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多重成因及规避研究

2021-09-16 05:28:22王国军刘石军张秋艳
四川体育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转播权转播体育赛事

曾 超,王国军,刘石军,张秋艳

“互联网+”视域下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多重成因及规避研究

曾 超,王国军,刘石军,张秋艳

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412007。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从宏观和微观中的五个视角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规避对策,为促进我国体育赛事转播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研究表明,法律打击盗播行为力度不够;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开发供不应求,赛事媒体自身运营存在漏洞,盗播媒体受利益驱使;观众尚未养成付费观看习惯以及版权保护意识等原因造成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猖獗。对此,我国需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拓展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加强各赛事媒体协同发展和自身建设;发展反盗播技术,严厉打击盗播侵权行为;观众养成合理的观看赛事习惯,增强公民版权意识等。

体育赛事转播;体育赛事;侵权;网络盗播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46文件)中指出,要求放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购买与转让限制[1],这一政策推动了体育赛事转播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体育赛事转播的侵权行为也更加愈演愈烈[2],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我国体育赛事版权的价值,破坏了体育赛事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发展[3],还侵犯了赛事媒体的经济利益。在我国对作品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为《著作权》,但在《著作权》中对“作品”的定义为需具备其独创性,能体现人的选择、判断和再创作的特点[4],而体育赛事转播是否属于作品一直没有得到确定。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将体育赛事转播一分为三,像篮球、足球等竞技对抗因其不具再创作性不受著作权保护[5];舞蹈、体操等有一定的可复制性应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范畴[6];而体育赛事节目以外独创性有限的节目、录像,应当被认定为录像制品应享有《领接权》[7]。《反不当竞争法》则对在赛事转播行业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提供保护[6]。在体育市场治理中,建议采取联盟集中销售与多维度销售组合的模式引入市场竞争等方式以促进其发展[8],其次从市场治理的逻辑选择、理念体系及模式选择上入手走中国特色职业体育的发展道路[9]。纵观当前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的研究,研究方法仍以法律和市场的宏观研究为主,特别是集中在法律对转播权的影响,而对侵权行为的微观研究甚少。鉴于此,本研究以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行为的宏观与微观研究为切入点,探索其多方位成因以及规避的方式方法,以期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维护、促进体育赛事转播市场规范体系的形成、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 互联网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现象频发

体育赛事转播指媒体组织或个人通过电视台、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介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画面直播、录像重播、新闻报道播送的过程[10]。而网络侵权即网络盗播,是指网络视频播放网站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对权利人的网站进行盗链,进而把权利人的视频播放页面链接到自己网站向公众传播,从而谋取利益的违法侵权行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与体育赛事转播很好地相结合,人们不必亲临现场观看自己喜欢的赛事,互联网+体育丰富了我们的需求时,其弊端也慢慢呈现出来。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暴风影音侵犯央视国际转播权,擅自转播世界杯相关视频3950个,其中包括了全部的64场比赛内容以及进球集锦等[11]。2017年,中国版权检测中心发布国内主要赛事侵权监播情况,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搏击类、综合赛事等共计546场赛事,进行了不同场次、不同方式的监测。共监测到未授权直播流链接4633条;点播共监测2025场赛事,监测到侵权链接623 159条。在所有赛事的未授权直播流链接中,直播秀平台链接占比超过50%,其次是web直播链接,随后是OTT端的聚合APK[12];在2018年体育赛事的转播监控中,非法转播的网站端口达到近5000个,盗版链接达到了60多万个[12]。再比如“新浪诉天盈九州”、“央视国际诉北京风行”“央视国际诉世纪龙”、“央视国际诉华夏城视”、“奥动力公司诉土豆网”等等[6]。以上仅仅只是公布出来的数据与案例,其实质上侵权的体育赛事项目之多,盗播平台如满天繁星,且一个平台可能涉及多个被侵权事件,如果赛事媒体对其一一维权,其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很多赛事媒体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13]。这种态度往往又加剧了盗播者的侵权行为,种种现象说明侵权行为频频发生,这使得赛事转播授权的媒体在对赛事内容苦心经营、竭力吸引球迷的同时,盗播者却将原版权商竭力打造的付费模式轻易打破,并且因其计算机的便捷操作、低成本的投入便能获得高额的收入,利益驱使使得侵权现象频发。

2 互联网体育赛事转播侵权乱象的成因

2.1 宏观层面:法律和市场失调

法律和市场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对体育赛事转播起到了重要保护和调节作用。但在实际效果中,法律和市场的失调降低了对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2.1.1 盗播行为打击中的法力有限 2018年3月,新浪控诉天盈九州著作侵权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新浪的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判罚北京天盛九州赔偿50万元,而二审结果认为天盛九州并没有侵犯新浪权益,判罚无效。一个事件在同一法院,经过两次审判后,却得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央视国际起诉世纪龙公司和华夏的转播权案子中,央视要求分别赔偿210万和400万元,但最终赔偿仅为20万及12万元[14]。两个示例反映了我国体育赛事相关法律存在缺陷或不完善。因此,当出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方往往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受害者的损失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即使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其获得的赔偿也是入不敷出。赛事媒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对盗播者侵权行为追责处罚力度低的法律疏漏给了盗播者机会,使盗播者形成了“即使侵权,也不会受到多大法律打击”的心理,这使得侵权行为越发猖狂。

(1)赛事媒体权益得不到保障。与国外相比,我国体育赛事转播起步较晚,体育赛事转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属于新型权利,但互联网发展迅速,成文法因其固有的滞后性尚未对此做出及时回应[7]。我国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法律并不多,现阶段主要有《著作权法》、《体育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体育赛事转播权新兴的复合型权利,关于它的内涵、权利性质以及转播权归属的界限目前存在争议[7],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又未能及时跟进,使得体育赛事盗播行为的追责变得无法可依,赛事媒体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此外,侵权方常常通过各种技术掩饰自己的侵权行为,而法院并不具备鉴定侵权行为的相关技术,赛事媒体持权转播商搜集的侵权依据很难成为法院判决的有效证据[15]。国内缺少对于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一方面权利方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则是盗播者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因此牟利,使得盗播行为屡禁不止。

(2)对盗播者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低。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侵权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体育赛事具有娱乐性、观赏性、文化性消费特征,所面临的刑事责任机率较低。即使判定为刑事责任,处罚程度最高刑期只有7年。《版权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中,只要侵权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造成的后果无论多严重都不能使用刑法对其惩戒。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有关盗播行为的赔偿只有一个较为模糊笼统的界定,即在拥有权力的当事人,他们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16]。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且没有一个明确指定的范畴,由此,50万以下的赔偿标准成了盗播者们的界限。因为没有制定相应的级别和等级赔偿细则,使得赔偿原版权著作人的金额少之可少,并且由于体育赛事直播具有时效性这一特殊性质,所以一旦侵权分流了原版权方的观众,造成的损失是无法计算和挽回的。由此,处罚力度低造成体育赛事转播侵权违法的成本较低,侵权行为禁而不止。

2.1.2 赛事市场供不应求为盗播提供土壤 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占网民整体的88.8%;其中20-39岁网民群体占网民整体的4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较2018年底提升0.5个百分点[17]。巨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我国拥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但在广阔的需求前,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却没有得到很好地开发。

(1)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体育赛事转播是现代体育产业发展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中国体育产业相关政策颁布近10条。在政策红利助力下,体育产业快速发展,高互联网普及率、高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互联网进行体育赛事直播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20-39岁阶段的网民占比大且对观看体育赛事有较浓厚的兴趣;手机在上网设备中占主导地位,且体育赛事观众呈现出由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趋势。随着播放技术的进步以及手机等移动媒体的普及,这种便捷的观看方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观看体育赛事的习惯。互联网时代下,通手机、平板等新媒体途径观看体育赛事的观众大大增加,广阔的体育赛事市场,便捷的网络观看方式,吸引着盗播者通过搭建一些网站、APP或直播平台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进行违法转播、下载,吸引用户观看,从而从中谋取利益。

(2)市场开发供给不足。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46号文件)出台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呈现出“一家独大”的局面。央视一直垄断着国内外重大赛事转播权,其他媒体只能购买一些冷门的运动赛事转播权,其背后主要原因在于2000年《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国内外重大的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由央视统一购买[15],因此,央视坐拥90%的国内赛事转播权,80%国际赛事转播权[18]。2014年46号文件出台后,要求放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购买与转让限制[1],我国体育赛事转播的市场呈现出“各自为营”的新局面,像腾讯体育、PPTV、乐视体育等各媒体纷纷花高价买断赛事版权(详见表1)。无论是2014年以前的“一家独大”还是之后“各自为营”的格局,我国广阔的体育赛事市场资源都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垄断经营,那些没有购买能力或不愿花钱购买的媒体又想要分这块“大蛋糕”就只有通过盗版来分一杯羹。此外,从表1不难看出,现在我国体育赛事的开发呈现出国外赛事多,国内赛事少,并在为数不多的国内赛事转播中,赛事媒体转播的运动类型赛事主要集中在足球、篮球。有些赛事为了打开市场扩大影响反而出钱请赛事媒体进行转播,这与国外高价版权赛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说明我国在其他运动项目上的市场开发不足,这不利于我国其他体育项目的发展,也无法打开该项运动在国内的市场。国内体育赛事市场开发不均衡,赛事媒体纷纷高价大量购买国外资源,甚至有媒体为了打响名气故意虚抬高价引起社会对他的关注度,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使国内体育赛事无法在广阔的体育赛事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增加了赛事媒体购买国外高价资源时增加的成本[19],这种形式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环境,体育赛事市场开发单一。其次,国外的赛事资源因其高价版权费,很多赛事媒体没有购买版权的能力,这种资源往往会成为被盗播的重点对象。

表1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赛事资源分布情况

注:根据齐鲁证券研究所整理制作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人口基数大,观看体育赛事的人数较多,网络的发展也使我们的观看更为方便,但我国体育赛事市场的垄断,国内赛事开发不足等问题,使现在的赛事市场远不能满足广阔市场的需求,形成市场开发供给端与市场需求端的供不应求关系,这就为盗播者提供了沃土,使盗播疯狂“成长”。

2.2 微观层面:“天平效应”失衡

在微观层面上,赛事媒体、盗播媒体和观众是体育赛事转播的参与者,每个侵权的产生无不与之紧密相连,盗播媒体与赛事媒体两者的关系如同天平左右两端,观众则是天平的游码,观看体育赛事的行为就是天平指针,三者的行为都将影响天平的指针。2014年以前,央视几乎垄断了国内外赛事转播权,并且网络科技还未迅猛发展,人们观看模式还是以传统的电视端观看为主,观众互联网普及不高,“指针”始终保持着动态平衡,2014年的46号文件出台后,央视不再“一家独大”,赛事媒体也迅猛发展,纷纷购买赛事转播权,加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盗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天平两端发生了变化。

2.2.1 赛事媒体过度消费观众致其失衡 自2014年后,国家放宽了对体育赛事版权购买的限制,各赛事媒体为了不在这场转播权“竞赛”中败下阵来,在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观众需求下,纷纷盲目的花高价竞购赛事转播权,然后通过付费会员的方式观看,这种高价垄断版权付费观看的经营模式所表现出一味追求赛事数量,却忽略了运营团队建设,节目制作中软件硬件设备低,导致节目质量良莠不齐,运营中仍单纯以赛事转播为主,自我创新意识薄弱,并且现如今赛事媒体为了填补高价竞购的“大坑”,又推出“超前点播(即VIP+VIP)”“会员专属广告”等新模式,如2019年火爆全网的《庆余年》在某媒体平台播出不久后打出会员抢先看6集,非VIP+6元/集、VIP+3元/集可多看一集,VIP+50元始终比会员多看6集,并且无论会员或非会员每集里都插入了广告且不可关闭。这种模式同样也出现在体育赛事上,如在某些平台,已经是该媒体会员想看NBA需要他的体育会员;看西甲就要开通西甲专业会员;看网球开通网球卡等,这些媒体的普通会员与其名下的体育会员两者不能互通,收费也不同,且体育会员下又按专项运动收费,即假如你是篮球和足球的球迷,想要看篮球和足球,你可能面临需要分别购买篮球和足球两个会员的窘境,专项会员模式无疑是过度消费观众,极大影响了用户体验。这种经营模式如同给赛事媒体端加重了“砝码”,天平将偏向盗播。也因此,《庆余年》于2019年11月26日上映,在次月19日网络上就出现了《庆余年》全集资源,监测泄露的剧集在全网高达3万多条,近4万条侵权链接,盗版播放次数超5万次[20]。不到一个月,近4万侵权链接说明并不是没有市场,只是媒体在运营模式上并没有考虑到消费者,这种运营模式出来后,在网上引起很大的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我是会员但我不为超前点播买单”,甚至原有会员因此举取消了续费。赛事媒体高价转播权砸出来的“大洞”想通过会员以及广告的收入弥补,但又没有把握赛事质量、用户和广告商之间的平衡,使得这种过度消费观众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于是观众的观看行为会更青睐于盗播媒体。

2.2.2 盗播媒体对利益的追求致失衡 盗播媒体受利益的驱使。我国广阔的体育赛事市场以及赛事媒体打造的付费模式,使盗播媒体看到了商机。他们将网络盗播的比赛视频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观看,再通过其他方式收回成本以赚取利益,其盈利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1)盗播媒体通过对网站的运营模式牟利,主要有:①盗播媒体在盗播网页上插播广播、广告或者售卖物品获利;②把视频播放器嵌入网络视频播放的专门网站上,吸引观众进入其网站进而引诱参与其开发的网络赌博或色情网站;③需要用户注册成为他们的用户并登录他们的网站后才能观看体育赛事;④少部分网络视频播放网站根据视频的播放时间段、内容等设立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但这些收费远低于赛事媒体收费标准。(2)盗播媒体通过网站点击访问量牟利。一些不法网站通过发展用户来提升观看率、点击率赚取高额利益,靠着明星效应,粉丝们的热捧,在短时间内就能发展上万的用户,用户点击一次链接就可以获取少则0.2元多则0.5元的广告费用收入。以《欢乐颂》为例,其中第2部在网站中更新完毕时播放量已上1503万次,如果按照每次点击率为0.2元计算,则盗播者就获得近300万的利益。这些网站往往涉及的视频类型应有尽有,用户需要什么就盗播什么。高额利润的诱导下,驱使着盗播者不断铤而走险,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50万的赔偿在巨额利润下犹如“螳臂挡车”。盗播者往往无视法律法规,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盗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外Viaccess-Orca是一家提供OTT服务和内容保护等的服务公司。该公司分析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在全球范围内的盗播事件,据统计,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共发现了40 713条盗播链接,在3个人气最高的社交平台上,共发现了14 615条盗播链接,包括Facebook上传播的8462条盗播链接和在YouTube上传播的1988条盗播链接。这也意味着有超过4100万名用户能接触到这些盗播链接。由此可见,体育赛事的盗播技术在飞速发展,影响范围之广,各界人群都能接触到盗播链接。对于部分有“才能”的盗播者来说,他们更巧妙的将别人的链接转为自己私人网站上供用户进行观看,其表现为:(1)盗播者利用相关技术将别人的视频转化成自己的视频,并将部分带有logo的视频虚化或弄上自己的logo增加自身的名气;(2)盗播者利用技术把盗播过来的视频进行处理将广告部分进行剪辑或屏蔽,在视频上播放自己的广告进行盈利;(3)部分盗播者为吸引用户,将广告直接省略掉,甚至对部分需要解说的视频盗播者会自行解说,并在解说过程中宣传自己的产品;(4)盗播者直接给出多个链接,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网络信号任意切换链接,不用用户下载相关APP,不会占用手机和电脑的内存;(5)通过微型摄影设备在比赛场地对赛事进行实时直播赚取人气;(6)盗播者购买赛事媒体会员后利用直播平台将赛事通过平台直播的方式对比赛实时播放等。这些小网站或平台几乎是什么热门就播什么,并且普遍比大型网站要流畅,其技术甚至发展到可以盗播国外的赛事,如2019年“肖华事件”后,腾讯暂停了NBA的直播,在国内没有NBA直播时的情况下,仍然有很多盗播网站依旧可以通过技术盗播了美国直播平台对NBA进行实时直播。赛事直播的时效性导致直播开始及盗播开始,直播结束及盗播结束,并且盗播媒体频繁更换网页链接,这使得相关打击盗版的部门很难获得侵权证据[21]。盗播媒体的技术使得播放便捷流畅、各赛事应有尽有以及免费或低廉的价格如同砝码重重的压在赛事媒体端,使“天平”继续倾向盗播。

2.2.3 观众的消费心理致其失衡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体育行政部门为了推广国内体育赛事从而进行免费转播。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WTO组织及北京申奥成功,促使体育赛事朝着商业化方向发展,开始注重经济效益。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与过往相比,成本直线式增长,与此同时,运动员的经济回报也越来越高,致使获得转播权的媒体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为维持收支平衡,赛事媒体不得不进行付费转播。而我国自古流传“窃书不为偷”的说法也表明大众对版权意识比较淡薄。

现阶段,我国体育球迷主要以学生为主,他们经济来源有限,而各大体育媒体付费模式不一(见表2),学生的经济收入难以支持其观看习惯。此外,观众观看体育赛事的价格与价值不符,如直播时观看的人过多导致网络堵塞使画面出现卡顿、体育赛事的竞技水平达不到观众的需求、解说员业务水平不高解说不全面或错误解说、广告不断等,这极大的影响了球迷们的观赛体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满足广大体育球迷的需求,各种盗播技术应运而生,盗播网站层出不穷。相比较赛事媒体而言,盗播媒体的优势在于无需平衡高额版权费、会员、广告商三者关系。他们的精力可更好的用于怎么服务观众吸引观众,观众想看什么就去盗播什么,不受限于版权。因此,观众就会在正版与盗版之间进行选择比较,自古“窃书不为偷”的思想,以及同样的赛事效果一个需要会员,一个免费或低价,很容易使观众在比较上会选择盗播媒体。并且用户在互联网上可以很便捷地获得各种盗播赛事资源,使人们渐渐依赖互联网无需付费或低价付费观看的便利模式。虽然正规媒体平台的收费标准相比于国外便宜不少,但对于部分经济情况不是很乐观的体育迷们以及学生来说,每年花几百才只能看该媒体拥有的版权赛事,与免费或低价观看全类型盗版赛事相比,观看正版可能并不是观众的首选。

表2 三大直播平台收费标准对照表

3 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行为的规避

3.1 做好法律、市场的宏观管理

3.1.1 明确法律性质,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打击 法律是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发展的基石,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体育赛事顺利转播的关键。而中国虽然有相关法律但因界限模糊,并未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以至在法院的判决下会出现多种判罚结果。因此,我们要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权利归属,避免出现法律的灰色地带,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一方面可见借鉴体育赛事转播发展较成熟的国外经验,如美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保护的主要途径有财产权,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英国则主要是以赛场准入权和“娱乐服务提供说”进行保护,法国则将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者权利”进行保护[22]。我国虽同美国有相似法律,但却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我们应借鉴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存在的体育赛事侵权的相关问题,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为打击体育赛事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其次,要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有效打击。体育包括很多的赛事,各赛事又有不同的特点,如体能类或同场竞技类项目的体育赛事具有现场发挥的特性,且不能“复制”过程,所以这类赛事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5],这就造成赛事侵权时,现有法律不能完全覆盖体育赛事。因此,我们应该分析各项体育赛事的特点以及现有法律,找出哪些赛事存在法律漏洞,然后有针对性的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侵权行为,如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此文件用“黑名单”的办法来监管体育市场,约束体育赛事互联网盗播。最后,明确法律归属出台相关文件时,应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如增加侵权者的赔金额、负担诉讼费、要求公开道歉等,从而使侵权者望而却步,为体育赛事转播保驾护航。

3.1.2 拓宽转播市场,推动体育赛事转播市场规范化 在我国,体育赛事的收入主要来自各种广告商赞助,占其总收入的70%,而体育赛事转播才只占到10%,体育赛事市场还有很大的拓展余地。广阔的体育赛事市场,但市场的需求与供应出现供不应求,加上赛事媒体高价会员费,这一系列刺激了盗播的产生。但要想扩大对体育赛事的发展就需要拓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推动市场规范化。(1)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开拓相关体育赛事。政府作为我们国家的管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宏观调控等手段为体育市场营造稳定规范的环境。如2014年“46号文件”要求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1],该政策在体育赛事转播发展领域总中起到了强烈的刺激作用,有效地促使体育赛事转播市场迅速发展,进而导致赛事转播成为体育行业中最有潜力变现的板块,凸显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从2000年《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规定的通知》到2014年的“46号文件”,从中可以看出政府也一直在做一些积极的举措,希望通过政策文件来扩大体育赛事的市场地位。(2)发展我国本土体育赛事,增加体育赛事多样化。2016年,NBA在中国的转播权费用每年6亿多,而CBA的转播权费每年才2000万[15],高额的国外赛事转播费使得赛事媒体增加会员费,这也就导致的观众更加偏向盗播。相比较国内赛事,转播费低廉却不受待见,我们应该增加国内赛事的开发,这不仅可以降低赛事媒体的成本,还可以发展我国本土的体育市场。国内赛事的开发一方面可以从观看人数入手,如提高篮球、足球、排球的赛事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从老少适宜的项目入手,如羽毛球、乒乓球,这些项目不仅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同时上手容易,对身体素质要求也不高。(3)还可以从中国传统体育入手,如武术在我国拥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却没有得到很好地开发[23]。这些项目的开发不仅可以从播放其赛事视频入手,也可以尝试直播技术、战术的教学,增加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开发,吸引观众的兴趣,提高观众的粘滞性。(4)稳定市场环境,打击价格泡沫。自46号文件后,虽放宽了转播市场,但各赛事媒体为分这块蛋糕出现一系列跟风炒作、哄抬价格、盲目追高、先烧钱再找模式的经营策略,这导致会员费用过高、节目水平过低、广告乱入,使得观众更愿意接受盗播媒体。因此,为避免出现价格泡沫,国家在开放市场时还应注意出台相关限制价格的政策,一旦出行跟风炒作,政府因出面予以警告或者取消其购买权,稳定公平的竞争环境,赛事媒体应根据自身实力去公平竞争,相比高价版权费多出来的那一部分又可以用来提升自身硬件,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版权费降低,则会员费下调,赛事水平增加观赛体验提高,则能抓住观众的心,那么观众也会更倾向赛事媒体。

3.2 加强对赛事媒体、盗播媒体、观众的微观调控

3.2.1 赛事媒体减轻砝码:加强自身审视 现如今,盗版频发,赛事媒体作为被侵权方在打击盗播时是否应思考以前“先烧钱再找模式”的经营方式是否正确?打击盗版应还需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1)各赛事媒体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在购买赛事转播权时各媒体间应达成某种契约,将版权价格拉回理性,避免因个人购买赛事转播权时高额的转播费使得难以盈利,如天盛2007年5000万独自购买英超3个赛季直播权,最后因经营不当宣布破产。为此,我们可以引入“共享版权”这一概念,即同一赛事多家媒体共享。2018年首届排超联赛总结过去一季排超联赛提出了“共享版权”的概念,国内8家赛事媒体一起完成了排超饕餮盛宴,数字媒体平台的观看人次达到了惊人的7.4亿[24]。这一模式可以降低各媒体的投资风险,减少前期的投入,而且多个媒体直播可以扩大其赛事的影响力。(2)可对体育赛事进行二次销售,即一赛事媒体购买版权后对拥有的版权再次售卖给其他媒体。2019年腾讯体育将篮球世界杯数字媒体版权分销咪咕,这不仅可以挽回一部分成本,还可以拥抱更多的合作伙伴,让合作伙伴一起做大篮球世界杯这个崭新的IP[25]。(3)赛事媒体应提高自身硬实力与软实力。在硬实力方面要做到引进或开发高端设备打造专业演播室并提高赛事流畅度以及高清直播,不出现卡顿,以及打造接近真实的视觉效果,如采用增强现实(AR)技术、虚拟现实(VR)技术、“OZO”360度全景拍摄技术等等。在软实力方面提升对赛事的解说能力,包括邀请专业体育解说员或者该项目的运动冠军亦或是裁判或教练,可适当将现场解说和演播室解说相结合。(4)运营模式精细化。①首先,各赛事媒体应创新适合自己经营模式,如腾讯体育的“内容+平台+营销=完整产业链”模式、乐视体育坚持“内容+平台+终端+应用”;②做好详细的市场调研,对体育赛事进行精细化包装,为用户提供幕后花絮、赛事集锦、竞技与战术评论、体育明星综艺、记录片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媒体视频,让观众觉得花钱买的不仅仅只是竞技赛事,而是一次支付赛事视频全包干;③付费方式细化、合理化、多元化更能使用户接受[26],因此根据赛事的不同、观众观赛的特点,制定单场收费、时长收费、精彩集锦收费等点播收费。因此,优质低价的赛事来源,通过自身精细化包装,再以满足用户的经营模式产出,这种优化的运行流程,势必会吸引更多用户的驻足,他们也会更加青睐于正版媒体。

3.2.2 增加盗播媒体砝码:断其源,截其流 目前互联网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侵权行为取证难度大,这就给执法人员取证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增大了版权维护的成本,导致很多赛事体育最后放弃了维权行为。因此,为了降低盗播侵权的危害,我们应该从源头严厉打击盗播行为,并加强对盗播行为的监督。(1)发展反盗播技术。在国家层面应大力发展互联网监管预防链接盗用等方面的技术,培养专业人才,对播放链接进行加密,或者是播放时隐藏播放链接,从而实现对数字内容的访问监督。建立网络链接的实名认证制度,即每一个IP地址精确对人,监测有盗播行为时,立即停运或设定停用时间禁止用户登录。在赛事媒体方面,可对体育赛事转播视频添加移动商标或字幕,注明其出处,其次做好类似暗防伪码技术,将自己拥有的赛事版权注入防伪图标,只有通过专门的设备才能在视频上看到图标。(2)加强对盗播行为的监督。盗播行为泛滥其原因是源于我国互联网系统监管不全面以及监管不到位。因此要做好互联网的监督,①首先我国要发动对互联网的监督,做到谁办网谁负责,并建立约谈制度,对涉嫌侵权的视频网站,通过约谈网站负责人对涉嫌侵权案件进行“一对一”处理[27];②赛事媒体之间加强联合,共同构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平台,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如2015年,新浪、乐视、腾讯共同倡导发起的全国第一个“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28];③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发动群众监督。如今侵权行为盛行,单靠互联网的监管往往只能杯水车薪,相关部门应发动群众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义务或有偿监督,建立有关网上举报平台,收集相关资料和线索,随后转到网监部门进行技术分析,收集侵权证据[21]。(3)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网络盗播事件层出不穷,加之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保护,使得侵权者无所顾忌,为打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求侵权网站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如若再犯,则拉入黑名单,并在网络上公开处罚侵权案例的结果;建立网上实名认证并与其信用挂钩;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等。综上,打击盗播行为不单单是哪一方就能够完全做到,只有从国家,从赛事媒体,从群众出发,发动大家的力量才能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才能“截”侵权行为之“流”,降低侵权的发生。

3.2.3 左滑观众游标:培养其版权保护意识 无论是赛事媒体还是盗播媒体,他们最终的目的都是将自己的“产品”面向观众,吸引观众。而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网上经常出现体育赛事盗播现象,加上自古“窃书不为偷”的思想,公民们在互联网上免费观看自己想看的体育赛事早已习以为常,渐渐地人们开始依赖互联网盗播这种免费的观看模式,殊不知在收看盗版体育赛事的同时,也是间接侵害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利人的版权。因此,要想规避盗播的出现,关键在于培养观众的版权保护意识。(1)作为学生观看者,首先,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群体重视版权的教育引导,从学生时期培养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其次,学生是观看体育赛事的大群体,但他们并没有单次消费几百成为赛事媒体会员的能力,与此同时学生也不具备随时能观看体育赛事的时间,因此,包月或包年对学生群体来说性价比并不高,所以赛事媒体可以通过单场收费、按时收费等收费模式来降低学生的单次消费,一来可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二来可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观赛习惯。(2)作为社会群体,首先,应通过社会教育(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介)对公民进行引导,让他们明白观看盗播赛事也是一种变相的侵权,同样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也会与个人信用挂钩,然后进一步引导公民树立起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观看习惯,自觉抵制并举报盗播网站的相关内容。其次,各大赛事媒体也应收购国内外各种优质的体育赛事,提高自身转播体育赛事的质量,并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合理的收费,从而达到吸引观众自愿付费观看的效果,培养用户观看赛事付费的消费习惯。

4 结 语

随着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在“互联网+”的帮助下近些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其侵权行为也屡禁不止,它的存在并非是某一方存在问题,体育赛事版权不完善,国内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开发不足,赛事媒体不合理的经营模式使观众觉得花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盗播媒体的便捷以及免费无不吸引着观众,同时,我国国民的版权意识不强,多数体育球迷选择在盗播网站上观看体育赛事,致使盗播者从中获利并不断更新盗播技术与原版权商网站持续抗衡,这些因素加起来导致了如今的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因此,想要很好地打击盗播行为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宏观层面上,法律作为打击盗播行为的武器,市场作为体育赛事的运行环境,两者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微观层面上,赛事媒体、盗播媒体、观众三者作为之间的参与方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只有各方面同时努力才能更好地促进体育赛事转播行业进一步的发展,也为以后的体育赛事转播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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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Multiple Causes and Avoidance of Infringemen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et

ZENG Chao, WANG Guojun, LIU Shijun, et al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7, China.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logical analysis to sort 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or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in our country, analyzes the reasons from five perspectives of macro and micro,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avoid the tor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in our country, so as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in our country.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law is not strong enough to crack down on stolen broadcas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market is in short supply, and there are loophole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event media. The audience has not yet developed the habit of paying to watch and the awarenes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leads to the rampant infringement of the broadcasting of sports events in China. In this regard, China need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ports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 and issue relevant legal documents to effectively combat infringement; To expand the broadcasting market of sports events; To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nd self-construction of the competition media; Develop anti - theft broadcasting technology, severely crack down on piracy; The audience should develop a reasonable habit of watching the games and enhance the citizens' awareness of copyright.

Broadcast of sports events; Sports events; Infringement; Network stolen by

1007―6891(2021)05―0117―08

10.13932/j.cnki.sctykx.2021.05.24

G80-05

A

2020-03-16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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