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进入“十四五”时期,探索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加大力度发展企业年金是必然举措。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践逻辑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存在着覆盖率低、规模偏小、增速下滑的特点。2014年以来,企业年金的发展进入转折点,企业年金扩面所遇到的瓶颈效应明显。通过本文研究发现,影响我国企业年金扩面的因素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石不稳、企业年金定位的非强制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比例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石,实施“准”强制企业年金,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期切实解决企业年金扩面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扩面困境
本文索引:吴秀梅.<标题>[J].商展经济,2021(14):-99.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0
1 引言
自20世紀90年代确立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以来,政府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但这种重视并没有带来养老保险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一部分,自成立以来发展缓慢。截止到2018年年末,我国企业年金资产总计14770.38亿元[1],占GDP的比重仅为1.64%[2],第二支柱仅占我国养老金总资产的20.81%[3],这与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四四二”模式[4]差距甚远。
实际上,1991年建立补充养老金制度以来,企业年金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企业参与率仅为2%~3%,远低于发达国家40%以上的水平;职工参与率仅有1.5%左右,与发达国家接近60%的水平相去甚远[1];企业年金平均替代率持续不到1%,远远落后于美国的40%,落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平均9%的水平[2]。
从参与主体来看,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化工等垄断性较高的行业,地区之间差异显著。过窄的覆盖面以及行业地区分配的不均衡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功能效应的发挥。企业年金沦为了一项企业附加福利而不是社会性的养老保障支柱,这与企业年金设立的初衷相违背,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和谐,因此,企业年金的扩面成了最为棘手的问题。
2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因素分析
2.1 国家层面
2.1.1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石不稳
只有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成熟定型,企业才可能在法定养老保险成本既定的条件下,理性地选择并确定企业年金的水平与方案[3]。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依然没有做实,在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存在预期财务风险。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自平衡功能越来越弱,具体体现在: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难以支撑基金支出,当期缺口不断扩大,2017年的收支缺口达4649亿元;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财政补贴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规模从2005年的651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8004亿元。
2.1.2 企业年金定位的非强制性
企业年金的性质对于年金的覆盖面而言,具有强烈的正向影响。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实行自愿性的美国(401K)企业年金参加者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而在实行强制性的澳大利亚为57%[4]。目前,强制性的超级年金计划进一步发展,已经覆盖全澳大利亚超过95%的工作人口。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制度全覆盖,而且有利于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然而,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定位一直处于“自愿”状态,发展缓慢。
2.1.3 企业年金缺乏法律的监管,产权及责任归属不明晰
目前,与企业年金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只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并且由于规定较粗,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虽然《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相关权益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但具体如何分配并没有规范。此外,两个文件要求企业建立年金理事会,但对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损失承担主体并未明确规定。
2.1.4 缺乏竞争性的投资产品,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不高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优势就是自由灵活的投资机制以及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5]。然而从实际运营来看,企业年金的这两项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由于企业在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时候注重其过去的绩效表现,投资管理人求稳的心态导致市场上投资收益率向平均收益率集中,投资收益不高。具体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投资运营,截止至2019年年末,企业年金的累计投资收益率为6.42%,低于8.14%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年度来看,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也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存在差距。
2.1.5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比例过低
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3号文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采取了国际主流的EET模式。然而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年金的参与增长率不增反降。其原因可能在于,企业年金建立与否更多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而该《通知》缺乏对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激励。此外,虽然其聚焦于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负担,但4%的工资总额扣除额则限制了这种激励效应的发挥。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实行EET模式的国家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均在15%以上 [6],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显然不够。
2.2 企业层面
2.2.1 企业盈利能力有限,融资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局限在央企、省管企业以及效益或营收较好的500强企业,这一部分的企业数量毕竟有限,真正要推开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是要从中小微企业入手。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生存现状可以概括为“987模式”: 90%的中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80%的就业,但仅获得70%不到的营业收入。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中小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报告》数据显示, 2019年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仅为 5.6%,比上年同期下降 0.2 个百分点,亏损面为 15.9%,比 2018 年年末扩大 0.7 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生存环境恶劣,盈利水平偏低,劳动法监管不严格,限制了企业年金推广的可能性。此外,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在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的限制下,中小企业即使有吸引人才的目标,企业年金计划也无力实施,或者与合伙制、股权激励等手段相比,偏向成本的企业年金并非其首选。
2.2.2 企业经营税费高,经营成本高
目前,我国企业的总和缴费率在25.5%~27%。然而,对比国际经验来看,我国雇主的社会保障费率依然偏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处于中等水平,雇主和雇员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比例有待调整。
2.2.3 部分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足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致力于提升竞争力,会尽量削减福利方面的支出,同时偏爱那些能随时掌控其水平,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员工偏好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或增减的福利项目。然而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企业年金一旦建立,企业便失去了对企业年金的掌控权,成为一项长期存在的“成本”,因此企业一般不会轻易启动年金计划。此外,中小企业员工技能不足、流动性大,在成本收益的考量下,企业不愿意设立企业年金。
2.3 个人层面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情况是;一方面劳动力人口大量减少,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在2012年开始进入下行拐点并延续至今,缴纳企业年金的群体规模变小了;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现有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大龄低技能劳动者就业难题仍将持续存在,这部分人群缺乏企业年金的议价能力。此外,我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中位数明显偏低,尾部效应明显,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与较高的当期消费性支出相碰撞,使得人们缺乏做出长远规划的能力。最后,相当一部分人秉持错误的思想观念,认为企业年金制度限制了自己对工资的自由支配权。
3 企业年金扩面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石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次、多支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一层次、第一支柱,其建立和完善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越来越大,部分省份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存亡。今后,应该继续贯彻中央调剂金制度,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进一步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划资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探索更加灵活的投资手段,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运行。
3.2 实施“准”强制企业年金
实践证明,完全依靠企业“自主”“自愿”建立企业年金的成效并不显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并不能自动地达成第二支柱养老金储蓄的目标。因此,政府应该发挥干预和调节作用,在企业年金的制度定位上可以采取“准强制性”的定位,要求达到一定规模、营业额、营业利润的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由此推进企业年金的建设进程。可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年金的咨询与管理工作,以更好地贯彻实施“准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3.3 健全企业年金的上位法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具有最高效力的直接依据是部门规章,规范性较差。企业年金的管理涉及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委,部门协调难度大,在缺乏主导力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政策守成的现象,阻礙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上位法,落实各部门企业年金的管理责任,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权,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文件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引导企业年金的发展,逐步构建“准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
3.4 鼓励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工具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迟的养老金支付承诺,具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同时作为一种积累性基金没有当期的给付压力,具备进入资本市场的独特优势。同时,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能够承受更大的投资风险。资本市场应该看到企业年金这一市场,完善和发展金融工具,更好地承接企业年金入市,谋求双赢。以美国为例, 过去40年中, 养老金一直是促进美国金融创新的主要力量, 资产抵押债券的发展、结构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广泛运用以及指数基金零息债券的出现都受益于此[7]。
3.5 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为EET模式,在实际税务抵扣时,企业缴费部分可扣除的额度上限仅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个人缴费部分可扣除额度上限仅为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税优比例过低,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的税优比例。此外,应提高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并与TEE模式进行纵向对比,否则笼统的税收优惠即使具有可观的金额,也不具备直观吸引力。
3.6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引入自动加入机制
中小企业的参与是企业年金扩面的关键所在。倡导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有利于克服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性门槛,降低单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有效发挥规模效应。此外,还可以借鉴英国“自动加入机制”,将其运用到企业年金扩面上来。雇员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就默认为加入了企业年金,除非其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要求解除企业年金计划。这样,进一步降低企业年金加入的门槛,显著减少那些不是因为不愿加入,而是嫌程序麻烦而未加入的人的数量,变“忽视”为“默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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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炳熙.企業年金改革与金融市场发展[J].金融纵横,2008(1):8-12.
Abstract: Ente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explo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multi-pillar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and increasing efforts to develop enterprise annuities are inevitable measures. Judging from the practical logic of China's enterprise annuity, China's enterprise annuit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w coverage, small scale, and declining growth rate. Since 2014,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annuity has entered a turning point, and the bottleneck effect encountered by the expansion of enterprise annuity is obvious.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is article, it is found that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expans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 annuities are: the foundation of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is unstable, the positioning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is not mandatory, and the proportion of tax incentives for enterprise annuities is too low. In response to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article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cornerstone of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mplement "quasi" mandatory enterprise annuities, and vigorously develop the SME annuity collective pla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real dilemma of enterprise annuity expansion.
Keywords: multi-pillar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enterprise annuity; expansion dilem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