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博
[摘 要]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物流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了企业间的大供应链体系。这就需要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降低和避免企业各环节税收风险,文章主要论述了物流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就原因提出了几点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风险;会计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5.160
物流行业发展过程中,内部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导致税收风险提高,严重影响企业稳定发展。因此通过科学的税收管理,运用多种税收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效益,是税收风险防范的本质核心。
1 物流企业的税收风险类型
1.1 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不明确
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服务应按9%的税率纳税,从事物流辅助服务按6%的税率纳税。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是提供交通运输货物的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主要是除交通运输以外,提供不直接承担运输的货运代理、报关、仓储、装卸搬运、收派件服务等,单从字面,很容易把这两项服务内容进行划分。有的物流企业没有签订比较规范的合同或在合同中没有表明服务内容,故意将这两项服务内容进行混淆,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达到长期留抵税款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低征高扣”,引发企业骗税风险,而且服务内容与开票内容不符,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
1.2 发票开具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备注栏中应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备注栏中写明信息,否则取得货运发票的一方不得税前扣除。由此货运发票开具的不合规、不真实性,会给企业税务稽查带来风险。
1.3 收入核算不準确
由于物流企业本身涉及的成本少,能取得认证抵扣的发票不多,往往把行业的交通运输费归集为收派件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营改增”简易计税情形里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这些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才能合理享受简易计税征收率计算税额的方法。但有的物流企业在一项服务中未标明对应的服务内容,而是将全部不同的服务内容统一作为增值税简易计税收入申报纳税,以达到故意减少纳税的情形。
1.4 代开虚开发票现象多
物流行业成本最大的是人工费,其次是其他物流企业承运费,最后是汽车运输的过路费、汽油费以及日常汽车维修保养费。然而汽油费预付卡充值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趟运输业务账面出现大量的汽车加油票也不符合行业本身的收入成本比。人工个人的劳务费发票,并不能获取专用发票抵扣,这也造成了物流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形成虚开费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1.5 内部管理混乱,存在发票重复抵扣风险
物流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行业网点多,管理控制比较薄弱。财务人员在负责登记和报销时,物流员工往往取得大批量内容繁多的电子发票,在报销过程中重复报销。因为行业的特性,取得费用比较零散,费用获取也比较困难。相反,发票重复扣除,也达到了所谓少纳税的违法方法。
1.6 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
物流企业入行门槛低,从业人员文化偏低,临时工多,人员流动频繁,不愿意购买社保,企业缺少费用,在工资表中大量增加从业人数,然而企业为员工参保的反而少之又少,造成入职人员与参保人员不匹配的现象。工资表上员工工资被分散,未达到个税的起征点,也存在逃避税收的风险。
1.7 与第三方进行无票销售服务
物流企业有时存在简易计税,导致部分物流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票,造成抵税难的问题。有些企业投机取巧,与加盟商合作后产生的经营业务不开具发票,结算时实行账外无票据结算,隐瞒销售服务,造成物流行业税务核算风险。
2 物流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内部原因
(1)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不规范。财务人员在登记企业收入过程中无法获取有效的原始单据去划分收入来源税目,为此无法设置相关的收入明细账。
(2)管理和制度风险。目前物流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而且业务量多,相应的工作人员也缺少纳税意识。获取的相关成本费用发票与本企业经营收入不匹配,或者取得与经营活动毫无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
(3)合同管理不当。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往往由相关业务部门及负责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财务人员未参与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后需要支付款项或收取款项时,财务人员才见到合同,导致无法准确的判断增值税税目以及确定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4)发票管理原因。物流企业发票获取真实性是判断是否产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有些物流企业并没有充足的自有车源,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将一部分线路交由第三承包商负责,也没有签订相应合同或第三方车辆为私人车辆运货,开具发票往往不严谨,会出现提供无业务流的他人代开发票或提供一些与实际业务无关的通行费等不合规发票。另外,涉及的委托方多,无法合理区分哪一项服务内容是自身产生的成本费用,且运输耗用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即使外包运输形成“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也能索取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给物流企业偷逃税提供了方便。
(5)合同内容、形式不规范。在签订合同时,未在合同中写明对应的服务内容,单独进行列示。在一项增值税业务中,税务机关可以定义为是为同一纳税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也就是增值税混合销售,按照主税率为统一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根据合同内容把收入拆分开票,却又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达到不同的税目税率不一致,少纳税的目的。此外,金额大小合同、违规第三方合同等,都是通过改变合同金额,分割合同金额,提供不真实合同,达到缓缴税款、不缴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