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峰 张晓方
摘要:随着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但同时,我国人多地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散,不是短时间内能全面实行规模化经营,也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实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既要把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必由之路的前进方向,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也要认清小农户家庭经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国情农情,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完善针对小农户的扶持政策,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关键词:家庭经营;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目前,小農户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多数农户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二是农户经营土地规模依然偏小。三是劳动力呈现老龄化现象。四是农户参与联合与合作的趋势明显。
一、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存在的问题:
1.对家庭经营长期性与合理性的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普遍存在把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发展对立起来的思想倾向。一些地方过度强调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甚至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小农户“边缘化”。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忽视小农户,资金项目过于向大的经营主体倾斜的现象。实际上,推进规模经营不是要否定家庭经营。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劳动力成本较低,经营规模不会很大。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大,许多地区无法实现集中连片经营。要明确,在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2.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各主体缺乏合作的互动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互动只停留在松散合作或者口头合作上,并未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时占股比例较低,往往不甚关心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绩效,仅仅关注流转土地所得租金收入。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在与小农户的合作过程中也存在毁约、“跑路”等情况。
3.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小农户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农业生产服务弥补自身不足。我国小农户享受到的服务主要为个体农机手、农资经销商与农产品收购商提供的单一服务,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存储与加工、农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较为缺乏。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本就经营分散的小农户与滞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对接困难,交易成本高,大量小农户游离于政府扶持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之外,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
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对策建议
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尊重意愿、保护权益的基本原则。注重惠农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防止人为垒大户,排挤小农户;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1.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我国人多地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的基本国情,以及小农经营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特性,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合理性。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小农户的现代化,要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原则,充分发挥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2.是推进、落实农村土地改革
要把握住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农地权能,促进农地交易的市场化、平等化与法制化;要搞好确权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要认真谋划,充分发挥农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进性,鼓励探索、大胆实践。
3.是全面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拓宽增收空间
要强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让小农户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增强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信心;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小农户能力提升工程中,开展生产技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要紧盯市场需求,深挖地方特色,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特、一县一业”的优势特色产业,强调包括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的现代农业。
4.是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建立各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小农户之间开展合作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为小农户组织化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创新组织形式,建立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激发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包括鼓励小农户利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入社,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订单收购、二次返利、村企对接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发展。注意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与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融合发展,从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和服务小农户的能力。
5.是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培育多种类型的服务主体。以乡村社区为主体,广泛成立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重点培育由当地农民组成的综合性服务组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二是探索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依据小农户的托管需求发展土地托管的半托管与全托管服务。发掘信息技术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桥梁作用,打造信息平台。强调小城镇的带动、吸纳作用,引导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向小城镇适度集中,形成集聚效应,提升小城镇在农产品交易、物流集散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王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2):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