细数之,本文件出现了五处“凭单”字样。第二处“凭单”说的是上次解银1.14万元,已获凭单。据此,笔者推测这份由江津县征收局开具的凭单是这样书写的:“凭单即付大洋壹万壹千肆百元整。江津县征收局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意即持单者可以在单上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纳税的时间到江津县征收局进行税务充抵。江津县征收局据此与省财政厅进行账目结算。不过,这时在华阳县出现了华阳县知事与县征收局局长“私刊印票”或“自刊私票”之事,军队远行后这些凭单成为烂账,无从查核。所以,1925年7月21日,四川财政厅给江津县商会发布训令,强调“税票应由本厅制发”〔11〕。据此可知,所谓“凭单”亦即“税票”。
第三处“凭单”说的是第三师应当为这次凑足的现金1万元开具“凭单”。如果以后再有欠款交付,第三师还应开具“凭单”,这就是第四处“凭单”之意,这所谓“凭单”即“税票”是由江津县征收局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所以,本文件开篇所说“呈为呈解债款壹万元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就一目了然了,即这次我们交付债款一万元,请给凭单并请审查。
至此,军饷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大致明了。所谓“防区制”虽将驻军的军饷与地方财政挂钩,但在会计制度上,各地驻军军饷却仍是四川省财政的一部分,其间的联系则是“凭单”即“税票”。
在这批文件中,有一系列催收军饷的训令,兹不一一转引,仅略作讨论。如1921年11月10日、12月3日与12月9日第七师司令部对江津县征收局发出三件训令。第二件训令称“计拨旅团用款肆仟元”;第三件训令称“计拨旅团伙饷五十五万元”,数额很大,只是因文件缺损,不明详情。〔12〕
12月25日,又有一份江津县知事与江津县征收局局长给第七师的呈文,讨论的仍然是那6.5万元待解之军饷。不仅涉及凭单,而且涉及“凑垫”与“渝票”。全引如下:
事由:呈报七师拨解统筹公债六万五千元
呈为凑垫扫解请给凭单仰祈鉴核事,案查前奉钧座巧电,饬将指拨统筹公债六万五千元应解款目,依限扫解等因,查江津债款自前次奉令饬解后,当即凑解银壹万壹仟肆佰元,随后交由冷委报解银壹万元,均经奉其指令,凭单在案,知事等以饷糈急迫,何堪欠延,现复亲率法警,分往各镇乡,星夜□催,幸仗钧座威信,各绅商仰体德意,已将欠解债款设法抬垫,勉力凑足,以资报解,兹将收入驻津晋丰银行渝票汇银壹万伍仟元,局存生洋柒仟陆佰元,连同先后拨交段旅、王团饷项急需银贰万壹仟元领款印据,计共解银肆万叁仟陆佰元,一并检封完固,请由二十五团派队管解回部,仰恳察核弹收,倘准照数发给凭单,俾便抵解,再此次凑解之款,加入前次已解之贰万壹仟肆佰元,通盘合算,实已解足陆万伍仟元之数,所有扫解缘由,理今具文呈请钧座鉴核指令,谨遵谨呈
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晋丰渝票壹张,注银壹万伍仟元,生银柒仟陆佰元,段旅王团印收 张,共注洋贰万壹仟元。〔13〕
“凑垫扫解”或“抬垫”指江津县政府发行的军饷公债,采用了包税人制度。包税人将军粮公债承包以后,向外推销,并从中获取利润。如果推销不利,只要政府信用还在,包税人仍可至期向政府兑现,包税人损失的只是资金的机会成本。
本文件中的三个“凭单”,如上例不再展开。本文件中江津县征收局给第三师交纳的,除生洋即现金7600元外,还有面值1.5万元的“渝票”。渝票是一种作为信贷工具的虚拟的标准货币,在重庆周边地区,最初由重庆商号在商品交易或放贷中开票银给周边地区的商号,周边地区的商号可以在重庆贴现,于是在各县形成渝票市场。在本案中,晋丰银行在江津设有支行,从事渝票业务。据此可见,军饷之征收已经纳入江津当地的金融系统之中。
1922年1月11日,江津县发出给第七师之呈文:
事由:补解债款银壹万伍(仟)元点交刘委员报部案
呈为呈解事,案查知事等前次扫解奉拨统筹军实公债陆万伍仟元,案内解有驻津晋丰银行渝票汇银壹万伍仟元,局长昨奉钧座面谕,饬即收回备拨,或专案报解,不再转汇,以省往返等因,遵将汇票收回会县易银,惟江津市面行使生银甚多,欲尽数以银锭申解,窃恐不便支佛(付)现值,钧部发放十年十二月份饷款在即,知事等商同预拨二十五团饷款叁仟伍佰元,骑团壹仟伍佰元,取具印收,连同现洋壹万元,一并点交刘委员纪民接收,协同二十五团派队管解回部,仰恳钧座饬处核收,俯照原案发给扫解凭单,以资结束所有以票易银,补解缘由,理具文会,呈钧座鉴核弹收,给单指令,只谨呈第七师师长陈
计呈解生银壹万元,王团即收叁仟伍佰元,余团即收五纸,共注洋伍仟元。〔14〕
很显然,本文件所涉之事仍为上引各文件之后续。在应交纳给军队的6.5万元中,有1.5万元为渝票,不是现洋。第七师师长要求将渝票收回换成现洋。江津县征收局认为,虽然江津市面上生银甚多,但如果将票银全部换成银锭,仍有不便。意将这1.5万元分作票银3500元和1500元,分别付与二十五团和骑兵团作为1921年12月的军饷,余1万元交付现洋。
1922年1月17日,江津县知事致函江津县征收局局长:
江津县知事公署咨为咨请查照事,案奉第七师司令部指令需字二零五四开据前会呈解公债款项请领凭单一案,奉令呈悉刘委员纪民解到公债现洋壹万元,业已饬处收讫,准予连同缴到王、余两团拨款印收二纸,共注洋伍仟元,并换本部壹万伍仟元凭单壹张,随令发下,仰即查收,仍将奉到日期具报备查,此令计发凭单一张,已提发该局矣……〔15〕
第七师司令部已经收到刘纪民解去的公债现金1万元,王团与余团合计收到票银5000元,并“换得本部壹万伍仟元凭单壹张”。1月26日,江津县征收局局长给第七师师长的呈文这样说:
事由:呈报准县咨明解款捐令准咨转报
呈为呈覆事,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案准江津县知事公署咨开,案奉钧座需字第二零五四号指令拨职局会县扫解敛债款,以汇易现,请领凭单一案,除原文有案免录外,后开相应咨贵局查照账报等由,准此除将扫解债款案内奉发凭单领存备抵外,理今具文,呈请钧座鉴核……〔16〕
至此,江津县知事与江津县征收局局长两人的这份报告表明这一案件全部结束。征收局局长特别强调“扫解债款案内奉发凭单领存备抵”,即可至省征收局充抵本县税额。本案的会计过程也可循此而完成。
总之,从1912年至1922年,本案中军队与地方的关系实际上被置于“军饷—税收”的框架之下。地方公债、包税人制度以及借凭单进行转移支付的一系列金融手段,被用来处理军饷与税收的关系。这样一来,具有典型财政军事化特征的军饷征收制度,在理论上仍然具有国家财政的性质。只不过,当军队直接与商会或商人接触时,财政军事化便显露出其真面目。
本节拟用1922年3月以后及1925年的几件文件,来说明在“军饷—税收”框架下军队与商会的关系。在军队方面,1922年的主角是川军,1925年的主角是黔军。
按照防区制就地筹款的军队,由于地方支付的困难,遂使“垫付—延期支付”成为常态。档案中有关军队向江津县政府及征收局催款的文件甚多,兹不赘述。至1922年3月,军队的每月伙饷成为催要的对象。
如3月6日的一份文件讨论的就是第七师三月份的伙饷费。其文引第七师司令部第15号训令,“照得本师驻防各县部队三月份伙饷亟应拨发,以资接济”,“即便遵照于本部前饬暂向绅商借垫款内划拨十三旅部三月份伙饷洋柒佰元、二十五团部三月份伙饷陆仟柒佰元,迅即如数付足”〔17〕,直接将某两支部队的伙饷与江津县税务挂钩,并且说明,这些费用是向江津“绅商”的借垫款。
3月28日的一份文件则是讨论第七师司令部关于拨发十三旅四月份伙饷洋700元给江津县征收局的训令。〔18〕同一日,江津县政府与征收局给第七师的一份呈文,内容丰富,兹摘引如下:
前奉钧座需字第八号训令,内开本部前因饷款奇绌,饬各县局暂向绅商筹议借伙饷,为日既久,未据报缴……遵即会集绅商一再筹议,于无可如何之中,特筹临时救济之法,由知事等会出印据,向地方绅商先行息借银壹万伍仟元,自交款日起,每月以壹分陆厘行息,除拨付王团饷项银叁仟元,段旅饷项柒佰元,余团饷项壹仟叁佰元,共伍仟元外,兹将现洋壹万元,连同段旅暨王、余两团印据提前请由十三旅部派队管解,并转回璧山李营长护回部,恳祈查核弹收,俯准发给凭单壹万伍仟元,以备抵解。其余无着之款,俟将来集绅筹足,再行陆续拨解,以济要需。惟此次借款息银按月照算,为数稍钜,并请于饷款筹竣之日,作正报销,以利进行而免赔累。所有会出印据息借筹解,请发凭单……〔19〕
江津县征收局为第七师筹集军饷,不得已只能向江津绅商暂借。以每月1.6%的利息借到1.5万元,请收到后发给凭单,即税票。其他尚未筹集齐备之款,还在找“绅商”筹借,将来筹足后再行拨解。利息照月计算,每月240元,最后饷款筹竣之日,由军方支付。
至4月22日,在一份第七师司令部给江津县征收局的训令中,此事似乎得以了结:
为令饬事,案奉四川总司令部训令拨发本师三月份薪饷,指定该局税款项下摊定七成五军费额内拨淡洋壹万元。随令发下拨款凭单暨三联收据,饬即迳向指定地方照数拨用,以资接济,等因奉此,查本部前因饷项缺乏,曾在该局借拨有款,发给本部凭单在案,此次奉发月饷,自应往由该局扣抵归还,着于本部前发凭单内择其适合指拨之数者,具缴来部,换发总部凭单收据,以清手续。如无适合其数之凭单,则择其相近而数目较少者,另以现款补足之。〔20〕
据此可知:其一,关于三月份军队借款,可让江津县征收局将军队借条带到第七师司令部,以交换由四川总司令部拨发的填写了固定钱款之三联税单。借条之额与税单之额尽量相符,不足则补以现金。其二,江津县征收局所征税额之75%为军费。这一比例也与同一时期四川全省财政支出情况相符。〔21〕
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何第七师直接插手各县税收。既然江津税收的3/4是军费,那么,军队就有权了解全县的税收情况。一份第七师司令部致江津县征收局的公函这样说:
迳启者,师长面渝,各县正副粮税每年究竟收入若干,猪税收入若干,开支各项政费若干,应即通函各局迅速查明,限五日以内分别列表函送来部,以凭考核。〔22〕
至此,我们不仅对地方的财政军事化有了更为深切的感受,还能体会江津绅商所承担之压力。只不过到目前为止,江津绅商还只是文件中一个符号式的存在。至少,在这一批档案中,我们还没有听见他们的声音。
1925年驻扎江津的军队由川军转换为黔军。相关档案的形成机关为江津县护商事务所。1925年7月15日,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关于军饷筹垫之事致函江津县商会:
迳启者,顷奉黔军第一师师长王 命令开,仰□所长尅日筹洋壹万贰仟元来部,以济急需,此令,等因奉此,查现在军事吃紧,需款甚急,兹奉前令,因合亟依照前次借垫办法,赓续着手,以期早日扫数解部,除呈报遵办外,相应函达,请烦查照,迅予转知各帮遵照办原案备缴来所,以凭解部,免误戎机。
正文之前,还有一批文称:“民14年黔军离津,饬商会筹办经费一万二千元。”至此可知此项派款是为黔军离开江津而准备的。以人心度之,商家能拖就拖,军方则可能采用武力,刺刀见红。
上文中还有“依照前次借垫办法”一句,可知从1922年至此,借垫一直是军饷支取之惯例。最重要的则是其中“转知各帮”一语,则知1922年的“绅商”,在1925年具体转化为各帮帮会。
7月21日,江津护商事务所给江津县商会发出公函,称自己奉令“向各帮筹垫洋”1.2万元,期限为十天。〔23〕同日,江津县商会会长李世荣等关于催缴军饷给栈帮与花纱帮的函是这样写的,兹引如下:
迳启者,□准护商事务所公函开,案奉黔军第一司令部令开,现因前方作战需饷甚殷,令江津县商会筹垫生洋一万二千元等因,准此□□子先叠向护商所长及聂县长力陈商困,蒙减垫款二千元,本会复集众筹商开会四次,经众表决,照数分摊,众派贵帮(栈帮)筹垫生洋一百元,(花纱帮)二百元,限一星期之内缴款,不得稽延迟缓,致误戎机,当时因未从场用特函报,此请
栈 帮商董 温振云 先生
花纱帮商董 刘炳荣 先生
筹款的原因到底是黔军撤防,还是“前方作战需饷甚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本文件将1.2万元的摊派额度减为1万元,再通过县商会会议讨论表决,将此款摊派给各帮。两天以后,可能是催款不力,或者是另有他因,江津县商会给护商事务所致函,请求再次减缴军饷:
迳启者,敝会前奉师部命令筹垫军饷万元,当集各帮开会提议,佥诏际此元阳为灾,商场遂为冷落;又值兵戈扰攘,市面愈极萧条,自问经济困难,何敢勉为承认,旋谨大函催,复为开会筹商,勒将垫款万元,迫为尽数摊派,犹本津井盐帮平素深明大义,认将五千派款,迳呈公署经收,其余所派五千,各帮犹此推彼卸,历诉商艰,滋泣陈词,哀求减免,此后或以公函诉苦,或以书面转详,披阅之际,不胜浩欢(叹),除收各帮□词汇案照转外,理合将分派本单一纸,函覆钧所,尚希轸念商艰,宽假时日,俾各帮陆续减缴,以纾商困,以示体恤,实占德便。〔24〕
江津盐帮认款5000元,其余5000无人认领,商会要求宽限。离黔军规定的限期只有八天了。次日,在一份公函中,江津县知事称本城京缎帮、屠帮、公质(典当)、苏杂、米并盐帮事务所等业,“或以书面转详,或以公函请免,纷纷陈请泣诉商艰”〔25〕,要求豁免。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认领5000元的盐帮,居然与盐帮事务所不是同一家机构。盐帮事务所还有自己的认领任务。江津县知事拒绝了县商会的豁免要求。
同一天,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再度出面发函,要求江津县商会缴纳军饷。这次的理由相当冠冕堂皇,将黔军与川军之战说成是“为输通上游,维持商务”,且其“裕商计划,实可告诸邦人”;“若有巧藉豁免为辞,意图幸免者,即以估抗论,尽可随时函知,俾便派兵逮捕押缴”〔26〕。警告升级。派兵逮捕“估抗”者,应当是军人可以采取的最后手段了。
7月30日就是限期的最后一天,摊派无果。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对县商会发出公函,提出了黔军方面处置此事的新方案,兹引如下:
迳启者,顷奉黔军第一师留守处处长王,命令开查此次各局处所预垫各款,已逾限数日,尚未缴清,现前方需款孔急,本旅长昨奉督座电令开赴前方,督饬一切准予八月三日出发,着各局处所由预垫款内,先筹捌仟元,护商肆仟元、征收壹仟元、禁烟贰仟元、烟酒壹仟元,限二日内仰该处局所长迅速如数筹齐缴部,以资随同解赴前方接济,切勿延误,是为至要……〔27〕
黔军计划8月3日开拔,垫款无着。黔军决定由相关部门先垫8000元,以解燃眉,其中护商事务所4000元,征收局1000元,禁烟局2000元,烟酒专卖局1000元,且限二日筹齐上缴。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和江津县征收局都从催缴者变成了被缴者,且催收最有力的护商事务所成为最大的被征收者。
8月1日,亦即黔军摊款截止日的第二天,江津县商会给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公函:
迳启者,案奉司令部命令开筹垫军饷壹万元,敝会召集各帮再三劝导,无如栈房、苏杂、鞋、金银、茶水等帮帮主,数经派宣,故意狡赖,叠追不睬,延误要公缴会,无法可施,□惟栈帮帮董温振云为狡猾之甚,为此具函粘请钧所查照来由,至如何设法追收之处,敬候钧裁。〔28〕
县商会将责任推诸栈房(仓库业)、苏杂、鞋业、金银业和茶馆等五业,说无论如何催征,均无办法。县商会将皮球踢到护商事务所脚下。8月7日,本案水落石出,可见相关公函:
批文:民14年寅云催办黔军离津军费一万贰千元划给各帮办理
江津县商会公函
迳启者,前奉师部命令筹垫军饷一万元,除盐帮担五千元外,下余五千元叠经敝会劝导追收,陆续迳缴钧所,共计三千八百二十四元六角(旁边加上“实银及九二百五坐扣”),其有力能措办,故意狡延者,已将姓名数目开呈钧所派队追收,兹有数经派定,实因经济困难,万难缴纳者,如绸缎帮前因缴款一千元,担任过重,当经县长面谕,下次垫款,不能派及,故此派垫五百元,仅缴二百元;苏杂帮派垫三百四十元,仅缴一百六十元(旁边加“一百六十元续增,为三百四十元,仅照原派),恒记派垫二百元,仅缴七十元;掉换帮派垫二百元,嗣查城内并无开设掉换,仅由李林茂一人缴款百元;花纱帮派垫二百五十元,全城并无理贸花纱业者,以此款归乌有;典当帮派垫一百五十元,该帮曾禀县署,由伊迳缴钧所,不由敝会经收,以上派定之数,共计短少一千一百一十元,实属追无可追,虚悬无着。窃自派款以来,不惟各帮商号因财力困敝,竭蹶万分,即敝会司役员丁,亦因催收甚急,昼夜纷驰,实属疲于奔命,为此函请钧所,将此余欠赏予豁免,以纾商困,而示体恤,不独敝会之深为感激矣,此致
护商事务所所长 杨 钧鉴
会长 李世荣 副会长 熊际云〔29〕
这是本案的最后结果:盐帮承担5000元,其他帮承担3824.6元,还欠1110余元无法缴清。依上文计算,实欠应为1025.4元。些许差错可能隐藏在数据中涂改的部分。最离奇的是,花纱帮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子虚乌有。对花纱帮的摊派款不知向谁索要。不过,上引7月21日江津县商会会长李世荣曾给栈帮与花纱帮发函催饷,现在怎么说没就没了?其实,在1925年5月的一份文件中,就有花纱帮吕渭三、刘祥荣的印章与画押。〔30〕
与1922年相比,原来由江津县征收局承担的催收军饷工作,现在改由江津县护商事务所承担。除此之外,1922年文件中的“公债”“凭单”“渝票”完全不见踪影,“借垫”“预垫”“派垫”等词仍然充斥。这一变化似乎意味着,外来的黔军不属于川军体系,也不属于四川省财政体系,因此,黔军之军饷征收不再与四川省级财政挂钩,所以就不与公债挂钩。如果说江津县征收局的性质是江津县税务局,而江津县护商事务所更像是一个隶属于军队的商业杂捐的征收部门。也就是说,黔军进入江津以后,原来的“军饷—税收”结构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军饷—杂捐”结构。地方税收加重,商会承受更大的压力。
因军饷征收,军队与江津县政府、江津县商会的关系紧张且复杂。不仅如此,军队还与商人直接产生纠葛,兹举一例。
本案发生在1930—1931年间,因涉及文书太多且篇幅长,只能适当转引关键文件,讲述案情。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件所涉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系1926年11月由川军刘文辉部易帜而成。
1930年4月29日,江津商人陈事君声称自己近年经办桐油生意,从外地贩运大批桐油来江津销售,对于江津糖油帮出款甚多。每次货船到达,糖油帮照件数抽款,谓之补助经费,实如官府抽税。从来不见商帮如何报销,如何查账算账。于是,陈氏召集帮众开会,将六册商帮账本交给县商会要求查核。次日,商会仲裁处批示,要求提账彻算。
4月30日至6月24日之间的文件缺失,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锋情形无处觅得。只知6月25日,江津糖油帮历届首事29人联名向县商会呈文,称他们在国民革命军第一师师部陈述收支经费经过,“暂垫款项,先济急公,随请彻算账目”。他们的指控对象是现届管账萧元臣、文牍即会计吴鲁瞻、收支即出纳杨荣山,其文曰:
并将彭德修盐巴查封,随往师部提讯,饬缴贰万贰仟余元,当蒙张副师长面许公债部分免予缴呈,其贰万零玖佰元,饬即措缴。惟查收支经费原系历届首事管账经理,当由历届首事管账连带负责,故被押之吴鲁瞻等因事非经手,莫由陈述。首事等以师部为江津建设需款甚急,自当先为筹垫,一面仍将收支经费经过略为陈之。〔31〕
陈事君指控的对象本来是糖油帮历任首事,历任首事们将指控对象转移为糖油帮的财务人员。真实的经过可能是陈事君被要求摊派军饷,他不仅不同意,反而状告糖油帮历届首事,说数年来一直缴纳会费及军饷款,为何不用这些款项交纳军饷?被控之历届首事在承允出钱之后,转而状告帮中财会人员。张副师长念其态度诚恳,将全帮交纳款额从2.2万元减至2.09万元。从下面的文件中可知,这2.09万元实为军队对于糖油帮的罚款。
在这份文件中,历任首事们开始梳理1919年以来帮中经费的收支明细,详述军饷摊派与糖油帮收支之关系:
在民国八年由糖油帮董……等协请大会转详县公署,经聂前知事批准,每货一件抽收称票经费钱捌拾文,作为商会及帮中经费,并核定帮规二十二条,遵行有案。十年因刘湘总司令筹派公债,一连两次,帮中应缴捌佰余元,无力担负,始由帮众决议,每货一件加收称票经费壹佰贰拾文,共为二佰文,亦经报请立案,本拟抽足捌佰元为度,殊以后各军筹款年必数次,因之未得减收,而支出悉改钱为洋,因之亦改收角数,但今之每件壹角或角半,即与昔之每件二百文不相上下,此糖油帮收取经费之实在情形也。
这一陈述将帮中的收与支均解释为应付军饷摊派所致,相当合理,尤其是当本案的仲裁者本身就是军方,任何形式的欺骗是不可能的。至于具体账目,首事们要求将各届账目彻查,并愿意由首事们暂行代垫9900元,“立票交请大会代为呈缴”,不足之5000元,“仰恳大会转请师部令饬变卖四利公房房屋备缴”。在房屋变卖之前,请将扣押之财会人员交保释出来。
此份呈文之尾部,县商会主席杨赞卿批文如下:“陈悉准予据情转呈师部,俟奉指令,再行转知遵办。”次日,县商会杨主席撰写一份给第一师师部之公文,强调先将账款垫出,再进行账目彻查。杨主席称:
如蒙俯予采纳,除已收缴□兑洋六千文外,所有该帮应缴之尾数一万四千九百元,统由属会主席负责,限于本年七月底一律代缴清楚,委因所立期票,均在七底。变卖房产,尚需时日。至于吴鲁瞻、杨荣山、萧元臣等,恳予觅保释放,查封彭德修之盐,恳予启封发还。糖油帮之历年账簿,恳发属会集众彻算,四利公房,垦令属会即行变卖,以便结束该案,而省钧操。〔32〕
至此,糖油帮的首事答应在交纳9900元之后,欲通过卖房还清余款5000元。总之,与军饷有关的商人纠纷案件交由军队处理,军队扮演了政府之角色。
7月7日,第一师司令部发出指令,同意商会安排,特别强调“惟立票限期须定七底”〔33〕,这也是县商会的意见。所谓立票,即糖油帮的首事立下凭票,规定贴现之日期为七月底。这时,距离贴现时间不到一个月了。
接下来的公文就是与拍卖四利公房有关的了。文件与细节太多,兹不赘言。兹择重要者摘引如下。7月14日,县商会杨主席在一份文件中说:
兹据糖油帮陆续交来渝存、津存各票,计共洋玖仟玖佰元,并请变卖房屋□□五千元前来……理合先将该帮交来之银票玖仟玖佰元,一并缴呈钧部……谨呈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第一师司令部钧鉴。
计呈缴渝票 张,津票 张,共洋玖仟玖佰元正。〔34〕
前文已说,渝票是一种作为信贷工具的虚拟的标准货币。津票也是同样的标准货币,只不过,它的流通范围主要是在江津县境内各场镇,使用者可以在江津贴现。这一事实告诉我们,江津地区的商业与金融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
7月27日,杨赞卿在给第一师师部的公函中说:“计代缴渝票贰张、津票贰张,共洋伍仟元正。”〔35〕证明渝票与津票充当支付手段。这份文件的后面是一份账单,分别标明同吉昌号、几江丝厂等八家单位与个人共同凑齐5000元,其款项来源有加押洋、借款洋、垫款洋、糖油帮慈善会存洋等多种名义,含义虽不明确,却隐约感到江津存在一个资金的拆借市场。经手人则主要为吴鲁瞻,有六单过手,县商会会长杨赞卿也介入其中,至少有一单过手。
接下来的一份7月28日账单,记载了糖油各商16人凑齐1.09万元之明细。其中有12人为糖油帮历届首事。又有县商会垫洋、赵子樵慈善会垫洋、四利公房抵借洋以及收回欠款洋共1万元。〔36〕至此,2.09万元罚款全部收齐,糖油帮度过了危机。
从凑款名单上看,尽管糖油帮历届首事要求彻查账目,似乎是将斗争目标引向帮中财会人员,其实不然。这是因为,在29个签名的首事中,就有帮中财务部门负责人萧元臣。自己签名对自己的清查,是基于对于账目清白的信心。确实,在本卷中,也没有见到账目查出问题。这样一来,陈事君的指控与第一师师部的高额罚款就像是一个阴谋。
1933年3月22日,距离缴清罚款差不多有七个月了。吴鲁瞻和严玉廷致函新上任的县商会主席,商讨四利公房产权之事,其函摘引如下:
迳启者,民国十九年糖油帮众遭陈事君等编害,师部不问虚实,乘隙勒令赔洋贰万零捌佰元,被迫不已,除该帮措缴壹万伍仟捌佰元外,下欠伍仟元无出,乃将四利公铺全业经鲁瞻手,交与前任主席杨赞卿,请其变卖……〔37〕
讲出了糖油帮众遭人“编害”之事实。至1933年4月1日,吴鲁瞻与严玉廷将四利公铺红契二张、佃约七张、收支清册一份及现洋四元退出,标志着房产出售完成,讼案结束。第一师师部在收到的2.09万元中,拨出3000元作为县城公园建设之经费。可以将此视作军方对于其掠夺行为的一种掩饰。
当军方掌握了商人官司的仲裁权之后,由他们来处理与军队有关的商人纠纷案件,就变得滑稽可笑。可以大胆假设,陈事君对于糖油帮历届首事的指控,有可能是军方策划的。4月30日至6月24日之间的文件缺失,没有结果的账目审核,以及从此消失的陈事君,都为本案的阴谋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上引1925年8月7日的文件,江津县商会致函江津县护商事务所,对于“其有力能措办,故意狡延者,已将姓名数目开呈钧所派队追收”,同意护商事务所直接派兵向商人索款。实际上,这一行为导致了军队与商人的直接冲突,尤其是当军人掌握了行政权与司法权,更开启了江津的“军政一体化”时代。
综合上文,可知“军饷与税收”及“军队与商人”这两组概念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本节将视野扩大至四川全省,讨论江津个案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
1918年前后开始形成的防区制度,最初只是规定驻防各军饷款,准于就近在驻防地方各公署征收机关拨领,简称“就地划饷”。1919年2月熊克武任四川督军时,为谋军令、政令之统一,曾规定各师军官均须由督军任命;各县行政官吏均须由督军委派;各县各项税款均须报缴督署,统筹统支。〔38〕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统一,在行政上,是指各县地方官吏的任命须由督军委派;而事实上,许多地方驻军自行任命防区县之行政官吏。
蜀军军政府与大汉四川军政府至1912年3月合并为中华民国四川军政府,并于7月实行军民分治。也就是说,无论在四川还是在江津,1911—1912年的军政府时代并未真正实现“军政一体化”。
直到1920年,四川存在两个督军。一是广东军政府任命的熊克武,一是北京政府任命的刘存厚,形成重庆、成都两地两个督军的对峙。1920年12月30日,熊克武被北洋政府特任四川省省长,同一天熊克武却通电自动解除四川督军职务。1921年6月6日,各军混成旅以上将领24人开会推举刘湘为四川总司令兼省长,7月2日,刘湘就任。〔39〕四川似乎进入了“军政一体化”时代。
然而,即便在军阀内部,也有反对的力量存在。1924年,熊克武在贵州组织川、滇、黔合作的“建国联军”,并订立协约十一条。其中第六条规定:“联军任务,只以军事为限,其各省民政,概由各省地方官民自行处理,联军概不干涉。”第七条规定:“凡须各省会同办理事业,如交通经济等类,得由总、副司令提议商同各省地方长官,酌量处理。”并申明其宗旨在于“国家统一”与“政治正轨”〔40〕。这一方案颇得孙中山赞许。可见,并非所有的军阀都主张军政一体的强权政治。
1933年秋,四川省政府主席兼第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被四川善后督办公署主任刘湘打败,退居雅安。四川政务由四川善后督办公署代行其职权。1934年,蒋介石准由刘湘重组四川省政府。1935年2月,刘湘在重庆就任四川省政府主席,兼任四川全省保安司令。作为第二十一军军长的刘湘令戍区各县县长,将过去代管的一切政务完全归还给四川省政府,军民两政分开。防区打破,达成四川地方的“中央化”〔41〕。
不过,这还是不能解释上文所揭1930—1931年江津县的变化。当然,关于这一变化也还需要其他更多的资料来确认。
在现有的资料中,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四川税收数据非常混乱。有些数据包括盐税,有些数据则不包括盐税;有些包括了县级的地方税,有的则没有。宣统三年(1911)似乎停征的铁路租股,转化为事实上的常捐,即转化为事实上的县地方税。这些纷纭复杂的数据,笔者另撰文予以清理。兹将结果呈现于图1。
图1 1911—1935年四川税收总额、地税与军费开支的变化
据图1,从1912年至1923年,四川税收总额一直没有超过1911年;1924—1925年四川税收总额与1911年水平接近;1926年大大超过1911年,且较1925年增加了一倍。在这一过程中,军费开支对于税收的拉动甚为明显。
1926年不仅是江津县的关键年份,而且是四川省的关键年份。1911年及以后四川税收的增长,在1926年出现了一个跳跃,以后则持续增长,而拉动的力量则来自军费的指数式增长。
1926年及以后各路军队在各自防区内横征暴敛、行为残暴,此为前所未见。相关资料指出,1926—1932年间,各地驻军以捆、打、吊、押等暴力手段对付拖欠税款者之事,多有发生。最离谱的事件发生在1932年,南江县筹集军款,人民无力缴纳。县长出示宣称:“杀人可恕,欠款难容。”①转引自匡珊吉、杨光彦主编:《四川军阀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7-368页。南江县县长的这一行为与上文所涉“江津县糖油商业同业公会欠款案”中之军队行为难分伯仲。这一切,标志着江津以及四川进入了以重税为特征的“军政一体化”的黑暗时代。
在江津商业档案中,1912年出现的“绅士”“绅首”与“局绅”,意指有功名的地方政治人物或政治首领,以及担任地方行政职务的政治人物;1921—1922年间出现的“绅商”,可以理解为从事商业经营的地方绅士,亦可以理解为商界领袖或商帮首领;1925年7月文件中开始出现的“江津县商会”,标志着江津进入多事之秋。至1930年,商帮、商会与商人同时出现,标志着商人与军队的关系十分紧张。
如果将轻税时代商帮与商会活动的性质视作商人自治的话,那么在重税时代,商帮与商会活动则可以称为“救亡图存”。在一个轻徭薄赋的时代,无论何种政治,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而在横征暴敛之下,无论何种体制,人民无处苟且,商人倍感痛苦。
本文证明,1922年,由江津县征收局承担的军饷催收,1925年改由军方的江津县护商事务所承担。1922年,通过“公债”“凭单”和“渝票”,江津县的军饷征收仍在名义上具有国家财政之性质;1925年,处于黔军控制下的江津县军饷征收,则完全不需要这样的掩饰。虽然“借垫”“预垫”“派垫”等词仍然充斥,对于军队而言,只不过方便军饷征收,实际已无“公债”之内涵。
当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直接成为军饷之来源,且军队直接介入地方税收,就可以说,该地的财政具有军事化特征,可称为“财政军事化”。在此基础上,军人一旦掌握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则表明此地处于“军政一体化”的结构之中。
总之,以江津为例,1912—1934年四川地方政治形态的演变,是循着“军饷—税收”框架展开的。概括地说,同样处于“军政一体化”的防区体制下,1912—1925年的轻税与1926—1934年的重税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在已有的研究中,1912—1925年的轻税时代往往被人忽略,其实这才是被称为“黄金十年”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秘密所在。1926年开始的北伐战争,目标远大,四川军队卷入其中。不料,与之伴生的军饷加征与暴征,不仅改变了地方政治的性质,也改变了国民革命的性质。在以重税为特征的“军政一体化”时代,商帮与商会的活动,与其说是自治,不如说是救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