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一则报道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九年的刘女士怀了第三胎,却在此时被单位通知回家考虑一下辞职的事情。在电话录音中,该单位领导表示,“它(三胎政策)是入法了,但是咱这没有得到具体的通知,说是啥时候放开,如果说想生小孩,那你现在只有回去。”
想生小孩就辞退,单位这样的做法显然太过蛮横。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三孩生育政策下,这样的新闻无疑再一次牵动了网友的神经。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中间受到许多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一新闻展现出的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正是许多育龄人群的重要顾虑之一。
企业单位因为生育而辞退女员工的做法,当然应该被纠正。但现实中,不少单位宁愿承担赔偿金也要做出辞退的决定,这也提示着我们正视企业对女员工用人成本的考量。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层面的处罚必须要有,但也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的职场权益,而不是让用人单位从招聘开始便不愿意再选择女性。
维护女性职场权利,企业不应该被放在对立面。生育成本也是一样,不能只算到女性头上,也不能以社会责任为名依赖企业全部承担。从全面二孩到放开三孩,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该与生育政策配套衔接,探索更多灵活的机制和政策办法,通过诸如生育保险、税收减免、人力补贴等方式完成生育成本的合理分担,实现社会共担。
除了对于职业发展的焦虑之外,经济负担、婴幼儿无人照料、教育压力等都是影响人们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新闻中频现的关于“带娃如厕”“哺乳自由”等具体场景中的矛盾,同样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已经公布的配套支持措施,包含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等等,涵盖众多民生领域,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负担。仍要看到,“怀孕被辞退”这样的新闻提示着我们,政策在细化和落实上还有很大的空间,真正建立一个生育友好型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也需久久为功。
(据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9.13 张永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