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
——基于福柯权力思想和政企互动双视角的博弈分析

2021-09-19 09:09:30赵国浩
统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资源型规制责任

赵 敏,赵国浩

(山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一、引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环境问题破题的关键所在。我国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之一,《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20》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煤炭总产量为81.29亿吨,比上年增长0.5%,全球煤炭消耗总量为158.86EJ,比上年下降0.6%,而我国在全球煤炭生产和消耗国家排名中均为第一位。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国家在不同时间段制定了相应政策。我国环境政策始于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自此以后的5年内均处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时期环境保护政策阶段(张连辉等,2007)[1]。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仍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的,虽然环境保护已经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当中,但对计划实施的重视不够、制度不健全、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该阶段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绩效极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在全球绿色发展的大趋势下,我国资源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清洁生产、结构优化的巨大压力。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在联合印发的《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快能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机制体制改革,推动能源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并将严格控制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消费强度,将长期以来的“高碳型”能源结构进行低碳化改良。同时,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和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实现我国低碳转型,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潘洪波等(2019)以中国上市公司排污数据为基础,发现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企业环境绩效有着明显促进作用[2]。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指出,环境污染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增长先升后降,呈倒U型关系。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环境的受污染程度也相对较轻,但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程度逐渐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到达某个临界值或者拐点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会由高变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也随之逐渐减缓,环境污染逐步得到改善。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2014年到2018年,以平均每年6.7%的增幅增长了约260 000亿元,但生态环境状况也在同步恶化。以空气状况为例,根据《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017年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超过20天的城市共有48个,同比增长5%。

目前,我国能源消费仍处于上升阶段,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重点行业、能源体系、绿色低碳政策、绿色低碳技术等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是以高碳化石能源为主,那么这类企业的绿色转型、低碳生产就是“碳达峰、碳中和”课题的重中之重。资源型企业是以生产资源为依托的企业,尤其以利用煤炭、矿石、化工等高碳化石能源为主,在能源产业中兼备普遍性和代表性。随着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地不断深入,对于企业发展不再局限于经济指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资源损害评价与恢复等方面也逐渐纳入企业发展考虑范畴。企业的环境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等所有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原则和价值观均有助于实现绿色、可持续的未来(Severo,2018)[3]。

本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贡献:(1)梳理了企业绿色责任概念及其与企业环境责任、企业生态责任之间的差别,丰富了企业绿色责任理论基础,补充了相关文献;(2)从研究视角来说,分别从福柯的权力思想和政企互动模式两个视角剖析了环境规制下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间的作用关系,增加了企业绿色责任与地方政府两者关系研究的新视角;(3)在构建地方政府与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博弈模式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增补了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对地方政府的间接收益、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时的替代收益等指标,试图构建一个更加全面的博弈理论模型。

二、文献回顾

(一)企业绿色责任

企业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形式,其行为是决定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潜移默化影响着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有着决定性影响。现代企业同时具备经济和伦理实体的双重属性,除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目的之外,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伦理社会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企业经济关系范畴中包含着企业与区域间微观生态环境和全球性宏观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契约性,也就是说企业在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需要注重协调企业伦理道德的建立,经济活动本身就包含着伦理行为的履行。如果企业在经济行为中忽略了伦理责任,那么就是企业行为失范的表现,不仅有损于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他人甚至自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企业本身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伦理维度,除经济维度外,社会、生态两个维度包括了与消费者的关系、对环境的关心、对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普拉利,1999)[4],这些都是企业绿色责任的内在要求,企业绿色责任的实现是企业伦理道德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型企业在转型下不可回避的改革方向,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稳定剂。

企业绿色责任是指企业必须履行的由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李品秀,2010)[5]。虽然国家间、行业间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但法律层面都更侧重企业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绿色责任(姜晶花,2013)[6],是强制的、被动的,而道德层面的企业绿色责任在深度和广度上均高于法律层面,具体包括创新绿色管理体系、开发绿色产品、提升绿色管理指标等(李鸣,2007)[7]。道德层面对企业绿色责任的承担要高于行业及社会对其的要求,而且企业承担行为是主动的。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在承担绿色责任,乃至所有社会责任时,不仅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李品秀,2010)[5],企业已经跨越了单纯经济人的时代,基本完成了向社会人的转变(李鸣,2007)[7]。企业不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对员工、股东、消费者、社会及自然环境负责,秉承绿色发展理念,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侯佳儒,2008)[8]。从企业绿色责任角度研究企业环境立法问题,目前企业绿色责任理论对企业性质的认识不清,一方面出于论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合理性目的而承认企业的经济人属性,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绿色责任本身就与经济人的设定存在冲突;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企业性质的区分或者转变导致忽略环境问题本身的经济属性,认为企业承担绿色责任是一种出于遵守法律博弈规则的经济人的利益权衡行为。不难看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人的学者更加强调企业绿色责任承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后者更偏向于企业被动承担相应的绿色责任。

现有研究在对企业绿色责任进行界定时,常与其他相关定义进行对比,从而加深对企业绿色责任的区分。目前学界对于企业绿色责任、企业环境责任、企业生态责任三个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没有对三者进行一个清晰的区分性界定。虽然企业绿色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和企业生态责任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都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但三者仍存在差异,国外研究中一般采用企业环境责任这一概念,而国内对于三个概念没有较为明显的趋向性。

从概念上来说,有诸多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和企业生态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但仍没有一个公认性较高的概念。相较而言,企业环境责任(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ER)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在研究深度和广度方面均有较大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CER的概念最早由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正式提出,在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企业应该承担起如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等的环境责任,以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后诸多学者从伦理、利益相关者、战略管理、环境行为、环境绩效等不同视角(龙成志,2017)[9]对CER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CER是指企业在认识到自身对环境应负的责任时,企业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和过程的总和,包括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改善生产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等等。对于企业生态责任,学界普遍认为其概念最初由生产者责任延伸而来,早期更强调对企业最终产出的回收、循环利用等生产链末端的处理,后期由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发展,企业生态责任也随之不断拓展至对自然、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生态责任(任运河,2004)[10]。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将企业生态责任定义为“产品生产者延伸至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责任,包括由地方政府转移至生产者的废弃物回收及处理责任等,并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到产品设计中”。

王玲玲(2015)[11]在《绿色责任探究》一书中阐述了企业绿色责任与一般经济责任和企业环境责任的区别。首先,就一般经济责任而言,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个利益方的最大经济效益,与其无关的其他责任或者义务不应该纳入经济责任的范畴。企业绿色责任包括了经济领域的环境保护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绿色责任所要求的最大利益和经济责任所要求的最大利益有本质上的区别和根本冲突。另一方面,姜晶花(2013)[6]从环境伦理角度出发,在对企业绿色责任进行系统阐述时,将其与企业经济责任进行了区分。两者虽然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但在内容上存在差异。顾名思义,企业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层面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从企业绿色责任承担的行为角度看,企业经济责任的承担也应融入绿色责任思想,这与王玲玲观点相同。其次,就环境责任而言,由于《环境保护法》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和破坏者恢复的四个原则,使环境责任虽然有很强的原则性,但滞后性也较为突出。然而,企业绿色责任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就将企业环境责任的所有内容界定都纳入了相应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环境责任滞后性所造成的局限,决定了企业绿色责任更为复杂和多维,具体而言主要区别见表1。

表1 企业绿色责任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区别

通过对三个概念的分析对比发现,从时间线索来看,企业环境责任更倾向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已经产生的破坏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如废弃物料处理等;企业生态责任则更加侧重于企业生产完成后产品消费等方面;企业绿色责任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全过程。从所承担责任来看,企业绿色责任要比企业环境责任、生态责任的层次更高,绿色责任不仅要减少资源浪费、消除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而且更要做到绿色生产、绿色经营。综上,企业绿色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环境责任和企业生态责任交叉融合的结果,其范围更广、要求更高。

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是指企业为承担相应绿色责任产生的所有行为的总称,是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绿色发展的意愿和能力。资源型企业无论是在资源利用还是环境保护方面相较其他类型企业而言在绿色责任方面都具有更强的代表性,而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类型也更为多样化,行为演化过程外显明显。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略环境问题的行为是造成目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直接动因。企业可以选择接受或忽略所应承担的环境、生态等方面的基本义务,而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中企业绿色责任很可能会在无意中忽略这部分应尽的义务。

(二)政府与企业绿色责任

企业生存依赖于所处的制度环境,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主要决定者对于企业绿色责任影响重大。政治意识在企业层面的作用日益增加(Sáez-Martínez等,2015)[12],严格的立法环境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承担责任的相应活动,在企业对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提升行为中体现得较为明显(Hoogendoorn等,2015)[12]。政府监管是企业实施相关标准的重要保障,但政府监管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劣势,使得政府机构介入性较差。相应地,可采取降低企业的执行成本等方式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此外,企业会对政府的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制度环境对企业有更大、更积极的影响,那么企业可能会选择实施相应的规定(Jin等,2018)[14]。而且,政府宏观引导的偏颇也是造成目前我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李仁霞,2016)[15]。

由于我国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目前我国大部分相关研究都与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有关,或以其为出发点、以其为背景开展研究,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和绿色发展战略三个方面。

可持续发展起源于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并于1994年成为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战略,其后可持续发展观逐渐形成,并日益成为普遍行为标准。侯佳儒(2008)[8]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背景,说明了企业绿色责任角度不足以解释企业环境保护立法理论的原因,认为企业责任理论侧重于环境义务的承担而忽略了环境问题的经济本质属性。

2012年我国十八大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于2018年3月正式写入宪法。不论从时代潮流、我国生态环境现状,还是从企业与社会关系及企业自身实践角度出发(李鸣,2007)[7],企业承担绿色责任行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必然趋势,企业绿色责任的实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体现。基于企业绿色责任具有时代性、战略性、伦理性、法制性、国际性五个特点,结合我国工业文明进程及生态环境的历史任务,我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绿色责任的耦合性、现实重叠性与内在一致性(高宜新,2010)[16]。

绿色发展第一次于2005年在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正式出现,并在国家“十二五”“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中连续出现,2015年确定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李仁霞(2016)[15]在“十三五”绿色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首先对绿色发展及企业绿色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其次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绿色发展、企业绿色责任内容、要求进行了全面解析,并在此基础上以造纸公司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为基础,分析了企业绿色责任目前的困境及造成困境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企业绿色责任的实现路径。同时,也有学者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在企业绿色责任承担方面的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通过弥合企业和公共部门之间的鸿沟(Yang等,2017)[17],有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这种效用的力度取决于正式与非正式政府制度控制结合的优劣程度(Abdelzaher等,2015)[18]。

(三)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责任

环境规制是政府为了应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问题,在多视角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制定的各项政策安排和制度激励,它的本质在于现有的各个经济主体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核心冲突,是在利益竞争间进行主体行为博弈的选择过程(田雪航等,2021)[19]。就政府利益诉求而言,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操盘者,以集体、整体和长远利益最大化为主,追求环境与经济两者的协调发展。地方政府的关注焦点更多地集中于地域、区域性的利益和短期、当前利益,在环境和经济利益两者产生冲突时,早期往往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绿色发展概念的不断深入,消费者对于绿色发展的诉求促使政府与企业间的交互不断深入(张华、丰超,2017)[20],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上的监督和管控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在环境利益上的追求正逐步趋向于中央政府。同时,对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互动更为频繁、信息获取更加便捷、信息掌握更加全面,这些都为地方政府进行更有效、有针对性的环境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企业利益诉求而言,企业作为环境规制的约束主体和落实方,决定了环境规制结果的优劣程度,积极的企业行为不仅会带来良好的规制效果,同时也会增加对经济发展的正向影响。但是,环境规制的本质是对企业行为的管理和控制,一定会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空间缩小,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技术创新虽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面临政府环境规制所到来的压力和限制,但仍需要企业支付相应的人力、资源、设备、资金等成本,同时,还需要应对由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短期内投入高、收益小等问题,这明显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相违背。所以,这就需要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不能仅仅以限制、禁止等为主,也要具备一定的奖励和激励措施,才能同时发挥环境规制的强制性和引导性作用,使得政府和企业都达到利益诉求的双赢局面。

目前,大多数学者会利用博弈论来研究企业环境保护相关行为与政府规制的互动关系。Cole等(2006)[21]在分析环境规制与空气污染间的作用关系时,发现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政府环境规制都对减少环境污染有着正向作用。企业处理污染产生的成本高,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的奖惩力度不协调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那么要避免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现象(卢方元,2007)[22],就需要政府对企业的绿色责任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或奖励,制定和采取适当的政策,必须做到在处罚力度适度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监管概率(申亮,2011)[23],促进绿色资源利用和绿色经济增长以达到降低企业处理成本的目的(Doukas等,2014)[24]。政府在促进企业绿色利用行为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Kevin等,2018)[25],政府对投资于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过程等方面的补贴,以及促进消费者、投资者和管理者自身绿色意识的相关引导,可以促使环境保护相关行为的增加(Fairchild,2018)[26]。Hoogendoorn等(2015)[13]研究表明,严格政府环境立法和监督以及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实践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绿色产品和服务而言。然而,长远来看,政府如果一味地对未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行为的资源型企业进行监管、处罚,对改善环境、资源节约而言效果并不明显,郭子坤等(2013)[27]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政府监管失职的处罚效果对于环境改善是最有效的。同时,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资源型企业行为的缺失,会逐渐降低公众、非政府机构等对于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政治成本和企业声誉成本等非物质成本都将随之增加,以此为依据完善环境规制政策,提高环境规制效率(张倩等,2013)[28],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张学刚,2015)[29],是促进实施绿色责任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殷志平等(2013)[30]基于博弈理论分析政府管制对企业排污行为的作用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处罚措施才是发挥政府环境规制职能的正确途径。

就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而言,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的作用效果更为直接、时间更短。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是促进企业承担绿色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地方政府通过权衡环境规制收益和环境规制成本差额进行策略选择(潘峰等,2014)[31],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对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监督中。

从现有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在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所应承担起在环境、生态等方面的相关社会责任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由于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大部分研究结论都证明了政府罚金等处罚措施对于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正向促进,但很少有学者关注在环境规制的政府奖金等激励方面与企业绿色责任行为间的作用关系。同时,在博弈模型构建方面,较少有学者考虑到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企业不实施环保行为的负面影响,即使有学者将上述影响纳入了博弈状态(焦建玲等,2017)[32],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可忽略的情况,如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下地方政府所产生的间接收益、若企业不实施环保行为那相应部分的投入会在其他企业行为中产生收益。本文将资源型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弈间的各种情况均纳入考虑,试图构建更为全面的博弈模型。

三、理论基础与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福柯权力、凝视理论与博弈

在《主体与权力》(米歇尔·福柯,2011)[33]一书中,福柯指出权力的运用并不只是简单的个人或集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某些人的行动施于另一些人之上的一种模式。权力只存在于行动中,当我们将权力的运用当作一种对他人行动的行动模式时,权力可以看作是被施加在“自由的主体”,即客体上的。客体本身“自由”属性与权力行为之间存在排斥关系,这种排斥关系可能会使被施加的客体产生抵抗行为,“自由”将更多地以权力的存在条件出现。凝视理论起源于西方文论和文化研究,后多用于著作、电影、文学作品等艺术和旅游方面的研究。“凝视”顾名思义是指长时间盯着观看,凝视理论是“看”与“被看”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朱晓兰,2011)[34]。福科(2012)[35]的凝视王国理论认为,凝视是带有权力、欲望和身份意识的,是凝视主体施加于客体的一种监视,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凝视是一种权力关系的象征。

相较于强调权力的定义和所属权,福柯更侧重于权力的运作方式和途径的研究。现代权力思想认为,权力是无处不在的,在来源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形式上也是流动的。福柯所认为的权力的概念是一种实力关系,是多种势力共同作用下的多重结果和具体表现,是不平衡的势力关系,因此权力不能被占有,只能被行使(邹吉忠,2003)[36]。那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权力并不是获得或者保持的,而是政府各种战略综合效应的结果。权力还具有生产性力量,并不仅限于传统思想中的限制、压制、支配、统治等强制性属性,同时需要权力约束对象的配合以达到权力的生产等拓展效应。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环境规制时,不仅需要通过政策、规范等使得企业强制采取相应行动,也需要企业的主动配合才能使得环境规制的效应最大化。此外,权力是物质的,是一种物质性的力量,不会随着个体的意识而改变,这种物质性体现在规训权力和生物性权力两个方面。前者使得权力约束对象有效遵循权力规定,后者使得约束对象在有序的同时实现创造利益的最大化。就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而言,规训权力体现在环境规制的强制性,企业出于合法性必须执行地方政府要求,调整自身行为以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生物性权力体现为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在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下,已经形成一定的符合要求的行为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主动寻求可以获得主动权的可能性行为,例如清洁生产、绿色技术创新等,以期在环境规制下不损害地方政府利益诉求,同时提高自身利润额。

根据福科权力理论核心思想,将地方政府视为凝视主体,资源型企业视为凝视客体,主体对客体的凝视体现在地方政府对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监管、处罚、奖励等环境规制相关行为,客体对“自由”的追求表现在资源型企业面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时不实施企业绿色行为或者寻租行为(万华林等,2010)[37]。地方政府通过对资源型企业的环境规制行为可以促使企业主动或者被动的承担绿色责任,而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对于地方政府也会产生相应的正效应。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在认可资源型企业承担企业绿色责任对地方政府的有利影响的前提下,以凝视理论为基点,剖析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间双向的互动关系和作用过程,侧重于从权力行动者角度厘清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与企业绿色责任行为间的博弈问题,为政府制定、实施和监督具体环境规制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地方政府的制定和监管对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凝视者通过政策规制强制或引导企业承担绿色责任,实施绿色责任行为,而被凝视者的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对政府经济和社会效益均大有裨益。

(二)政企互动与博弈

政府和企业是现代经济结构中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两个组织单位,二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影响着整体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目前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作用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市场主导型、政府指导型和政府主导型(梅涵,2015)[38]。在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方面,我国的政企互动模式主要体现在两者以平等、公开为前提,政府通过相关政策正向引导企业行为,是政府职能和企业绿色责任的有机结合。政府与企业对于环境治理和追求绿色声誉的目标一致性决定了在环境规制下政企互动的必然性(罗少云,2020)[39]。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要推动者,企业作为环境的深度参与者,其治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政府和企业在公众中的绿色形象。

从理论上来讲,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绿色意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政府和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应该处于一种对等关系。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下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同样的,企业对于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有着反向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是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主要执行者和效力的决定者。两者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制约、互相监督,此时地方政府和企业构建了一种良好的政企关系,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战略选择中的一种。目前,在我国环境问题的政企互动中,仍是以政府主导为主,这种互动主要体现在环境规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中,而造成这种政府主导的政企互动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原因基本相同。由于信息的流动方向一般是由下级到上级,那么信息流上级的一方必然将处于信息获取相对被动的地位,而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很可能存在主观上的瞒报少报现象。就环境问题而言,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环境信息大部分来自于企业的主动上报,而企业往往出于对最大利益的追求而做出隐瞒环境污染和迫害的“寻租”行为,造成了政府所获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性,导致基于信息所进行的环境规制也可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疏漏。这也暴露出政企信息交流平台和空间的缺失现状,只有信息公开、实时更新、多方参与的信息流才能真正做到环境规制的针对性和合理性。第二,互动流于形式,缺乏衔接机制,约束机制不足。在环境问题上,政企互动的主要形式基本为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那么企业的信息汇报存在很大的自由度,必然导致政府需要在企业上报的信息中进行大量的筛选与处理,政府环境规制成本随之增加。说明政府和企业在互动形式上较为单一而且不够深入,同时缺少政府与企业间的衔接机制或者过渡机构,无法在确认企业信息有效性的同时减轻政府政策决策成本。

袁建军(2014)[40]在研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时,总结出了信息控制、自由量裁、制度供给、身份认定等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其中,信息控制和自由量裁很大程度集中在预防、处置和事后处罚赔偿阶段,制度供给和身份认定贯穿于整个事件过程中,而且对于资源型企业和环境问题的特点有着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从信息控制角度讲,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方面信息的掌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尤其体现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企业由于主观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者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信息缺失,这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在信息获取上的被动性也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上的相对滞后性。

从制度供给角度来说,绿色发展中,地方政府作为制度供给方承担着主要的职责,资源型企业作为制度的实施对象之一,其配合程度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等任何阶段都是不可缺少的。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地方政府相关制度一定存在企业短期利润的增加和资源型企业运营成本的牺牲,这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背道而驰,因而资源型企业可能会产生各种反抗和抵制行为。另外,在面对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限制,资源型企业的发展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必须依据相关政策与制度,那么资源型企业因短期利益而产生的抵制行为既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会有很大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持续性恶化,在使得控制事件的时间变长的同时延迟企业恢复生产的时间,造成相比其他类型企业更为严重的影响。

从身份认定角度来说,身份更多地代表着资格和荣誉,那么资源型企业身份认定更多地体现在企业声誉和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互动等方面,而绿色责任行为就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资源型企业主动的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一方面,在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一系列政策响应的背景下,对企业声誉产生了正面效应,还可能因积极国家号召而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为日后企业发展奠定一定基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因为获得资源型企业帮助能更顺利地实现既定目标,也可以对提供帮助的资源型企业进行表彰和对产生抵抗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曝光,充分运用身份认定促进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的互动合作。

基于政企互动思想,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规制的供给方,根据实际生态环境及经济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环境规制行为,并作为身份认定给予方决定环境规制行为的性质及力度。资源型企业作为制度的实施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从而承担相应制度规制,作为身份认定的需求方则主要确定了上述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主动性。若资源型企业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那么属于政企互动中的身份认定模式,但仍存在制度供给的部分强制性正向促进;若资源型企业被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则是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起到了强制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政企互动模式为基础,分析不同模式下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在环境规制下的作用关系,侧重于从地方政府规制的强制、引导和资源型企业的主动、被动角度,剖析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间的博弈过程,为地方政府更有针对性的环境规制行为奠定基础。

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对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制度供给方和身份认定给予方通过环境规制强制或引导企业承担绿色责任,制度执行方和身份认定需求方则选择是否实施或是否主动实施绿色责任行为。

(三)基本假设

模型中的参与人为凝视主体地方政府、客体资源型企业,假设上述两者均满足“理性人”假设。基于权力只存在于行动中的福柯基本思想,凝视者是否对被凝视者施加凝视行为和政企互动关系的供给角度,地方政府是制度供给方,地方政府对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决策组合可以总结为环境规制行为、不作为;根据是否产生抵抗行为和是否获取政企互动中的身份认定,资源型企业对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决策组合为: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两种。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CE,会获得相应的收益I,也为地方政府增加相应收益SG,而企业如果不采取绿色责任行为,原来所需要支出的成本也以其他途径获得收益VE,但同时也会因为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产生声誉等身份认定的损失HE。资源型企业的绿色责任行为在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下,会对企业行为给与相应的奖励R或者处罚FE;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会产生成本CG和收益FG,同时,地方政府不采取环境规制行为会产生相应收益VG和损失HG。

(四)模型建立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博弈参与者的策略组合为“实施、环境规制”“实施、不作为”“不实施、环境规制”“不实施、不作为”四种,博弈支付矩阵如下表2。

表2 博弈支付矩阵

四、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下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演化博弈分析

(一)静态博弈分析

分析可知,在博弈模型的策略组合及相应收益中“实施、环境规制”和“不实施、环境规制”的资源型企业收益分别为(-CE+R+I)和(VE-HE-FE),“不实施、环境规制”和“不实施、不作为”的地方政府收益分别为(FG-CG)和(VG-HG),由于部分参数之间大小关系的不确定性,基于上述组合进行讨论。

1.-CE+I>VE-HE,且-CG<VG-HG,此时纯策略没有纳什均衡。

2.-CE+I>VE-HE,且-CG>VG-HG。在这种情况下纳什均衡为(实施、环境规制行为)。R>VE-HE+CE或者说FG>VG-CG-HG,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对于实施绿色责任行为的资源型企业的奖励足够大或者资源型企业主动采取绿色责任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足够多时,资源型企业选择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和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不作为所产生的负效应足够大的话,才能达到企业自觉实施绿色责任的行为,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也会较为积极。这主要源于环境规制会对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双方造成成本增加,如果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后对于地方政府的收益不足,甚至小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况下的收益,那么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规制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超于预期,环境规制的效果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对积极响应环境规制而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企业给予足够奖励的话,资源型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为绿色责任行为的成本过高而放弃采取,甚至产生一定的“寻租”行为,尤其是“寻租”行为对于企业本身所造成的影响较小,更容易使企业拒绝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凝视者对被凝视者的凝视效果最明显,权力作用最大化,被凝视者对于凝视行为积极反应,地方政府奖励可以看作权力的存在条件而没有产生抵抗行为,监视行为转化为了可见的结果。上述权力作用也体现在了政企互动中,当地方政府制定环境规制,能够给予资源型企业的身份认定越强时,企业越容易获取由于身份认定所带来的比较优势,那么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主动性也就更强。若地方政府放弃权力的运行,不进行环境规制的话,那么企业就失去了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强制性,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完全出于自身企业发展战略或相应需求,可能性相对较小。长期持续此状态,会导致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的信赖感骤减,当这种负面效应足够大时,才有可能促进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改变行为策略,调整策略组合以达到博弈最佳状态。

3.-CE+I<VE-HE,且-CG<VG-HG。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分情况讨论:(1)当-CG>-CG<VG-HG但FG-CG>VG-HG时,纯策略没有纳什均衡;(2)当-CG<FG-CG<VG-HG时纳什均衡为(不实施、不作为)。与第二种情形相反,由于地方政府奖励金额较小、罚金较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成本投入过大等原因而造成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所产生的收益要小于不实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收益也小于不作为情况下的收益,故而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也不实施会达到均衡状态,但这样的均衡状态不仅不利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全社会的绿色发展也有着巨大的阻碍。形成这样的策略均衡原因主要是由于环境规制成本大、收益小,导致地方政府不足以给执行环境规制的资源型企业足够的激励,那么从地方政府角度而言,增加对于未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企业的处罚就是弥补成本过高的有效手段,而对于资源型企业而言,实施绿色责任行为意味着需要付出相应的高成本,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则需要承担因未执行环境规制而造成的相应政府处罚,无论哪种情形都意味着资源型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这样的压力极有可能对企业产生反作用,产生逃避心理形成“寻租”行为。如果资源型企业产生“寻租”行为,既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也不按照环境规制要求缴纳相应处罚,由于环境规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那么最终结果将会发展成为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更进一步增加,环境情况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严峻,最终导致了地方政府放弃环境规制。上述现象从凝视角度可理解为地方政府作为权力一方放弃了制定权,凝视者与被凝视者之间并没有凝视作用的产生,那么被凝视者的行为是“自由”的,基于对自身自由追求的基本属性会做出最符合相应属性的行为。在政企互动中地方政府也没有做到相应的制度供给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规制力度,更不会给予主动实施绿色责任行为的资源型企业身份认定,政企互动处于基本空白状态,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均不作为的情况,也就是情况2之外,如果政府罚金定额过大,就会导致情况1的出现而致使博弈均衡消失,所以在实际中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政府处罚的适度性,以期达到促进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的目标。

4.-CE+I<VE-HE,且-CG>VG-HG,此时纯策略没有纳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假设资源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随机化,即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不作为”的几率为p、1-p,地方政府选择“环境规制、不作为”策略的几率为q、1-q,则博弈两方在混合策略下的期望收益为:

由于双方均采用混合策略,所以U1=U2,V1=V2求得:

由此可知,在-CE+R>VE-HE,且FG-CG<VG-HG和-CE+R<VE-HE,且FG-CG>VG-HG的情况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分别以p和q的概率随机选择“实施”和“环境规制”策略时,会达到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三)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下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演化博弈分析

1.模型构建。从福柯的权力思想和凝视理论角度出发,作为凝视者的一方有着明确的权力集结,这就意味着凝视者与被凝视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在博弈中也就相应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延迟,不满足理论人假设。从政企互动角度来看,无论政企互动是以何种模式进行的,是制度供给还是身份认定模式,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两者均处于“给予”和“获取”的关系,而地方政府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大部分来源于企业的上报,仍然存在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中传统博弈的各参与者也很难实现纯理性人的假设,大多数处于纯理性和完全非理性的中间状态,即有限理性。故而在有限的假设下,继续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下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进行演化博弈分析。

根据Malthusian动态方程可知,某种策略的增长率与它的相对适应度相等,也就是说在采取该策略的个体适应度比群体策略的平均适应度高时,所采取的这个策略将可能会随之增长(Friedman,1998)[41]。由此,可得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行为的复制者动态方程:

由公式(11)、(12)可得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群体策略行为演化的雅可比矩阵:

2.模型均衡点稳定性分析。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矩阵的值(Det)和迹(Tr)的正负决定了均衡点的稳定性。

由博弈支付矩阵的预期收益可知,当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时,在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情况下的收益(-CE+I+R)显然要大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时的收益(-CE+I);当资源型企业选择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时,在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情况下的收益(VE-HE-FE)则要小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时的收益(VE-HE)。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本身的外部性和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了地方政府在不同策略选择的情况下收益大小关系的未知性,在地方政府不对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时,资源型企业的不同策略选择的预期收益关系也未知。针对上述问题,将分为4种情形分析博弈模型的均衡点,分类方式与纯策略分析的分类方式相同。

(1)当地方政府选择不作为时,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不实施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CE+I>VE-HE;当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时,地方政府选择严格规制资源型企业行为时的预期收益小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FG-CG<VG-HG。根据以上假设,可 知系统 有4个 均 衡 点:(0,0),(0,1),(1,0),(1,1),这4个均衡点分别对应博弈的四个策略组合(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此时,系统(1)的源点为(0,1),鞍点为(0,0)和(1,1),汇点为(1,0),系统相位图如图1所示,从图中任意一点出发都将收敛于(1,0),即资源型企业主动施行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而地方政府不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换言之,凝视者不需要通过权力行为的运用就可以实现凝视结果,而被凝视者也没有产生相应的抵抗行为。福柯指出,在各种决定均饱和的状态下不会再产生权力关系。对应于上述情况,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这一“决定”已经饱和,无论凝视者如何运用权力都不会对被凝视者产生更好的影响,所以在这样的状态下,就不存在凝视作用。在此情形下的政企互动为完全的身份认定模式,地方政府作为制度供给方并没有实施环境规制,资源型企业仅以获取身份认定的目的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这种策略组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最符合地方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模式。地方政府不需要支付环境规制所需的成本,就能得到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后增加的间接收益,而且还能将原本监督和管理等环境规制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获取更多收益;从企业的角度,虽然长期而言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对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利润都是有利的,但这需要企业长时间的资金、技术、时间投入才有可能形成上述良性循环。就短期而言,资源型企业投入了实施绿色责任行为所需的成本,由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的缺失而使得资源型企业没有得到相应的政府奖励,会使得资源型企业利润曲线迅速下降,从而使得企业不得不放弃或者推后绿色责任行为的施行,以此弥补由于成本增加而造成的利润减小,所以这样的收益不平等模式在现实中难以长期实现,演化模式不稳定。

(2)当地方政府选择不作为时,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不实施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CE+I>VE-HE;当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时,地方政府选择严格规制资源型企业行为时的预期收益大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FG-CG>VG-HG。此时系统有4个均衡点,分别为:鞍点(0,0)、(1,0),源点(0,1),汇点(1,1),这4个均衡点分别对应博弈的四个策略组合(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由图2可知从系统内任意一点出发,所有点都将最后收敛于(1,1),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严格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自觉施行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此时的演化博弈策略是稳定的(ESS)。这说明,只要资源型企业降低绿色责任行为成本、增加收益,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对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奖励,引导资源型企业自觉履行绿色责任,就能实现博弈的良好稳定。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对于资源型企业的绿色责任行为是存在正向促进作用的,而这种促进作用效用最大化的前提是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在激励和处罚两个方面都做到适度、合理,这样才能在达到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根本目的的前提下,获取由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而带来的间接收益,降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成本。这种情况下,在凝视者的权力行为与被凝视者的抵抗行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政府奖励可以视为保障权力运行和企业“自由”的前提条件。此时的政企互动也处于一种制度供给和身份认定共同作用的良性平衡模式,地方政府作为制度供给方进行环境规制,同时,作为身份认定给予方进行身份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向,而资源型企业在遵循环境规制的前提下,顺从环境规制引导并以获取身份认定为目标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形成合理共赢的政企互动循环模式。

图1 情形(1)的演化相位

图2 情形(2)的演化相位

(3)当地方政府选择不作为时,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预期收益小于不实施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CE+I<VE-HE;当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时,地方政府选择严格规制资源型企业行为时的预期收益小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FG-CG<VG-HG。系统同样存在4个均衡点,即鞍点(1,0)、(0,1),源点(1,1)和汇点(0,0),这4个均衡点分别对应博弈的四个策略组合(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系统相位图如图3所示,此时没有稳定演化博弈,系统内任意一点出发都将收敛于点(0,0),即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也不进行环境规制,凝视作用为零,政企互动也处于空白。这意味着相较于权力行为而言,被凝视者的抵抗行为效用更大,凝视没有产生预想的结果,从而使权力拥有一方放弃权力的执行,而权力执行方由于没有权力强制性所产生的压力,其行为完全由其自身的自由属性所决定。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行为间也没有互动,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模式的作用关系。系统最终将演化成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也不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这种情形既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但是,由于实际环境规制中监管等行为的成本过高,地方政府不采取环境规制行为的损失较小等原因,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实施奖励力度,对于没有施行绿色责任行为的企业相关处罚政策或处罚力度也偏小,最终造成了博弈收敛于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也不进行环境规制,即(0,0)点。

图3 情形(3)的演化相位

图4 情形(4)的演化相位

(4)当地方政府选择不作为时,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预期收益小于不实施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CE+I<VE-HE;当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时,地方政府选择严格规制资源型企业行为时的预期收益大于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形下的预期收益,即FG-CG>VG-HG。此时,系统有5个均衡点:(0,0),(0,1),(1,0),(1,1)和([(FG-CG)-(VG-HG)]/FG,[(VE-HE)-(-CE+I)]/(R-FE)),相对应的相位图如图4所示。为方便分析,将最后一个均衡点记为(p*,q*)。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5个均衡点(表3)。

表3 情形(4)下局部稳定分析表

由表可知,点(0,0)和(1,1)均为稳定演化博弈(ESS),分别对应策略(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和(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从图4中可以看出,不稳定点(0,1)和(1,0)以及鞍点(p*,q*)所形成的连线为不同模型下系统收敛的临界线。位于折线右上方的区域将收敛于(1,1),即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此时系统处于优良状态;位于折线左下方的区域将收敛于点(0,0),即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地方政府不作为,系统一旦越过临界线进入此区域内,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的前提下,其便很难逃离现状区域,进入“不良锁定”状态。

(四)参数调整及情形分析

从鞍点(p*,q*)的表达式可知,在地方政府选择不进行环境规制的情况下,资源型企业选择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预期收益和不实施情形下的预期收益以及当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时,地方政府选择严格规制资源型企业行为时的预期收益和地方政府不作为情形下的预期收益不断变化,点在系统中的位置也随之改变,则系统内优良和不良状态的区域面积大小也将会变化。也就是说,凝视者可以通过对权力行为的具体化调整达到凝视效用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互动模式来使政企互动进入更加合理、良好的模式。如对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不采取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收益和损失、地方政府对资源型企业严格规制时所需的成本和罚金收益以及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收益和损失等参数进行适当调控,就可以引导系统向良好状态进化。结合实际可操作性,下文就三种不同的参数通过鞍点(p*,q*)对系统的影响进行分析。

1.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下对未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资源型企业处以的政府罚金为FE。鞍点(p*,q*)的表达式可求得:

说明当政府罚金FE增大时,图4中鞍点(p*,q*)将向下方移动,则点(0,1)、(p*,q*)和(1,0)所构成的折线随之增长,优良面积将增大,收敛到点(1,1)的可能性增高,系统最终达到理想状态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表明地方政府对于资源型企业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的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对于企业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有着明显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政策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如果对资源型企业的制裁力度过大,企业由逆心理(即福柯所谓对“自由”的向往)而出现的抵抗行为,在导致对资源型企业的规制力度失效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企业、社会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等负效应。那么对于政企互动而言,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力度增大,资源型企业所承受的强制性压力随之增加,企业由于制度压力和合法性需求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可能性增加,企业可能产生抵抗行为的可能性随之减小,加之资源型企业对于身份认定的追求,使得企业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可能性同步增大。

2.地方政府不作为的损失为HG。同理,由鞍点(p*,q*)表达式可得:

当地方政府选择不严格对资源型企业进行环境规制时,长期持续会使地方政府信任度、公信力下降,地方政府为了挽回失去的政府信用以及治理资源型企业非绿色责任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失等,都将付出比原来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若地方政府不进行环境规制的损失增加,鞍点(p*,q*)将向左移动,优良状态面积也随之增大,那么系统更有可能进入良好状态,这样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政策的实施和收益的增加。地方政府作为权力凝结一方,不作为的情况下意味着权力没有产生效力,此时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同样处于无互动关系状态,而在地方政府不进行环境规制的情况下,损失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力效力的产生,一旦权力产生,那么政企互动也就随之产生,并可能向着更合理的互动模式不断进化,资源型企业主动或被动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随着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产生,地方政府就会获取到环境规制下资源型企业执行行为所带来的间接收益,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成本也就随之减少,也不必支付由于资源型企业不执行环境规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3.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的成本为CE。鞍点(p*,q*)分别对资源型企业成本CE求偏导得:

随着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成本CE的增大,鞍点将向右移动,优良区域面积随之减少。也就是说,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成本越大,企业的收益相应减小,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而言,成本过大很容易导致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此时,就需要地方政府相关奖励增加来对企业加以支持以降低企业成本。资源型企业作为权力的被凝视方和政企互动模式中的制度执行方,地方政府的强制性环境规制是必须遵守的企业行为准则,环境规制下的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必然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所以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对遵循环境规制行动的企业进行身份认定时,需做到认定价值的增补。只有当这样的价值增补足以弥补资源型企业由于环境规制而增加的成本时,才会使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产生的正向促进作用最大化。实际中,地方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相关政策、法规时,不能只运用单一的“压制性”权力属性,同时,要考虑到福柯权力思想中提及的“权力执行方的积极配合”,配置一定的激励权力属性,才能保证权力运行效力的最大化。

同理可知,博弈模型中所有的参数均会对系统产生正向或负向影响,分析不同参数对于系统影响的规律,通过对实际操控性强的参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控制,可以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和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进行相应引导,使系统趋向于良好进化,最终达到资源型企业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同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均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另外,通过对比传统博弈与演化博弈过程可以发现,纯策略中所有可能达到的均衡在演化博弈中均有体现,而仅靠市场调节很难达到的纯策略理想状态,在演化中可以通过对其他参数的人为引导使系统趋向于良好博弈。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权力思想和政企互动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两方博弈模型,揭示了不同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行为对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影响。分析可知,无论是纯策略博弈还是混合策略博弈,政府作为权力集结、制度供给和给予身份认定的一方,其环境规制行为对于资源型企业有着很大影响,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调节可以促使凝视达到政企互动的效果最大化。资源型企业作为被凝视者、制度实施方和身份认定需求方,因抵抗行为而对权力一方产生的效应会以权力的存在条件体现,在福柯权力思想下相对被动,政企互动模式也仅限于对于身份认定追求的主动性。具体而言,在纯策略情况下,地方政府采取环境规制行为、资源型企业实施绿色责任行为以及地方政府不作为、资源型企业不实施绿色责任行为两种策略组合会达到纳什均衡。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虽然第一种情形下的均衡状态是最合理的,但由于政府和企业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理性人,仅依靠市场调节作用很难实现第一种策略组合下的均衡,所以需要政府行为的规制或引导和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第二种策略组合的情形其实是在以经济增长为首要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初期政府和企业的常态,这种状态长期持续会导致全球环境日益恶化,故而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实现纳什均衡,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对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绿色发展都是有害的。此外,基于演化博弈构建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群体策略行为模型,分析了各个参数对模型的影响并针对提高模型优良性提出实践性建议。

(二)对策建议

绿色责任行为是资源型企业承担绿色责任的最重要衡量标准,也是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在行为的主动性上较差,究其原因,从分析结果可知,就资源型企业角度而言,主要原因有绿色责任行为成本高、回报期见效期长(赵敏等,2019)[42]等,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主要是环境规制行为成本高、收益小,在不作为情况下自身损失较小等。根据上述原因,提出一些意见建议。首先,从资源型企业角度来说,虽然从资源型企业短期发展而言,采取企业绿色责任行为所需的成本过高、收益较低,但主动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都有着决定性作用。环境规制的根本在于促进企业绿色技术的提升,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资源型企业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增加科研投入等方式从根本上对企业进行绿色转型,以达到降低绿色责任行为的成本、增加收益,达到在主动承担绿色责任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的长期持续增长,而不是一味地通过规避应承担绿色责任而获取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短期利益。规避应承担的绿色责任虽然会获得较大的短期利润,但这部分利润必将在资源型企业未来发展的其他环境治理方面再次支出,而这是采取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资源型企业所不必承担的。其次,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角度来说,虽然涉及到的参数和变量的不确定性较多,但增加罚金、提高奖励、减少环境规制成本等都是促进资源型企业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可行性较高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增加对不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企业的罚金虽然可以使得系统向良好方向移动,但对资源型企业经营者而言,一味地增加罚金可能会产生负向影响导致——“绿色悖论效应”(赵国浩等,2018)[43],使得企业产生反抗心理进而发展形成“寻租”行为,这反而会导致系统状态更加恶化,故而在地方政府的实际规制行为中,需要注意处罚行为程度的合理性。同样的,在地方政府对于环境规制下实施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资源型企业给予身份认定时,也需要注意奖励额度的合理性,既不能过低导致企业不足以补足由于企业绿色责任行为而增加的成本,也不能过高导致企业一味追求政府奖励而忽视了企业绿色责任行为的质量等,反而损害了环境规制的最终目的。最后,从政企互动模式的角度看,最良好的状态应该是一种制度供给和身份认定协同作用下的模式,地方政府以最合理的环境规制力度引导资源型企业进行绿色责任行为,同时,给予主动采取绿色责任行为的企业进行适度的身份认定,在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共赢的前提下既能实现环境规制的目标,也能保证政府和企业互动的长期性和合理性。就系统中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所有影响因素来说,增加不作为的损失虽然很难采取实际性的措施进行管控,但实施的效果是最佳的(Doukas,2014)[24]。这是由于地方政府长期不作为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的声誉受损,此时的政企互动处于一种失调模式,地方政府与企业长时间内没有任何互动行为,不仅会使地方政府失去对企业经营者的信任,也会使消费者丧失对地方政府的信赖,两者产生的叠加效应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下降、生产消费结构失衡等问题,使得地方政府由于不作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在短时间内剧增,从而刺激地方政府及时采取环境规制。无论从地方政府角度还是从资源型企业角度出发,政府和企业间的良好互动模式是环境规制效益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地方政府作为权力凝集的一方,需要对是否使用权力和权力使用的方向和力度做出判断;资源型企业作为权力的被凝视方,要在权力下被动行为的基础上向主动行为进行转变,才能在遵守行为规范的同时获取最大化的差异优势,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首先,由于政府与企业间作用关系的复杂性,本文仅研究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与资源型企业绿色责任行为间的关系,忽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中央政府与资源型企业间的互动过程,研究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其次,在实际环境规制中,不仅包含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这两个参与者,还可能有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这些参与者都会对地方政府和资源型企业的行动策略产生影响;最后,在进行地方政府与资源型企业博弈模型构建时,虽然尝试将所有可能涉及的变量纳入模型中,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和疏漏,而且不同类型的资源型企业、不同发展背景下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都会导致参数的变动。未来研究可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加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等其他参与者构成多方博弈模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型企业和具体的环境规制政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更为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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