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驾驶行为危害及治理对策探析

2021-09-10 01:14魏中许胡瑶
科技研究 2021年16期

魏中许 胡瑶

摘要:酒精驾驶行为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已有研究表明,酒精对个体的视觉、反应能力、判断及操作能力、心理状态及兴奋性等多方面产生显著的生理影响,从而侵害驾驶能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基于酒精驾驶危害的严重性考虑,需要有关部门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惩戒三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从而最大限度降低酒精驾驶事故风险。

关键词:饮酒驾驶;驾驶能力;致害机理;酒驾治理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化程度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成为最常见、最广泛的社会危害[1]。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自我国从1955年出台《城市交通规则》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准酒后驾驶到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以来,与饮酒驾驶相关交通事故发生率有所下降,但仍有不少酒后驾驶的行为,特别在节假日以及管控力度偏弱的地区。因此本文致力于对酒精驾驶行为的危害机理以及治理对策进行了系统考察分析,以期最大限度降低酒精驾驶事故风险。

1 酒精驾驶行为的概念界定

国际上一般通过检测血液酒精浓度(BAC)来判定是否饮酒驾驶。2004年我国质检总局、国家标委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明确规定驾驶员BAC≥20mg/ml为酒后驾驶,BAC≥80mg/ml为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文中统一称为酒精驾驶。

2 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分析

酒精分子式为CH3CH2OH,其被广泛的应用于饮用、燃料及医疗等领域。作为一种小分子量醇类,其具有较好的脂溶与水溶性,在被人饮用后能迅速进入血液循环并分布到人体的各个组织。其具有良好的通过神经细胞膜和血脑屏障的能力,能迅速在脑组中达到较高的浓度并干扰脑神经和脑细胞的活动,影响人对外界信息的反应[2]。酒精对大脑的麻醉干扰,易使驾驶人反应迟缓、注意力不集中、自制能力减弱、对外界事务的感知力和判断力降低,而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对机动车的操控不准确、及时,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3]。乐竟泓[4](1999)的研究发现人们无法根据经验推算出一个固定的酒精摄入量的安全范围,也就是说,即便少量饮酒的驾驶者也有可能发生严重的驾驶事故。已有研究发现,酒精对驾驶行为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2.1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BAC)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Soyka[5](1998)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注意力、感觉运动功能、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及整合信息的能力都有影响。饮酒后,由于酒精对大脑的兴奋和抑制作用,人的色彩感知能力、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红绿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颜色,同时对静止和动态的物体分辨不清,出现视物体重影和模糊。万虎[6](2016)认为驾驶员在行车中,80~90%的信息是依靠视觉获得。其通过视觉电生理检查及诊断等系统等得出了结论:当 BAC<20mg/100ml时,酒精对驾驶员视功能无明显影响;而当 20mg/100ml≤BAC<80mg/100ml和BAC≥80mg/100ml时,酒精对驾驶员视功能有损害作用,并且呈浓度依赖关系-BAC越高,视功能受到的损害就越大。

2.2反应迟钝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也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反射动作时间延长,甚至引起眼和手脚配合不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车速和车距[7]。Creaser[8](2009)等对24名男性摩托车驾驶员的实验研究,发现醉酒后表现为反应时延长,反应错误偏差更大,当工作强度大、时间紧迫、驾驶员不耐烦的情况下,乙醇对驾驶行为的影响更容易表现。

2.3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大量研究表明,酒精不仅削弱了诸如视野和反应时间等安全使用道路中至关重要的能力,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也将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即使饮用少量的酒,也会增加机动车使用者和行人卷入交通事故的风险。Weiler[9](2000)等研究显示,饮酒后驾驶员车道保持能力受到损害 (转向不稳定和穿过中线),停车的平均响应时间减慢(2.21秒),随着距离缩短,左线行驶增加。Burian[10](2002)等研究显示,乙醇直接对判断能力造成损害,促使驾驶员做出冒险的决定,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袁伟[11](2013)等对驾驶人不同酒精摄入量后判断反应能力进行测试,发现随着饮酒量的增加,驾驶人对速度的估计误差增大且倾向于低估速度,反应时间逐渐增长,选择反应错误次数增加,处置判断准确度降低。

2.4心理变化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饮酒后,一些人对自己过高估计,容易冲动,冒险攻击性变强。孔祥裕[12](2008)认为饮酒后人的情绪不稳定,自己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语言和行动。这是因为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使大脑皮质的抑制功能减低,一些非理智的、不正常的兴奋无法得到控制,因而表现出感情冲动、胡言乱语、行为反常。在驾驶车辆时则可表现为胆大妄为、不知危险、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2.5易疲劳

饮酒是引起驾驶员疲劳的原因之一,饮酒后依次出现的兴奋、注意力下降、感觉功能失调、动作不协调等症状。Mills KC[13](2001)等报道,疲劳情况下酒精導致严重的行为损害和管形视野;在非疲劳情况下,也有一定的影响。饮用酒精会更加容易导致疲劳,而疲劳则会增进酒精的作用。此外酒精明显增加了睡眠呼吸暂停的发生,导致驾车者晚间睡眠障碍,白天注意力分散,极易疲劳,甚至驾车时打瞌睡,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危险性[14]。

2.6 其他影响

药物、性别、年龄、家庭、环境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酒精和驾驶行为的关系。醉酒驾车往往与酗洒、药物滥用、一些精神障碍问题、社会和心理问题等相伴,使其危害性更为严重。有研究报道,0.5g/kg的饮酒量显著延长驾驶员刹车的反应时间,并与吸食大麻有明显的协同作用。除此之外,过量饮酒或长期饮酒可导致急性酒精性胃病、肝细胞功能损害、慢性胰腺炎、高血压、心律失常、酒精性心脏病、支气管痉挛等,这些疾病的急性发作对交通安全也是严重的潜在危险因素[6]。

3 酒精驾驶行为的治理对策

酒精驾驶行为治理需要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戒等全过程采取相关对策措施。

3.1事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酒驾的发生

在普法宣传方面,应大力宣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刑事违法性、现实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培育“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出行理念;紧跟新媒体发展潮流,协调报社、网媒、广电等部门开展公益交通安全宣传,以“声、屏、报、网、微”的形式,同步开展酒驾危害宣传活动。在源头干预方面,公安局交警队可以会同妇联、疾控中心、餐饮商会、婚庆协会共同实施酒驾违法源头干预,紧盯饭店等酒驾源头重点场所,通过张贴警示图、摆放提示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警示广大驾驶人酒后莫开车。

近几年,美国汽车制造商汽车安全联盟启动的DADSS(Driver Alcohol Detection System for Safety)驾驶者酒精监测安全系统计划,已经提出并试制了许多先进的测试原型技术,重点从手指按压检测技术发展。手指按压检测技术,类似于指纹采集器通过手指按压车内的汽车发动开关键(集成了酒精检测仪)或电子钥匙,实现同步检测操作,确保驾驶者醉酒時无法启动汽车,但是该技术不能在启动后持续监测,无法做到随时随地持续监测驾驶者的真实状态。我国在这方面研究较多的是酒精锁,即驾驶员启动车辆之前必须对检测装置的管子吹口气,检测之后即可启动车辆,否则无法开启[15]。但目前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缺乏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公众接受度也较低低,目前相关产品在我国的应用较情况较差,我们认为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推广,并可先于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应用,逐步提高公众的接受度。

3.2 事中控制—提高酒驾的检出率

尽管杜绝酒驾的发生是减少酒驾危害的最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技术手段、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驾驶员酒后驾车,因此对饮酒情况进行检测,并对车辆进行实时控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世界各国交通执法部门常用的驾驶者酒精含量检测方法是通过对驾驶者的血液、唾液、呼出气体及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16]。故对应的检测方法分为: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方法;③唾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尿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出于对准确性和便捷性的考虑,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警方都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驾驶者进行现场定性检测,以确定驾驶者是否是酒后驾驶。

从各国的酒后驾车检测技术的发展状况来看,非接触式正成为首要研究的热点。非接触式自动酒精检测技术与同现行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以及其他酒精检测装置相比,有下列优点:无须警察参与,减少人力;能全面检查驾驶员的饮酒状况,消除了交警检查的随机性;无需驾驶员主动参与;减少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如喊其他清醒人员吹气,或者等车启动后再饮酒;没有皮肤,口腔接触,减少疾病传播。

3.3事后惩戒—完善落实饮酒驾驶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技术手段限制,目前无法完全从源头上对酒驾进行控制,因此适当的惩治也对酒驾的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即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制定,对于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直至今日,我国仍未对该罪的量刑情节加以明确规定[17]。笔者认为不同的驾驶情节,对道路安全的威胁程度存在较大不同,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醉酒驾驶行为虽然设定了一个量刑区间,但仍不足以保证不同情节下刑罚的准确适用,主要表现在:各地对该罪的量刑情节存在差异,导致一个行为在不同地区将面临的刑罚存在不同,这与刑法的可预见性基本原则不符。对于“酒驾” 行为的处罚,如果相似的案件裁量标准不一致,甚至量刑尺度差别过大,不仅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肃性,而且还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因而,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明确规定,统一各地法院对相同犯罪情节的轻重,做到罪责刑相统一[18]。同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酒驾”行为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

结论

综上所述,酒精从生理、心理、驾驶能力等多方面对影响人的驾驶能力,驾驶人酒后驾车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酒驾行为的存在,为我国交通及人民安全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要进一步解决酒驾问题,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严格立法执法和推广车载预防酒驾装置三措并举,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都能有效执行,在注重法律控制的同时,更需要强化社会参与,才能有效减少酒后驾驶事件的发生。全社会要大力倡导理性饮酒、饮酒不开车文化,让芬芳的美酒成为人们品味生活的琼浆,让快捷的汽车真正成为人们生活忠实伴侣。让酒后驾驶这种对他人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排除在人们的生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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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中许(1977- ),男,浙江苍南人,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空经济与管理;胡瑶(1996- ),女,四川达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航空经济与管理。

基金项目: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技术与飞行安全科研基地开放基金项目“民航飞行员临勤生理异常识别技术与预警机制研究”资助(F2019KF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