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莉铭
摘要:本文从探讨并介绍国外信托的起源及由来入手,分析了我国信托发展所处的时期,并从国外信托的发展中得到了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尤斯制度;转型调整;职能
一、国外信托的起源及由来
纵观信托发展史,学界在信托起源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还是众说纷纭的状态。但相对具有权威性的主流观点是,英国是信托的发迹国,现代信托制度是由最早的尤斯制度演变而来。
最早信托是从民间私有财产委托他人管理时开始的。信托概念的出现以及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我们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3年罗马Augustus时代。在罗马法典里,信托遗嘱条例阐述了委托他人转赠遗产的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由财产所有者制定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并让他继承自己的财产,随后再由他将该遗产转移给自己愿意增与的人,如果继承人对继承不享有权利,则可以把财产委托给第三方处理”。该条例还规定了必须指定罗马人为继承人。日后该制度流传下来,并传入了英国,在英国形成了尤斯制度。该制度中有罗马法的缩影和烙印,如收益权以及信托遗赠制度,其实施的客观条件包括私有财产的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尤斯”是英文USE的音译,意思是“代之”或“为之”。原意是“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或“为第三者领有财产权”。早在公元1世纪,基督教就产生了,并迅速在欧洲和中东地区流传开来。当时,信教的人会在临死前将土地等财产捐赠给教会。到了中世纪中叶,英国的诸多信徒也把以土地为主的身后财产捐赠给教会。这样一来,教会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而由于当时教会的财产可以豁免徭役和租税,这势必影响到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君主得到的贡献物越来越少,同时也对王国政治统治造成了威胁。为了阻止这种事态的继续发展,英王亨利三世制定《没收条例》。其中强调需在君主与诸侯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土地无偿赠与教会,凡是有人擅自出让或赠与,就没收其土地。这个条例一经颁布,马上引起了所有信徒的不满,而且当时在英国,大部分法官自身也是信徒,但他们不敢违抗。随后,他们创立了尤斯制度用于对付该条例。具体的做法就是:“如果要将土地赠与教会,那么就先赠与给第三者,并对第三者表明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教会的利益,当时的受赠者都是社会上受尊敬、信任的人,他们日后会将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转交给教会”。这样做实际上是第三者替教会管理或使用了土地,实际上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是教会,这么做同样也维护了宗教团体的利益。由于这种制度同样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导致在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尤斯条例》,该条例宣布将使用土地的受益人视同为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与其他土地一样禁止捐赠给教会,也禁止赠与家族成员。然后,为了应对该条例,人们又另设了一个财产所有的假受益人,以规避该条例的限制。直到19世纪,此信托关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被反映出来,上升为法律关系,受益权归属到财产权范畴,尤斯制度也就发展并演变成了信托制度。简而言之,尤斯制度是帮助他人管理产业,他人享有受益权。起初创设这一制度是出于保障宗教利益的目的,最初管理的范围只有土地。由于社会不断进步,此制度被推而广之,引用到动产和不动产、社会公益、个人遗产等方面,财产内容趋于多元化,不只是土地,货币等也被纳入其中。信托作为一种具有盈利目的的经济活动,也由无偿的道德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美国信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由民事信托过渡到营业信托,信托公司应运而生,这是现代信托的雏形。随后这一制度被引入到欧洲、亚洲等地。上世纪20年代,信托输入了我国。
二、国外信托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各国之间的社会发展背景、文化历史、政治制度等均有较大区别和差异,再加上经济发展上有较大不同,这就导致信托在各国的发展历史有所区别,但通过研究能够看出存在共性,如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20》中提到:“我国信托业先后共经历了 5 次整顿,分别发生于 1982 年、1985 年、1988 年、1993 年和 1999 年,从 1979 年至 2000 年,这一阶段被称为探索整顿期,随后 2001 年至 2006 年为制度规范期,以人民银行一法两规的出台为标志,2007 年至 2017 年,信托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以银监会发布新两规为主要标志,2017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剧烈变革及国内金融环境的快速转换,导致信托行业的改革压力不断加大,2020 年因为疫情突然出现,再加上监管力度有所增强,对其转型升级起到推动作用。”
(一)普及大众的信托意识,重建信托形象
国外信托业之所以蓬勃发展得益于信托观念,其信托观念是以普及大众为主导,使得信托业快速崛起,發展根基较稳、定位精准。由此可见,信托公司想要持续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于取信于民。对于我国,一是在改革后要给民众留下好印象,争取赢得民众的认可与信任,改善信托业在民众眼中的形象;二是要促成行业协会的落成,制定行业规则准则,实现行业自律,增加信托的科普工作,让更多人了解信托,认可信托。
(二)合理定位信托的职能,回归信托本源
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特征,学习发达国家所长,补我国之短。学习的经验及运作方法等要注意本土化处理。
1.财产管理职能
从基本功能上看,能够达到理财的目的,也就是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帮助委托人打理财产,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货币信托与实物信托均涵盖在内,均为财产管理功能的一种体现。我国信托业不能忽视这一点,要着重发挥出这一功能,使信托业走向正轨。
2.融资职能
信托业具有融资的作用。其同信贷有较大区别,信托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主体较多,涵盖:一是委托人;二是受托人;三是受益人等,既有直接融资的特性,也有间接融资的特点,为两者的综合表述,同时兼顾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该方面我国可向日本取经,发挥出这个职能,为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把信托作为融通长期资金的金融机构。
3.服务职能
所谓服务功能,表示的是信托业有服务的这一功能,包括咨询、规划服务等,如帮助市场主体设计有效的信托计划。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费用越来越昂贵,这主要源于现实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此种情况下,交易主体出于交易成本考虑,需要提前掌握有效的数据信息,避免投资效益得不到保障,此时投资咨询等服务就有很大的市场缺口,所以应运而生。服务职能对经济的稳健发展具有内在驱动力。
4.社会投资职能
具体而言,是以信托为媒介和工具来达到投资的目的。据悉,不少国家的信托机构有投资业务,而且业务发展的较好。站在信托机构视角看,一是要有投资权;二是投资计划及投资路径要提前设计好,这是财产管理的前提保障。在我国,此业务一直都是核心业务之一。
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设立基金会,愿意死后将财产捐给社会。尤其是人们思想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人热衷于公益。客观上看,由于大多数人的知识水平受限且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因此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的愿望。在许多发达国家里,信托机构代理经营了大部分的办学基金和慈善机构。在笔者看来,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扶贫基金等有望划到信托业中,交给信托机构去运作。
(三)扩充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据查发现金融机构跨界合作早已不是新鲜事,不少机构为了扩大规模体量、增加营收,很早就选择和其他企业携手合作。对于信托企业而言,若是想要使自身的销售额和利润有所增加,尤其是个人信托,可同银行或证券公司联手,交由其代卖。一来使业务的覆盖面有所增加,成本得以控制;二来迎合受众所需,更加便民。
(四)进一步开拓国际金融市场
信托机构和业务的逐渐国际化意味着信托公司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拿日本来讲,其将合作方向放在了国际金融市场,合作成果显著:一是使本国的信托业的规模得以拓展;二是使日本信托业务辐射到国际市场,效益有所增加。因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度与广度逐年递增,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較为可观,相信会有不少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的信托领域,为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赋能。信托企业要善于抓住时势,同国际金融企业联手,运用国际先进管理方式方法,使我国信托业能够打开国际市场的大门。
(五)结合市场特征,实现信托业务多品种经营
1.开展个人金融资产信托
根据笔者收集的信息资料,发现国外信托业务中有很大比例是个人信托业务,但联系我国的发展实际,发现涉足这一业务的信托机构数量较少。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个人金融资产信托的市场缺口较大,实操性与未来发展前景均比较可观。作为信托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做好全民科普,让更多人了解信托业务的本质,明白何为信托,重点布局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板块。
2.发展国有资产及基础设施信托品种
第一,虽然我国国企改革成效不错,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还没有找到应对之策。而信托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运作。以国有资产的特性作为出发点,设计和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信托方案,以国有股权管理而言,可实行表决权信托等。
第二,联系实际发展经济,可知基建是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其特性鲜明:一是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多;二是投资回报较高。作为信托公司,可以推出相关的基建信托品种。优势在于:一是可以改善信托机构的社会形象,能让人们改观看法;二是基建属于朝阳产业,未来收益较高。
3.积极开展公益信托业务
国外的专项基金管理多是信托机构在操盘,日本就是典型代表。当下我国的公益基金数量不在少数,但此类基金并非是信托机构在运作和操盘。进一步来讲,控制上述基金的部门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科学有效的运作方法和策略;第二,缺少专业对口的人才,更不存在理财专家;第三,资金利用率较低,不少资金闲置,效益很低。鉴于此,我国可以学习日本,将公益基金交给信托机构打理,而且要引入监管机制,使基金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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