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所预谋、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构成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还赌债向妻子索要钱财遭拒,上海男子严豪杰竟杀妻焚尸!7月30日上午,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终,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严豪杰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当日,记者从该案刑事判决书中获悉该案更多细节。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四,分别是:被告人是否有所预谋、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构成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索要钱款被妻子拒绝
2021年7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严豪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严豪杰自2018年起因沉迷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0年3月20日,严豪杰驾驶朋友潘某的黑色轿车,于早上8时许驶至其岳父岳母住处,在二楼卧室内向其妻(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用于偿还赌债,但遭刘某拒绝。严豪杰遂至厨房拿了水果刀,返回二楼卧室,持刀再次向刘某索要钱款,被拒后便持刀连续戳刺刘某颈部,致刘某当场死亡。为毁尸灭迹,严豪杰在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屋内物品,后逃离现场,致该房屋二楼室内物品及楼房结构严重毁损。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造成左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并且死后被焚尸;楼下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34159元。作案后,严豪杰在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死一人,又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严豪杰的行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严豪杰投案自首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次戳刺妻子要害部位
严豪杰供称,因债主规定必须于2020年3月20日还款25万元并加以威胁,自己感到害怕,遂于当日一早联系妻子刘某,想让她拿钱还债。
严豪杰跟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日早上8时许,严豪杰给刘某发了内容为“宝宝起床了吗”的信息,未得到回复。严豪杰自称给刘某带了早饭。
严豪杰到达二楼卧室时,刘某还躺在床上,刘某当时拒绝了严豪杰索要25万元还债的请求。
严豪杰表示,自己求了妻子多次仍遭拒绝,便下楼拿水果刀威胁。之后,他又跪在地上求了几次,仍被拒绝,“火气一下子就大起来”,跳到床上,左手掐住妻子颈部,右手持刀连刺两刀;刘某从床上滚到地上后,他又下来对其颈部刺了一刀,将刀插在颈部。当时刘某已一动不动,严豪杰看见其已死亡,便想到放火毁尸灭迹、伪造现场。点火后,他还拿走了床头柜上的1000元现金。
而刘某拒绝严豪杰的理由是要将钱给身患癌症的严父做手术用。严豪杰到案后回忆说:“我老婆说:‘你这个钱拿去还赌债,那你爸怎么办?你爸看病也要花钱,我这边肯定要备着。”
更令人唏嘘的是,法医学尸体鉴定结果显示,刘某子宫增大,宫腔内见胎盘样组织成分,也即刘某已有身孕。一审宣判当日,刘某亲属告诉记者,案发当月(3月)刘某用验孕棒检测,刚发现自己怀孕不久,当时正值疫情,尚未去医院检查。
从门当户对到“只想要他伏法”
是什么样的人,会连捅妻子三刀,且刀刀致命呢?
据此前报道,严豪杰1993年生,系“海归”人士;刘某1992年生,系浦东某小学教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案发时,两人新婚仅3个月。本来这应是一桩和谐美满、门当户对的婚姻,没有人会想到,一场因赌生怒的杀人纵火案,直接击垮了这两个家庭。
宣判当日,刘某的学生家长回忆起过往细节,不禁落泪,称刘老师单纯天真又认真负责,与孩子们关系融洽,“就像姐姐”。
而严豪杰系其父母收养的孩子,直到案发前,养父母从未向严豪杰透露过这一事实。在严豪杰的成长过程中,养父母对他有求必应。他从小读私立学校,此后依靠养父母的支持前往英国某高校留学。然而,其留学时没有认真读书、经常旷课,因没有修满学分且放弃重修,最终没有拿到毕业证便回上海工作。他从未对外公开自己留学辍学的事实。工作后的严豪杰月收入三千多元,还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在严父已经为其偿还200多万元赌债后,严豪杰仍继续赌博。
刘某父亲表示,目前他们暂不考虑民事诉讼,唯一的诉求就是让严豪杰死刑伏法。
本案四大争议焦点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分别是被告人是否有所预谋、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構成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对争议焦点依次认定并分析如下。
第一,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并非预谋杀人。
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新婚夫妻,两人平时并无矛盾。刘某父母证实,严豪杰和女儿平时没有什么争吵,也没有听女儿提起过女婿有不良嗜好,或经济方面有问题。同时,据相关证言及还款协议,严豪杰对其因要偿还赌债去找刘某索要钱款的供述真实可信。
对于案发当天,严豪杰借朋友的车开至现场,先后两次经过被害人家门口,并将车停在离被害人家几十米远的地方,也有发微信给被害人询问是否起床的行为,被害人律师则认为,严豪杰通过这一系列踩点、窥探、通讯的行为,确认刘某父母不在家,系有预谋的犯罪。
严豪杰称,借车是想将车抵押贷款还债;车子先后两次慢速通过被害人家门口,是其在车上查找抵押贷款的网站,所以车速较慢;发微信给刘某是想问她是否起床了,给她买了早餐。法院结合已有事实,认为其供述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从两人的关系、严豪杰欠赌债、严豪杰事先没有准备作案工具而是从现场拿水果刀等方面综合判断,不认定严豪杰系预谋故意杀人、放火。
第二,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
理由是,被告人严豪杰作案后回到家中,即告知父亲其杀害妻子一事,父亲带其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严豪杰供述的杀人、放火事实与现有证据能相印证,可以认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至于严豪杰在首次笔录中未供述借车等细节,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且其在之后的笔录直至庭审中,亦供述了借车等细节,故可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立功。
严豪杰的辩护律师提出,严豪杰到案后检举其参与赌博的团伙,之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其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严豪杰交代犯罪事实时,势必要如实供述犯罪的动机,即向刘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因赌博欠债是其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部分。
公安人员根据严豪杰供述进行查证,抓获了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犯罪的人员。上述人员现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但严豪杰系交代自己参与的违法事实,故该交代行为不构成立功。
第四,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不足以因自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表示,其一,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并放火的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严豪杰因索要钱款不成,持刀戳刺毫无防备的妻子颈部两刀,妻子从床上滚下之后,又对其脖子刺一刀,还将刀插在其脖子上,后放火毁尸灭迹。尸检报告证实,尸体残存仅长135厘米,全身皮肤等软组织烧焦炭化缺失;且死者已有身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地上有大量玻璃碎片;二楼两卧室门均缺失,门框呈黑色炭化状;楼下轿车亦受损。可见严豪杰杀人、放火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其二,刘某拒绝给钱,是因为该钱款系准备给严父治病所需,故刘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严豪杰杀害新婚妻子后,非但没有对自己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知及悔罪的主观意愿,还放火烧毁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故其自首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离开法庭后,刘某母亲痛哭失声,她表示,杀人犯被判死刑,总算可以给女儿一个交代了。(《上海法治报》20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