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婵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等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牟利的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也要与时俱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理论体系。文章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相关问题探讨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当前,我国现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有很多,但内容仅限于一般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定,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安全,而信息安全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的分配是空白的。前置性的法律缺位不利于刑法更好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正是如此才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当前,数据库中的信息被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组织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通过整合从各种渠道收集的数据和实时算法分析相同步,利用大数据提炼出需要使用的信息,已经成为此类犯罪的重要对象。因此,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数据信息”刑法保护体系进行前瞻性研究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前置性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各个领域的法条中,缺少一个集中的规定,并且大部分的条文也都没有一个有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文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占比很大的一部分效力等级不高,对犯罪行为人的威慑不够,法律普及量少等原因也间接引发了更多的犯罪行为。当这些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因为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和法律漏洞,大量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很难准确处罚犯罪,因此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是很理想。法律文件的不充分,无法将所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全面的覆盖,也造成了许多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当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翻新,简单的几条法律规定显然无法有效应对,亟需前置性法律予以补充。
(二)行为方式有待完善
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原有信息侵犯犯罪之外的行为方式,例如"非法使用"、"盗用"、"毁损"以及"以合法方式获取"等。这些行为一旦在案件中出现,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网络通信运营商者往往掌握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为谋取利益使用这些信息进行群发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有针对性地打广告等行为,严重干扰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样因为这种"非法使用"行为并不属于现行公民信息相关法定犯罪行为方式,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有的行为只是打扰公民的日常生活,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这些行为可能是黑色信息产业链中的一个步骤,也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一步。如果放任可能会造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甚至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刑事法律中在犯罪行为界定方面有局限性,不能给予公民个人信息充分的保护,对公民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对于必须对这些未明文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方式进行完善。
(三)起诉模式单一
对于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我国多采用公诉模式处理。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常常是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实施的,公民的个人信息面临着潜在的安全隐患。个人隐私对公民个人来说较为私密,且和公民个人自身密切相关,有些涉及公民较为私密信息的案件也不适合直接提起诉讼,被害人没有自己的自主决定权,该模式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因此,这就要求在追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自己的意见和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添加自诉的追诉模式。目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起诉模式单一,难以快速地、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四)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立法部门并无围绕个人信息犯罪制定专项法律规范,而仅仅只有刑法对其进行惩罚。我国刑法虽然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设定了相关的罪名,但也仅仅是对其进行笼统规定,缺乏详细性,并且在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中都零散的分布,这对此类法益的保护并不能够更加直接确切。如果我们想从法律角度上更好地对公民信息进行保护,就必须要加强立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进行系统、详细地规定,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对刑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中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更好地适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取得完美效果。司法解释虽然对当前法律规范的不足做出了弥补,而如此只能解决现在面临的一些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而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就是对此类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从现有保护的规定来看,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五花八门,途径也是千变万化,面对这纷繁复杂的局面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中处理这样的问题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也给此类立法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二、针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前置法律
现有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存在体系上无法统一,杂乱无序,不利于司法适用。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在追责上,法律现有规定则偏向于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追究,无法给予受害者足够多的救济渠道。互联网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精通互联网电子技术的人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的搜集变得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时刻面临可能被泄露、被利用的状况,因此,必须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前置法律,进一步完善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全面完善犯罪行为方式
随着社会在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全面对信息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犯罪行为方式过于片面,不利于打击犯罪。基于此,将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的那部分犯罪行为纳入刑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制范围之内,确保避免各类犯罪行为钻出法网。例如,"非法使用"、"盗用"、"破坏"、"骗取"以及"以合法方式获取"等行为,我们可以对这些五花八门的犯罪行为进行归纳整合,概括出更多的犯罪行为方式,拓宽刑法的保护范围。可适当增加信息犯罪相关罪名,例如,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罪、毁损个人信息罪。有助于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方便案件的审判,也使刑法的保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增添自诉的追诉模式
当前,单一的起诉模式是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主体进行有效救济的。增添自诉追诉模式是为了更合理地保护那些因个人信息被侵犯导致利益受损的公民。公民可以通过自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问题是更应该被关注的一点。笔者认为应该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增添自诉的追诉模式,主张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在案件涉及到危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时才采取公诉模式。
(四)健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
首先,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速度,尽快结合社会发展的情况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做出科学规制,以促进司法实践有更明确的参考。其次,要构建一个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方面强化这一行为的管理。由于制度与法律之间是存在共通性的,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要想更好地建立制度体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同时法律规范也是制度体系实施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做到立法先行,合理对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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