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胜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慈善法 价值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次会议提出的“三次分配”受到众多关注。早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并指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調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当前,在我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之际,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与价值日益凸显,十分有必要对其发展予以深入探讨。
一般认为,“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的。他认为,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随后,这一概念被学界逐步接受,相关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终被党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区别于第一次分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于行政机制的强制性调节。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标是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标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参与的各要素主体,第二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民间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资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体主要以财产分配为主,这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
随着时代变迁和环境变化,人们对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1949年到1978年,“慈善”被解释为剥削阶级欺骗、麻痹人民的手段,社会对慈善持否定态度;1978年到1994年,慈善事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慈善的态度从否定转向模糊,开始设立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尤其是海外捐赠;1994年到2004年,社会对慈善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从否定、模糊逐步转向鼓励。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官方媒体开始使用“慈善”一词。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2004年到2019年,政府进一步认识到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党的文件中,这是第一次明确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2005年,政府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开始制度化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2016年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我国慈善事业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2019年至今,党和国家对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事业的认知更为深刻,将其作为收入分配调节、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践证明,平均分配并不能有效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而且由于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而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决定劳动要素的报酬,实现了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追求效率,通过竞争机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第一次分配的缺点在于容易导致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开展脱贫攻坚、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第二次分配。如果第二次分配的比重过高,不仅会抑制社会的内生动力,而且可能会导致养懒人、财政不堪重负等问题,最终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还需要基于自愿和爱心基础的慈善事业,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有效调节。总的来说,第三次分配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通过发挥三次分配对收入和财富的共同调节作用,有助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其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开展慈善教育启迪爱心;通过实施慈善项目或活动,为人们搭建奉献爱心的平台,促使爱心转化为善行。市场经济的功能在于通过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但其局限在于容易引发“公地悲剧”和贫富差距,正因如此,才更需要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弘扬责任意识和利他奉献精神,弥补市场经济的局限。客观地说,第三次分配的规模非常有限,2019年,我国内地社会捐赠总额为1509.44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仅为0.15%,占财政总收入的0.79%。即使是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2020年慈善捐赠总额4714.4亿美元,占GDP的比重2.2%左右,占财政收入的6.4%左右。然而,慈善事业或者第三次分配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资金的规模,更在于其道德与价值层面的功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社会道德滑坡,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