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会计法》修订中对政府会计规范的思考

2021-09-13 17:04田闯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5期
关键词:修订会计法规范化

田闯

摘要: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在利益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出于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其规范化运行的目的,我国的《会计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促使政府在会计核算及实施中一系列的规范化改革。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规范化

一、《会计法》的发展历程

(一)《会计法》的出台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实施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会计制度。此种会计制度的显著特征就是集中与统一。对社会各单位会计施行的行为规范,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颁布。这种中央集中统一的制定原则适应了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恢复的需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78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随后,全国会计工作最高主管机构地位的恢复使得我国经济社会的会计管理工作渐渐进入正轨。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前期经济环境对人们思想的制约,导致会计人员在施行新的会计原则进行工作时受到重重阻碍。此时一般性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计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经过几年的推进,终于在1985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会计法》,自此我国的会计统一规范化工作步入了正轨。

从整体上看,我国《会计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中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是规范会计核算方式并对会计过程进行监督。此次《会计法》的颁布,在法治层面上正式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正式地位,此举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会计工作及经济发展都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会计法》的修订

1992年,在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指导下,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会计法的通知,正式开始了《会计法》的修正工作。199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法修正草案,并从修订案公布之时实施。这是对《会计法》部分内容第一次进行修正。此次修正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会计规范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指导下对会计法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次修正主要涵盖会计法施行范围、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会计监督及责任归属等,并对其它一些内容进行了优化或补充。

1993年我国修正会计法之时,也是我国吸收和发展发达国家会计经验的时候,此后我国才逐步开始建立与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条件相匹配的会计准则体系。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性及市场地位都在提升,企业财产的产权关系也越来越被重视,因此对会计法的修正与完善迫在眉睫。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修正后的会计法。这次会计法的修正涉及范围广、变动大,还有很多创新,构建起了一个更加完整的会计制度规范化体系。

2000年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也促使政府治理体系的变化,这时会计工作的重点就应转变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上。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新形势的变化,需要完善的监督控制体系来防范腐败风险。此次的会计法修正准备工作做得更加全面及完善。国家财政部广泛搜集听取社会各界各部门的意见,并且运用一系列的调研方式进行广泛地社会调查。只为更加全面完善地促成会计法的修正工作,最终于2018年年底将会计法修正草案提交上了国务院。

二、从《会计法》修订获启示

我国社会的经济管理工作离不开会计的支撑,而会计法则是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从会计法的修正历程中也可以看見会计法也在不断顺应时代的发展,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变化。从会计法的数次修正历程中,也可以获知一些启示。

(一)相关法规的制定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种工具,有效地利用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若对其使用不当则会制约并阻碍经济提升的速度。因此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条件下,为会计工作提供行动准则的会计法就需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并且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信息的透明化处理等也促使会计行为标准的改变,以此来适应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

(二)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

由于会计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往往牵动着很多利益相关者的神经,在这一过程中很多人不惜弄虚作假,以此来获取不当利益。因此为解决会计造假,保证会计过程及结果真实、完整,是会计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化电子技术运用于会计工作中,新变化都需要会计法适时地调整,从而才能规范新的会计工作流程及工作方法,确保其在一个规范化的体系内进行工作。

(三)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会计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及法律震慑性,但是从其多年实施下来的结果看来,会计法的威慑力有限,在会计工作中一些不合理现象仍然无法消除。这主要是由于当前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不够明确,追究问责时往往无法做出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其次是会计法中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条款往往无足轻重,因此一些人仍然有恃无恐进行会计造假。因此会计法要增强其作为一部国家正式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增强威慑力。

三、通过《会计法》对政府会计规范的思考

(一)构建完善的内容框架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纵深发展,《会计法》的完善及修订应该顺应这一变化。以往的行事准则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需求。此时就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内容框架,并根据框架进行新内容的填充。如:扩大《会计法》规范范畴的对象,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营利或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机关等。现代的会计工作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在现代信息技术的背景下,会计工作时信息的获取、存储与处理等一系列流程都具有同一性。而《会计法》则可以囊括不同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一个规范化的制约,以保证各行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其次,明确《会计法》制约主体的会计行为,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明确监督与控制的内容框架,明确各个不同组织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及应遵守的会计规范,使政府能够有效地进行会计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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