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回应了一些公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
草案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音响器材的,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執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据新华社8.18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