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企业对人才价值的重视,股权激励作为员工激励的手段之一被广泛使用。股权激励应该定位为一种薪酬支付和员工激励的手段,一种潜在利益下的合营安排。上世纪九十年代,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我国唯一一家向全球供货的彩色显像管玻壳用素管生产企业,2011年至2015年与东旭集团完成并购重组,自此完成国企到民营管制体制的转换,成为如今国内多种高科技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本文将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例,具体讨论股权激励在实践中的相关财务处理。
关键词: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 员工激励措施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是全体股东的一种未来潜在利益的让渡、共享、分配,但股份的价值是变动的,在员工购买股份、处置股份时股份的价格会不同,而员工购买股份的成本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涉及股份支付相关财务处理。
1.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计划书中应披露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的股份总数、行权条件和股份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本文主要涉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三个时间:即授予日、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行权日。股份支付授予的方式不同,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1)授予后即可行权的。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这种方式在实务中比较少见。(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其会计处理分为三个阶段:①授予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提升公司业绩,方式是通过降低公司雇佣新人的成本或者保留核心技术人员,以求促进企业研发创新。因为实施了股权激励,可能会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尤其是限制性股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的离职欲望,在使员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满足的同时留住员工。因此,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措施可能也会给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带来利好因素,这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同时,我也认为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措施作用效果可能并不明显。在我看来,原因共有两点:一、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性股权激励范围过小,如东旭光电此次股份支付的激励对象以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共挑选了41名作为本次的激励对象,这对于庞大的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体量并不是一个明显的范围,对于员工整体的影响作用并不巨大。第二,在此次股份支付中明确表明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件比较苛刻,除非东旭光电公司取得较为明显的经营成果,否则股权激励带来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积极影响效果不会太过长远。
3.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平性探讨
从激励对象的角度看,东旭光电此次股份支付的激励对象以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包含 7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員、34 名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激励方案可能存在一定的失衡性。说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针对的是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且公司设置了一部分预留股,不难猜想,预留股的设置表明公司希望利用限制性股票吸引更多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以求加强公司的核心凝聚力。
但在股票进行二次分配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一定的失衡性。因为公平是一种泛化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要求公平并不是简简单单地保证每个人待遇一样,而更多的是一种“同工同酬”的概念:就是说要求从事同样工作、具有同样知识、经验、能力和贡献度或者是承担同样大的责任的员工能够拿到同样的激励性股份。既然限制性股票支付需要二次分配,无论如何分配总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达不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
4.加速可行权处理方法的合理性
在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后期,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加速可行权的处理方法。该公司于2016年回购了即将励志的激励对象陈音威手中10万股限制性股票,此为加速行权的一种方式。在这次加速行权的过程中,公司在2014年授予股票时候是3.88元每股,一共授予了十万股,且在2014年末发放了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比例是每股0.1元;在2015年5月份回购时候,公司的回购价格是3.78元每股。也就是说陈音威在认购股票和公司加速行权收回股票付出的对价是相等的。
虽然从金钱上,激励对象陈音威手并没有承受太大的损失,但是陈音威已经在该公司服务了一年多,在此期间虽然没有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但是也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服务,尽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员工责任,但是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加速可行权处理时候并没有照顾到陈音威的服务价值,故而我认为加速可行权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尚有欠缺。且在存在股票激励措施的情况下,挑选出来的激励对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离职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上文所说的限制性股票行权条件设置过高,且限制性条件解锁指标全部为财务指标,指标维度比较单一,容易造成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失败。
5.结语
综上,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股权激励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若想达到良好的短期市场效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向上发展的目标,就应该合理设计契约要素,合理把握激励期限并且完善股权激励的管理方法,确保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杨明涵(1997-),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单位:天津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