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如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全面认识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是实现法治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虽然在总体上有了巨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的继续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对此,对公民法治意识出现困境的原因及其出路进行研究和分析,将有利于对法治建设进行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的总结,有利于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关键词:公民,法治意识,法制建设
正文
几千年历史形成的中华传统文化既有其铸就中华几千年灿烂文明的积极建设性的文化精华,同时也有其受长期封建社会影响而形成的消极负面的糟粕。积极、精华的内容在于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奋发向上的“和谐文化”,而消极、糟粕的内容莫过于阻滞社会发展的“人治文化”。这当然仅仅是一个极粗略的概括。总之,我们应当在植根于中华民族母体文化的基础上,认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又与时俱进地认真吸收、培育法治文化的新质要素,进而形成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型法治文化——“和谐社会法治文化”。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情况
正如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评估古希腊政治变迁时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这终究是不行的”。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努力探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从1986年开始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工作,现已进入了“五五普法”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一定程度的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多元化使得公民法治意识有所觉醒。公民逐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及责任,也能通过有限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以来,我国共发生两次影响较大的公民提交违宪审查建议书行为。2003年4月,湖北青年孙志刚被虐待死于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被称为“孙志刚事件”。该事件发生以后,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启动违宪审查。最终国务院自行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收容遣送制度由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12月,目睹我国拆迁矛盾的不断被激化和被拆迁人用极端的方法来抗争的现状,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和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倡导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以解决中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愈演愈烈的拆迁矛盾。
这样的个体力量值得我们尊敬,这样的公民行动值得我们倡导,因为它是推动法治的动力,是呵护法治的“良心”。在人类文明演变史上,法治向来不是处在一劳永逸的静止状态,而是包含着人所提供的动力和力量,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行动之中。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虽然大大提高了,但由于受到一些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仍然存在老百姓对司法机关及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持有不信任的态度;只想依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或政策,也不想主动去了解、咨询,用积极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片面的理解市场经济是利己本性的,是自由的;扭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以权代法、权力滥用的现象之所以络绎不绝,既体现了权力本位思想的巨大惰性,也跟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对法上权力与法外权力的宽容及疏忽怠慢有关。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真正形成的主体范围还很有限,致使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整体上还处于缺失状态。
二、公民法治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第一,我国公民缺乏对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基本政治情感的了解。
对宪法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还远没有形成共识,对宪法诉讼的含义和价值还相当陌生,对宪法实施的效果还比较冷漠,甚至对一些基本的宪法知识,如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与宪法地位等,也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违宪行为将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也便无从谈起。实行法治应该树立宪法的权威,依法治国应当是依宪治国。
第二,我国社会中公民普遍缺乏法治的信仰。
中国传统法具有一些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如道德义务本位、重刑轻民、无诉讼追求等。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也得到了纲常伦理强有力的支持,神与自然融为一體,导致不能出现西方社会那种超越宗教的产生,促使其不能从这种礼法文化中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也不可能有基于法律至上而产生的法治意识。
第三,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力度不足。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仅仅依靠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全民的自觉参与。个体公民是法治建设的内驱力。法治之所以难以真正实现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推动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力量,即个体公民自觉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即便有强大的外部力量的推动,最终也是乏力的。只有当公民法治意识提高了,才能树立起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确保法的永恒,才能促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也才能成为社会现实。
第四,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
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没有跟上来。是因为法治建设理念还存有偏差,也是因为过去我国对社会法治建设不够重视,认为经济建设是中心,出现只强调经济建设不重视法治建设的现象。
三、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出路分析
公民法治意识从封建社会开始缺失,到中国近代以来的觉醒和生长,改革开放之后,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折射出我国民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的发展过程。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漫长的,艰难险阻的历练才达到的进步与提高。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出路应立足于社会。公民法治意识是作为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和反映,法治意识是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的产物,它只有被社会成员共享、合作和交流才能得以发生。因此,它绝不是以单个个体为单位存在的,而是以群体为单位存在的。法治意识是被集体创造出来的,只有立足社会,公民法治意识才可能获得重新创造的机会,使其具有生命力。“与其说是人们都不知法、不守法,毋宁说,人们都按照自己对公正的理解或偏好、并且借助国家权力的广泛影响来随便解释规则、按照功利的目标来操作条文,各有自己的是非尺度,一切取决于特殊主义的交换信任”。其是一个有着非常复杂的并且具有普遍联系的问题,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运行方式和内在规则的问题,并非随着某一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是跟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是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出路应立足于现有的政治体制。构建符合法治需要的社會系统,以便实现司法公正。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在人事和业务工作方面可以实行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立法系统、行政执法系统和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配置其相应权力;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法、司法文书及其证据,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诉或上诉时,在自己官方网上应该全部给予公布,将案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的重大保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商业、国家秘密除外;各部门、各单位理应依法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是让执法人员做到严以律已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5页。
〔3〕张波:《助法行为及其价值研究》,《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
〔4〕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5〕顾水水:《当代我国公民参与问题探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6期。
〔6〕季卫东:《重新认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6月16日。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东莞 523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