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私企的财务核算探析

2021-09-14 08:57郑小丽
中国市场 2021年27期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资产

郑小丽

[摘 要]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后,私有经济开始活跃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随着私有企业的快速成长,私有民办企业解决就业的比例占据了社会就业的很大份额,对稳定社会治安起到了正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国家税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私营企业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能否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取决于财务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和坚决执行瘙爯企业会计准则瘙爲,并且合理、合法、合规地运用税法知识为企业服务。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增值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7.117

1 正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关系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的划分标准是权利或责任是否發生,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如何确定其归属期,应按照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并根据其在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来确定。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比较,由于其计算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的时间和口径不同,其结果必然导致两种方式下的财务指标不尽相同。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经济活动,然而目前一些小微私企的经营者比较习惯用收付实现制的思维来考虑企业的经济活动,因而他们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产生质疑。这就需要财务人员要有较强的财务知识,将其产生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还原,并耐心地与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沟通,让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以下是一小微私企的经营者由于对会计报表利润理解有误,所以对会计核算结果产生分歧的案例。有一企业经营者认为利润应该等于流动资产+只发生了现金业务的非流动资产,在年末核算时他认为会计利润比他预计的少40万元,经分析对比后发现是以下原因。

(1)企业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10万元,该业务导致当年企业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而经营者认为公司买了地和房屋以及设备就是公司的资产,是产生的利润购置的,所以这个资产就是利润。特别是地和房屋应该是升值的,不该折旧。这项就导致会计利润比他预计的利润少10万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真正意义是以分期费用摊销的方式抵减利润总额,这样通过销售收入来逐步收回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以便在固定资产报废时有资金更新固定资产。

(2)企业本年有人投资入股30万元,那么本年所有者权益增加30万元,其在会计核算上,利润并不增加;经营者却认为公司收到的现金减去付出去的现金等于剩下的现金,也就是企业利润,这种核算就是“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水账而已,这种核算与利润没有勾稽关系。而经营者认为只要现金增加就应该增加利润,光这一项就造成净利润与他们核算的利润差了30万元。企业会计准则还规定,如果只是进行了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没有经营活动的发生,是不可能产生利润的。如果按照经营者的习惯思维,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减去年初所有者权益等于利润表的净利润,则必须满足:汇算清缴时不能有任何调整、不能发生任何筹资活动、不能增减资本公积等。而这种特定情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经过与经营者耐心解释和沟通后,他终于知道了会计利润与他预计利润相差的原因,并且认同会计利润的正确性,会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因此,要想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必须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相关业务。财会人员要坚定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做到有据可讲、有法可依。小微私企的财务人员要加大核算与监督的执行力度,同时积极做好与经营者的沟通,更好的为各有关部门与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2 不同税种之间的区分与核算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尽可能的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中混合销售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执行者有时稍不留意就会造成不能合理区分混合销售的界限。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下面举一个2016年的混合销售行为的例子:

甲方企业委托一有资质专业安装变压器的电气安装公司(乙方)购买并安装变压器,签订此合同时乙方认为:

(1)这是一个一揽子设备安装工程,所有税率都必须按照3%的电气安装税率执行(包括变压器)。

(2)只开具一种3%的设备安装发票,不体现变压器,因为自己公司只是一个电气安装企业。

甲方财务人员提出异议:

(1)我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变压器,其中变压器设备占总价的75%以上,如果只开具3%的电气安装发票就体现不了我公司所购进的主体是变压器设备,没有了主体也不会发生此项安装业务。

猜你喜欢
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资产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国外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势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及差异的根本原因
关于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把维护作为一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