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根据地的行政区划

2021-09-17 10:44
党史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中央局行政区划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区划一般采取省县二级制,同时在省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等准行政区划,在县以下设置区乡等准行政区划。另外,对县区乡进行分等。中共各时期的根据地在这些方面与国民政府大体相似。个别地方如陕甘宁边区的行政区划甚至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四种行政区划类型,即地域型、城镇型、民族型、特殊型,达到了较高的区划水平。不过,中共根据地的行政区划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根据地行政区划具有强烈的战时体制和局部执政色彩。根据地政权是以军事割据为前提的,而战争形势的不断变化使根据地的边界和区划都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与国民政府既有的省域和县域有很大的差别(但较多沿用了既往的省名和县名)。此外,由于各根据地是被敌人分割开来的,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有较高的地方自主性,尤其是在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出台前,在区划的具体方案上存在较大差异性。

其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区划与全国性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区划有显著的差别。(1)前者具有独立的中央政权体系,是自下而上通过军事割据建立起来的;后者在国共合作的情况下,形式上仅具有地方政权体系,是自上而下授权建立起来的。当然,中共的边区政府具有相当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皖南事变后尤其如此,延安与其他边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中央和地方关系。(2)前者因为控制区域较小,所以未在省与县之间设置中间区划,而后者普遍地在邊区(省级政权)与县之间设置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局不具有行政区划性质,而全国性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中央局已经具备了在中央和省之间的行政大区的雏形。

(燃犀摘自《中共党史研究》2020年第3期,应星、荣思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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