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其他重大过错”,依法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21-09-22 00:00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李女士损害赔偿婚姻法

黄小星

离婚损害赔偿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赋予了法官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婚姻的受害者留下了更多维护权益的空间。那么,“其他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什么呢?

民法典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今后审判中,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举证情况,判断过错行为的严重性,作出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

原婚姻法规定及不足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其实已经是一种伤痛和退让了。离婚过程中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算是对婚姻谢幕之前最后一次权利的维护。但司法实践中,应该说很多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为什么维护这个权利很难呢?是因为这4 种法定情形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案例:

林先生是一名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妻子孟女士因寂寞而出轨,与其他男子同居。获悉妻子出轨的事情后,林先生很生气,决定寻找证据,索要赔偿。

通过跟踪,林先生找到了妻子与其他男子同居的小区,并拍到了几张妻子与该男子牵手同行、神态亲密的照片。林先生找到物业,试图查看并拷贝妻子与该男子进电梯、进房间的视频,被物业拒绝。

律师分析: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共同居住的时间上,最高院没有进行规定,留了自由裁量权给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民法典出台后,继续沿用了婚姻法解释(一)的条文,还是没有做时间的限制。

“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对于受害一方来说是很难取得证据的。“居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对“居住”举证是很有难度的。一份租房合同只能证明当事人租赁过这套房子,不能直接认定他实际居住在这里。邻居白天每天在小区看到这个人,但是他也可能每天晚上去别的地方住。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也很难拿到同居一方所住小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开具的、与受害方本人无关的居住证明。

“居住”就已经很难证明了,要想证明持续、稳定居住就更难了。所以,想证明“同居”需要全面、充分的证据,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从而最大限度还原“同居”的真相。

司法实践中,有人提供了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合影照片和视频;有人在自己家安装录音笔,提供配偶与第三者在自己家里的录音;有人提供邻居们经常看到两个人同出同进的证人证言。

为取得这些证据,有的人苦苦哀求证人出庭,但很多证人怕得罪人而拒绝;有的则带人去酒店捉奸。虽然取证如此艰难,甚至不惜违法违规,但证据被采纳的概率还是很低。首先,违法证据不能采纳。其次,即便是被认定了,比如在酒店把对方和第三者捉奸在床,那也不能算是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实锤,因为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这一系列困难,导致无过错一方很难依据这一条款获得赔偿。

除了举证难的问题,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存在一个限定范围过窄的问题。

案例:

白先生与唐女士是一对中年夫妻,生有一女,生活平静。白先生事业有成,风度翩翩,和单位一名新来的实习生发生婚外情,隔三岔五就去宾馆开房偷聚。不久,实习生怀孕了,后生育一子。唐女士得知实情后,非常崩溃,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丈夫出轨,和第三者在外面生了孩子,这对于婚姻的伤害性是巨大的,甚至比丈夫在外跟别人同居更大,但这种情况也并不能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为一夜情也可以生出孩子。有的法官會严格按照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来判决,那么,唐女士这种情况还是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不过,虽然原婚姻法规定范围很窄,但最高院的态度是支持法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上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最高院2015年曾经发布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的两个案例就是一方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获得支持的案例。

“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原婚姻法举证困难、限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和改善。

但具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并形成类型化具体认定标准。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认真甄别、解读“重大过错”。

案例:

郭先生和李女士新婚不到一年,按说还在如胶似漆的甜蜜期,李女士却经常闷闷不乐。原来,郭先生有个爱好,每天晚上都上网聊天,和天南海北的姐姐妹妹们聊来聊去,乐此不疲。发展到后来,郭先生甚至和人在线裸聊,言语不堪入目。李女士怎么劝说他也不听,还变本加厉。因此,李女士想要离婚。

律师分析:

每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教育、学业和工作背景、性格爱好等都不同,千人千面,在婚姻中的表现也多种多样。郭先生的爱好虽然低俗不雅,但没有实际出轨,却也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不宜过分扩大“重大过错”的范围。

案例:

韩先生和江女士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韩先生的儿子归前妻抚养;江女士则带自己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前来与韩先生共同生活。女儿到家后,韩先生对其疼爱有加。随着岁月增长,女儿已经15岁,亭亭玉立。一个夏天的午后,韩先生趁妻子不在家,竟然酒后乱性,强奸了继女。

律师分析:

一方实施强奸犯罪,而且受害者是配偶的子女,双方夫妻关系势必难以维持。犯罪一方不但造成婚姻破裂,还对无过错方的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会严重侵害无过错方的名誉权,从而使其在精神上遭受重大创伤。这种情况律师个人认为属于“重大过错”的情形,应该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定可以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和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愿所有的家庭和睦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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