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双华 班福玉
(东北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辽宁 大连,116025)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向失业参保者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方式,帮助这部分人群维系基本生活,达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目的。基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原理,社会财富可以在在业参保人员与失业参保人员之间进行再分配,从而起到分散失业风险、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小,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较低,根据《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7—2019)》显示,中国在2012~2015年间,失业保险有效覆盖率仅有18.8%,略高于部分发展中国家,2018年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仅达到18.4%,而国外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要远高于中国,发达国家通常保持在失业前工资50%~60%的水平,发展中国家也多保持在40%~50%。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制度本身会对收入分配造成显著性影响,但囿于目前规模、替代率等问题限制了其效果,不可忽视的是其主要保障对象——低收入群体在部分情境下反而成为弱势群体,导致其收入分配效应发挥还不够充分。相比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的规模不大,根据《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52亿元,基金支出2103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354亿元。自2000年以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长,2020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216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47万人。2020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7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万人。2020年全年国家共为515万名失业人员发放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增加54万人。失业保险金水平由2010年的人均每月614元,增长至2020年的1506元。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收入水平不高,但对失业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失业保险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容忽视。
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实现分配公平、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失业保险是以失业这一不确定事项为前提,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以部分低风险群体可能会进行逆向选择,从而影响整体风险分散效果。此外,失业保险作为俱乐部产品会对未参保群体产生排他性,无论个人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未参保,失业保险都将会引起参保者和未参保者之间收入差距的产生。那么,在缴纳—领取路径预算收支过程中,各收入群体受益情况如何?是否产生了预期的调节效应?是否达到了帮助目标群体的目的?本文拟以全国及北京、河南、四川、辽宁为例,借助平衡预算归宿理论研究上述问题,运用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集中指数、Kakwani指数测度失业保险政策模式对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分布情况产生的影响,然后根据测算结果,进行失业保险各环节对不同收入群体影响情况的研究与分析,最后基于研究分析结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本文探讨的是失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与此相关的文献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探讨失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王延中等认为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可以调节初次分配以外,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也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由于其覆盖范围较窄,因而再分配正向作用非常有限[1]。徐强、张开云将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测算,发现三个险种收入转入后,城乡居民内部基尼系数仅仅下降了0.04%,并认为由于覆盖人数相对较少,其对居民间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较小[2]。但将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纳入研究视野之后,李实等发现包含失业保险在内的“五险一金”政策由于没有达到城镇职工的全覆盖,因而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但其中失业保险的贡献率并不大[3]。同样,杨斌和丁建定也发现了失业保险存在参保率和受益率双低的问题[4]。第二类是从幸福感的角度探讨失业保险的公平性。Di Tella等研究发现,欧盟国家失业保障支出能提升社会平均幸福水平[5]。李实认为,收入分配满意度要比基尼系数更能反映出收入差距的问题,如果民众能够对收入差距满意,那么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就基本不存在了[6]。庞凤喜认为由于社会保障的待遇和负担会随地区、行业等发生变化,因此不利于社会公平[7]。阳义南和章上峰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社会保险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方面的不公平对幸福感产生了更大的负面影响[8]。王延中等在对五大社保进行满意度和公平性评价的调查问卷分析时,得出失业保险在二者中皆为指标最低的险种[9]。张子豪和谭燕芝在社会保险与中国国民幸福感的研究中提出,失业保险对国民幸福感的提升有正向作用,但影响较小[10]。张洪源等通过调查研究农民主观幸福感,也发现失业保险对农民的幸福感的影响并不显著[11]。
由于在覆盖范围、资金规模等方面相对较小,失业保险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目前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影响收入分配方面的定量研究并不多见,有所涉及的研究大多是在研究整体社会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分配中,将其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简要的探究,而不同收入群体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受益情况不得而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低收入群体,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仅仅要注重整体的收入调节效果,也更应该体现在“提低”作用上。那么,只关注失业保险制度总体的收入分配,而没有考虑各个收入群体的收入分布变化,无法客观评价失业保险制度是否起到了兜底保障作用以及是否充分发挥了收入转移效应。同时,社会保险制度内部的项目众多,不同项目的政策目标与调节对象、方向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完全遵循总体社会保险制度或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措施,可能并不适宜失业保险制度,从而使其收入分配效应收效甚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也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兼顾民生保障与再分配的政策,目前能否切实做到对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以及缩小收入差距?如何充分发挥其缩小收入差距作用?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实证分析。
基于此,本研究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用平衡预算归宿理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作用进行测度,将整体失业保险制度拆分为缴费与领取两个环节进行测算,以此更好地结合制度政策进行研究分析,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第二,除测算基尼系数和MT指数以外,本文还采用了集中指数和Kakwani指数,从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两种视角来探究失业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作用,更为全面地评价了失业保险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第三,能够呈现出各个收入群体在失业保险制度调节中的收入分布和受益变化情况,较为详细地反映出失业保险制度收入分配功能的实施效果,力求正向调节各个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更为充分地发挥好失业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将全国、北京、河南、四川和辽宁的城镇居民分为5个收入群体,从缴纳、领取两个环节出发,兼顾收入总体变化和各收入群体受到的影响两个视角,分析失业保险的收支对各收入群体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及其综合效应,为评估失业保险的政策效果提供相关研究证据,并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予以新的研究视角与相关研究证据。
本文不仅需要研究分析失业保险收、支与综合的再分配效应,而且需要测算出其对各收入群体的调节效果。因此,本文借鉴金双华、于洁的研究方法[12],利用基尼系数这一指标从总体上度量失业保险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而在对各收入群体的影响测度上,则利用洛伦兹曲线。
缴费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存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就缴纳环节本身而言,首先是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执行保险条例关于缴费基数相关规定时,一些省份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缴费基数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如北京规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二是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下限,如天津规定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河南、湖北、四川、宁夏规定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是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河北、陕西规定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四是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如上海、江苏规定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那么,低收入群体在缴费下限的规定下,会以相对较高的比例进行缴费,而高收入群体则相反,由于上限的设置,该群体会以相对较低的比例进行缴费。其次,缴费基数核定的问题,在实际缴费中,较高收入的群体更容易核定为比实际低的缴费基数,相当于以较小的比例进行缴费,基于以上两点,缴纳环节看似是以比例缴费,不会形成收入分配变化,但实际上并不是比例式变化,而是更有利于高收入群体,从而形成了缴费后低收入群体收入比重进一步降低的现象。另一方面,领取环节是基于缴纳环节的存在而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进行缴费,便不会产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因此缴纳环节也在间接地影响着失业者在领取环节中的受益情况。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制度政策是个人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当其失业时,若符合规定领取条件,则可以依照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因此,本文设X为个人初始收入随机变量,E为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I为个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收入,在经历失业保险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后,则个人可支配收入为:
d(X)=X-E+I
(1)
居民收入数据一般是由抽样调查得到的,之后又按照由低到高进行了组别划分。以这种方式提供的数据大多为离散形式,因此,本文选取离散模型来进行洛伦兹曲线及基尼系数的测算。将收入由低到高分为(T+1)个收入区间,即(x0,x1],(x1,x2]…(xT,xT+1],μ为总体收入平均值,μt为第t个收入区间收入平均值,ft为第t个收入区间人数占总人数之比,pt为收入不大于xt的人数的占比,qt为相应的收入累积比,连接所有坐标为(pt,qt)的点,其所形成的折线就是洛伦兹曲线,对应的基尼系数为:
G=1-[f1(q0+q1)+f1(q1+q2)+…+fT+1(qT+qT+1)]
(2)
式(2)中,p0=0,q0=0,qT+1=1。当收入区间内部无差异时,上式计算出的基尼系数是准确的。但实际上,收入区间内部存在差异,由于上述公式忽略这一差异,只考虑了收入区间之间的组别差异,因此其得出的基尼系统是一种估计值偏低的近似估计。
失业保险的缴纳与领取对个人收入分布的影响大多呈现线性形式。设G为收入随机变量X的基尼系数,G*为线性函数a+bX(b>0)的基尼系数,则其基尼系数的变化有如下一种线性形式的基本结论:
(3)
当a=0时,G*=G,说明收入同比变化时,不均等性不变;当a>0时,G*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采用定率征收的模式,这意味着个人先按工资的固定比例进行缴费,当缴费期满后失业时,失业者则可以领取相同金额的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因地而异,一般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最低工资间浮动。设G为收入随机变量X的基尼系数,α为大于0常数,是个人领取的同等失业保险金,β是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0<β<1,为常数,则缴费与领取综合模式下的收入变量和基尼系数为:
Y=X+α-βX
(4)
(5)
可以看到综合模式下收入差距缩小,且公平程度随α增加而提升,而此结论只能在线性形式中得出。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未达到全覆盖,部分劳动人口未参保,各收入群体未参保的比例也不固定。其次,根据条例规定,在城镇工作的合同制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最后,在征收失业保险费时,个人理应以所有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为缴纳基数,按固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实际缴纳过程中,缴纳基数的确定却不尽相同:部分企业因人员流动和账目等问题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确定缴纳基数;部分企业则按基本工资或最低缴纳基数进行扣缴,这意味着失业保险费名义上定率征收,实则是不定率的,且由于各收入阶层工资性收入在总体收入的比重不同,因此对工资定率征收相当于对收入的不定率征收。上述种种原因导致β并不是一个常数,即非线性形式,需利用洛伦兹曲线对上述分析方式的不足之处进行有益补充,综合运用二者进行研究与分析。
本文除利用基尼系数从总体上衡量失业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将参照Musgrave和Thin的研究方法[13],利用其所提出的MT指数测算出不同收入群体在经历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两环节后,其总体收入差距的绝对变化计算公式为:
MT=G-GY
(6)
G为未发生失业保险的缴纳与领取时的基尼系数,GY为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综合两环节后的基尼系数。MT>0意味着失业保险产生了正的再分配效应,其缩小了收入差距,反之则不利于社会公平。在具体分析时,基尼系数、MT指数会存在一定不足,无法体现出各收入群体的收入分布变化,故本文将运用洛伦兹曲线解决上述问题,辅助说明具体收入分配情况。
此外,本文还将利用集中指数衡量失业保险金缴纳和领取两个环节的绝对公平程度。集中指数计算方法与基尼系数相同,区别在于目标变量和排序变量。C为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收入排序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集中指数,且-1≤C≤1。当C<0时,表示失业保险金主要集中在低收入群体中,反之则是由高收入群体领取到;而C=0时,则说明失业保险金在各收入群体中均等分配。以此类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分布情况亦然。卡瓦尼(Kakwani)利用集中指数和基尼系数测算出了判别税收累进性的Kakwani指数[14],并得到了其与MT指数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7)
式(7)右侧的(CY-GY)代表了失业保险的横向公平程度,其余代表了纵向公平程度[15]。其中,CY为按初始收入排序的缴费后或领取后的可支配收入集中度,GY是缴费后或领取后的基尼系数。根据定义,若缴纳或领取后收入排序未发生变化,则CY-GY=0。一方面,由于年鉴数据是组别内的平均数,那么有可能会出现在个体收入排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按年鉴数据进行组别的排序未发生变化,使得CY-GY=0;另一方面,即使实际发生了个体收入排序的变化,现实中(CY-GY)的差值也十分接近0,因此本文将不考虑(CY-GY)代表的横向公平程度,而主要探讨失业保险的纵向公平问题。
在失业保险制度的纵向公平问题中,t代表失业保险费率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率,其等于人均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与人均初始收入的比值;Kakwani指数记作K,其等于按照初始收入排序的失业保险费或失业保险金集中度与初始收入基尼系数的差值。首先,从居民角度来说,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与税收皆为支出,因此基于缴纳环节测算的Kakwani指数,其累进或累退性的衡量与税收一致,当K>0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累进性,其分配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反之,则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与税收相反,其为居民收入的一部分,此时K<0,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具有累进性,其分配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反之则有利于高收入群体。当K=0时,则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不会使收入分配发生变化。其次,MT指数的大小取决于Kakwani指数和t的大小,二者共同作用于收入再分配效应。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在城镇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且收入与支出往往在家庭成员之间是共享的,因此本文选取的数据全部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数据。
全国层面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和《中国价格及城市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该年鉴不仅包括不同收入群体缴纳与领取失业保险的相关数据,而且在收入群体5等分的基础上又对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进行细分,将前者划分为最低收入户(10%)和低收入户(10%),其中最低收入户又包括困难户(5%)数据,同时将后者细分为高收入户(10%)和最高收入户(10%),由此能更好地反映出制度对极端收入群体的作用。
由于《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和《中国价格及城市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反映的是2012年以前失业保险制度的表现,那么近年来该制度的影响与作用不易通过该数据体现,同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多为省市级,地方性的失业保险政策也会对收入分配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本文选取北京、河南、四川和辽宁作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代表。2016年北京城镇失业率为全国最低,人均GDP全国最高,同时城镇化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列全国第二,其能反映出在拥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多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下,失业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状况;与之相对应的是四川和河南,其为农民工输出大省,城镇化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失业率和人均GDP处于中等水平,在类似的背景下,二者不同的再分配情况能反映出不同失业保险政策的调节作用;而辽宁在以上方面的表现则处于全国中上水平。通过其相关数据反映不同地区失业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此作为全国层面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延伸。本文使用的省级层面数据分别来自《北京统计年鉴2017》《河南调查年鉴2019》《四川调查年鉴2019》《辽宁统计年鉴2014》。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省级数据分属不同年限,而在此期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这将导致各省市间与缴费相关数据的绝对差距会呈现明显差异,但考虑到该政策为比例式调整,对收入分布无影响,因此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另外,《四川调查年鉴2019》和《辽宁统计年鉴2014》缺失高收入户领取数据,《北京统计年鉴2017》缺失中高收入户领取数据,本文利用各收入阶层和总平均领取数据对缺失数据进行填补,以求较为真实地反映这些群体的领取情况。
在下面的数据分析中,A项目表示居民的初始收入,即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收入;B项目表示居民用部分初始收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收入;C项目表示居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后,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所形成的收入。分别对A、B、C这三个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看出失业保险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1.失业保险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根据《2012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提供的数据,表1给出了全国2011年居民5等分组在初始收入、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获得失业保险金之后的收入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缴费率和改善率。
表1 全国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缴纳失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金后的收入情况 (单位:元、%)
从绝对数额上看,在经历了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两个环节后,只有困难、最低和中低收入户的项目C的数值大于项目A的数值,即失业保险仅提高了处于最低20%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却降低了其余各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从改善率方面来看,收入水平被提高了的3个群体中困难户的改善率最高,低收入群体次之,失业保险的正向改善率并不是随收入阶层而变化,而是对极度贫困者更有益。这主要是由于困难户初始收入远低于其他收入群体,因此即便绝对改善金额不高,相对改善率也会优于其他收入群体。除最高收入户以外,其余改善率为负的收入群体,其改善率随收入阶层的提升而降低。这可能是由于居民在失业保险的射幸性作用下,存在“只缴不取”的情况,从而使得改善率为负数,且所处的收入阶层越高,其所面临失业的风险就越低,因此这一负效应会随收入阶层的提高而不断增强。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收入户并不是改善率最低的收入群体,一方面该群体的初始收入远远高于其他群体,使得改善率的负效应相对减少;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存在上限,这使得最高收入群体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比例进行缴费,从而相对缩小了“只缴不取”的收入绝对差值。
缴费率在最低到中等偏上的收入群体中,基本呈现随收入阶层提升而递增的趋势。随着收入阶层的提升,个人的就业状况趋于稳定,其与就业单位的联系也越来越正式且紧密,不易出现未缴或断缴的情况,保证了失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和金额,从而使缴费率提高。但是,这种趋势在困难户、高收入户以及最高收入户这几个收入群体中却未得以体现,这可能是由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作用,使得初始收入处于整体收入水平两端的这几个收入群体不易遵循上述变化规律。比如,困难户的初始收入低于缴费的最低标准时,需按最低标准进行缴费,加之初始收入低,因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对其影响更大;同理可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对高收入群体影响相对较小。表2是2011年全国5个收入群体的项目A、B、C的基尼系数和收入分布情况。
表2 全国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缴纳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金后的收入分布和基尼系数 (单位:%)
对比项目B和项目A的数据,可以发现中等偏下以下(含中等偏下)的收入群体在经历失业保险的缴纳环节后,其收入分布比重增加,而中等、中等偏上和高收入户的比重减少。由于本文采用的数据是各收入群体内的平均数,因此处于较低水平的几个收入群体容易因未缴、断缴和农民工免缴而使缴费平均数变小、收入比重提高,而大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收入群体则缴足了失业保险费,致使收入比重减少。但不易出现上述使平均数变小情况的最高收入户比重却也有所增长,该现象可能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该收入群体在缴纳环节中,部分居民收入超出缴费基数上限,以相对小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其在此环节“获益”;二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较低收入群体更多样,如果只是以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则缴费对其总体收入影响相对较小;三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射幸性,高收入群体预期自身失业风险较小,无法从失业保险中获益,从而进行逆向选择,不参加或以较小的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正因为如此,失业保险的缴纳环节虽然正向地调节了大部分收入群体,却并没有缩小整体收入差距,整体基尼系数略有升高,症结就在于缺乏对最高收入群体的“调高”作用。
对比项目C和项目A的数据,可以发现在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之后,除最高收入户以外的各个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依旧按照缴费环节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上升或下降,而最高收入户收入比重在这一环节开始下降,且降幅较大。总的来说,收入水平处于最低40%的群体收入比重增加,而处于最高60%的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减少,低收入群体在领取环节中相对受益更多,总体收入差距得以减小。就收支综合效应来讲,失业保险虽然在总体上有利于公平,但主要依靠的是领取环节,而在缴费环节则是扩大了收入差距,其对最高收入群体缺乏有效的调节。
2.失业保险的再分配效应。失业保险各环节对基尼系数变化的作用、集中指数、Kakwani指数以及补贴(费)率由表3给出。需要注意的是,测算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不考虑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而是在初始收入的基础上,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
表3 全国失业保险政策模式的再分配效应
从表3可以看到,失业保险的收支综合模式导致2011年全国基尼系数总共下降了0.02%。通过测算的MT指数可知,失业保险政策在领取环节起到了正的再分配效应,而缴纳环节则相反,二者引发的基尼系数相对变化幅度都不大,尤其是缴纳环节几乎保持原有分配状况。失业保险缴纳与领取的集中指数皆为正数,这意味着不论是缴纳还是领取,失业保险都更多地集中在高收入群体中,但领取环节相对集中程度不高,几近公平。从缴费环节来说,由于高收入群体不易出现未缴、断缴现象,且该群体缴费基数较大,因此失业保险费大多是由高收入群体进行缴纳;从领取环节来说,由于失业保险金是月固定费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伴随着高失业率的低收入群体理应更易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但是集中指数却反映出相反的现实情况,说明一方面高收入群体在缴足失业保险费后,获得了更长的给付时间;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体在覆盖范围和领取条件方面就已经被排除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因此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的Kakwani指数皆为负数,都具有累退性,但失业保险领取环节的累退程度更高,相对缩小收入差距的程度要大于缴纳环节相对扩大程度。
3.历年失业保险的再分配效应。为了从总体上分析失业保险制度模式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表4与图1呈现了2002~2011年失业保险政策模式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与变化情况。
表4 2002~2011年失业保险政策模式再分配指标
图1 2002~2011年MT指数及各项再分配指标变化趋势图
综合来看,虽然历年来MT指数都保持在0以上,但在2003年以后开始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对收入差距具有正向调节作用,但在2003年以后,这种正向调节作用越来越小。综合环节与领取环节的MT指数变化趋势高度吻合,而缴费环节的MT指数则基本维持在0左右,证明历年来失业保险在缴费环节几乎不存在再分配效应,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是依靠领取环节。同样的,从各项再分配指标来看,不论是K指数还是补贴(费)率,在缴费环节中的变化都不大,而在领取环节则呈现一定的变化趋势。尤其是领取环节补贴率的变化趋势与MT指数的变化趋势一致,说明失业保险政策模式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失业金补贴率的表现情况。2002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2.08元,人均领取失业金18.36元,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21809.78元,人均领取失业金13.72元①,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不升反降,这导致了失业保险金的补贴率下降,进而影响再分配效应。领取环节的K指数和综合MT指数大致呈相反变化趋势,其在2004年以后波动上升,但是其升幅要小于补贴率的降幅,因此在领取累退性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再分配效应依旧是逐年减弱的。
1.失业保险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表5为北京市2016年、河南省2018年、四川省2018年及辽宁省2013年居民5等分组在初始收入、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获得失业保险金之后的收入情况及对应的缴费率和改善率。
表5 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缴纳失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金后的收入情况 (单位:元、%)
缴费率方面,辽宁省为4个省市中最高的省份,这主要由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数据为2013年数据,该年辽宁省还并未开始实施失业保险的降费政策,个人需按工资的1%进行缴纳,而北京、河南、四川则为实行降费政策后的数据,其个人失业保险费率分为0.2%、0.3%、0.5%②,因此缴费率明显低于辽宁省。费率较低的3个省市中,费率最低的北京在实际中的平均缴费率与四川省相近,明显高于河南省。此外,2016年北京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年末从业人数的91.59%③,在覆盖范围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这也说明了北京的征缴水平要明显优于另外两省。在改善率方面,北京和辽宁的各个收入群体在经历失业保险两环节后,收入水平都下降了,4个省市中只有河南省改善率情况和全国变化趋同一致,即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其升幅极为有限。各省市低收入群体拥有较低的改善率,说明该群体没有因自身的高失业率而获益更多,且相较于全国2011年数据,各省市在对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改善方面反而呈现减弱的趋势。但实际上,近年来各省市正在逐步实施对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围,如辽宁和四川省开始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保障对象,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保护。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正规就业群体在不断壮大,失业率高的就业群体增长规模已经超出了失业保险扩围的增速,因此失业保险虽然有意地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改善,但实则是相对降低的。较为特殊的是四川省在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以后,中低和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提升,说明四川省的这两个阶层是获益最多的收入群体。表6是4个省市5个收入群体的项目A、B、C的基尼系数和收入分布情况。
对比项目B和项目A的数据可以发现,河南、四川和辽宁省在缴费环节使得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增加,普遍起到了“提低”的作用。在对较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中,河南省使得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降低,充分发挥了“调高”作用,通过“提低、调高”作用,河南省整体基尼系数下降,居民收入差距减小。而四川省的中高收入群体和辽宁省的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有所增加,这与全国层面的调节规律是一致的,说明四川省和辽宁省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环节并没有充分发挥“调高”作用。其中,辽宁省则在缴费环节中扩大了收入差距,这点与全国层面的负向调节现象一致;四川省虽然在此环节缩小了收入差距,但是主要是通过对中高收入户以外的收入群体进行调节而达到的。北京市在缴费环节虽然对各收入群体的调节方向不定,但对除低收入群体以外的收入群体调节幅度并不大,基尼系数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使低收入群体收入比重较为明显地减少,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基于前文对北京市缴费率的分析,北京市征缴水平较高,低收入群体相对不易未缴、断缴,但此时失业保险费率下限的设置就会令该群体以相对较高的比例缴费,从而降低其收入比重,进而拉大收入差距。
对比项目C和项目A的数据,可以发现在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之后,4个省市的基尼系数都变小了,居民收入差距减小。从各收入阶层来看,4个省市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全部提升,说明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在失业保险制度的领取环节受益更多。此外,北京市和辽宁省的其余3个收入群体比重都有所下降,收入差距缩小。而四川省则是中高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降低了,但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却有所上升,说明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不但发挥了“提低、调高”的作用,还起到了“扩中”的效果,领取环节正向再分配效应显著。四川省的优异表现可能是因为其在4个省市中失业保险金领取率最高,2018年四川省有62.28%的失业人员领取到了失业保险金④,较高的领取率归功于四川省在失业保险的立法监督方面除了重视征缴监督以外,还会对影响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予以警告和罚款⑤,有效地保证了“应发尽发”。四川省较高的有效覆盖率保障了失业保险金能基于制度设计原理自动进行调节,发挥出较强的再分配效应。相对地,河南的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比重降低,高收入群体收入比重却增加,影响了其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不如其他3个省市。2018年,河南省48.6万失业人员中有7.2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领取率只有14.81%⑥,结合前文中河南省缴费率来看,河南省缴费环节的“提低”效果很有可能是由于对低收入群体的排除而达到的。另外,面对失业保险的射幸性,高收入群体基于自身的低风险,低收入群体预期自己领取不到失业金,都有可能促成逆向选择的发生,2018年河南省城镇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率仅为40.65%⑦,河南省在缴费环节的征缴水平不高,使部分群体没有进入“俱乐部”,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后续领取率,限制其领取环节的再分配作用。从收入总量上看,4个省市居民缴纳的失业费总额在初始收入总额的占比都要远高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占比。其中,辽宁省由于是降费前数据,因而占比差距最大,但即便是已实现降费的省市依旧存在缴费与领取的差距。其中,北京市差距最大,居民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高出其受益总额近0.09%,政府失业保险支出仅占其收入的18.18%,四川省差距最小,政府失业保险支出也仅达到其收入的53.85%。这意味着即使在失业保险费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失业保险基金依旧存在着大量的结余。
2.失业保险的再分配效应。4个省市失业保险各环节对基尼系数变化的作用、集中指数和Kakwani指数和补贴(费)率情况由表7呈现。
由表7可以看到,失业保险的收支综合模式导致北京、河南、辽宁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01%,四川下降了0.04%。除北京和辽宁的缴纳环节以外,其余不论是缴纳环节还是领取环节,失业保险政策都起到了正的再分配效应,但变化幅度不大。在北京、四川、辽宁这3个省市中领取环节的再分配效应要大于缴费环节的再分配效应,同时其失业保险缴费的集中指数为正,领取的集中指数为负,说明失业保险在这3个省市中缴费更多地集中在高收入群体,而领取则更多地集中在低收入群体。而河南省的收支两环节对再分配效应的贡献程度则与其他省市不同,其正向的再分配作用主要是通过缴费环节来体现。河南省在集中指数方面的表现趋同全国层面的规律,不论是缴费,还是领取,都是集中在高收入群体中,且领取环节的集中指数可能意味着对低收入群体较高程度地排除,使得低收入群体领取较少,高收入群体相对领取较多。
表7 失业保险政策模式的再分配效应
河南和四川省的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的Kakwani指数分别正数与负数,具有累进性与累退性,但由于两个环节对收入量作用相反,因此这意味着两个环节能起到缩小相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不同的是河南的缴纳环节累进程度更高,而四川省领取环节累退程度更高。北京和辽宁的Kakwani指数皆为负数,缴纳环节呈现累退性,扩大了收入差距,领取环节则相反。4个省市的领取环节Kakwani指数中,北京的累退性程度最高,但是再分配效应的表现却不如四川省。由于MT指数大小取决于Kakwani指数和t的大小,说明北京失业保险再分配效应受到补贴率的影响。造成失业保险金的补贴率较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失业保险金本身补贴金额较低。2016年,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且从第13个月开始一律按70%发放,而四川省则是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⑧,因此北京的待遇水平要低于四川省;二是领取率较低,未参保或是参保后不符合领取条件而未领取是导致失业金领取率较低的两个原因。2016年,北京失业的8万人中只有3.7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46.25%的领取率要明显低于四川省62.28%的领取率⑨。从前文对北京的缴费率分析来看,北京征缴水平要优于四川,那么导致北京市领取率低于四川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其在“应发尽发”方面的表现欠佳。
本文从不同收入群体的缴纳和领取两个环节,研究了失业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不论是全国层面,还是近年来部分省市的失业保险都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公平,尤其领取环节总能呈现正向再分配效应。从收入分布来看,虽然失业保险两环节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但是缴费环节的调节作用可能是由于对低收入群体的排除而达到的;而对高收入群体而言,缴费基数的核定和逆向选择能够使其在失业保险制度中“获益”,部分省市“调高”作用欠佳。在Kakwani指数方面,领取环节的累退性多数情况下要高于缴纳环节的累进性,且前者越高,正向再分配效应越强。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全国变化趋势和四川与北京的对比分析来看,再分配效应目前主要取决于失业金补贴率情况,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和领取率对再分配效应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结论,本文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合理有效的覆盖范围是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其发挥再分配作用的基础。随着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平台经济的催生,近年来未纳入失业保险行业的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会使失业保险保障错位。因此,应重视就业状态不稳定、失业率高等低收入群体,充分考虑新的就业结构,逐步将其纳入覆盖范围中去。若在缴费环节能够做到“应保尽保”,那么领取环节的累退性和领取率就会随之提升,从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再分配效应,提升公平程度。
其次,调整失业保险的收支标准。可参照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政策优惠,对处于较低收入阶层的群体,尤其是对于收入低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居民,应予以一定的减免政策,缓解其缴费压力,提高这部分人群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应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水平,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失业者生活,而且可以通过提高补贴率,发挥制度再分配优势。
最后,提升失业保险的立法监督水平。一方面,应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保尽保”,保证居民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的权利,以防形成制度内外新的收入差距产生;明确各收入群体失业保险应缴的缴费基数,严控漏缴、以低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的现象发生,防止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变相受益;监督、落实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防止因其个人优惠政策等原因而被剔除在失业保险缴纳人员之外,使失业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精准地作用于目标群体。另一方面,应提高失业金领取的监督水平,确保“应发尽发”,提高参保失业者的领取率,以达到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目标的同时,又能提高补贴率,依托制度累退性,发挥更强的再分配效应。
注释:
①相关数据来自《中国价格及城市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3》及《2012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
②相关数据来自北京社保网北京失业保险缴费标准https://beijing.chashebao.com/shiye/16844.html;川人社发〔2015〕19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28号《河南省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③⑦相关数据来自《北京统计年鉴2017》和《河南统计年鉴2019》。
④⑥⑨相关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9》。
⑤⑧相关政策来自《北京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