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
法律对于宠物的保护是缺失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甘当“铲屎官”的养宠家庭已经越来越多。《2021年上半年中国宠物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与市场调研分析报告》显示,有近70.0%的中国消费者,曾经养过或现在正在饲养宠物,还有10.8%的消费者目前正在计划养宠。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新兴产业的崛起:宠物托运。
然而,这个“新鲜事物”给消费者带来的,并非是便捷和放心,还有更多的糟心。因为市场的良莠不齐,导致服务出现了各种乱象——没有正规合同、没有正规的托运流程、托运时间延期、托运中随意临时加价、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承诺与实际不符等等,更严重的,是托运宠物的伤亡。
空运成陆运,谁给的权力?
就在前些天,有位网友发文称,其交付了2600元费用,选择了一家叫“广州帮帮宠物托运”的公司,约定以空运的方式将自己的金毛犬Siri从南京托运到贵阳。然而,该公司疑似为赚差价,欺瞒顾客,擅自更改了宠物托运方式,由空运改成了陆运,导致最终自己的爱犬因中暑心脏衰竭死亡。
在后续的沟通中,该公司一开始拒不承认,后在该网友拿出相关证据后,改口承认擅改了托运方式,所给出的解决方案非常简单:赔偿现金6000元,或重新为其购买一条狗。一周后,该公司声称,此事是其员工接的私单,且该员工已经离职。
Siri的遭遇,并非宠物托运市场乱象中的第一例,应该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在网站上随手一搜,就会出现多例媒体报道,仅在2017年,就有某航空公司托运宠物犬在航空器后舱门打开后逃离,遭到围捕身受重伤;还有一起委托深圳某宠物运输公司从深圳至武汉的托运,当家属到达机场接机时,却被告知宠物已经死亡。当然,也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前一阵,被广泛讨论的“宠物盲盒”。
而这些乱象的背后,都映射出整个市场的混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标准的行业规范。商家可以有恃无恐,而消费者选择将宠物托运,好像也成了“开盲盒”,只能将爱宠的命运交由“运气”。
那么,对宠物托运机构而言,就完全没有约束了吗?
有。但违法成本过低,特别是和所带来的收益相比,几乎是“稳赚不赔”。
比如前文提到的,2017年那起委托托运宠物死亡的事件。当事人也曾与航空公司进行多次交涉,但得到的回复是,可以以每公斤100元的标准,按宠物狗体重给予赔付。
没错,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外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还有一起某航空公司暴力装卸导致宠物犬死亡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是:退还800元托运费、赔偿损失财产(宠物犬)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Siri之死,托运公司该如何担责
在此次Siri的事件中,法律关系其实也并没有那么复杂。
基本事实是,Siri的主人与托运公司达成协议,实际构成了货物合同法律服务关系,约定在支付相应费用后,托运公司通过空运的方式将Siri安全送达目的地贵阳。但托运公司擅自将运输方式由空运改为陆运,且未能安全送达。
从现有公开透露的证据来看:首先,托运公司违反了《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托运公司单方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违反了当事人真实意愿。当事人可以主张托运公司的合同违约,按照违约责任来主张权利,比如要求退还运输服务费用、赔偿财产损失(宠物市场价值)。
同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涉事托运公司欺诈消费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进行相应赔偿。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丧葬费、其他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如果宠物主人能证明购买价格,那么通常按照购置成本价格计算,以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还未发现有支持赔偿宠物饲养费用的案例。不能证明价格的,通常根据市场价值酌情认定。而在航空运输案件中,则按货物法定限额计算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都并无明确标准,需根据过错程度、后果等情况,酌情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主张侵权对当事人而言,举证责任会比较重。
从行政处罚来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涉事托运公司可能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托运公司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根据该法规定,动物运输应当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同时,对于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及容器也都有明确要求。目前来看,托运公司及承运公司均未遵守该法规定。从法律责任来看,违反运输备案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托运公司还涉嫌诈骗罪。托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事实(约定空运但实际陆运),在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使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并支付了2600元费用,最后因虚构事实导致财产损失,已经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只是,诈骗罪的起刑标准为3000元,还差400元,但可以找其他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联合起诉,因为诈骗的金额是可以累计的。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但从目前来看,公司推脱涉事工作人员已经离职。
宠物保护也应有法可依
考虑到诉讼成本,以诉讼达成的赔偿对于消费者而言真的不多。
目前,宠物在法律上还只是被作为“物品”,因此赔偿也是按照折算的物品价值。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几乎只有面向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宠物的保护是缺失的。针对宠物托运,目前也仅有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有所提及,其余的情况,只能根据《民法典》货物运输合同相关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来找到相關的适用条款。
这,就是亟待改变的现状。
宠物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它所承载的情感,实际上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所以,我们期望不久的将来,对于宠物托运市场可以有更完善的制度规范,对于宠物可以有更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毕竟,所有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应该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在Siri的事件中,我们还看到了舆论的力量,看到了公众的愤怒。其实,让公众愤怒的,更多的是涉事公司对于生命的漠视。
但也有一些声音说,“不就是一条狗吗”?
是的,它是一条狗,但真的不只是一条狗,不只是一个被标价的物品。它和你我一样都是生命,对宠物的主人而言,它还是朋友,是家人,是情感的寄托。
每一条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敬畏。
事发之后,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希望,这会成为一个契机,填补监管的漏洞,整治行业的乱象,推动市场的健康规范,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悲剧。
毕竟,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道德进步水平,可用其对待动物的态度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