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
【摘 要】目的:临床分析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治疗中针药结合治疗方案的运用效果。方法:采用回顾性方法分析,选取本院自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收治的66例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患者为研究对象,根据治疗方法分为对照组(33例,给予纯中药治疗)与研究组(33例,给予中药+针灸+点刺放血治疗),比较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发作频率及疼痛度。结果:研究组患者的临床疗效明显高于对照组(P <0.05)。治疗后,研究组患者的发作频率、疼痛度明显低于对照组(P <0.05)。结论:中针药结合治疗方案用于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治疗中,具有較高有效性。
【关键词】原发性三叉神经痛;中药;针灸;效果
原发性三叉神经痛也称之为三叉神经痛,是临床较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多发于中老年女性群体,三叉神经痛以一侧面部三叉神经分布区内反复发作的阵发性剧烈痛为主要表现[1]。三叉神经痛多发生于中老年人,右侧多于左侧,临床表现为短暂的剧烈疼痛、撕裂样疼痛、刀割样疼痛、容易反复发作等特点,持续时间为1分钟~2分钟,直接影响患者生活质量[2]。当前,临床采用西药治疗,虽在疼痛控制上有一定疗效,但远期疗效欠佳。本文现将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治疗中针药结合治疗方案的运用效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所选来源于本院自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就诊的66例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患者。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此次研究。根据治疗方法分为对照组(n=33)与研究组(n=33),对照组,男性10例,女性23例,年龄37岁~65岁,平均年龄(52.14±4.34)岁,病程1年~7年,平均病程(4.15±0.90)年。研究组,男性12例,女性21例,年龄38岁~76岁,平均年龄(53.16±4.26)岁,病程1年~8年,平均病程(4.33±0.06)年。两组基本资料经统计学分析,无显著差异(P>0.05)。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纯中药治疗。采用清胃散加减治疗,药方:川芎30g;天麻、当归、钩藤、地龙各20g、蜈蚣2条;生地、桃仁、赤芍、红花、甘草、紫胡、桔梗各10g。适当随症加减,虚者、久病体虚者添加黄芪、黄精各10g。若为血瘀为甚者,则添加丹参10g;若为风邪偏胜者则添加全蝎10g。每日1剂,水煎取汁400ml,分早晚饭后2次服用。连续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7日)。
研究组:给予中药+针灸+点刺放血治疗。中药治疗方法与对照组相同。(1)针灸方法:选取患侧关冲穴、商阳穴、至阴穴、双侧太冲、三阴交穴。患者取坐位或卧位,采用75%的酒精常规消毒穴位,取0.35mm×40mm的毫针刺入穴位。直刺进针,得气后留针30分钟。每日施针1次,每周5次,以10次为一个疗程。连续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10次)。(2)点刺放血:耳尖、耳轮4次,选取患侧耳部的耳尖、耳轮四穴,用手揉搓十几秒到数分钟,直至局部充血潮红。局部消毒后,采用7号注射器针头,快速点刺0.1寸~0.2寸,轻轻挤压周围,出少量血,每日1次。连续治疗2个疗程(1个疗程10次)。
1.3 治疗疗效评价
治愈:患者临床症状均完全消失,随访6个月内无再次复发及不良反应。显效:患者临床症状有所减轻,疼痛度减少2级以上。无效:患者临床症状未改善,甚至加重。总有效率=(治愈+显效)/例数×100.0%。
1.4 观察指标
随访6个月,观察及比较两组患者的发作频率及疼痛度。
1.5 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研究组临床疗效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 两组治疗前后的发作频率及疼痛度比较
治疗后两组发作频率及疼痛度均降低,并且研究组变化幅度大于对照组相应变化幅度(P<0.05),见表2。
3 讨论
中医认为原发性三叉神经痛属于“面痛”、“颊痛”范畴,风邪与风火是主要发病机制[3]。采用清胃散加减治疗,药方中的川芎为相应的归经药物,治疗少阳经的头痛,具有疏风通络止痛的效果。天麻具有熄风化痰、定眩止痛的功效;当归、赤芍、红花等具有行气活血、化瘀止痛的功效。诸药联合,可达到能祛风邪、调气血、止疼痛的作用[4]。同时给予针灸治疗,关冲穴具有泻少阳热邪的作用;商阳穴具有清阳明经的作用;至阴穴有扶正祛邪的作用。临床配合刺络放血疗效倍增共同达到扶正祛邪,通利三焦,清热泻火之功效。
综上所述,中针药结合治疗方案用于原发性三叉神经痛治疗中,具有较高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杨阳.针药结合治疗原发性三叉神经痛疗效观察[J].实用中医药杂志,2018,34(11):9-10.
[2] 熊海洋.微血管减压术与部分切断治疗三叉神经痛临床对比研究[J].临床研究,2017,25(7):59-61.
[3] 吴宏达,孙燕.温针灸结合傍刺下关穴治疗原发性三叉神经痛的临床观察[J].中国中医急症,2019,28(8):1457-1459.
[4] 王晓峰.观察原发性三叉神经痛运用中医针灸治疗的临床效果[J].中国医药指南,2018,16(14):19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