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管某夫妻生育一女小刘。2016年,小刘购买了一头小猪,取名“佩奇”,后由小刘照料并慢慢长大。2019年8月,小刘因病去世。小刘生病期間,刘某夫妻打算将宠物猪转送他人,女儿小刘为安慰父母,以留作纪念为由,让刘某二人继续抚养“佩奇”。
2021年1月,宠物猪“佩奇”被易某和项某私自屠宰,双方各分猪肉70斤左右。刘某与管某遂将二人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和项某未经允许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给刘某夫妇造成了财产损害,故二人依法有权要求易某和项某进行损害赔偿。同时,从女儿小刘去世一直到今年,刘某夫妇仍在抚养该宠物猪,并没有将其出售,可见该小猪的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而是寄托了刘某夫妻对已故女儿的记忆和思念。由于易某和项某的不当行为,造成该宠物猪的永久性灭失,给刘某夫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易某和项某应当赔偿刘某夫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