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如
摘要: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和良好法律秩序。未来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提升公民对法律认识理应要强化法治建设。同时,在法律运行中还要注重强化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宣传,不断提升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和认识能力,更好的提升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关键词:公民法制意识、法治建设
一、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环境建构
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的环境建构是与个体公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法治环境中直接影响个体公民的主要因素,主要由公民社会的法治文化和思想构成的。由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公民文化的形成都不能靠强制的手段,主要还是靠人们自身在社会实践中去提高公民自身的法治意识、转变固有的法律观念从而形成公民的法治意识。只有建立健全并完善公民法治意识的环境才能有效积极的引导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更好的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的环境建构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民主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探索公民参与政治的科学方式和有效渠道,建立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保证人们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逐步形成充分反映民意,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在法治建设中,一方面,建立廣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有效机制,让其真正身体力行的参与进来。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才能体现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的双重身份,使法具有实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合法的,人们才愿意服从。另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任何国家,政府在司法过程中都发挥着一种表率作用。如果负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府部门本身的行为都不合法,试问公民如何信任和遵守法律?政府行为一般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为前提,这意味着政府的其他权力也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约束,这两方面的实现都有赖于民主机制的健全。
近年来,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一方面说明公民权利意识在不断地增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的法治还不健全,还不能很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官权本位”思想在某些人心中还根深蒂固。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增进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这不仅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还有利于形成一个法律至上、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能有效的制约现代社会“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问题,能更好的防止权力滥用,从而使法律观念内化为人们自觉的信念与行动的准绳,为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救济机制。公民的权利时常受侵犯,但采取行动的仍是少数人,除非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切身利益,否则,他们根本不关心法治建设事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认为自己的关心与参与起不到任何作用而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还有一种是,公民有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但当发现难以实现时,他们便会止步不前甚至是退后。在当下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正随着权利话语的凸显以及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而逐渐觉醒,只有当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得到真正唤醒、彰显时,每一位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价值才会得到尊重,才能从根本上祛除积累在中国人身上的“臣民”意识,也才能使公民法治意识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公民个体只有不断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才能够有效地捍卫自我权利不受侵犯,增强主人翁精神。如果能在此关键时刻抓住机会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救济机制,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渠道,提高底层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利益综合体以及政策制定中的战斗能力,必将对法治建设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
公民意识是从法律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才能使公民意识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为了提高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增强公民意识,我们须重视公民教育,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并将公民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之中。
注重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重视对公民的教育,对公民的情操进行教化,提高公民素质,提升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文化,是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的基础。公民意识的提升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更需要通过诸多现代知识的传播、习得和教化来完成。由于个体认识具有局限性,公民意识需要自觉地培养。公民知识的选择、情感的形成,行为的培育都必须以相关的理论及技能为前提,需要通过教育的形式促进社会成员对自我在国家中的所处的身份与社会地位形成一种自我确认、自觉反映。
政府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这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治意识来说意义重大。“离开了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普法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政府必须认识到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及其蕴含的巨大意义,切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公民都能提升法治意识,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开设法治意识教育必修课,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法治意识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要着重对青少年法观念、法情感培养与提升,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其具备丰富的法律情感体验和正确的法律价值评价。
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门人才少,必然影响到法律意识的发展和提高,同时,如果执法人员的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到处理具体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法的权威与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开展专业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对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及意义。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置身于中国教育体制之内的中国法律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中国社会的民主与法制的恢复、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换言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及素质是反映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状况。
加强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为增强法治意识奠定道德和智力基础。通过大力發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知识,将有助于加大公民及社会组织对法治意识生成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情感关怀,使全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形成健康心理,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亲和力”。加大对全社会公民和组织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教育,激发全社会公民和组织学法、守法、正确用法和护法的内在动力。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没有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全社会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实现。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就要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年学生中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三、法治意识生成建设中的公民参与
1.公民参与在法治意识生成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包含着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美国学者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认为:“公民参与是信息时代政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环境和情形”。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来看,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享有履行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义务。对公民而言,参与法治建设蕴涵更多责任和担当。
公民参与可以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公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成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如果公民对国家没有共同的责任感和亲和力,对参与公共生活没有兴趣,完全沉溺于个人的小圈子中,个人就会越来越孤立,人与人之间只剩下工具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世界也消失了。因此,国家应创造条件从机制上保证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来,激发公民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公民参与可以保证法治的有效实施,能有效推动我国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法律的有无和优劣直接反映一个社会法治发展的程度。公民参与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假如只有法律知识教育,没有法治观念的培养,便十分容易导致公民存有消极的法律意识。比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市场秩序等之所以屡见不鲜。正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自己的法治意识,没有真正地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而公民参与将有利于法治得到公民的认同和信仰,使其内心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只有让公民充分参与法治建设才能如实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
2.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受封建等级思想影响,我国公民仍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公民并未完全摆脱对国家和政府的依附意识,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具有独立、平等、自由的主体地位。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大多数公民的平均学历水平还比较低,文盲人数占世界文盲总数的二分之一,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公民参与热情虽高涨,但法治建设参与能力方面还受文化素养、知识水平和道德修养的影响,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国家虽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治观念,使许多公民知晓法治观念,但缺乏通过法律意识来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我国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反之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给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缺乏法律规范。在我国《宪法》第2条、27条、41条等条文中都可以找出有关参与权的内容,但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参与权做出集中、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条虽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这里的“管理”一词能否包含当前所提出建议、参加听证、参与民意调查等形式多样的参与形式?因此,我国《宪法》的规定尚显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缺乏强制性措施,依然是制约公民有序参与的主要因素。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不足是法治意识培育的严重障碍。
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信息获取不够充分。获取充足的信息是公民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条件。但现实中,由于是政府推动型法治建设模式,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政府主导着信息的获得和供给。在要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自利性往往表现为对信息公开的延迟和规避,对于一些会产生不利后果的信息,政府通常会采取拖延方式处理。例如:汽油成本上升,物价部门准备开听证会,但直到听证会的前一天,公民还不知道必要的相关信息。此时,即使一个有财务知识的人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作出一份详细的财务分析报表。可以说,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公民参与只是空泛之谈。
3.法治意识生成与公民参与之间良性互动的途径
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已是必然的选择,关键是怎样把公民参与纳入到良性互动的轨道。
培养公民政治文化素养和法律信仰,是公民参与的基础性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法治观念、政策水平,培养公民树立自由、平等的理念,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关心政治和法律,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主人翁作用。政府应当支持并营造公民参与政治文化,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我国政治文化建设,为多元化思想的相互交流提供相应的平台。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意义,树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建立“自上而下”的思维定势,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使公民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参与到国家法治建设当中。
完善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听证制度、批评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公民陪审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等。首先,建立公民立法参与制度,让立法成为公民自身的一种需要或一种责任。要从政府立法提案的绝对化过渡到政府提案与公民提案并行的状态。因此,要放开公民法律提案,扩大公民法律议案讨论,对于提案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其次,人民陪审制度需全面改革,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担任资格,选任方式和程序,使这些内容都制度化、公开化,确保公民参与司法的客观公正立场。再次,完善公民法律监督参与机制。公民法律监督参与是公民法治参与的关键环节。可以从提高法律实施的透明度上寻找突破口,公开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程序,公民只有知道其运行的流程和规范才可能进行监督。为减少公民法律监督的顾虑,还要建立监督人人身保障制度及被监督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其是指国家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公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得到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下载、摘录、收听等形式,依法利用国家有关部门所控制的信息。在我国,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化主要得靠政府机关来推动。信息公开需要通过法律使其成为一个法定的义务。应采取多种方式来公开相关信息,以方便不同群体获得相对平等的信息服务。公民参与应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更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的必然途径。
人是法治运行的主体,主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建设就越顺利。公民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是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动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能促使领导者的政治行为率先法治化,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公民对法律是否信赖关键在于法治建设进程中能产生多大的法治绩效,即是否获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公民在参与法治绩效的过程中能让公民亲身体验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时,公民才会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内心深处筑牢法律至上的理念,真正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对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良好的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通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公民不仅能够明确自己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技能,积累法治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形成独立人格,养成民主、平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培育宽容心态,“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各种法治文化、法治观点、法治情感在法治实践中相互碰撞和融合,有利于丰富和巩固每一个公民的法治意识。一个具备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公民,其参与、监督、责任、和规则的意识就会更强。公民在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影响力,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能很好的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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