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与治理研究

2021-09-07 05:30王丽莉
传媒 2021年16期

王丽莉

摘要: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伴随传媒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呈高发态势。本文从基于著作权为中心的法律视角观察,认为当前互联网短视频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搬运型、影视剧拼剪型、翻拍仿拍型、擅用背景音效型等四类,并分析其成因主要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短视频侵权纠纷认定难、短视频原创作者维权难等难题。因此建立行政、行业、司法、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是调整和平衡原创者、传媒平台、社会公众、广告商等各方利益,保持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创新活力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传媒新业态 短视频侵权 著作权纠纷

短视频近些年呈现爆炸式发展,但与此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频频出现。因此加强短视频侵权纠纷治理,已成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划分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基于著作权等法律视角分析其背后成因,以明晰相关方的责权利及其关系,进而探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是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类型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制定的制度。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利人包括剧本编剧、摄制者或制片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必须满足取得权利人许可、支付报酬这两个条件,否则就涉嫌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按照短视频的传播内容、表达方式、制作方法、创作使用素材等要素分析,可以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划分为四个类型。

1.直接搬运型。直接搬运是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一些营销号、自媒体缺乏专业的原创能力和制作团队,只能靠大量转载他人的短视频,来吸引粉丝点击和关注,达到“养粉”“养号”“引流”的目的,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2.影视剧拼剪型。一些短视频注册用户截取影视剧、热播剧中的精彩桥段、对话等,以一两句评论或者描述、概括一个题目,就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但任何人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影视作品、小品等进行剪辑、复制、传播,或者用地方方言将原视频片段中的人物对白,出于搞笑、打趣目的进行演绎改编等,都属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3.翻拍仿拍型。模仿别人的视频内容,进行同一主题的拍摄,这类翻拍跟拍或者模仿拍摄手法,在短视频制作类型中也经常出现。一条优秀的短视频具有较高的艺术和美学水平,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以及创作高度。特别是策划文案,即人们常说的创意IP,更是高质量短视频创作的源泉和根本,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一些平台上充斥着翻拍、仿拍趋同质化的短视频,不只是涉嫌侵权,挫伤原创者的积极性,也会让读者产生审美疲劳和厌倦心态,拉低短视频生产质量和格局。

4.擅用背景音效型。短视频中经常会有这样一类型:滑稽的表演、“山寨”的人物造型动作,画外音配的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小品或相声的精彩对话桥段,令人忍俊不禁。现实中,不少爆火的短视频内容与网红是借助音乐、音效作品,或者使用音乐MV作为背景演绎,特别是“对口型假唱”来改编音乐作品,这些都涉嫌侵犯了音乐创作者、表演者、制作发行商的著作权。目前,一些大的短视频平台开始和音乐版权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进行付费授权谈判,建立自己的平台曲库,以方便短视频制作者挑选和适配合适的音乐和背景音效,降低短视频制作门槛。

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高发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知名互联网平台几乎无一例外都卷入过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析其原因,主要为短视频参与者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存在诸多法律“盲区”等。

1.用户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发布作品的用户基本上可以划分為三类:一类是各类单位,他们制作、发布和上传短视频基本是出于宣传和推介本单位的形象和业务。由于是实名制注册的实体单位,其一般都比较珍惜自己的声誉,内容比较中规中矩,制作、发布流程有一定的审批程序。但他们经常犯的错误就是为了提高短视频传播观赏效果,往往会配一些背景音乐、音效,无意中就涉嫌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构成擅用背景音效型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自媒体用户,这类用户目前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用户中居于优势地位,应该占据了80%的比例。他们拍摄上传短视频纯粹就是为了满足自我表达的精神愉悦,是目前短视频生产领域最具生长活力、最受读者欢迎和期待的原创力量。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类用户经常会使用或者套用别人短视频的创意IP进行翻拍、仿拍,并配上背景音效,无意中也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最后一类就是纯粹的“养粉”“养号”的营销用户。他们往往一人或一个团队在众多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几十、几百个账号,日夜不停、不辞辛苦地疯狂“搬运”群发,或者对热播影视剧进行简单拼剪上传。这些都是早已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明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当年就下架删除各类包括搬运、非法抓取、剪接改编视听节目在内的涉嫌侵权盗版作品57万部,部分账号被永久封禁或扣分禁言,有力规范了短视频平台企业网络版权秩序。

2.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随着短视频市场竞争的加剧,争夺读者、人气、流量成为确保平台影响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短视频平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审核监管行业标准;用户上传量大,平台审核编辑不足就放松审核标准;平台如果对注册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严格的过滤和处罚,会导致一些用户创作“休眠”甚至迁移,消减商家广告投放的效果。因此,一些短视频平台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投诉和处理机制,或者建立了制度却疏于、怠于管理,听任直接搬运型、拼剪影视剧型、擅用背景音效型等明显的侵权短视频,轻易“闯关”成功得以发布和推荐。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高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我国于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吸收了这一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当著作权人指控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时,ISP就提出“这是网友擅自上传、自己只是信息存储平台”的免责理由。而且这样的理由早期还曾经多次被国内法院认同而判决著作权人败诉。因此,“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仍然是一些平台消极监管的“挡箭牌”。

3.短视频侵权纠纷认定难。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其综合体现了文学、摄影、表演、音乐、电影等传统著作权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手法,特别是和现代互联网技术融合起来,使得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判断更加复杂,甚至涉及一些法律法规的“盲区”。

另外是合理使用问题。经常有用户理直气壮地辩解自己翻拍仿拍他人的短视频,仅仅就是觉得好玩儿,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没有获益,因此不承认侵权。作品不保护思想,但保护表达,但思想和表达都比较虚无、抽象,分界线很模糊,司法工作者也经常难以进行明显的区分,不同的判决标准和依据会给短视频平台管理和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和混乱。

4.短视频原创作者维权难。对以运营单个自媒体为主的短视频的原创作者来说,在与涉嫌侵权用户、平台的博弈中基本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熟悉著作权法的证据搜集和诉讼流程。短视频原创者要想维权成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搜集对方侵权的有效证据;二是要有证据证明短视频是自己原创的。这些对短视频原创者来说,都是不容易做到的,也就造成短视频侵权纠纷虽然如此频繁高发,但目前国内短视频原创者状告涉嫌侵权者的案例报道并不多。

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治理对策

广参与、低门槛、强交互、高传播,是短视频兴盛的基础,传播海量化、碎片化、便捷化和不可控化,则为业态治理带来了难度。短视频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传媒平台、原创者、短视频发布者、短视频内容消费者、广告商等,单纯依靠其中的一家,都会出现“不好管、管不好、管不到位”的情况,只有通过行政、行业、司法、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规章、司法审判、行业准则、职业道德、传播伦理等相互结合,共同治理,才能遏制短视频行业著作权侵权乱象,调整和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要强化短视频行业的行政监管。短视频时长虽短,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手不能“短”。国家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虽连续15年开展“剑网行动”,但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举措不多。有关部门也曾多次下发文件通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运动式突击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并没有遏制短视频侵权高发的状况。对于相关部门出台且已经检验成熟的监管规则、政策,应及时上升为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使得监管具有刚性的强制力,让监管常态化、持久化、法制化;同时,要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对侵权纠纷数量高发的短视频平台要及时约谈,限期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直至将短视频平台下架整改或关停。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支持有影响力的传媒牵头组建行业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性和规则的统一协调;发动媒体对司法判决的典型短视频案件进行大力宣传,“通过一案,教育一片”,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原创,崇尚创新”的舆论氛围。

2.要加强行业规范与自律。短视频平台处于各类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要认真研究短视频传播和运行的规律,完善和严格落实审查监管制度,对直接搬运、影视剧拼剪明显、恶意、反复侵权的违规用户,要坚决采取限流、封号等处罚;平台要树立“红旗原则”优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则意识,即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飘扬醒目时,平台就要主动进行判断和过滤,负起必要的监管责任。当前,新业态已经倒逼平台必须痛下决心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部,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团,招聘有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与文字、视频编辑一道,对用户上传短视频进行严格专业的审核把关。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短视频生产内容、技术等方面作出了上百条的详细要求。这些规范和细则虽然不是部门出台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平台可以参照进行制度完善和行业自律。

3.统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司法判决标准。司法部门可以综合知识产权法务界、学术界长期以来对文学、摄影、绘画等传统作品的著作權侵权判断经验,形成短视频作品侵权认定的标准。

一是独创性是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的重要标准。如果独创性较低,如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录像、城市监控设备拍摄的街头纠纷等就不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未盈利也构成侵权。短视频著作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考虑四个标准:第一,使用的目的和范围;第二,被使用作品的质量和数量;第三,被使用作品的价值和利益;第四,是否对原作品潜在的市场或价值产生影响。所以,对于侵权行为表现最明显的搬运型、影视剧拼剪型短视频来说,即使没有赢利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是采取技术手段清除原短视频上的水印进行转载,则更是明显的、恶意的“翻墙”侵权行为。

三是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般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接触+实质性相似”“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等方法来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翻拍仿拍型短视频类型来说,这类短视频案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比较复杂,需要在具体的纠纷案件中进行具体的要素、数据分析和判断。

4.社会公众要提升维权自觉。当前,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对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公众要承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弘扬主流价值观。全社会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鼓励、激发原创者不断深耕内容、推出精品力作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原创者采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将作品上传到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保管。此外,短视频原创者可在自己的邮箱里保存每条视频各个创作阶段性的成果,形成证据链,这些都可以作为原创作者创作和作品完成时间的客观证据。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律师所、知识产权服务从业者可以引导优质原创作者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者组织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将优秀的作品统一授权知识产权组织来管理和维权,减轻自己的维权成本,用积极维权的实际行动带动建设清朗网络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艺术学院讲师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传统文化载体下河南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KL-2019-9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曾钰涵.社交媒体时代短视频侵权行为及原因探析——以“短视频侵权第一案”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

[2]李舒霓.短视频领域的版权风险与维权难点[J].声屏世界,2019(05).

[3]王石川.短视频,要流量更要正能量[N].人民日报,2018-10-16.

【编辑:沈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