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原型视角下侠义公案小说的叙事机制研究

2021-09-11 02:37张爱萱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盐城224005
名作欣赏 2021年27期

⊙张爱萱[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盐城 224005]

引言

中国之侠义、公案小说,原分两途。至清代二者合流,出现了侠义公案小说,此类小说把底层民众对清官的向往和侠客的憧憬合二为一,表现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随着内部矛盾的不断加剧以及整个官场的腐败,企图依靠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来进行权力矫正已无能为力;而引入一向被统治阶级视为“犯禁”的侠客,既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底层被压迫民众的心愿,缓和了日益尖锐的矛盾冲突,又宣扬了封建道德,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性。总体上,该类小说以在权力原型的沉淀下,表征为一致的叙事模式和固有的叙事规律,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权力失范下的权力矫正,但由于缺乏从制度上根本的变革性,因而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权力及权力原型

权力魔力与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普遍的原型观念之一,上古时权力源于巫术,被赋予某种神秘力量,从而被部落先民敬畏与崇拜。“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巫觋通神,从而垄断了世俗政权的最高权力,其权威性、神圣性不可亵渎。从多神演变为一神后,神即上帝或天,而皇帝即“上天之子”、真命天子,君权神授演变为天授,为君主的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外衣。周朝开国之初认为取代殷商正是得益于天佑:“惟时怙冒闻于上帝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命……”从君主到百官,权力来源于天授,并被划分为不同等级,“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甲骨文的“王”字为斧钺之形,而斧钺在中国古代属于礼器。礼器主要用于祭天地神灵,由此可见王的神秘力量与上古巫术宗教的紧密联系。自君主而下,百官以及不同层级的权力也因此被赋予了天授神予的神圣权力。马克斯·韦伯在分析中国古代权力体系时认为“拥有官职者以及官职候补者”拥有“巫术性的神性”,因此,人们的文化观念里普遍形成了对权力的膜拜和敬畏,奠定了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权力本质上就是资源的社会化分配,人们对权力的痴迷也就顺理成章了。贾谊曾言:“高下异,则名号异,则权力异,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则冠履异,则衣带异,则环佩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泽厚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食饮异,则祭祀异,则死丧异。”权力在这里被符号化了,它化身于不同级别的衣食住行,就连官员本身也被权力符号化了。

根据原型具体表现形态的不同,可以将原型分为主题类原型、意象类原型和叙述程式类原型。以此为分类标准,主题类权力原型即官民的对立和抗争,是文化中比较稳定、比较普遍的内容意蕴;意象类权力原型即官僚阶层形象,如弗莱所言,文学作品中的象征修辞手法的使用,它往往代表着一个意象,并可以被看作某个作家的主观经验,或者文学作品的组成部分。“大地”“母亲”等意象在不同文学作品中反复出现,实际上它已经成为嵌入在人类文化结构中深层次的原型。意象类权力原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表现为对官僚阶层的刻画,如《儒林外史》中所描写的一大批官僚阶层形象,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叙述程式类权力原型主要表现为“权力失范——权力质疑——权力矫正”。比如在中国文学中,清官与贪官是权力原型的一体两面,贪官对应着权力失范,清官对应着权力矫正,其中内蕴着丰富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意义。

二、侠义公案小说的权力原型表征

侠义公案小说作为封建社会晚期产生的文化作品,其中沉淀着中国传统的文化原型,形成特有的汉民族文化心理结构。这种沉淀本质上来说是不同民族在某一具体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体现了该历史环境下群体的共同信念和情感,并规制着群体的认知方式和感知模式,使他们的观念、思想和行动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因而具有令人称奇的“魔力”。“谁说出了原始意象,谁就发出了一千种声音,摄人心魂,动人魂魄,同时也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摆脱了偶然性,转入永恒的领域。”因此,从原型的视角理解侠义公案小说其背后的深层动力为中国文化中权力崇拜,从而形成了权力的原型的征用和构建。具体来说,侠义公案小说受权力原型支配,影响着整个小说文本的主题、人物形象塑造及叙事机制。在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侠义公案小说具有了新的表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权力原型主题

就权力原型的主题来说,官民的对立和抗争是权力原型的核心主题,在社会矛盾的激化下,官民对立成为一种共同的集体无意识。权力的分野即官民的对立,中国古代社会由此确立了“官—民”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如《管子·小匡》言:“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又《淮南子·齐俗训》:“是以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农工商,乡别州异,是故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兴,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这种结构化的分野直接导致了对权力的膜拜和推崇,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官与民被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层,而且“官”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拥有相当多的特权,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实际支配者。或者说,官与民形成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两者构成了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官逼民反”“民不与官斗”等俗语不仅反映了官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优势地位,而且也体现了“官民对立”的矛盾。官民对立反映了权力失范下,官僚与民众矛盾的激化,而且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在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官民的对立和抗争被转化为清官和贪官的对立和抗争;同时,侠客作为权力体系之外的力量被纳入到清官体系共同参与权力的矫正。传统的官民对立和抗争被转化为贪官和清官侠客的对立抗争。《三侠五义》主要讲述包拯在白玉堂、展昭、欧阳春、韩彰等侠客的协助下,为底层百姓沉冤昭雪,除暴安良的故事。原型主体的改变体现了主流意识形态针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某种程度的调和,企图以清官、侠客等形象来缓解民众的不满,并给予他们以希望。

(二)权力原型意象

侠义公案小说,塑造了典型的清官形象,后世影响很大。以此为原型改编的戏剧、小说、电视剧等不计其数。《三峡五义》塑造了一位铁面无私、不畏权势的清官形象。其中包公在侠客们的帮助下平冤狱、“铡庞昱”、“除藩王”等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包公成了主持正义的化身,被底层百姓视为“包青天”。由于现实的昏暗、官场的腐败,底层百姓被官僚欺压、上告无门,只能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能够为自己沉冤昭雪、洗刷冤情,因而成为主持正义的精神寄托。底层百姓出于认知上的局限,只能把祈求公平正义的希望寄托于极个别清官的廉洁自律以及敢于以贪官做斗争的勇气和能力,因此具有极大的负面效应,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失范”的意识形态灌输,缺乏真正对制度和权力本身的反省和勇气。因此,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主题——“官逼民反”,在历朝历代引起社会的动荡而又绵延不绝。

(三)权力原型叙事

权力原型在中国文化中主要原型意象是官僚,官僚发展到宋代变成清官与贪官。贪官与清官代表权力的失范和权力的纠正,是权力原型的两个不同侧面。贪官与清官在中国文化中意象丰富,其代表包拯和海瑞可以说是最典型的意象代表。从侠义公案小说中对清官与贪官的叙述程式来看形成了“权力失范——权力质疑——权力矫正”固定的叙述模式,这种模式形成的根源是受到意识形态的支配。在该模式的支配下,侠义公案小说带有模式化的叙事痕迹,这也体现在该类小说情节同质化严重,以道德说教为主,以主流意识形态的“忠义”为核心,进行情节的展开和铺叙,小说缺乏个性化、创新性,因而在后期逐渐走向没落,或者分化为其他类型小说,缺乏时代的生命力。

三、情节结构的模式化

侠义公案小说作为一种类型化小说,在小说情节的设置上,叙述的展开方式上以及人物的刻画上,普遍存在着某种模式化倾向。而且与中国古代小说相一致的是,普遍存在道德化说教的倾向,突出表现在小说中矛盾冲突的解决更多依赖的不是法律和制度的公正,而是个人道德和能力的完善,呈现出二元化对立的思维模式,即“正与邪”之间的生死较量,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侠义公案小说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在这场“正与邪”之间的生死较量中,与其说是法律获得了胜利,还不如说是人格、意志、操守、信念获得了胜利。就权力矫正而言,主要依靠于权力体制内的清官和权力体制外的“侠客”,两者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约束能力,具有一定程度儒家“内圣”色彩的人格操守。……于是,在侠义公案小说中,具有道德主体意志的人格力量被异乎寻常地凸显出来,法律秩序被传统道德秩序所取代了。笔者尝试以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理论为依托来进行分析:

(1)A正项(贪官):清官和贪官代表权力的一体两面,贪官是权力失范的表征,清官则是权力矫正的表征,两者是矛盾对立的。权力从有序走向无序,需要权力体系内部力量进行矫正。随着晚清后期,整个官场的集体腐败,权力失范引发的内外部矛盾越来越严重,首先是一大批反映官场小说的问世和流行。《官场现形记》塑造了黄道台、胡统领、羊紫辰、冒得官等贪官,他们作为“权力失范”的原型形象,生动形象向读者展示了官场腐败,官员堕落败坏,贪得无厌,道德沦丧。在侠义公案小说中,贪官作为“邪”的一面被充分展现出来。

(2)B负项(清官):权力失范必然需要权力矫正,而权力矫正不是依靠制度建设、法律保障,而是寄托于清官,希望通过清官来主持正义,净化官场,恢复权力本有的秩序。《施公案》主要描写施仕伦出任江都县令、顺天府尹时的断案以及与贪官污吏、权豪势要、强盗凶寇的斗争,表现了大众把希望寄托于“清官”来进行权力矫正。清官作为“正义”的化身,与贪官作为邪恶的化身,被建构在正邪二元对立的道德框架中,这本身就反映了时代的局限性,依靠传统道德的自我约束必然带来权力矫正的失败。

(3)-A否项(非贪官):非贪官项本身应该是支持权力矫正(清官)的有生力量,但随着整个官场的腐化堕落,在“无官不贪”的官场,清官反而成为少数异类,孤家寡人,被整个官场排斥。清官成为官场中的势单力薄者,得不到有效支持,只能靠自身道德人格力量勉强立足。

(4)-B否项(非清官)。该项主要是指帮手,清官的辅助者,由于权力体系外不能获得有效的支持力量,因而侠客作为权力体系外的有生力量被引入权力体系之内,成为清官(权力矫正)的辅助力量。同时,该项还具有超越二元对立,并进入新的意义系统可能。“非清官”超越权力秩序之外,从整体上对整个官场进行否定,也即对权力原型的否定。

从以上分析中,侠义公案小说中的人物类型非常符合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型,该模型是在普洛普对俄国童话故事研究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格雷马斯认为,围绕着主体的欲望,六个行动元被组织一个有机结构中。这六个行动元对应着三种基本模式,目的、欲望或追求,即主体/客体;交流,即发送者/接受者;帮助或阻碍,即辅助者/反对者。就侠义公案小说而言,以清官为主体,以权力矫正为客体,贪官及其整个支持者构成了反对者,侠客作为清官的辅助者构成了正义联盟。因此,其叙事机制主要表现为“权力失范——权力质疑——权力矫正”,呈现出格雷马斯符号矩阵全否定格局。随着情节在否定中不断前行,小说的意义也得以深化。侠义公案小说在权力原型的支配下,以清官(权力矫正)为中心,在正邪二元对立的架构下,引入了侠客这一权力体系之外的力量,并企图用侠客来对权力失范进行矫正。“侠以武犯禁,儒以文乱法。”侠客作为权力体系的破坏力量,在侠义公案小说中被改造为与清官合为一体共同对抗贪官,从而进行权力矫正。它反映了权力体系内部矫正力量的失衡,需要从外部引进力量,显示出封建社会晚期权力体系失范的不可挽回性。

结语

权力原型是特定文化或意识形态的产物,打上特定历史时代的印记。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也可能具有负面效应,阻碍人类精神的发展。权力原型沉淀下的清代侠义公案小说,以固有的叙事程式进一步陷入权力内在机制的运行之中,而难以超越权力体系之外,这就导致把权力矫正寄望于少数清官和民间的侠义之士。这本身是不现实的,因而带有很大的时代的局限性。

① 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13页。

②③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00页,第400页。

④ 〔德〕韦伯:《儒教与道教》,王蓉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9页。

⑤ 贾谊:《贾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页。

⑥ 夏秀:《原型理论与文学活动》,山东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毕业论文,第57页。

⑦ 叶舒宪:《探索非理性的世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8页。

⑧ 李山译注:《管子》,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9页。

⑨ 顾迁译注:《淮南子》,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88页。

⑩ 刘复生:《“反腐败”小说的表意模式与叙事成规》,《文学评论》2005年第2期。

⑪ A.J.格雷马斯:《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下册),吴泓缈、冯学俊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⑫ 司马迁:《史记》,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