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雯,王红松,祝惠惠,戎霄,王珍,孙趁趁,严晓红
(1.常州工业及消费品检验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0;2.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0)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单次运输量上有几十毫升、几十升到几百升、几十吨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运输量对应的运输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对于一些小件危险货物(通常只有100 mL、500 g,小于5 L、5 kg),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1]、《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危险品规则》(IATADGR)[4]等国际规则中,引入了有限数量运输方式,使得在满足相应的数量限制、包装等条件下,可免除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约束性规定。有限数量运输对于化工类的样品以及科研院所的试剂,消费品类的杀虫气雾剂、涂料、酒、香水等的“便利”与“安全”运输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历经十余年探索,在总结国内有关运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成功建立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基于此,本文对在我国如何合规实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展开研究和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落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提供建议。
我国最早在农药领域探索实施了有限数量运输。2009年,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原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5]。通知规定:对列入GB 12268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 kg或5 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 kg的,同时具有符合GB 3796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包件外表面须粘贴农药限量运输外包装标志,如图1所示。该标志要求在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通知》还参照GB 12268以及联合国TDG制定了《农药限量一览表》,其中第7栏“有限数量”,完全采纳了TDG法规中对于准许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规定的限量标准。《通知》的发布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农药运输安全和运输畅通的问题。
图1 农药限量运输外包装标志
2012年7月,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GB 28644.2—2012[6], 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GB 28644.2—2012的主要内容与TDG第16修订版有关技术内容一致,规定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的结构、危险货物以及有限数量运输时的包装、单证、标记、豁免等内容。该标准的发布,使得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为便利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运输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该标准未对从业人员资质、车辆资质是否豁免进行规定,且缺少法规的引用,在标准的实际操作落实层面受到阻碍与制约。
2018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系列标准[7],同年12月1日生效。该系列标准充分吸收借鉴了欧洲ADR、联合国TDG等国际规则,同时考虑了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现状,综合完善形成的一套标准体系。JT/T 617—系列标准首次通过一套标准统一规定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豁免的要求,同时,也首次明确了运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应该用托运清单的形式告知承运人以及载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含包装)大于8 t时,应在运输单元上悬挂标志牌等要求。 JT/T 617—系列标准对于有限数量运输的要求更接近国际化,更全面,可实施性更强。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要求,该规则仅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8],首次对有限数量运输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标志着我国正式迎来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春天。为了指导各参与方深刻理解、准确掌握、全面落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委托,组织编写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9],2020年12月正式出版。该指南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并且引入了大量案例详解,对企业实现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有着重大指导意义。《指南》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正式完成建立。
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在充分借鉴了联合国TDG、欧洲ADR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在农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等领域开展的一些探索,综合形成的一套管理体系。在我国实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有限数量,顾名思义其包装容量有一定的限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每个内容器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JT/T 617要求。JT/T 617.3附录A危险货物一览表[7]里第(7a)列,如表1所示,规定了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形式运输时,单个内包装、内容器或物品所装危险货物的最大净数量。
表1 JT/T 617.3附录A危险货物一览表(7a)列有限数量示例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应采用组合包装,即盛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可使用中间包装。运输气雾剂或装气体的小型容器包装,以及UN 2857的制冷剂、UN 3028的蓄电池等物品时,无须使用内包装,但需要使用外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每一个包件的总质量(含包装)不得超过30 kg。当采用易碎、易被刺破的内包装(如玻璃、陶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时,应增加一个中间包装,且包件总质量(含包装)不得超过20 kg。当有限数量包件采用热缩塑料包(收缩膜)或底托加拉伸膜作为外包装使用时,每一个包件的总质量(含包装)不得超过20 kg。
有限数量包装在首次使用或运输前,托运人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JT/T 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包装要求。这是一项新要求,是为了审慎推进有限数量管理制度,额外制定的一项“中国特色”的管理规定。有限数量包装的相关性能测试内容在《指南》中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南》规定,有限数量包装应按照GB 19269—2009[10]中表D.1的要求确定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跌落试验、堆码试验。装液体的内包装还需要通过液密测试。确定包装性能测试等级,首先查看JT/T 617.3表A.1第(4)列包装类别,显示的包装类别即为包装性能测试等级。若表A.1第(4)列中未规定包装类别,则查看其第(8)列包装指南或第(9a)列特殊包装指南中是否明确了包装性能水平要求。第1类爆炸品、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比较特殊,没有包装类别,且未在包装指南和特殊包装指南中明确包装性能水平,而是在JT/T 617.4第4.1.18节注明,使用的包装需要满足包装性能等级II的要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测试报告》的内容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声明》的内容和格式参见《指南》第2章第4.4节。托运人需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声明》提供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员随车携带。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应粘贴如图2所示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记,无需以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标签等做出标签或标记。对于内包装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还需在外包装两个相对侧面分别粘贴一个方向标记。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的外部需粘贴毛重标记,要求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记处于同一面,且醒目、耐久。采用集合包装运输时,集合包装的外部需标记文字“集合包装”或同时标明“OVERPACK”字样。
图2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除航空运输外)
当每辆运输车辆(或每个集装箱)所装载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8 t且未与一般危险货物混合运输时,应在运输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集装箱4面)喷涂或悬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志牌。标志牌样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记相同,最小尺寸为250 mm×250 mm。当每辆运输车辆(或每个集装箱)所装载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8 t时,不需要悬挂有限数量标志牌。当每辆运输车辆同时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和一般危险货物时,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货物标志牌,不再悬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志牌。
托运人以有限数量形式托运危险货物,需制作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托运清单的格式没有固定要求,包含内容有最低信息要求。承运人承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需制作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单,与一般危险货物运单不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单没有固定格式要求,而且所包含的内容信息较少。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单,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每辆运输车辆所装载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 t,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可豁免承运企业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要求。
从事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托运人、承运人等相关方,应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承担责任和义务相适当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托运人、承运人还应对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建议的培训内容,参考《指南》第2章第7.3节。
与国际规则相比,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在 TDG、ADR、IMDG Code、IATA-DGR 等国际规则中,但凡危险货物一览表“有限数量”一栏列明非“0”数字的危险货物均适用于有限数量运输。在我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以及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的危险货物属于专项法规(条例)管理,应该按照相关专项法规(条例)的要求进行运输,不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与TDG、IMDG、ADR规则相比,我国有限数量包装额外增加了包装性能测试要求,增加了需要提供包装使用符合性声明的规定。
与TDG、IMDG、ADR规则相比,包装标记上增加了显示毛重的要求。IATA-DGR要求标明内装危险货物的净重,危险货物一览表 H列显示“G”的需标明毛重。
欧洲ADR规定,装有有限数量货物的车辆总重(集装箱总重)超过12 t,并且装载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超过8 t时,应按要求悬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志牌。在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考虑是否需要悬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志牌,删除了“装有有限数量货物的车辆总重(集装箱总重)超过12 t”这一条件,仅需考虑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是否超过8 t。
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豁免条件中额外增加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 t,才可豁免为普通货物运输。
我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制度推行实施与国际规则相比更加谨慎,在适用对象范围、包装要求、标记要求、豁免规定等方面增加了部分“中国特色”的细节性规定,托运人、承运人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格外关注。农药产品,存在两份有限数量运输的指导文件,且都是现行有效的。两份文件在包装标记、包装性能要求、文件等方面的执行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国内按照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来执行农药产品有限数量运输都是合规的,但不能将两份文件的相关规定混淆着实施。企业应充分研究和学习《管理办法》和《指南》,做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落实应用好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