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新玉 王静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共享经济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渗入到生活各个领域。共享经济具有多元化、数字化、虚拟化等特点,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给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运用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无法适应新经济业态的发展需求。本文基于强互惠理论视角,分别从公平角度、监管理念创新角度、协同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新经济业态监管问题的治理方略。
关键词:共享经济;强互惠者;协同机制: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8.43
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共享”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2018年共享经济爆发式发展,2019年和2020年我国不断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应用。共享经济未来将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经济格局,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答案,但是它的发展速度、活力和规模都指向了一个长期趋势。
1 共享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属性分析
共享经济是由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和Joel Spaeth在1978年共同提出的,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货物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通过对线下的人力和资源进行重组,从而实现供求双方价值最大化。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将分离的信息资源整合起来,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方式,提高了交易的有效性和便捷度。同时,共享经济促进了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规模报酬呈现递增趋势,推动了新经济业态与传统产业相融合以及新旧动能的转换。就共享经济的属性而言,大多数共享经济物品在被共享之前属于私人物品,但是其进入共享领域后,随着共享数量的增加,共享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被削弱,且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很可能出现供应不足或滥用的情形。
2 强互惠理论的发展及用于分析共享经济的合理性
2.1 强互惠理论的发展
强互惠理论认为一个群体中存在这样的一小部分人,这些人愿意付出一部分成本去惩罚不合作者,并且不期望通过这种惩罚行为使自己在当前或未来获益。从本质上讲,强互惠理论是一种演化的制度经济学,产生于对传统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非均衡因素。正是由于非均衡和偏差的存在,使人们发现了强互惠现象。桑塔费学派的经济学家Ginits(2000)在《Strong reciprocity and human sociality》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强互惠”一词。 2002年,恩斯特·费尔在《Nature》上发表《Altruistic punishment in humans》指出“强互惠”即“利他性惩罚”。随后,研究人员通过计算机仿真研究、公共物品博弈、信任博弈游戏等试验证明了强互惠行为的广泛存在性。2007年,国内学者王覃刚首次提出“政府型强互惠主义”,将“强互惠者”职业化。马振(2013) 、韦倩、周怀峰、谢长虎(2014)、孙瑞琪(2016)再次论证了强互惠的特征及走出惩罚困境的可能性。史丹、王崇金(2017)用脑科学解释了对强互惠理论的质疑。强互惠理论为解释人类合作与行为动机多元性的提供了一种可行思路。
2.2 运用强互惠理论分析共享经济的合理性
共享经济是一种“协作多于竞争”的经济,其理念已经突破了非“市场”即“政府”的二元选择。由前文知,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共享经济产品供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或被过分使用的现象。同时,由于主动参与共享经济监督会使自己承担额外的成本甚至招致报复,公众在面对共享经济物品被破坏的情形时,更多会选择视而不见。对于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加强公众合作,强互惠理论提出了一种区别于非市场即政府的思想,认为人不仅有“自利”属性,还有“利他”属性。共享经济的这种“正外部性”加强了交流与协作,形成了强互惠者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3 基于强互惠理论共享经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場垄断、委托代理、信用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系统不科学等问题层出不穷,基于强互惠理论视角,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共享经济监管忽视公平发展内涵。公平问题是每一种经济业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社群的成功合作必定离不开“公平”理念。自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为寻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鼓励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新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共享经济以极其“无序”的状态闯入各个行业,在各种政策红利的影响下享有“特殊待遇”。也因为如此,共享经济的“创造性毁灭”(熊彼特认为,“创造性毁灭是经济内部的突变和革命,它是不断破坏旧结构与建立新结构的特征”)特征给原有市场造成了不被重视的破坏。例如,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之后,其网约车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0%;2019年,阿里巴巴的电商市场占有率超过50%(资料来源:《2019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垄断势力自然而然产生。新兴经济的优势以及给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便利不可否认,但是,根据强互惠理论思想,经济发展要形成有序竞争,公平参与,良性合作,才能将对社会整体福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共享经济监管缺乏创新思辨理念。共享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支持,运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监管理念具有局限性,认为非市场即政府。在共享经济爆发式发展的背景下,只依靠政府无法妥善解决共享经济的监管问题。我们应该创新监管理念,寻求更多的监管主体。其次,缺乏创新思维体现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方面。我国新业态经济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现有的用于共享经济的法规很大一部分是对传统实体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搬硬套。最后,缺乏创新思维体现在对于共享经济监管模式的调整速度上。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市场主体的消费模式和生产方式,但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相对落后,对于新技术的使用亦存在不足。
共享经济监管缺乏协同互补机制。共享经济是基于陌生群体的相互信任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社群”经济,其多元开放性既是促进合作的重要推手,也是造成监管漏洞的重要原因。首先,共享经济准入门槛低,吸引了无数的个体和小型企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多个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平台的运行需要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卫星定位等技术的支持,其监管会涉及多个技术监管主体,由于多方监管,职责划分不清,造成监管漏洞。其次,共享经济参与者数量众多、目标各异,摩擦矛盾增加,导致监管的复杂性增加。再次,针对新经济业态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未能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亦导致了共享经济监管中协同作用的降低。根据强互惠理论思想,社会资本是强互惠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根据王覃刚在《制度演化:政府型强互惠》中的论述,社会资本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为促进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协同性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共享经济监管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基于强互惠理论,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不仅在于惩罚已经发生的并且造成实质利益损害的经济行为,而且更在于能够威慑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首先,基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共享经济市场不断健全,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仍处于探索期,系统性的规章制度仍未建立。其次,我国监管部门将新经济业态强塞于传统实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中,未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的监管问题。最后,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导致法律要素界定不明,导致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混乱。共享经济大部分是线上交易,散户众多,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权责利不清,利益分配出现问题。
4 强互惠理论视角下共享经济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
共享经济是合作的、互惠利他的经济模式。本文运用强互惠思想,突破非“市场”即“政府”的二元选择,寻求更多的监管主体,提出一种关于解决共享经济监管问题的新思路,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树立公平理念,普惠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强互惠理论强调强互惠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意识。首先,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明確政府的监管“底线”,”无微不至”的政府监管会无穷地增大其监管成本,尝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纠自查,回到“监管中立角色”,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新的监管主体创造成长空间;其次,探索合作型的监管模式,使公众中的强互惠者在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合作的自我监管”可以使监管更容易达成,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增强共享经济市场的监管弹性;最后,企业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具有不发展成为垄断力量的自觉,同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形成垄断的标准作出相关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民众福利。
创新监管理念,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社会规范理论认为,利他行为可以逐渐演变成法律或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创新监管理念,使每一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强互惠者)成为共享经济的监督者。首先,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能力指标,提高共享经济提供者的社会责任感;其次,培育共享经济各个主体的道德观念和正义感,重点培育共享经济中的第三方(如行业协会),使其成为行业的标杆,发挥其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强互惠者特性;最后完善信用体系的构建,凸显现代互联网经济中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得违反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人寸步难行。整体而言,这种新的监管模式,重点在于强互惠者的示范效应和共享经济主体的亲社会性的培养,以期各行为主体树立正确的共享经济使用观念,成为更加合规的使用者,助力共享经济平稳向好发展。
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共享经济生态体系。强互惠理论存在的动力学基础是社会资本,在共享经济联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强互惠者的作用得到强化。首先,考虑建立共享经济生态体系,通过各经济主体与共享经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变,形成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的良性动态平衡状态,加强协同作用。其次,明确在共享经济系统中各个主体的职责及定位。共享经济中存在提供商、消费者、政府及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共享经济提供商和消费者是物质流的双方,双方的需求使物质资源重新得到整合和利用;政府作为市场环境的服务者专职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和法律保障;第三方行业协会可以逐渐树立强互惠思想,践行法律规范,主动承担监管责任。最后,在共享经济生态系统中,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使信息流更加畅通开放,技术更加具有适用性。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发挥强互惠者促进社会合作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现实中,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是有成本的;第二,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亦是一种私人惩罚,而在私人惩罚中免不了一些反社会惩罚的存在。因此,在促进信息公开互享,完善公众人人参与的监管机制的同时,要降低个体实施利他惩罚的成本,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尽量避免因私人惩罚而产生的反社会惩罚甚至报复。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成立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深入企业展开调研,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深入了解共享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后,调整、修订我国当前监管体系中和共享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使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共享经济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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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随新玉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