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立场,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环境、历史任务和基本国情,从三个“全新”的维度科学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它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更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一思想在依法治理、法治道路、党法关系、依宪治国等领域的理论创新,深化了对国家治理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的认识,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为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全面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1)04-0001-13
根据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和基本国情,发展出新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并指导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基于新时代的需求发展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可以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际与国内进行了有机统一,从三者相融合的全新、全局高度,有力地回答了如何将全面依法治国有机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如何有力地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这一思想是顺应新时代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中的重大必要性、紧迫性理论问题,并形成了独成一体的理论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提炼出的,它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进一步拓展和进一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一思想创新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基本立场,充分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环境、阶段任务和基本国情,提出的一系列有关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新论断、新战略、新举措,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诸多历史性阐释和原创性突破,从政治方向、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关系等维度,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创新、发展及丰富,固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新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域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一思想强调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就必须首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构筑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学说的又一次提升,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逻辑体系和理论特征的认识;强调了从全面性、政治性、人民性、创新性等不同维度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创造性地发展了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国家与法”关系学说,进一步拓展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基本逻辑和一般规律的认识;更加明确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根本政治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最根本、最有力、最正确的政治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成效的政治优势和政治灵魂。另外,在党政关系和党法关系两个维度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党性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重大命题,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辩证关系的重大论断,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化了对共产党如何依法执政规律的实践新高度认识。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
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不是封闭、僵化、教条化的理论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和不断完善向前推进的科学理论体系,因此,它必然伴随着实践的发展、拓展而不断与时俱进。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批判、吸收、借鉴人类历史上不同时期法律思想之精髓,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提炼出的这一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最早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的伟大实践,它指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实践中又得以发展、创新、丰富,这一理论体系从创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百年实践,充分检验和证明了其科学性、真理性、智慧性。历史发展和实践成果反复证明,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实践”“实践—理论”之系统学理,而不是教条化的、一成不变的书本之学,是不断将历史推向前进,螺旋上升并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实践体系,而非僵化的、闭塞的、形而上的理论体系。
正如恩格斯明确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经典作家的科学方法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基于中国实际形成的道路、制度、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后优势的又一体现,其广度、深度及厚度已经远远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基于当时社会条件下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界定和想象。因此,“机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而言,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甚至会给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2]。笔者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2]。中国发展实践中的成功与教训也反复证明,必须基于实际国情、正确的发展方向,结合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拓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保持强劲的生长力、活力及创造力,并在中国从革命到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取得一个又一个闪耀的光辉和成绩,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本方法论不动摇,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解读不同时代的内涵和发展需求,根据不同时代的发展脉搏,调整发展方向,始终以谦卑的姿态不断“试错”,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错误敢于作出纠正,勇于承担责任。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全体人民、代表最先进生產力、代表最先进文化的政党,以高度的自觉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与时俱进,向前发展。历史和实践证明,任何法治理论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沿,符合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才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引,穿行于实践与理论之中,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从新中国法治建设史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也充分证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强劲的延展性,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有的政治优势。全面依法治国也有助于增强党对各项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断加强更是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成效,以及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和选择路径正确与否的保障[2]。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形成到提出,是继承了经典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逻辑、基本方法,通过与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后,由量变到质变的又一次理论提升与飞跃。法治中国的实践表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效需要法治实践不断创新作为其推动。同时,法治实践不断的拓展又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提炼供给理论生长空间和动力来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3]。古今中外,不同主体立足不同的视角,对法治的功能作出了十分丰富的阐释和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也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法治功能作出了深刻的论述和界定,不断推动了法治功能理论的发展,更为进一步发挥法治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其一,党的领导是着眼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道路统一推进与统一领导的根本保障,并由此形成了崭新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高的政治站位和理论站位,全面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建设的方向性问题。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政治方向、建设标准、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重大关系,以及具体措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深刻回答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为什么要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以及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运用怎样的方式如何处理好各项关系并取得既定实效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分阶段性的、分层次的科学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治理路径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具有崭新的、独创性的理论品格,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现实相结合的又一次飞跃。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由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主线形成的,通过党领导下形成的各项制度优势,实现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基本方式、基本逻辑、基本功能的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新的突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高度,从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不断扩展的维度,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系统谋划,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持续不断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理所当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基础和核心内容,是迈向现代化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载体,是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目标的基本方略。通过法治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稳定性和程序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各项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升,其在新时代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功能愈加凸显,在“四个全面”布局中具有重要的优位性、保障性功能[5]。法治是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基本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我国十二个重点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作出系统性论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应对和克服其中的具体风险和挑战时的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是面对前所未有的或者未知的矛盾风险,以及变幻莫测的外部环境,中国继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系统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要解决好改革进程中法治领域里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必须跳出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和治理范式,从系统思维、整体视角、全面布局中协同推进,方可解决当前的各项突出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握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新要求和新课题,抓住当下法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通盘考量,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不断提高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回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进,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新要求的十六字方针,再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里程碑意义的提升,表明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定位越来越精准,举措越来越到位,内涵越来越丰富。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变革意味着从旧的时代向新的时代作出剧变性的跃迁。就影响国家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升级版”,不论在战略部署上还是在制度实践方面都可以说是一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
堅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密钥。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本质要求。系统地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就要从系统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中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国家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因此,坚持党领导下的全面性推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和核心主线。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和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以推进的核心力量,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对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断地进行理论提炼和制度固定而形成的,是“中国之治”与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根据国情、社情、民情,调整了对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关键性问题的交织、叠加,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的矛盾和问题都与法治不彰有关,都必须通过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加以解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期盼更加突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和需求越高,越凸显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功能发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我国当前党情、国情、社情下保持稳定、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战略谋划。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要发展民主政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将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进行到底。
三、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选择正确的道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7]这一根本方向,必须走对路,走正确的路。没有正确的道路,目标、方向不对,就会南辕北辙,美好的梦想也会化为泡影,否则,提什么举措和要求也都是徒劳无功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面向实践、面向未来的主线。一方面,这一主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要求、推进方略,是贯穿全面推进依法治治国的“红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体成就和经验进一步提炼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这一主线是法治中国法治实践进程中“管总”的根本,必须牢牢把握住这一主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供给正确的道路指引、前进方向和动力来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7]。
(一)走这条道路兼具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
法治是人民迈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历经曲折,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同历史时期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之后作出的重大抉择,是符合我国实际、突显我国特色的历史必然选择。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曾面临历史性的选择不断地探索、寻找适合本国的法治道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各种政治力量也曾想通过变法图强来改变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但都以失败告终。在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武装斗争,而且在革命根据地开始探索依法治理的路径方法,开展依法治理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一方面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确立社会主义新法治;另一方面积极进行新法的创制,通过运用依法治理革命根据地的成功经验,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各种新法的创立和颁布,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制度基础。但后来,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8]!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不断深化对法治与国家治理、依法执政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从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不断扩展的维度,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系统、全局谋划。新时代,我们党又将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推向了新的历史高度,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最新成果的充分展现和证明,也充分说明坚持这一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二)走这条道路是立足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世界上根本没有两种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那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历史传统、文化传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选择的法治道路也不可能存在相同的模式。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其法治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几百年内生演化的结果,国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家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实现法治化。从世界法治发展史看,凡是能够最终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是通过法治方式逐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曾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势头很好,但最终经济动力不足,没能跨过“中等收入陷阱”,没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甚至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踩“停车档”甚至“倒车挡”的被动局面。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出现停滞不前的时候,采取简单推行民主化的方式解决执政合法性,最终导致治理效能低下。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几千年延绵不息的文化传承,赋予这个国家独特的治理架构、治理模式,我们国家治理的独立优势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优越性,这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所决定的,我们又通过不断积累的许多经验,赋予这一治理模式突出的优势和新的内涵。我们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成熟的法治文明成果,同时也必须坚持立足国情、社情,探索符合我们自己国家治理的法治道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始终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践,认真分析我国与别国在发展阶段、经济社会背景、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异同,充分借鉴、合理吸收。我们决不照搬别国模式,也不“输出”中国模式,充分尊重各国人民选择的各自的法治道路。
(三)走这条道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开拓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走出的道路,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基本逻辑和基本方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情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不断向前发展、逐步推进的法治道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不断拓展,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许与法治保障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探索。我国法治实践已经充分、有力地证明了这三点推进方略的正确性。
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国家治理、符合人民意志、符合发展实际要求唯一的正确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政治地位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根本的特征和政治保障,必须固牢这一根本的、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核心要義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功能所决定的。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实践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进一步延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供给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从制度到实践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以上三个方面独特的优势,共同构成了党领导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核心内涵,三者有机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并从不同的层次和规范内涵上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政治属性定位、动力来源和未来的正确发展方向[9]。
全面依法治国所体现的全面性,首先要求所有的治理领域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为渗入国家治理体系方方面面的复杂规范体系,法律体系连接着国家和社会不同系统与领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要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有统揽全局、牵引各方的一个“管总”总抓手和主线。通过这个“管总”抓手作为根本性的指引,从而明确指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确方向。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法治体系作为保障,而法治、法治体系建设又反过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另一方面,法治体系的完备可以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向前迈进供给理论支撑,它既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也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供给治理方略。从构建思维上,首先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心。其次,要统筹各方力量,从系统性、整体性的视角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中国建设。从构建的路径上,站在中国的法治建设新的历史阶段、新的起点上,要坚持具体执行层面上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据可依,并与顶层设计中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国家总目标形成衔接协调,达致有机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和具体执行两者间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一体化建设。从完善法治体系上,区分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部分,形式标准方面要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维度协调推进,而实质标准方面要从党的领导、社会秩序、保障实效、安全稳定、权力监督与制约、人权保障等维度具体检验全面依法治国实效。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段时间以来,有一些人提出诸如“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似是而非的问题。一定要认清党法关系不仅仅是一个重大法治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0]
(一)党与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法治和政治关系密切。一方面,政治决定法治,政治为法治供给存在的环境和基础;另一方面,法治也为政治提供制度运行的轨道。从政治的角度看,法治的运行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同样态的法治模式必定具有不同的政治逻辑,可以说,不同的政治立场反映不同的法治道理、法治模式的选择,这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的核心,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政治体系与法治体系是相配套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有机统一后的统一体现,是两者共同目标、价值的转化,是公民行为方式的根本行为准则。政治实践中,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法权化,同时党作为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法律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法治重要体现,也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规定。从法治发展历程看,我们党不仅提出“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还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党一直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社会革命。法治实践中,党中央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目标、价值是一致的,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政策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实践中,面对两者的差异,需要适时、稳妥地进行政策与法律的转化,力争实现统一、正确的实施。同时,政策也为立法活动提供参考依据,为执法、司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提供指引。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很多法律的颁布都是从党的政策转化而来的。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并上升为国家法律后,通过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将党的意志通过法治轨道进一步实现,在我国党政关系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是通过将党的政策法律化加以执行的。这是法律和政策本质属性一致性的基本法理。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宏观层面的放映,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执行是中观层面的落实,两者是有机统一、互为补充的两阶构造关系,在治理的功能上,都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的良好实效。
我们党在党和法关系这个根本性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的,也是一以贯之的。对于党和法的辩证关系,老一辈革命家彭真同志曾指出,党既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本质不仅一致,而且是统一的[11]。从党不同时期的文件看,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党是总揽
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全面依法治国本质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12]。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对这一论断作了进一步阐释,即“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更加明确强调并阐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4]。随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的拓展,党和法的关系这一系列重大论断愈加清晰和明确。因此,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绝对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一段时间以来,有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根本不是在简单地讨论法治理论,而是有政治上的其他用意。他们通过弱化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将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作出区分,这就容易形成二者间的对立,最终可能会弱化“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从而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比如, 有些人以“党比法大”为借口,将我们打入“人治国家”“专制国家”的另类;也有一些人以“法比党大”为幌子,攻击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张取消党委政法委,搞西方式“司法独立”。这是不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也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下中国发展模式选择。他们处心积虑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这一伪命题,毫无意义,是故意“挖坑”,设政治陷阱。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論调,我们要认清其实质,从理论上进行有力地反驳,表明我们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统一
党和法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命题,也是很清晰的命题。党和法关系的明确直接关乎法治建设进程的顺利推进,也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治理的成效。坚持好党和法之间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这一根本问题,政治领导才能坚强有力,法治才能兴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处理不好,则党的建设、法治建设、国家建设都会弱化,走向衰落。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党领导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向前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和最根本保障。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自身国情不断发展的法治模式,是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体现出既强调权力制约又绝对批判三权分立。社会主义中国,固牢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性支柱、“定海神针”。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就没有了“主心骨”,就會面临“缺钙”,法治中国建设就可能因此失去动力而“停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必须把握和处理好正确的政治方向,走符合我们实际的正确道路,而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是走正确道路的思想保障。必须认识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两者在价值、目标的同构性,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同时党也要善于领导,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各级党组织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4]。
(三)任何权力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
在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中,党和法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高度统一、密不可分的,根本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鼓吹“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所谓命题,是一个政治陷阱和伪命题。从全人类政治文明史看,权力呈现出两面性,这个两面性犹如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这把剑,就可以福泽人民;用不好这把剑,则会祸及国家和人民群众[9]。我国是以马克思经典理论武装而建立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这一制度充分地表现了权力来源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宗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通过法律设定各项权力的边界,把权力置于制度的监管之下,行使权力必然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权力的行使始终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管好路线、管好政策、管好原则、管好干部,并对各级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不是处理具体的事务,也不是越俎代庖。各级领导干部绝不能借党的领导之名行干预司法活动之实,插手具体司法案件,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靠人才能实施和执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实际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各级党政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中是具体的执行者和践行者,发挥重要的基础性的“钉子”作用。如果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高,严格遵守法治“红线”,则是对法治建设起到正向推动作用,但若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超越法治“红线”,则是对法治建设起到反向破坏作用。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目中无法,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会成为摆设,何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甚至会影响党的威信、权威,影响人民对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信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制度的好坏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好的制度促进人向善发展,坏的制度使人无从行事或者走向更恶的方向[15]。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好榜样,对人民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严于律己”“正人先正己”的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好法、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的模范,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弘扬法治服务人民、受益于人民的精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丰富,自觉形成法治文化自信,通过法治温度将人民群众对法律、法治的信仰转化成内心的拥护,让法治精神真正铭刻在人民心中。
五、坚定宪法自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总依据、总章程、总遵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遵循依宪治国,而依法执政首先要遵循依宪执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宪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功能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并从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维度分解并逐一推进。因此,从整体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也是从下一个精准维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四个自信”。可以这样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就是要对宪法确立的发展道路充满自信,并在宪法实施的各个维度加以观察。如对宪法确立的根本指导思想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光辉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满自信。
我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法依据。2018年修宪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领导核心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的政治根基、政治保障所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要始终确保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根基不动摇,坚持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一)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近代以来,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西方“宪政”曾是我们模仿学习的对象。辛亥革命之后,中国人苦苦寻找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宪政”模式,先后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总统制、多党制、议会制等各种宪政模式。各种政治势力“城头变换大王旗”,通过立宪陆续登上政治舞台。但遗憾的是,上述这些模式都没能找到彻底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方案,在曲折探寻中,国家依然山河破碎,分崩离析,人民积贫积弱的现状依然无法改变,西方列强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更加猖獗,中华民族仍然生活在痛苦和耻辱之中。历史证明,照搬西方宪政模式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路。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人民当家作主并建立了新中国。如何组织新中国政权机构?新中国应该选择怎样的宪法治理模式?是摆在党和国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的大事。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中国引向深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本定位和功能发挥,通过坚定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推动宪法与时代变迁的融合和发展,实现发展宪法规范国家、社会的基本功能。这亦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持活力、形成生长力的根本钥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宪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4]。从宪法文本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反映了党在领导人民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再到推进改革开放中取得的伟大成果,并从历史性、人民性、正义性等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具有的宪法定位。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为新时代赋予国体新的意义和内涵提供基础,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得以法权化。这样的修改让国体条款更加清晰和更加明确。新时代,坚持依宪执政,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宪法和国家社会主义性质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特征,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借口否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一定要明确,我们说的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进行治国理政、管理国家各项事业,这里依据宪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既不是指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也不是指依据其他历史时期的宪法。我们国家规定的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党是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的政治核心;第二个层次,党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核心力量;第三个层次,党不仅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政治核心,还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的核心力量,需要注意的是,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其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我们学习领会依宪治国核心内涵的同时,不能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法实施割裂开来,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与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辩证统一。但是有一些人打出“宪政”牌,是要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评价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而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人治国家”甚至“专制国家”“集权国家”的另类。总体来说,我们坚持的推进全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以我国的国情和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础的,其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有本质上的区分,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治理模式,不可以同日而语,更不可以拿某一理论模式作为金科玉律。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时,还有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和成功经验,绝对摒弃完全照搬西方“宪政”理念和模式。
“宪政”问题之所以复杂,容易引起争论,是因为我们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曾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比如“新民主主义宪政”。也有些同志曾经将“宪法政治”简称为“宪政”,提出“社会主义宪政”。其出发点是好的,初衷是想要加强宪法实施的实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们要警惕的不是“宪政”这个概念本身,而是要警惕以这个概念为幌子,用西方“宪政”模式来评价中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践的政治图谋。这就不是学术问题了,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如果奉西方宪政理论、西方宪政话语为金科玉律,就会不知不觉成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吹鼓手。对国外的宪法理论和概念体系,要有所批判、有所分析、有所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能生搬硬套,要坚决摒弃。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我国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确认国家发展道路和制度体系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另一方面,宪法是“一切法度之根源”,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章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我国宪法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体系逻辑、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施逻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实施的主体主要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因此,我国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多元的,不是单一的,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实施宪法的法定义务。宪法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机关遵守和实施的规则,同时也是所有国家机关都需遵守和实施的最高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实施是通过政治和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的双轨实施。一方面,宪法通过政治权威强力推进的方式实施,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得以高效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同时,中国共产党是積极动员和领导人民群众的核心力量,领导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积极实施、保障宪法在各方面、各领域、各渠道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迈向法治轨道的总章程和根本依据,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的法律责任,积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方式实施宪法,通过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宪法解释规范效力的发挥,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推进来保障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6]。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和释放宪法引领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新的高度。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将国家治理的推进方向应当推向宪法治理的方向,要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宪法规定的正确方向推进,通过宪法规范指引,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同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全面推进宪法实施,要加强宪法监督,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选择适当时机在合宪性审查程序中尽快启动宪法解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六、结语
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发展史有力地证明了,只有我们党不断与时俱进,敢于直面各项艰难险阻,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密切关注和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调整,不断推进法治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才能永葆生机活力,真正成为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融贯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又一次理论飞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治理国家基本逻辑、一般规律的认识。同时,这一思想也拓展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规律和国家治理普遍规律的认识,谱写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篇章,为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是指引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先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不断拓展、丰富和发展的实践活动,没有终结、没有止境,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也会伴随着实践场域拓展、深化而不断饱满。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基本立场、方法中形成的不断发展的开放包容的理论体系,必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拓展而不断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进一步强化理论思维,总结好、运用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新理念”,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理念和战略举措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不断开辟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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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iginal innov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o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ZHAI Guoqiang
(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20, P. R. China)
Abstract: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sticks to the method and position of Marxism, combin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historical tasks and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from three “new” dimensions to scientifically explain the “new concept”, “new thought”, and “new strategy”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ramework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the latest development and achievement of the Chinese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and the social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the fundamental follow and action guide for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in the new era. Th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this thought in the fields of governance by law, road to the rule of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law, and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has deepene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al law of state governance, the law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the law of the Communist Partys rule of law, and opened up a new realm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which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21st century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Marxist theory of rule of law; innovation; comprehensive law-based governance
(责任编辑 胡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