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新
提 要 平易语言是一种根据交际对象的语言实际而有针对性地调整语言使用的交际策略及结果,在政府组织机构面向民间进行有效沟通交流时具有重要意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开放透明政府建设的追求是国际平易语言运动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力。通过回顾国际平易语言运动在政务领域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进程,在简介此前业界有关平易语言优劣争议及认定的基础上,从侧重动态过程还是静态产品、关注交际对象还是交际文本等不同维度对平易语言的界定及其属性进行了新的阐释。结合平易语言运动的终极目标和政民互动交流方式手段的变化,建议:关注平易语言的施用场景,做到有的放矢;完善平易语言的创作标准,优化评价指标;重视平易语言的组织实践,推动体制保障。
关键词 平易语言;政府机构;政民交流;面向读者;交流策略
中图分类号 H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014(2021)05-0025-13
DOI 10.19689/j.cnki.cn10-1361/h.20210502
International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for Optimizing Government-to-Citizen Communication
Xiong Wenxin
Abstract Adopting plain language is a practical communication strategy in which speakers/writers adjust their language use to accommodate the literacy of the communication partners. It plays a vital part in optimizing the top-down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public. In the international plain language movements, the respect for civil rights and the building of an open and transparent government are the driving forces that shape the agenda of plain language promotion. Drawing on the previous disputes over the definition and the merits and demerits of plain language, this paper reviews the background and hist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public affairs and elaborates on the attributes of plain language from diverse perspectives such as dynamic processes, static texts and communication partners. With reference to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and the changes in the means of government-citizen interaction, some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in this paper, including employing plain language for the targeted audience, improving the writing standard and assessment parameters for the language, and establishing institutional systems to ensure the use of plain language in practice.
Keywords plain language; government agency; government-to-citizen communication; reader orientation; communication strategy
一、引 言
在政务领域,采用表述平实、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交流,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713年,瑞典国王卡尔十二世就要求大臣提交的书面文本必须做到语言平易明晰(Aspery 2006)。一般认为,20世纪60~70年代英语国家面向民间的政务交流真正推动并实践了平白晓畅、易于理解的“平易语言(plain language)运动”(Goodman & Petelin 2010)。自此以后,有关平易语言的界定、實施与评价的讨论,一直是国际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已有推进平易法律语言国际协会“明晰”(Clarity)、国际平易语言协会(Plain Languag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PLAIN)等行业组织,致力于团结政府部门、咨询服务机构及个人,通过开展平易语言写作培训,每两年召开国际会议讨论交流共同关注的问题,定期出版期刊推进理论探讨和实践进展等方式,推动了平易语言在世界各地的发展。
不能简单地把平易语言视为政府行政公文在语言表述风格上的改变,这一运动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它是伴随当代社会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开透明政府建设的进一步关注,由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发起、借助文风变革实现的一场组织管理革命。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发布第11583号行政令,设立消费者事务办公室,并要求联邦机构在面向消费者发放和披露与其利益攸关的信息材料时,必须使用百姓熟悉的措辞方式。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对公开发布的政策文本提出明晰易懂的要求(Doresett 2011)。此后,克林顿总统1998年签署改革官方话语体系的备忘录(Byrne 2008)。奥巴马总统2009年发布《透明和开放政府备忘录》,签署国会两院通过的《2010平易写作法案》,2011年签发13563号行政令《改进规制和规制审查》,试图引入平易语言推动公民参政议政,提高公共决策的公开透明度(Matveeva,Moosally & Willerton 2017)。截至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中已有23个成员国推出了各自的平易语言计划,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Deighton-Smith 2004)。当然,并非每个国家都制定有名为“平易语言”的显性政策法规,但在面向民间的政务交流领域都或多或少践行着这一原则。尤其在一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采用平易语言面向公众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使得防疫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保障,譬如日本的“简易日语”(韩涛2019;王娟,曲志强2020)。
尽管在政务交流领域推行平易语言运动已有很多实践经验,但当前国际学界对平易语言的有限研究仍多集中在政党竞选以及领导人的修辞策略选用方面,对于日常行政事务交流的语言使用关注较少(Hansson 2017)。本文试图解析平易语言运动产生的必然性,从不同维度梳理和阐释平易语言的界定、实施及评估策略,为推动平易语言运动的发展提出思考建议。
二、采用平易语言的理据
负责公共行政事务管理的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的顺畅交流,对于维护良好的国家运行和社会运转至关重要(Nuolij?rvi & Stickel 2016)。然而普通公民却经常发现影响他们日常生活的行政公文表述佶屈聱牙,令人不解。这不仅影响公共政策的顺利出台与执行,同时也动摇了公众对决策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的信心(Adler 2012)。有鉴于此,一些政府机构及有识之士倡导采用明晰易懂的平易语言撰写或改写公文,使普通公民能更确切地理解法规政策的意图及其所规定的内容,以鼓励他们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事务决议的制定与实施。这体现出政策面向全民而非少数职业精英的民主原则,明晰的语言使用往往是好的政府的评判标准之一。平易语言写作应视作开放政府的基石,若没有平易写作,所谓政府的透明、公众参与和多方协作机制就难以真正实现(Sharon 2010)。
(一)平易语言的政治正确性
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沟通协商过程中,涉事各方存在不同的语言使用现象(Williams & Matheny 1995)。作为政策主导者,政府机构倾向采用能够彰显权威的管理语言;利益集团通常选择灵活的多元语言,通过游说试图影响政策制定和实施;普通民众更多联系其所处的具体社会场景,使用社群语言表达立场诉求。这一过程如沟通交流不畅,即使原本设计再良好的合作机制也将土崩瓦解。
利益集团作为一类组织机构,本身就已配备或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来操控语言行为,在政策博弈中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涉事的公民个体在这一过程中很难找到合适的代言人,又因为权力地位的弱势及专业沟通技能欠佳,往往被忽视或排斥在决策游戏之外。对于涉及自身利益且要求严格遵循的各类公文文本,如果公民不能很好地理解,从社会公正角度来说很难让他们心甘情愿地贯彻执行(Curtotti et al. 2015)。
行政运作的逻辑本质是理性客观,基于规则做出决策。作为复数概念,公民由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构成,具有个体差异。现行刻板严谨的行政体制,与百姓多注重个人情感体验、追求自由的天性相悖(Matjie 2018)。同时,要维护政策决议的权威性,保障行政体系的运作秩序,就须对法规文本采取严格精密的规范表述,这对法规条例写作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体制内的从业者已形成一套独特的官方话语叙述体系,与百姓日常交流语言迥异,这就造成了政务交流民间适用性的鸿沟(Johannessen,Berntzen & ?deg?rd 2017)。
目前普遍认为平易语言体现了一种对人权的尊重。公民作为消费者,对于其享有的公共福利及义务应具有知情权。鉴于国民个体差异较大,要使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就应对相关服务条款的表述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处理,以适应当前普通百姓的语文能力。使用平易语言同样也是实现国家综合治理的前提,让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保证政策切实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使其乐于接受并且愿意配合遵守,从而杜绝由于理解不畅、交流不顺所形成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立(Farina,Newhart & Blake 2015; Matveeva,Moosally & Willerton 2017)。
(二)实施平易语言的必要性
若要顺畅阅读并准确理解公文内容,读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语文素质。由于各种原因,公民的语文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据统计,2013年全世界49%的成年人不具备基本的语文能力,美国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53%。这表明,有一半或以上的公民可能因语文能力欠佳而丧失参政议政的机会,进而危及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一般认为,一个人受教育程度低,语文理解能力弱,才更倾向接受平易语言。然而一项调查显示:在不同教育层次的受访者中,未受高等教育者77%选择平易语言文本;而在受过大学教育、拥有硕士博士学位和获颁法律专业学位的群体中,倾向平易语言版本者占比更高,分别为79%、82%和86%(Trudeau 2012)。尽管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或許能较好理解传统法律文本,但艰涩的行文方式仍非他们的首选,如有可能他们更认可平易语言。
对政府机构而言,平易语言不仅能吸引更多公民参与决策,对行政事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有显著的提升作用。政策制定通常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即便是体制内的雇员也因专业背景和岗位职责的不同,对政策文本的理解和执行往往存在差异(Kimble 2012)。平易语言写作同样能降低政民互动的交际成本。一个典型案例是,1990年代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采用平易语言改写向退伍军人发放的公函,结果发现,受众接获信函后不理解的比例从原有行文方式的56%下降到改写后的11%。平易语言运动的推行,一方面加速了政策部门协调及事务执行的进度,减少了相关服务人员的配置以及应付民众咨询服务的行政支出,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民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Byrne 2008)。
(三)围绕平易语言的争议
以往政策文本和司法条例的写作者对平易语言运动的态度并不一致,存在很多争议。譬如平易语言多局限在对文本写作形式与风格的关注上,较少考虑写作意图(Penman 1992)。面向公众发布的行政文本,既有单纯披露信息的通知告示,也有要求民众遵章执行的强制性规约条款。依据目标导向的不同,对文本平易度的认定也应有所区分。平易语言运动只对语言表述提出简明清晰的要求,并不涉及对内容的理解(Assy 2011)。政务系统运作的复杂性以及决策条文的规范功能,赋予了公文中的术语不同于日常词汇的含义,即便对文本的语言形式做出一些简化,仍不可能简化到普通人无须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士就能透彻理解的程度。Barnes(2006)指出行政公文中一些看似精准的专业术语,其实只是通行于部分群体的行话表述(jargon)。即使文中有些术语难以避免,但其数量也不应太多,并且还可以用同义反复等互训方式做出清晰的解释。
Tufler(2015)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出发,认为现行平易语言运动存在3种意识误区:一是痛感行政语言风格恶化,认为亟待形成规范的规定主义做法,但这实际上割裂了领域语言的继承与创新关系;二是以规范美式英语为基础的标准化处理,却以白人中产阶级的语言为依归(Davila 2012),并没有给使用其他语言变体的边缘化群体带来公正平等的机会;三是烦冗表述更易引发恶意操控的道德优越感,同样适用于对平易语言的评价,即有意作恶并不只是语言问题。
Kimble(2016)则认为政务领域的平易语言并不只是对语言的简化或纯化,而是从服务读者角度对语言使用风格的改进;面向公众颁行的行政文本,应该照顾并适应典型目标受众的语言能力,在发布前要经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试测工作,以促使民众更好地理解公文意图及内容,乐意遵照文本的指示做出相应的行动。
三、关于平易语言的界定
平易语言可以看作这样一个过程和结果:在一个特定交际场景,因交际对象的语言能力不对等,一方有意调整语言使用策略,使另一方能更好地理解其交际意图,并据此做出适当反应。落实在政务领域,交际场景是政府机构发布行政命令、公开政务信息;交际对象一方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自有一套行政话语体系的政府机构,另一方则是语言能力参差不齐、个体差异极大的普通公民。行政机构为保障大多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议政权,在草案形成和文本发布的公文写作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及时调控语言表述手段,以使受众能更充分地理解文本的意义内容,并在理解之后执行公文希望他们所采取的行动。
(一)平易语言的定义及性质
平易语言(plain language)是一种“以简洁的语言交流,即通过清晰的文字、结构和设计,使交际对象方便找到、容易理解并且便于利用所需信息”的语言形式。此处我们将plain译为平易,一则发音近似,二则《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为“(性情或态度)谦逊和蔼”“(文章)浅近易懂”,与plain language以读者为中心、致力于使语言表述更直接浅白以便理解的宗旨,有异曲同工之妙。
政务领域的平易语言运动是典型的机构话语实践活动(Mayr 2015)。机构话语是发生在组织机构中的一类言语行为,典型研究路径有会话分析和批评话语分析两种策略。前者属于微观层面,对特定交际场合具体发生的交互型言语行为实施语用功能分析;后者属于宏观层面,主要关注话语实践与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对权力关系的认知与分配。对平易语言的考察可以着眼于交际的目标宗旨以及为此所做出的语言调整努力。
(二)平易语言的类型和发展
Cheek(2010)根据关注点的不同,将业界对平易语言的评估分成3类:(1)基于数值或公式度量的类型,通过抽取并统计文本词长和音节数、句子和段落数等语言表层形式特征,代入可读性计算公式来测量其平易性指标。(2)基于文本构成要素的类型,围绕文本写作结构是否对读者友好、外部设计是否显明、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确实有效等因素来评估。(3)基于输出效果评价的类型,关注文本是否能使受众更好地理解并据此做出预期的反应。除继续关注传统文本的语言和内容特征,还应加入增强文本易读性的可视化元素,强调在从文本写作、修改到最终公布的整个流程中,不断对目标用户进行理解测试,以验证文本的可用性,并执行相应的改进措施。
Schriver(2017)则将平易语言运动研究的发展分为3阶段:1940~1970年主要探索以词句表层特征为代表的文本可读性测度;1980~2000年转向可用性探索,引入篇章分析以丰富对文本组织结构及内容的考察,强调与文本匹配的信息设计,便于受众透过直观形式更好地理解原文意义,以促进公文信息内容的可及性;2000~2015年在延续前期文本可读性和可用性探索的同时,突出读者对文本信息内容的可信任性问题,强调以读者为中心,通过合适得体的表述和简洁真诚的叙述策略,促成受众理解并愿意相信文本内容,主动配合遵循行政文本所述规约。
四、考察平易语言的多重维度
尽管当前各家对政务平易语言认定的侧重点不同,但梳理起来可以概括为不同的考察维度,如关注文本还是关注受众,评估过程还是评估结果。静态视角着眼于最终完成并已提交给用户的行政公文产出的结果,动态视角则把它看作政府机构为适应交际对象而调整语言使用策略的实施过程,譬如明确交际意图、评估受众接受能力并做出相应的语言调整。
Cheek(2010)、Schriver(2017)关于此前平易语言研究与发展的综述,可以表释如下。
表1中,A体现的是基于文本可读性公式对平易语言的判定,B反映的是基于文本构成要素的平易语言实施,主要是语言学家根据已产出文本的静态语言特质所提出的定量和定性研究。C多是文本写作从业者从专业交流角度提出的解决方案。其中,B和C有相当一部分关注点是重叠的。作为信息发出方的政府机构,综合考虑希望传达的中心意思和接收信息的涉事民众的知识背景及语文能力,在文本写作的各阶段,对可能影响信息传递的内容、语言及形式等要素加以控制和测试,以更好完成信息传递的文本写作。
(一)从结果视角评价平易语言产出
从最终产品角度来评估文本语言的平易性,主要是提取文本外化的显性语言特征,尤其是计算机能够准确识别、直接提取的表层语言形式,据此进行相关的计量统计。这是一种相对客观的处理手段。在语言教育领域,为评价教材对学生的适切程度,開发适合不同语文能力读者的分级读物,研究者曾经研制出众多文本可读性计算公式。尽管有研究表明,内容、风格、外部形式和篇章组织方式等因素都会对文本的平易度产生影响,但内容、形式和组织方式很难定量处理,因此对多数文本还是采用计算机程序容易把握的风格特征来评判。针对一个待判定的文本,提取相关语言特征变量,代入这些可读性公式,得到一个统计分值,再将这些分值映射到不同的语文能力等级,借此来评估文本的难易程度(Zamanian & Heydari 2012)。当前很多政府机构都采用可读性分级指标来测试行政公文的难度。
语料库语言学对自然真实的文本进行定量分析,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策略(Sinclair 2004)。搜集不同类型的文本材料,识别并分析其使用的高频共选模式,有助于找出对内具有一致性、对外具有排他性的区别特征。语言单位的高频共选模式突破了以往可读性公式中只把有限的、离散的语言单位作为独立变量的缺憾,便于全面完整地把握连续文本的语言统计特征,对准确理解行政公文的行文风格有促进作用。当然,现有文本处理技术还很难完全由计算机来自动实现,这有待于语言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的共同努力。
(二)从过程视角规范平易语言写作
平易语言也可以看作一种使政务交际活动顺利完成的语言使用调节手段。面向民间的政务交流活动,交际一方是组织机构及其代理人,另一方既可以是非特指的公众,也可以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交际形式既可以是面向公众的口语或书面交流,如电视讲话、新闻发布、法令颁布和信息公告,也可以是面对面的个人事务办理或信息咨询。行政组织机构发起或应对这些交际活动,目的是推动行政决策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个人利益,这种交际的言语行为本身就是政务行政管理的一种实践活动(Hansson 2017)。
针对政务领域要求民众配合的行政命令及规范文本,Faulkner et al.(2019)提出了一个如何提升民众顺应性的“启示”(INSPIRE)框架模型,包括:文本希望达成的目标意向(Implementation intention);确立写作典范(Norms);凸显关键信息(Salience);尊重读者,体现决策的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激发受众循章办事的意愿(Incentives);增进可信性和可接受度(Reputation);便于理解且易于实施(Ease)。这一框架从政府组织如何有效影响公众的视角,对公文设计与写作的各方面注意事项进行刻画,试图使涉事民众在理解并认可文本的基础上,达成政务交流的预期目标。
平易语言运动是一种权威机构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是对原有官方话语体系的变革。以往行政决策发生在组织机构内部,面向对象多是体制内的精英及其从业者,行文方式有其固有的模式。写作者多经过专业培训并对此熟稔于心,或出于对传统行政文化的遵从,或出于个人固有习惯,撰写面向民间的公文时并没有很强的自觉意愿,往往坚持原有的写作套路,使得平易语言的贯彻难以落实。因此政务领域的平易语言运动需要有组织机构的强力推动,有相关的规范指南、技术培训和评估测试体系,来保障这一运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三)从对象视角判定平易语言可用性
1.基于文本可读性的平易语言判定
采用文本可读性公式法处理的对象大多集中在文本较低层次的语言成分与属性上,例如提取词长、词频、词语音节数、句长、关联词语数等数据,通过不同加权运算得到一个定量结果,以此评估文本的可读性。但当前若干有限且离散的表层形式特征尚不足以反映文本语言的复杂性,因为文本并非由简单句子拼合而成,而是由包含内部逻辑组织关联的篇章组成。新研制的可读性公式引入了语义和篇章结构的复杂度变量(McNamara et al. 2010)。但文本可读性的计算结果只体现为文本写作风格的语言特征数值指标,并没有考虑读者对文本的认知理解,即它只强调语言作为载体的客观属性,忽略了沟通交流不同对象的可接受性问题(Penman 1992)。
文本层级性(text leveling)研究试图在文本语言特征的复杂性和读者的阅读水平之间建立关联(Dzaldov & Peterson 2005)。早期方法利用教学大纲规定的不同水平学习者应掌握的词汇与语法点,考察它们的分布属性,代入可读性公式相应的变量进行计算,再根据结果将其划归预先确定的不同等级(Dubay 2004)。这是一种依靠已定级的离散语言单位的复杂度对动态文本实施难度评定的模拟方法。但如何遴选对评估结果预测力大的指标,如何评价这些单位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影响,即如何优化待选取的语言特征及特征组合,以更好地预测文本可懂性,这些仍在探索之中。另一种方法是针对已标注理解难度等级的文本集,采用有指导的机器学习技术,寻求合适的语言特征及其特征组合,输出结果为某一文本的难度等级得分或难度排序(Vollenwyder et al. 2018)。由于考虑到阅读者理解的因素,文本层级性的划分及确定更能反映待确定的文本相对于某一水平读者閱读理解的难度。
2.基于文本构成要素的平易语言写作
文本构成要素法不再局限于孤立的表层语言特征,而是从文本组织结构、设计形式、信息内容和词汇使用等不同写作要素考察,进一步丰富了文本可读性评价的指标体系。要素法更偏重文本的写作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制定对读者友好的设计与写作指南,规范良好行政公文的写作过程。
规范性或信息性行政文本的写作属于政务领域的技术写作,与日常话语在话题设置和沟通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与以娱乐或教育为主的创意写作在服务目的和写作手法上也不尽相同。政务行政文本已形成一种专门文体,通常由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和实践的专业人员按照专门的写作规范才能完成。这类文本通常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容易理解、没有差错且以受众为中心(Tebeaux & Dragga 2010)。
行政文本写作者根据写作实践已总结提炼出一系列规范性写作指南。平易语言行动与信息网络(Plain Language Action and Information Network,PLAIN)组织2011年已发布《联邦平易语言指南》(Federal Plain Language Guidelines,2001)修订版。该指南涵盖了5个方面的主题:(1)明确交流的目标意图与受众的语文能力,据此构思和撰写与其相适应的文本。(2)按照用户阅读理解的自然顺序,依据主题重要性和急迫性的程度组织安排内容,辅以显豁的结构化形式,以突出希望引起关注的信息内容和指令要求。(3)写作上的具体要求包括:用词通俗易懂;避免不必要的术语;尽可能使用简单的主动句式;合理安排篇章段落,保证每段都有主题句;列举具体实例阐释抽象的意义;利用图表形式替代冗长的文字表述。(4)互联网内容的写作应照顾网民浏览体验,利用网络超文本和跳转链接等手段,提升信息可及性与交互性。(5)测试贯穿整个写作周期,测试题目不仅包括语言形式,还包括受众能否快速理解文本内容。
这种推荐性的规范指南,既总结了文本写作者的实践经验,又融入了语言学本体研究、用户认知理解等多学科知识的成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事实上它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机构雇员遵循平易写作法案的一个重要参考。
五、对平易语言运动发展的思考
行政决策有其科学性,平易语言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Laursen 2009)。但它能充分释放政府对公民的善意,通过平易语言写作使更多民众了解与其利益攸关的法规条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议政权,其结果是保证民主决策的程序正义,疏解政民矛盾,树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良好政府形象。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要求政府机构采用社交媒体与网民实施互动,这是当前政府数字化服务转型的重要途径(Mergel 2016)。针对平易语言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至少要关注以下3点。
(一)关注平易语言的施用场景,做到有的放矢
各种平易语言写作指南迄今多数还是剥离具体交际场景、目标意图、文本类型和交际对象的高层次抽象的语言用法。而平易语言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情境下因交流双方专业知识和语文能力不对等,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而采取的语言因应策略。对这一策略的实施应根据交流场合、目标任务、沟通主题和交际对象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
当前采用平易语言书写的政策决议和信息披露主要是以书面形式、面向非特定人群的非现场交际,并没有囊括所有语言交际形式。口语交流传统上多用于面对面的现场交际,受众相对受限,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增长,借助官方门户网站及现代多通道交互技术,尽可能使用为更多人掌握并使用的口语交流将会是今后平易语言运动发展的一个方向。
文体是受社会文化情景影响,面向特定交际活动的可预测、规约化表述的体系(Giltrow & Stein 2009;Barron 2015)。Mergel(2013)提出一个网络信息时代政民互动的分类框架。根据机构行政事务“透明、参与与协作”的使命,利用单向推送(push)技术披露政务信息,履行通报告知义务,满足公民知情权,这是信息告知类文本体现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表现;借助双向拉动(pull)技术,为政民交流的互动设置行动指引、接受并处置反馈信息,这是动员和规范公民依法依规“参与”社会活动的体现;通过双向交流活动的设计,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建设一个社会公共决策的“协作”网络,是实现政策制定程序正义的手段。这些不同交际目标的事务活动分别具有陈述性(如信息通报)、说明性(如行动指南)、劝说性(如决策协作)等文体特征,在不同公文文体写作中需要有不同的处理策略。
面向政府组织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其雇员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非个人事务的交流,从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效率出发,兼及交际双方的知识背景和语言能力的匹配程度,可以采用更专业化的语言表述。但政务信息面向公众的披露和政策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为受众理解、认可并接受才能发挥效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需要其配合执行的行政规定,就有必要采取明晰的平易写作,以减轻用户的认知负荷,使其快速准确地理解文本内容及交际意图。
即便面向公众的政务交流,也应注意公众是个集合概念,仍需考虑受众的对象范围及属性特点。例如针对退役军人发放福利政策的信息告知函,就应充分关注这一群体普遍的语文能力状况,尤其要照顾文化素养较低、身处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采取与其理解能力相适应的语言表述来撰写相关文件。针对作家等语文能力较高的群体发放的有关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行文则又另当别论。数字化时代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传统纸版的文牍管理不同,无论是政府机构面向特定人群發送信息和征求意见,还是接受公民个人的信息查询或意见反馈,这些政务文本信息的存储管理和检索提取都需借助计算机等设备完成。这是一种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人际交流方式。对以自然语言为介质的政务信息进行理解与处理,在当前智能语言信息技术精度尚不足以支撑的前提下,使用没有歧义、句式简单的平易语言改造文本,对于提升政务信息的计算机处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政务交流系统的平易语言处理都是一项值得尝试的努力。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蔓延,因对病毒传染途径的无知和防控措施的不解,世界多国发生社会性群体恐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信息沟通问题。Mishra & Dexter(2020)考察了15个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疫情信息,发现所有网站的文本可读性都至少在1个指标上超出普通人的阅读能力,95%的网页文本在全部5项指标上都超纲。不采用平易语言准确普及病毒传染知识和传播防控隔离信息,有可能造成流行病管理的失控和社会恐慌。我国语言学者积极应对,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推出了《疫情防控“简明汉语”》(汲传波,李宇明2020)。这一产品针对的对象就是生活在中国、希望了解疫情相关信息,但汉语阅读能力较弱的外籍人士,为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发挥平易语言的重要作用提供了一个典范。
(二)完善平易语言写作标准,优化评价指标
以往平易语言多局限在书面语的政务文本写作领域,较少扩展到口语使用。当前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随着电子政务系统和数字政府门户网站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信息公开和意见征集活动都以网络形式展开。以网页呈现的电子文本传播更快,更具时效性和交互性,同时网络组织结构的超媒体和超链接属性,使得网页比静态纯文本具有更丰富的呈现形式和内容组织方式。加强对网民的浏览体验和查询习惯的调查,有助于提升网络信息利用的有效性。目前各国平易语言解决方案都已将用户界面列为设计元素,并将其作为提升信息内容可理解性的重要考察因素。
平易语言认定标准的发展从专注考察传统单一的文本语言形式和结构复杂性,扩展到关注以文本为基础“以言行事”的语用功能。毕竟语言只是一种工具,借助语言形式以达成某个目标是这一言语行为的动机所在。各种平易语言写作指南都是来自从业者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采用自上而下规定主义的简化写作清单。尽管这些指南可能经过部分读者的测试反馈并修正,但仍是一种典型的写作者居高临下的单向视角。施测对象只是从广大受众中抽取的有限样本,能否代表总体情况仍有待确认,受测文本也只是特定话题、特定语体类型的体现,并非全集,基于此形成的评价结果能否泛化迁移依然存疑。将平易语言的判定标准从以写作者为中心转向以读者中心是当前业界的共识(Garwood 2014)。不仅要考察读者对被试文本可接受度的主观表态,更重要的是检视他们在真实世界的实际表现。通过用户测试访谈得到的第二人称数据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据此而来的结论及建议,其确切性尚需斟酌(Widdowson 2000)。利用大规模客观真实的语言事实材料建设语料库,对高频复现的共选语言型式(type)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一个言语社团总体或特定类别成员的语言使用特点。互联网上的海量语言数据保证了语料库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其中两类语料库尤其值得关注。
一种是大型通用语料库,包括门户网站和流通度及传阅度高的媒体语料,这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输入材料,影响人们对语言的理解和使用;同时也包括各类网络论坛及个人自媒体等产出的大量自制内容,反映普通网民的实际语言使用状况,可用于建模分析网民的共性和个性语文能力,为平易语言写作选取合适的语言表述风格。
另一种语料库是用户针对政务文本的反馈及机构修订完善的材料,可以借此考察百姓如何依据日常义的语感来理解政务交流的特定信息表述。这是平易语言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Slocum 2012)。根据文本所涉领域、交际目标和语体属性,结合受众职业、语文水平和年龄等自然属性,可以考察受欢迎的文本表述特点,将其引入平易语言写作指南。这类语料与政务交流任务直接相关,并且可与原有文本版本进行比较,对于指导同类政务文本的写作更有针对性。但对用户自然属性的分类与标识以及针对修正文本适用人群的标注质量和数量仍需提升。
(三)重视平易语言的组织实践,推动体制保障
政府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权限,规约国家和社会运作规范,其运作流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经长期运行,已发展为相对固化的专业领域。进入这一体制的成员在日常办公、内部协调和事务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自身特有的文化。面向体制外的大众采用平易语言交流,势必改变他们习以为常的工作习惯,这就会涉及文化的改变(Strickland 2013)。若没有强有力的持续推动和鞭策,这一进程很难推进(Kerr 2014)。
很多国家已经出台有相关法案或规定,要求政府机构雇员与民众交流时必须使用平易语言,并从法规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等各个层面给予条件保障。例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两院通过的平易写作法案,并签署行政备忘录,命令联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各自部门平易语言法案的落实,建立机构间的官方议事组织来协调平易语言事务,制定《联邦平易语言指南》,对公务员进行相关技术写作的培训,通过测试评比和奖惩措施来检查各部门的平易语言实施成效。
要使政策落实,除了直接行为主体的执行外,必要时还可借助外部力量的支持,购买社会服务。譬如美国《联邦平易语言指南》等规范标准就得益于学界和社会组织的努力。很多民间团体还积极向各州层面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游说倡导平易语言的益处,召开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从业经验,设立咨询服务机构,推出面向各类人士的平易写作培训课程,协助研制开发平易语言的评判标准。这些宣传和鼓动对于唤醒全社会对平易语言运动的认识,推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加强平易语言立法与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例如,自平易写作法案推动以来,美国非营利组织“平易语言中心”被授权每年对联邦机构执行该法案的成效进行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这一举措有力促进了该法案的实施。
与美国等国出台有成文的平易语言法案、运动开展有法可依不同,在一些国家和跨国家组织内部,平易语言写作的推进只能依靠提升机构和雇员的自觉性来实现。欧盟有24种官方语言,很多政策文本需要从作为主要工作语言的英语译成多国文字。佶屈聱牙的公文写作方式给翻译人员正确理解并准确表述造成巨大困难,进而影响法规文本的翻译效率和质量。欧委会教育、文化、多语言和青年事务专员瓦西利乌(Androulla Vassiliou)在2010年歐盟委员会“明晰写作运动”(clear writing campaign)启动之初就指出,这一活动若要真正取得进展,首先必须得到各机构最高管理层明确且有力的支持,建立并持续改进严格且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培训及技术支持(Oreilly 2014)。
李宇明(2013)指出,与教育、媒体及公共服务领域相比,中国行政领域语言政策发文最少,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他认为领域语言规划应支撑国家语言政策,建立与工作质量相关的领域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运作机制应当是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国家职能部门指导,专家队伍学术支撑。李宇明(2016)从语言、语言知识、语言技术3个方面,贯通运用、学习和研究3个维度提出语言生活的九大范畴,对于指导学界平易语言的学理研究、业界平易语言运动的实践探索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我国语言学者已经关注到平易汉语在突发公共事件的语言应急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李宇明2020),并身体力行地完成了以平易语言原则为指导的《疫情防控“简明汉语”》等战疫产品的研制与推广(李宇明,赵世举,赫琳2020)。这一重大的战疫语言服务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国学者关注语言生活、语言研究为国家服务的家国情怀,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由此引发的语言应急与社会治理关系的思考必将提升全社会对平易汉语的认识,推动我国平易汉语运动的常态化研究和发展(王春辉2020)。
六、结 语
平易语言运动作为一种国际潮流,在众多国家已经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面对新冠疫情,我国语言学界提供的“战疫”语言服务也成功证明了这一点。政府权威机构自上而下有意识地通过适应普通公民语文能力的语言调整,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接受更多民众的理解和监管,对于预防腐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众的顺应性具有积极作用。
有了良好的动机之后,科学实施并将其贯彻落实便是平易语言运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对平易语言的认定除了语言层面的复杂度和可读性指标外,针对普通民众对不同类型政务交流的认知理解的偏好,需要做出更好的科学研究。在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对平易语言的判定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平易语言运动的实施,有赖于政策法规的完善和从业者打破固有思维习惯和文化传统,借助科学制定的规范指南和工具,自觉自愿地在日常事务交流中践行。
同时应该注意到,除了政府机构放下身段,在公文写作中尽可能多地照顾到语文能力弱的受众,采用平易语言写作外,另一种解决政民沟通不畅的策略是提升民众的语文素养,使得更多国民具有阅读和理解行政法规文本的能力。近年来挪威政府推出一项语言政策,强调继续在社会各层面推行平易挪威语,同时也提出对公民进行语言教育的要求(Johannessen,Berntzen & ?deg?rd 2017)。从这个角度上看,平易语言的“普及”和公民语文能力的“提升”是实现政民和谐沟通的终极解决之道。
參考文献
韩 涛 2019 《日本的“平易语言”政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9)》,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编,北京:商务印书馆。
汲传波,李宇明 2020 《〈疫情防控“简明汉语”〉的研制及其若干思考》,《世界汉语教学》第3期。
李宇明 2013 《领域语言规划试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期。
李宇明 2016 《语言生活与语言生活研究》,《语言战略研究》第3期。
李宇明 2020 《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语言应急问题》,《语言战略研究》第2期。
李宇明,赵世举,赫 琳 2020 《“战疫语言服务团”的实践与思考》,《语言战略研究》第5期。
王春辉 2020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语言应急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第3期。
王 娟,曲志强 2020 《“简易日语”与救灾应急》,《语言战略研究》第5期。
Adler, M. 2012. The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P. Tiersma & L. Sola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 67–8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spery, M. 2006. Plain Language for Lawyers (3rd edn.). Sydney: Federation Press.
Assy, R. 2011. Can the law speak directly to its subjects? The limitation of plain language.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38, 376–404.
Barnes, J. 2006. The continuing debate about “plain language” legislation: A law reform conundrum. Statute Law Review 27(2), 83–132.
Barron, A. 2015. Public Information Messages: A Contrastive Genre Analysis of State-Citizen Communication.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Byrne, D. 2008. Writing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 plain language. Busine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71(1), 88–92.
Cheek, A. 2010. Defining plain language. Clarity 64, 5–15.
Curtotti, M., W. Weibel, E. McCreath, et al. 2015. Citizen science for citizen access to law. Journal of Open Access to Law (1), 1–64.
Davila, B. 2012. Indexicality and “standard” edited American English: Examining the link between conceptions of standardness and perceived authorial identity. Written Communication 29(2), 180–207.
Deighton-Smith, R. 2004. Regulatory transparency in OECD countries: Overview, trends and challenges.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63(1), 66–73.
Doresett, M. 2011. Government writing, public documents, and the art of plain language. The Community Planner 1(3), 4–16.
Dubay, W. 2004. The Principles of Readability. Costa Mesa: Impact Information.
Dzaldov, B. & S. Peterson. 2005. Book leveling and readers. The Reading Teacher 59(33), 222–229.
Farina, C., M. Newhart & C. Blake. 2015. The problem with words: Plain languag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rulemaking.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83(4/5), 1358–1409.
Faulkner, N., K. Borg, P. Bragge, et al. 2019. The INSPIRE framework: How public administrators can increase compliance with written requests using behavioral technique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79(1), 125–135.
Garwood, K. 2014. Plain, but not Simple: Plain language Research with Readers, Writers and Texts.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aterloo.
Giltrow, J. & D. Stein. 2009. Genres in the Internet.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Company.
Goodman, M. & R. Petelin. 2010. Considering plain language: Issues and initiatives.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15(2), 205–216.
Hansson, S. 2017.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 In R. Wodak & B. Forchtne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Politics, 326–341. London: Routledge.
Johannessen, M., L. Berntzen & A. ?deg?rd. 2017. A review of the Norwegian plain language policy. In M. A. Wimmer, H. J. Scholl, M. Janseen, et al. (Eds.), Electronic Government 2017, 187–198. Cham: Springer.
Kerr, K. 2014. A Study of the Plain Writing Act of 2010: Federal Agency, Writer, and User Appropriations of U.S. Plain Language Policy. Phd dissertation, 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
Kimble, J. 2012. Writing for Dollars, Writing to Please. 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Kimble, J. 2016. A curious criticism of plain language. Legal Communication and Rhetoric 13, 181–191.
Laursen, A. 2009. Plain language: A panacea of linguistic quality assurance? HERMES-Journal of 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 in Business 22(43), 203–218.
Matjie, M. 2018. Bureaucracy and personality. In A. Farazmand (Ed.), Global Encyclopedia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 Policy, and Governance. Cham: Springer.
Matveeva, N., M. Moosally & R. Willerton. 2017. Plain languag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plain language. IEEE Transactions on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60(4), 336–342.
Mayr, A. 2015.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In D. Tannen, H. Hamilton & D. Schifrin (Eds.), The 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 755–774. Chichester: John Wiley & Sons.
McNamara, D., M. Louwerse, P. McCarthy, et al. 2010. Coh-Metrix: Capturing linguistic features of cohesion. Discourse Process 47(4), 292–330.
Mergel, I. 2013. A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social media interactions in the public sect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30(4), 327–334.
Mergel, I. 2016. Social media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the U.S. federal government.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33(1), 142–148.
Mishra, V. & J. Dexter. 2020. Comparison of readability of official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about COVID-19 on websites of international agencies and the governments of 15 countries. JAMA Network Open 3(8), e2018033.
Nuolij?rvi, P. & G. Stickel. 2016. Language Use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State. Budapest: Hungarian Academy of Science.
OECD. 2013. OECD Skills Outlook 2013. First Results from the Survey of Adult Skills. Paris: OECD Publishing.
Oreilly, E. 2014. Clear Language Means Better Government. Address at Clarity Breakfast, 15 May, Europe House, London.
Penman, R. 1992. Plain English: Wrong solution to an important problem.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9(3), 1–18.
Schriver, K. 2017. Plain language in the U.S. gains momentum: 1940–2015. IEEE Transactions on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60(4), 343–383.
Sharon, S. 2010. Stewardship and usefulness: Policy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based transparenc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27(4), 377–383.
Sinclair, J. 2004. Trust the Text: Language, Corpus and Discourse. London: Routledge.
Slocum, B. 2012. Linguistics and “ordinary meaning” determinations. Statute Law Review 33(1), 39–83.
Strickland, P. 2013. Trying to change institutional cultur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clear writing campaign. Clarity 69, 4–5.
Tebeaux, E. & S. Dragga. 2010. The Essentials of Technical Communic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rudeau, C. 2012. Achieving clarity: Eight data-driven tips for legal communication. Michigan Bar Journal 91(9), 50–51.
Tufler, S. 2015. Language ideology and the plain-language movement: How straight-talkers sell linguistic myths. Legal Communications and Rhetoric 12, 195–217.
Vollenwyder, B., A. Schneider, E. Krueger, et al. 2018. How to use plain and easy-to read language for a positive user experience on websites. In K. Miesenberger & G. Kouroupetroglou (Eds.), Computers Helping People with Special Needs, 514–522. Cham: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Widdowson, H. 2000. On the limitations of linguistics applied. Applied Linguistics 21(1), 3?25.
Williams, B. & A. Matheny. 1995. Democracy, Dialogue, and Environmental Disputes: The Languages of Social Regula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Zamanian, M. & P. Heydari. 2012. Readability of texts: State of the art. Theory and Practice in Language Studies 2(1), 43–53.
责任编辑: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