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群义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的经营权和资金等入股成立,由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入股土地。目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经营权入股采取两种不同的分配方法,一种是直接实行按股份分红方式,一种是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因分配方式不同,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盈余分配办法也不一样,在此,笔者作一简要分析。
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吸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时,一般都是双方约定一个土地使用年限,并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虽然缺乏统一的折算方式和评价标准,但由于合作社进行会计核算时,并不将入股土地记作固定资产,实际上只是当作分红依据,因此,入股土地价值估算并不重要。事实上,很多合作社将入股土地与所占股份区别开来,土地只登记不入账,还有些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自行确定入账金额。入股农户所占股份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与土地面积挂钩,不与土地价值直接挂钩,这一点与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会计核算完全不同。
农村承包地性质特殊,无法用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价。依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可以以名义金额入账的相关规定,无论入股土地登记的账面价值是多少,都可以看成是名义金额,不具备会计核算意义。
一般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盈余分配:
1.盈利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公积,可分配盈余×章程规定的提取比例;
3.计算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
4.对可分配盈余进行按股分红。
其中,专项基金为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资金,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公积金和专项基金都要参与按股分红。
举例:某村2015年以村干部牵头组织62户农民以160亩土地经营权入股,8个村干部和专业大户以60万元现金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从事大棚西瓜生产。经协商,入股土地登记为200万元股金,各户按入股面积分配。2020年合作社账面公积金30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实现盈利50万元,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利×公积金提取比例=50×10%=5万元;
2.计算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50-5=45万元;
3.对可分配盈余进行按股分红:
土地股份合作社股金总额=土地经营权股金总额+现金股总额=200+60=260万元
分红率=可分配盈余÷(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45÷(260+30+20)=14.5%
假如某农户入股土地面积2亩,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土地经营权股金2.5万元,公积金2500元,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即专项基金)量化份额为3000元。则该农户2018年应分得的股金红利为:
股金红利=(股金+公积金份额+专项基金份额)×分红率=(25000+2500+3000)×14.5%=4422.5元
在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收益是在扣除一定的保底收益后所进行的按股分红,一般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盈余分配:
1.盈利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利×公积金提取比例;
3.计算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
4.扣除保底收益后的剩余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保底收益;
5.对剩余可分配盈余进行按股分红:
分红率=(可分配盈余-保底收益)÷(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
举例: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300个农户以800亩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村集体利用省扶持经济薄弱村200万元专项资金入股建成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年主要种植两季粮食。农户入股的土地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其中保底收益给入股农户按每亩800元年租金进行保底兑现。2020年账面公积金5万元,专项基金20万元,实现盈利96万元。按章程规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经农户和村集体双方约定,农户入股土地经营权折算股金总额为100万元。
土地股份合作社股金总额=土地经营权股金总额+现金股总额=100+200=300万元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盈利×公积金提取比例=96×10%=9.6万元;
2.计算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盈余-公积金=96-9.6=86.4万元;
3.计算剩余可分配盈余,剩余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保底收益=86.4-64=22.4万元;
4.对剩余可分配盈余进行分红:
分红率=(可分配盈余-保底收益)÷(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86.4-64)÷(300+5+20)=6.9%
假如:该某农户入股土地2亩,折算股金2500元,该成员应分配的红利为:
成员分红额=土地股金×分红率=2500×6.9%=172.5元
村集体200万元股金和5万元公积金、20万元专项基金应分配的红利为:
集体分红额=(股金+公积金+专项基金)×分红率=(200+5+20)×6.9%=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