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发生诸如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节恶劣等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法》强调,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这些条款有的放矢、针对性强,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了牙齿,实现“利剑高悬”。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则旨在推动解决此前存在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其中,《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