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化时代传统文化的特殊力量:儒家文化会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吗?

2021-09-16 10:06凌鸿程季与点
创新科技 2021年7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创新能力人工智能

阳 镇,凌鸿程,季与点,陈 劲

(1.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2.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北京 100084;3.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13;4.科学技术部信息中心,北京 100862)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已经系统性地转变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并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在引领整个宏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宏观创新投入与专利产出、产业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企业突破式创新等一系列创新成就。究其原因:一方面离不开基于有为政府的正式制度建设,我国政府持续地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重视,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实现微观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强激励,通过一系列创新政策、产业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充足的资源供给与动力支撑,缓解企业创新过程中的融资约束与不确定性风险[1-3];另一方面是在非正式制度层面,我国独特的文化基因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丰富的创新人才基因,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超过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在驱动国家进步与微观企业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并提出“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特别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①。尤其是在实现2035创新型国家与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征程中,毫无疑问需要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这一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且在我国这样一个正式制度尚不完全健全的国家,非正式制度的力量显得尤为重要[4-5]。

近年来,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形态的重塑,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引领的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等)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不管是在经济形态还是微观组织的运营管理模式层面都产生前所未有的颠覆性革命。更进一步地,在当前新一轮数字经济深入演化的背景下,传统组织载体逐步地被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渗透与颠覆,人类社会逐步由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智能技术主导的数智时代转变。从正式制度供给的视角,近年来面向人工智能企业发展的正式制度主要集中于政策激励性制度。2015年以来发布的一系列面向人工智能领域的产业政策与科技政策,为优化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环境提供了充足的创新资源支撑,包括《“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后2019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智能+”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根据《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9》,截至2019年2月28日,中国共有人工智能企业745家,融资总额为3 832.22亿元,排名全球第一。人工智能企业主要是利用计算法、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与产品生产的相应组织,拥有自身的算法构架能力与大数据分析建模能力成为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核心标志。面对这一全新的组织变革,既有研究关注到了人工智能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人工智能企业对低技能劳动力就业的替代效应[6]、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的动态模拟机制[7]。

但是,在基于新一轮科技革命下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移动互联技术对传统经济形态与组织形态带来较大程度颠覆的过程中,由于正式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对于这一高度动态性数字经济场域的微观组织运营管理行为的制度供给力度仍然处于薄弱环节,不管是在平台经济还是共享经济领域,一系列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异化文化频频出现,引发了数智化时代下的一系列社会问题[8-10]。相应地,在人工智能领域,近年来,一系列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创新、场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都不同程度地衍生出系列的算法歧视、算法偏见与算法垄断等负面社会问题。人工智能企业算法服务过程中的算法歧视、算法偏见与算法垄断等现象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信任危机以及对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创新的重新反思,加剧了对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创新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到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社会资源的获取。由此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压力也显著性地区别于传统企业,如何从制度层面为人工智能企业的技术创新赋能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11-13]。因此,如何从制度层面为新兴组织开展技术创新赋能,更好地为人工智能企业这一全新的组织载体获取制度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成为研究的关键议题。尤其是撬动非正式制度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力量,对于更好地为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赋能、更好地促进全社会重视创新与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际上,非正式制度中的儒家文化被视为社会价值观中最持久、最重要的隐性力量,也是社会场域中的微观个体与组织所遵循的社会规范与社会道德,对于塑造企业家精神以及促进企业获取社会合法性具有关键性的精神支柱作用,能够基于社会道德、社会认同等合法性机制,撬动数智化背景下人工智能企业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数智化时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遗憾的是,学界多从企业内部高管特质(性别、工作经历、学习经验)等探究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驱动效应,从制度与政策层面探究企业创新绩效的研究也多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外部社会信任环境、文化距离等方面着手,研究情境集中于传统企业,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对数智化时代下的全新组织载体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驱动因素尚缺乏研究[14-20]。

基于上述研究缺口,本文立足于数智化时代下全新的微观组织对整个产业组织的渗透性变革,选择人工智能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外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的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进而验证非正式制度在数智化时代下对数智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更进一步地,探究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关系中的调节效应,即正式制度对儒家文化这一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合法性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过程中的协同互补或替代效应。基于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如下:在理论层面,本文对于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之间关系的研究,弥补了传统研究忽视制度环境中非正式制度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效应研究的不足,同时基于制度融合的视角进一步验证了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之间的制度协同互补效应;在实践层面,本文首次关注了数智化时代下突出的组织变革即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问题,针对传统研究对人工智能企业的特殊性以及研究情境的关注不足,丰富了数智化时代下的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制度合法性下的制度融合观最终为促进人工智能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提供了经验思考。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 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

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下,制度成为影响微观组织创新行为的重要环境因素[21]。其中,制度环境中主要包括正式制度环境与非正式制度环境。正式制度环境主要是基于外部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与市场交易契约制度,非正式制度则主要是一种社会规范与社会价值观,体现的是长期以来整个社会场域之中共同遵守的价值规范。相对于正式制度的显性化特征,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隐性化特征,能够对所处制度场域内的经济单元与社会主体产生隐性化即潜移默化的作用[22]。在我国长达五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中,儒家文化是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远与最具广泛代表性的文化符号,其作为非正式制度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塑造整个中华民族的品格与道德思维观念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成为中华民族复兴过程中的伟大精神支柱,被视为整个中国文化中的“根”与“源”。从儒家思想的内容体系来看,主要是孔孟倡导的“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尤其是在西汉之后儒家文化处于“独尊”地位,儒家文化倡导的伦理道德、为人准则以及治国理政的信仰,成为激励微观个体与微观组织重要的精神力量。作为非正式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构成,儒家文化对于企业创新这一战略决策行为与相应的绩效表现也具有深远的影响[23-24]。

目前,学界对儒家文化于微观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效应仍然存在两种解读视角。第一种视角认为,儒家文化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激励效应,内在的机制在于儒家文化高度重视文化教育与人才培养,尊重人才与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规范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制度土壤,也为组织内的组织可持续学习与强化组织的创新知识吸收能力提供了契机[25-26]。同时,从委托代理的视角来看,儒家文化作为一种隐性社会道德与社会规范的认知合法性机制,倡导的“忠信”伦理价值与道德规范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27-28],进而有效地激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另一种视角则认为,儒家文化对企业创新存在抑制效应。首先,儒家文化倡导的中庸思想导致企业缺乏突破性创新能力或者颠覆性创新能力。创新需要基于探索性创新与利用式创新的双元平衡,但是儒家文化不走极端、稳中求进的风格导致企业难以获得突破性的创新成果,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难以产生激励效应。其次,儒家文化的集体主义思想与等级秩序思想成为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的阻碍因素,其基于“患寡而不患均”的绩效分配思想以及严格的组织内等级观念导致企业创新过程中的薪酬与股权激励效应丧失,难以对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一个有效的激励环境。最后,儒家思想中的“重本抑末、重道轻技”“天人合一”等思维不利于企业基于风险寻求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取得绝对的胜出地位;儒家文化中基于和谐主义的管理与治理思维强调被动地接受外部环境,尽量减少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冲突②③,追求平稳而非大胆创新的行事风格导致不管是个体还是组织都难以产生创造性思维,进而导致在组织创新的前端创意环节就丧失了优势,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29]。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a:限定其他条件,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H1b:限定其他条件,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产生负向影响。

2.2 儒家文化、正式制度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

企业创新是一个周期较长且环节转化过程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性活动。从知识流动的视角来看,企业创新从创意产生到最终的产品开发与产业化,本质上是知识在创新链各个环节的流动,尤其是面向探索性创新活动,对知识基础以及知识搜索与整合能力要求更高。一旦知识与技术被市场竞争对手侵占,则可能造成企业创新活动的失败,最终产品商业化过程中难以获得预期的市场绩效,甚至产生劣币驱良币的创新市场逆向选择效应。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如何为企业创新链各个环节的知识有序流动与创新主体的有序竞争提供合意的正式制度安排显得尤为关键。尤其是从正式制度中的法律环境制度来看,企业不愿持续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即加大企业研发投入与改善企业创新绩效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知识成果保护力度不足,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转型中的国家,由于正式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专利侵权、产品模仿等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且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惩治[17]。从企业创新绩效产出的视角来看,地区正式制度环境的改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基于市场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护效应,尤其是在制度环境更为完善的地区,能够有效促使人工智能企业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确定性程度降低,且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制度保障,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创新投资风险也相应降低,进而从正式制度层面为企业环境市场融资约束提供了制度环境支撑。近年来,我国在正式制度层面也加快对人工智能行业的政策支持与行业标准制度建设,如《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工业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等都涉及重点行业发展计划及人工智能应用的行业标准建设等制度环境优化举措,为人工智能行业与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正式制度环境支撑。

但是,非正式制度中的传统儒家文化在促进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是发挥替代效应还是互补效应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正式制度环境相对不健全的转型中国家,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文化蕴涵系列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与规范以及道德标准等弥补了正式制度不足的缺陷。非正式制度中的儒家文化能够基于特有的人本意识、产权规范意识以及重教化与培训的系列文化氛围与行为规范更好地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产生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协同互补效应[30-31]。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驱动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替代效应,内在原因在于在正式制度足够完善的情景下,儒家文化中蕴含的系列创新激励文化、创新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等会被正式制度予以替代。既有研究认为,在正式制度更为完善的区域,能够为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非正式制度中蕴含的社会规范与社会合法性效应提供正式制度的事前震慑与事后保障作用,进一步减少儒家文化驱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后顾之忧[28,32]。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限定其他条件,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之间产生正向调节作用,即在正式制度越为完善的地区,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越明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对于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呈现协同倍增效应。

H2b:限定其他条件,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之间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即在正式制度越为完善的地区,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负向影响越明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对于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呈现互为替代效应。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2019年中国大陆A股人工智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已有的研究对于人工智能企业的定义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一类是从狭义的视角定义人工智能企业,认为人工智能企业仅仅是从事算法开发与算法机器人服务的企业;另一类是从广义的视角定义人工智能企业,认为人工智能企业是从事大数据、算法、云计算以及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的产品开发与咨询服务的企业。例如,根据上海观察网,以人工智能、机器人、云计算、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作为关键词,在上海筛选出了13 173家人工智能企业④。我们基于对人工智能企业广义层面的定义,扩展了人工智能的检索匹配方式,进而形成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检索范围:一方面,基于企业名称直接含有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关键词为检索范围;另一方面,基于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含有人工智能的相关业务的关键词为检索范围。因此,本文基于企查查数据库手工一一检索与识别A股上市公司中的人工智能企业,如果企查查数据中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了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关键词,则视该企业为人工智能企业。具体来说,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关键词包括“人工智能”“智能化”“智能硬件”“云计算”“云平台”“云端”“大数据”“数据服务”“数据科学”“物联网”“机器人”“机器学习”等⑤。企业研发支出来源于万得数据库(Wind),正式制度来源于《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和《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儒家文化数据通过手工收集整理(包括孔庙地理位置和清代书院地理位置),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对初始研究样本做如下处理:①剔除金融保险行业样本;②剔除研究期间曾被ST或*ST的样本;③剔除资不抵债的样本;④剔除相关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517家公司1 739个样本观察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同时,为了排除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所有连续变量均在1%的水平进行Winsor缩尾处理。

3.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3.2.1 模型设定。本文设定模型(1)至模型(2),分别用于检验假设H1至假设H3,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模型(1)主要是检验研究假设H1,即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创新绩效(Innovation),包括企业的专利申请量(lnApply)与专利授权量(lnGrant),解释变量为儒家文化(Confucian),进而检验本文研究假设H1a~H1b;模型(2)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创新绩效(Innovation),解释变量为儒家文化(Confucian),调节变量为正式制度(Formal),进而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H2a~H2b;模型(1)至模型(2)中的Controlit-1为控制变量。

3.2.2 变量定义。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绩效(Innovation)。目前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的测度方式多种多样,总体来看,技术创新水平离不开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两大层面。在技术创新投入层面,目前的研究一般采用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支出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予以衡量[33];在技术创新产出方面,一般聚焦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与企业的专利产出,借鉴黎文婧和郑曼妮(2016)[34]、顾夏铭(2018)[35]文献的相关指标,用企业专利申请总量(lnApply)和授权总量(lnGrant)作为企业创新产出的度量指标,并进一步在实证过程中将企业专利申请总量+1予以对数化处理。

解释变量:儒家文化(Confucian)。儒家文化自宋代之后主要是以地方官员建造的儒家学校、孔庙、书院为文化的传播与教化载体,尤其是自明代以后书院成为儒家思想的主要传播载体。参考徐细雄和李万利[25](2020)、陈冬华等[4](2013)的相关研究,根据《中国地方志宗录》和《中国书院辞典》记载,我们人工整理出了唐代至清代省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府、州和县境内的儒家书院的具体名称和地址。然后,利用Google-Earth搜集了每个书院和上市公司的经纬度坐标。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找到确切位置的书院或者孔庙,我们基于县级行政中心的地理位置予以替代,最终基于距离计算公式计算出人工智能企业在方圆250千米内的孔庙数量与书院数量,作为衡量儒家文化的替代性指标。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进一步计算了人工智能企业在方圆300千米内的孔庙数量与书院数量,作为衡量儒家文化的稳健性检验指标。我们认为,企业注册地范围内的儒家书院与孔庙数量越多,企业所受到的儒家文化的熏陶与内化效应也就越强,它能够代表企业所受到的非正式制度中的儒家文化影响强度。

调节变量:正式制度(Market)。本文采用王小鲁等[36](2019)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2018》中的市场化指数作为衡量制度环境的指标,且该研究报告了代表市场化进程的市场化指数总评分,能够代表整个市场发育、法律制度、要素市场发育以及产品市场发育的制度建设总体状况。我们用市场化指数总评分来衡量市场化进程,该评分越高则代表市场化程度越高,相应的正式制度也就越为完善。

控制变量:借鉴阳镇和李井林[37](2020)、凌鸿程和孙怡龙[16](2019)的研究,主要选取公司财务特征与公司治理特征层面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盈利能力(Roa)、上市年龄(Age)、产权性质(State)、董事会规模(Board)、高管权力(Dual)、分析师跟踪(lnAnalyst);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

基于此,本文的主要变量以及相应测量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选择与定义

4 假设检验与结果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被解释变量人工智能企业专利申请(lnApply)的均值为2.96,最大值为6.599,标准差为1.699,足以说明样本企业中人工智能企业专利申请量具有异质性,不同人工智能企业的专利申请差别明显;专利授权(lnGrant)也大致呈现与专利申请异质性的趋势;在主要解释变量中,儒家文化中的孔庙(Conf)均值为28.3,标准差为10.784,说明不同人工智能企业所处的儒家文化强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书院(Acad)的均值为86.684,标准差为47.364,说明上市企业方圆250千米内的书院数量较多,且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性,不管是孔庙还是书院所反映出的企业所处的儒家文化的氛围与强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主要调节变量中,正式制度中市场化环境(Market)的均值为8.015,最大值为9.97,标准差为1.46,说明我国不同区域的市场化环境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正式制度环境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在公司特征变量中,不同企业的规模、负债能力以及成长性水平不尽一致,且总体样本中产权性质比例均值为0.399,说明研究样本中大部分人工智能企业为民营企业。

表2 描述性统计分析

4.2 回归结果分析

4.2.1 主效应:非正式制度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影响的假设检验与结果讨论。在回归分析之前,本文采用皮尔森(Pearson)进行变量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主要因变量和自变量、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可以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⑥。基于研究模型(1)的设定,通过多元回归模型考察儒家文化(conf)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即儒家文化能否作为企业运营环境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或者基于社会价值规范的认知与社会合法性,在儒家文化的非正式制度激励效应驱动下,企业更有自我驱动力即内在动机与组织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建立可持续的价值互惠关系,能够基于声誉激励与增进企业对利益相关方的互惠程度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过程中获取社会资源,从而验证假设H1a是否成立。基于表3的列(1~2)可以看到,儒家文化中的孔庙和书院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专利申请)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影响系数分别为0.008和0.007,说明本文的研究假设H1a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基于表3的列(3~4)可以看到儒家文化中的孔庙和书院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专利授权)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影响系数分别为0.002和0.003,说明本文的研究假设H1a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可以得出,儒家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励数智化背景下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企业与社会场域的利益相关方之间产生互信互惠的价值共创环境,获得创新过程中的创新资源支持,最终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4.2.2 稳健性检验。①基于细分专利的替代变量检验。进一步考虑本文的主要研究假设H1a~H1b即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之间的正向关系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变量替代方法对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予以替代,首先对企业专利中细分专利类型(发明专利与非发明专利)予以替代,基于表4列(1~2)的回归结果表明,儒家文化中的孔庙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产生显著性正向影响,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儒家文化中的书院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都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说明本文的主要研究假设H1a的研究结论比较稳健。

表4 基于专利细分的替代变量稳健性检验

同时,本文对测算儒家文化的距离进一步扩大,选取人工智能企业在300千米范围内所包含的孔庙与书院的数量,进一步对本文的主效应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进行回归分析,基于表5的列(1~4)发现研究假设H1a依然成立。说明本文关注的儒家文化作为非正式制度在促进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创新绩效方面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⑦。

表5 基于不同距离范围的儒家文化强度的替代变量稳健性检验

②工具变量法。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儒家文化对微观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微观企业创新水平难以决定所在地域范围内的文化强度,因而互为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并不明显。为解决遗漏变量所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参考徐细雄和李万利(2020)的研究,本文使用企业所在省份贞节牌坊数量(ZJPF)作为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回归。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儒家思想对女性传统道德观念的贞节观念影响深远,将守节上升到家族荣耀、地方荣耀甚至是国家荣耀的地位。实际上,根据麻勤(2017)的相关研究,在众多牌坊(贞节坊、节孝坊、节烈坊)中,我国贞节牌坊数量最多,可见贞节牌坊作为儒家文化对女性贞节观念的物化表现,也是儒家思想保持正统地位以加强封建统治的工具,因此,选取贞节牌坊作为儒家文化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其与女性贞操观念和儒家思想文化息息相关,但是与企业创新绩效联系并不明显。基于两阶段工具变量法对本文的主效应研究假设H1a~H1b进行重新估计,从表6的两阶段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第二阶段模型(3)~(6)中,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依然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足以说明,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本文的主要研究假设H1a依然成立。

表6 内生性检验

③调节效应检验: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调节作用(H2a~H2b)。

为进一步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H2a~H2b,即外部的正式制度安排到底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一种替代机制还是作为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验证。本文基于回归模型设定(2),分别检验外部正式制度中的市场化环境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之间产生的正向调节作用(如表7所示)。基于表7的列(2)和列(4)表明,正式制度中的市场化环境在儒家文化与企业创新绩效(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之间产生显著的负向调节效应,其中对专利申请中市场化环境的调节效应(MarketAcad)为0.207,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H2b得到一定程度的验证;但是,基于孔庙为测度的儒家文化与市场化环境代表的正式制度未能产生显著性的调节效应。足以说明,正式制度环境对以儒家文化为构成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对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建设产生替代效应。

表7 正式制度调节效应

5 研究结论与讨论

5.1 研究结论

人工智能企业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深度嵌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过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为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社会用户、公众、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了一系列数字化下的企业与社会冲突。这其中既有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在平台经济中的具体显现(如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外部性、虚假信息和数据泄露等),也有因数智化时代下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不断应用与发展所带来或加剧的新兴问题(如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算法伦理、算法歧视和算法垄断引发的社会责任分担等)。在上述背景下,人工智能企业基于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带来的技术创新的可持续性问题也由此显现。如何驱动人工智能企业与所处社会场域的利益相关方建立价值互惠与共生的价值创造关系,驱动人工智能企业更好地提升企业的创新可持续能力,成为社会关注与学界研究的焦点议题。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来看,驱动企业履行技术创新责任的研究依然立足于传统企业,缺乏对数智化时代下的平台型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问题的充分关注。同时,从企业创新的驱动因素研究来看,尽管传统研究证实了驱动企业创新的研究存在多重视角,包括由“由外而内”的外部制度驱动与行业竞争环境驱动,以及“由内而外”的内部企业家精神与管理者特征与能力驱动。但是从制度驱动的视角来看,已有研究忽视了非正式制度环境作为宏观经济运行与微观企业市场与社会活动中的“润滑剂”,在规范企业市场与社会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现有的研究忽视了数字化情境下儒家文化作为优秀传统文化对全新微观组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性。儒家文化中蕴含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等创新文化基因,且从文化赋能的视角,面对人工智能企业技术创新的诸多争议,从非正式制度层面为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赋能显得尤为重要。儒家文化作为一种认知性制度,合法性与社会规范机制在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过程中产生重要作用。更为关键的是,既有的研究忽视了正式制度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类型在传统文化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过程中发挥的替代或者协同效应,难以清晰审视不同制度类型在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异质性效应。

本文以2010—2019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考察了儒家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于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基于制度合法性理论与制度融合理论,分析了正式制度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之间可能产生的替代效应或互补协同效应。研究结果表明:①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儒家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价值认知,能够激发企业不断开拓创新,进而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研究结论依然成立;②外部正式制度(市场化环境)在儒家文化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之间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呈现出正式制度与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的替代效应。但本文的研究仍然有诸多欠缺,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本文尽管证实了儒家文化对企业创新绩效(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的影响效应,但是忽视了传统文化影响数智化背景下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内在机理。由于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制度融合效应,即儒家文化与正式制度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在数智化时代下的文化价值,因此,未来可以进一步细化研究儒家文化如何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第二,本文对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仅仅从专利层面予以考量,忽视了企业创新的可持续性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传统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的可持续性。

5.2 研究启示与局限性

本文基于数智时代下最突出的组织变革即人工智能企业广泛渗透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并对整个产业领域中的其他各类产业组织具有明显的渗透与影响作用,以人工智能企业作为全新的微观组织为研究情境,实证分析了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影响效应,揭示了儒家文化不仅仅作为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道德基因,更是作为有效规范、激励与治理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的一种“润滑剂”与“催化剂”,有利于驱动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形成价值互惠的价值共创网络关系,因此,本文在理论层面丰富了数智化时代下企业创新的驱动因素研究,尤其是基于制度融合观弥合了传统由“由外而内”的外部正式制度驱动,以及“由内而外”的内部企业家精神与管理者特质和能力驱动两种研究视角的不足。

因此,本文的研究在政策上存在两点启示。第一,在我国当前处于全面的经济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正式制度尤其是面向新经济与数字经济背景的正式制度环境建设并不充分与健全,需要高度重视优秀传统文化对数智经济时代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的重要赋能作用,进一步重新审视我国历史文化长河中独特的文化基因——儒家文化在数字智能时代的价值效应,高度重视儒家文化的内核即“仁义礼智信”在完善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环境中的独特作用,深入挖掘儒家文化中的精神内核,激励企业与经济社会场域中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方建立价值互惠关系。尤其是儒家文化倡导的“见利思义”和“人本主义”的道德伦理思想,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人才培育环境与市场交易的互惠环境,有助于人工智能企业更有动力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因此,需要充分发挥优秀传统儒家文化在数智化时代下驱动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时代价值,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独特力量。

第二,外部制度供给主体如政府,需要重视正式制度以及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相应的产业政策,以更好的激励制度环境驱动人工智能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正式制度越完善,儒家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弱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效应,说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能够产生制度之间的替代性价值。因此,政府应加快完善市场化环境并给予人工智能行业与微观企业相应的正式制度合法性支持,尤其是要加强对数智时代下人工智能企业中独特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例如,对算法、数据等知识技术成果提供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环境,为人工智能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提供直接性的正式制度环境支持,为人工智能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提供方向指引与正式制度保障。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②如在2017年9月,《人民日报》连发三篇评论,对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的算法自动推荐个性化内容的互联网业态提出了批评。为吸引“眼球经济”吸引用户的注意力资源导致所推荐内容的低俗性、虚假性,一味迎合用户而使得人工智能企业与算法应用的平台企业走向低俗、庸俗与媚俗。

③《礼记·礼运》)中提出“尚辞让,去争夺”以及《孟子·公孙丑上》提出“辞让之心,礼之端也”,可以说,不争强好胜,内心保持平和以及与周围环境的被动式和谐共处成为儒家思想的行为准则。

④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3844617568/e528356 002001r4r3?from=tech.

⑤为保证本文对于上市公司中人工智能企业的全面性,我们基于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人工一一比对,对于明显完全不符合的人工智能下技术业务范围予以剔除。

⑥由于篇幅所限,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供感兴趣的读者向作者索取。

⑦本文对于因变量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进行滞后期1期除以予以替代,发现研究假设H1a依然成立。在替代变量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运用了PSM方法以儒家文化强度高低分组,选取的控制变量中的企业特征因素寻找相应的匹配组与控制组。在共同支撑假设基础上,基于匹配后的样本考察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不管是对专利申请还是专利授权,儒家文化对人工智能企业创新绩效依然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说明本文的核心假设H1a的研究结论依然成立。由于本文的篇幅所限,相应过程与结果供感兴趣的读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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