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
摘 要: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保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所颁布的一项保险制度。通过失业保险可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失业人员基本的物质生活,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再就业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抵抗失业所带来的风险。就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情况而言,虽然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面对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尚且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能力,制约了失业保险在指导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的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借助失业保险帮助失业人员走出再就业困境的路径,为提升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再就业;失业基金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2.29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帮助失业人员顺利度过失业时期,提升再就业的能力,降低失业率。但是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进行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一直存在着“重保障而轻就业”的问题,虽然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了生活保障,但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帮扶方面力度不足,尤其是在各地就业形势不断严峻的情况下,更加制约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1-2]。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保障水平,必须结合当前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进行优化调整。
1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与再就业困境
1.1 失业保险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失业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失业保险制度当中,失业保险的征收以及失业保险的发放是整个失业保险体制中的重点,在失业保险的保障体制中也确实发挥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但是从失业保险的整体保障水平而言,失业保险制度的大部分保障机制都是在保障失业人员的物质生活方面,但对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帮扶和指导力度相对比较薄弱,难以发挥出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也无法为失业人员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同时,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帮扶以及培训工作中,相关的人员、技术和体系方面的投入不足,专业人员短缺,尤其是对于基层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不足,也导致了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困境[3]。长此以往,这种“重保障、轻就业”的失业保险机制使得失业人员再就业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就业压力一再增加,就业机会不断减少,给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4]。
1.2 失业基金征缴存在较大困难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是我国失业保险保障体系中十分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的发放以及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但是自从我国设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在失业基金的征缴方面一直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且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而言,造成失业基金征缴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5]。
第一,政府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的制度不够完善,在实际的失业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等问题。
第二,大众对于失业保险的认识比较片面,一些在职人员对于失业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并没有将失业基金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导致对失业基金的征缴缺乏配合。
第三,企业对于失业基金缴纳的积极性与配合度不高,导致失业基金缴纳的力度不足,甚至为了尽量减少保险缴纳数额而忽视了失业基金的缴纳,难以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失业保障。
第四,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较大,导致失业基金缴纳的比例以及金额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制约了失业保险的整体保障水平。
1.3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全面
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人群来看,失业保险主要覆盖了城镇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员工,进城务工并缴纳失业保险的农村人口以及土地被征用的农村人口。从失业保险的结构来看,已经逐步由原本比较单一的保障模式进行逐步的完善和扩充,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拓宽。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竞争的形势逐渐激烈,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涌现出了全新的失业问题,也反映出了失业保险在覆盖范围方面的一定限制。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6]。
第一,在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当中,很多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由于不缴纳失业保险而不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这部分人员面临着较大的失业风险,失业后的再就业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第二,从城镇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来看,失业保险的缴纳还未实现全部参保。
1.4 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机制主要体现在了失业保险的征收和发放层面,但对于再就业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力度比较不足,形式化严重,难以发挥出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失业培训的形式主义、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失业培训的师资投入不足、失业培训的实践性不足等方面[7]。
2 我国失业保险保障制度促进再就业的措施探讨
2.1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保障制度
要充分发挥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机制,借助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就需要结合当前我国失业保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从而真正发挥出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的保障能力,实现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
从国家和政府角度来看,应当将失业保险保障作为我国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政策上的帮助,为失业保险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利的条件。
尽快完善失业保险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借助法律层面的支持解决失业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阻碍,针对用人单位拒绝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不足或拖延等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从而提高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缴纳的重视,为企业员工提供失业保障。
对失业保险的范畴和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建立相关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对失业保险的征缴、发放提供完善的监管,从而确保失业保险制度执行的规范化。
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加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失业保险的正确认识,积极配合政府进行失业保险的缴纳,提高法律意识,有效规避失业风险。
2.2 明确机构责任,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对失业保险的保障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我国针对失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应当建立针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与管控机制,对失业保险的征收、发放以及再就业帮扶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从而确保我国失业保险保障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8]。
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针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部门,深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效监督审查工作,并统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内部自查自审,严格杜绝失业保险征收、发放及再就业保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对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统计及审核、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等工作加以有效的指导与约束,从而确保失业保险的保障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针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全过程加以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合理,符合国家针对失业保险保障的相关制度,对失业保险金征收以及发放的资金收支做好审计工作,从而保障失业保险金用途规范,账目清晰,资金流向安全可控[4]。
2.3 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机制的作用,除了要保障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征缴与发放,更为重要的是切实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将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顺利再就业。
加大对接受再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政策、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定向人才输送计划,及时填补用人单位的空缺,并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再就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能力,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地帮助再就业人员解决切实的困难,并结合失业人员的特长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帮扶工作,以便于失业人员顺利实现再就业。
与用人单位展开合作,尤其是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可以在保障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招工数量,为失业人员放开再就业的机会,并由政府出面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也可以给这些企业放宽缴纳失业保险,发放岗位补贴,给予财税支持等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扶持。
2.4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培训的支持
在过往的失业保险保障制度中,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发放,对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扶持力度不足,制约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水平的提升。因此,要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就需要合理地配置失业保险金,加大对再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建立,从软硬件设施建设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条件,紧跟当前的就业需求,提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实践性,拓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并通过就业率来检测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实力,并给予针对性的奖励;另一方面,为失业人员提供丰富的自主创业机会,并成立专门的服务中心,向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的相关技术指导,从而帮助失业人员找到自己的一技之长,丰富职业经历,尽快实现自力更生。
3 新常态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发展形势
在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为失业人员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又需要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充足的就业机会,改善失业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帮助失业人员掌握一技之长,解決就业问题。此外,除了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的培训和服务外,还需要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对于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的企业,要从政策、财政、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充分的补偿,缓解这部分企业的生存压力,帮助企业与失业人员共同走出困境,有效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概率。具体而言,在新常态下借助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应当从以下角度出发。
第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的征缴机制,发挥法律在失业保险金征缴中的监督与约束作用,提高企业对失业保险金缴纳的重视程度,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
第二,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将更多人群纳入到失业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之内,切实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金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的失业率,为困难企业提供放缓缴纳失业保险金、岗位补贴等相关形式的扶持。
第四,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及服务的能力,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有效性,真正帮助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技能,解决再就业问题。
第五,加大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再就业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拓展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渠道,创造更多再就业机会。
4 结语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帮助失业人员改善再就业的困境,顺利实现再就业。针对失业保险保障机制中现存的诸多问题,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解决失业率高的问题,提升再就业服务与培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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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an insurance system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Through unemployment insurance, the basic material life of the unemployed can be guaranteed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also help the unemployed master the skills of reemployment and resist the risks brought by unemployment by providing relevant guidance and training for reemployment. As far a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China is concerned, although unemployment insurance can provide basic living security for the unemployed, but in the face of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unemployed in the reemployment,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effective solution ability, which restricts the role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guiding the reemployment of the unemploy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vel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to help the unemployed out of the reemployment dilemma with the help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level of China'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Keywor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guarantee level; reemployment; unemployment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