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对进一步净化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有利于我国利用这一契机加快建设更加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注册制的重心和焦点。本文通过对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得出此番修订的进步性,同时剖析目前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提出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新《证券法》;信息披露
关于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包括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报告或招股说明书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张俊文,2019)。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注册制全面取代了核准制,信息披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张萍(2019)提出信息披露制度效率依靠可靠性和相关性来评判优劣。陈邑早和王圣媛(2019)认为信息披露制度因充当市场主体供求双方的信息桥梁而不可或缺。关于如何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葛其明(2019)提出要弄清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区别,辅以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等加以解决投资者能力各异的问题。
那么我国新《证券法》颁布后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有哪些进步性?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现状问题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又应该如何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辨,希望为我国注册制的成功推进,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新《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性
其一,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设立专章极大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很好的传递了证券立法提纲挈领的效果,为我国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借鉴意义;在实质上,更好地保障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同时,释放加大力量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信号,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其二,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扩大至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开始进入“老虎苍蝇一起管”的时代。
其三,增设披露要求。新《证券法》在原有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增添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薛华,2021),这体现了信息披露制度变革更加人性化的一面。
其四,鼓励自愿披露。上市公司为了取得更多“内幕交易”式的好处,自愿披露积极性基本不高,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对此做出额外说明,鼓励自愿披露在发行人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势态,有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其五,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20年以来证监会将“关键少数”人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无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直接负责人员的顶格处罚都有较大幅度的抬升,平均翻了6倍不止,对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起到一定震慑效果。
2.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基本成型,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孙迎辰,2021)。新《证券法》较修订前的证券法规定更加完备周全,但在配套措施方面存在缺位现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重大事项的具体披露标准和定性分析设置上一刀切、差异化不足容易导致理解出现偏差,执行过程受阻等问题。
第二,信息披露违法成本成倍提高,铤而走险获取高额利益现象犹存。新《证券法》将顶格罚款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相关人员起到威慑效力和行为限定作用。但2020年数据显示,深交所信息披露违规在227份纪律处分书中比重仍高达四成。
第三,信息披露监管手段多元化,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较为单一。证监会正是借助了北斗导航定位系统揭穿了獐子岛造假的谎言,但证监会仍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要监管维护者,在物力、人力支持上,证监会实现对沪深两市4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更多元主体的参与。
第四,制度规定细节方面还需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质量有待提高。一是制度文件的实施细节不够充分,相关规定与其他法规相互涉及但并不统一,易导致满腹疑团一知半解,形同虚设执行不力。另有一些信息披露者无法有效抵挡盈利的巨大诱惑,孤注一掷发布不合规的信息,与监管主力博弈,钻制度监管的空子,因而导致信息披露内容质量不高。
3.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市场配套机制。就瑞幸咖啡事件来看,做空机构有着普通投资者所不具备的强大执行力、信息搜寻能力及数据处理能力,拥有足够敏锐的嗅觉发现瑕疵信息、足够充足的资本开展追踪调研、足够强大的动力进行紧逼施压,因此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监督者与参与者。适当的引入有助于股票价值回归真实水平,避免股价泡沫。
第二,强化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更好服务于各个行业及不同公司的发展需要,也有助于解决信息供需者之间的冲突。学习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以行业属性、企业规模或发行规模三个维度为标准制定差异化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客观国情,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确差异化区分标准。
第三,构建多元化主体参与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一个好的资本市场需要很多不同的参与者,每个角色不同但又必须相互独立尽责。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媒体对内幕交易、财务欺诈等行为的及时权威披露,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风险,引导市场规范行径,共同营造一个信息透明、健康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张萍.我国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海南金融,2019(05):43-50.
[2]陈邑早,王圣媛.论中国式注册制信息披露革新:理念、实践与建議[J].当代经济管理,2019,41(12):22-28.
[3]葛其明,徐冬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下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兼论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规制[J].青海社会科学,2019(03):132-141.
[4]张俊文,罗韵轩.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质量初探[J].北方经贸,2020(03):74-77.
[5]薛华.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变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1(01):103-105.
[6]孙迎辰.注册制下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浅析[J].经济师,2021(03):83-84.
作者简介:罗又佳(1996-),女,福建泉州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规,绿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