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晚年丧偶后,一直由保姆杨嫂照顾。为了感谢杨嫂,老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她设立了终身居住权。同时,老高也立下遗嘱,声明该不动产由儿子小高继承。老高百年之后,小高回到老家,要卖掉房子。杨嫂拿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说自己有权一直居住到去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与本案所涉居住权问题有关。根据相关条文,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告诉我们,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以长时间乃至终身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过户交易,但是,居住权不会随产权人信息的转移而发生变化。这就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不仅要看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更要关注其是否被设立了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