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示范区建设磅礴力量

2021-09-08 06:00路国连孙晋坤杨利学
浙江人大 2021年8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示范区人大常委会

路国连 孙晋坤 杨利学

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充分激发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切实凝聚起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磅礴力量,省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在2021年7月底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定》。

决定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做好示范区建设,需要明确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奋斗。为此,决定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统一思想和行动,积极投身示范区建设。二是,明确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聚焦“四大战略定位”,突出改革攻坚重点任务,率先走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路,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范例。三是,明确到2025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具体目标和到2035年的远景目标。四是,明确“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具体举措。五是,着力发挥数字化改革的撬动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数字化时代社会关系的新规则新政策新机制。

决定明确了各有关方面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的格局。明确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对于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参与示范区建设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合力,至关重要。为此,决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省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示范区建设相适应,更好发挥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围绕示范区建设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凝聚起共同奋斗的磅礴力量。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示范区建设体制机制、指标体系,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实行清单式推进、闭环式管理,创造性、系统性落实示范区建设工作任务。三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四是,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找准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基层群眾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四自”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新型社区建设;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弘扬浙商精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互助互济、志愿服务等方式参加示范区建设。

决定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保障机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激励改革创新,是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决定规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必须毫不动摇地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示范区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政策制度系统性变革,通过先行先试和探索示范,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努力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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