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好 唐思浩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21.04.02
摘 要:定言命令的关系问题是国内外康德学界极为关心的问题。我们曾经提出主客模式的解读,主张定言命令虽然在主观上有差异,但客观上是同一的。但这一解读未能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董滨宇新近提出的闭环结构可以解决这一难题,但它自身有难以解决的困难。最终我们提出辩证模式,认为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不过是同一个定言命令的三个环节,它们从空洞的形式一步步丰富,到自律公式这里达到完备规定。这种解读在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的同时,还具有更好的外部一致性,因而是一种更具优势的新解读。
关键词:定言命令关系;同一性难题;辩证模式;外部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4-0010-08
康德(Immanuel Kant)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关系一直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它也成了国内的研究热点①。笔者多年前写过题为《简析定言命令的关系》的论文,当时针对传统的分析派和综合派提出了主客模式[4]。但一直以来有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2020年,董滨宇发表的论文《论康德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对此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解决方案。虽然我们不同意他的方案,但却深受启发,因而可以说他的论文为我们重新思考定言命令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本文将首先论述我们以前提出的主客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董滨宇的解决方案,指出它的缺陷,最后提出一种新的更具优势的解决方案。
一、主客模式面临的定言命令同一性難题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下文简称《奠基》)第二章中,康德以多种不同的方式表述定言命令,这些表述被归结为如下五个公式:
1.普遍法则公式:仅仅按照你能够并且意愿使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5]70
2.自然法则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将通过你的意志变成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5]70
3.目的公式(或人性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总是把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来使用。[5]86
4.自律公式:不按照任何人的准则行动,除非它能作为普遍法则而存在,并且只有这个意志能通过其准则同时将自己视为普遍的立法者。[5]96
5.目的王国公式:按照为了仅仅可能的目的王国的普遍立法成员的准则而行动。[5]106
问题在于,上述五个公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往研究者有两派观点,我们曾将它们分别命名为分析派和综合派。分析派主张一主三从,将普遍法则公式看作主导公式,而将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看作它的附属公式。阿利森(Henry E. Allison)作为分析派的典型代表就明确表示“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自律公式是直接应用于准则的一阶公式,而普遍法则公式是二阶公式或‘元公式,它是这些一阶公式的基础和表达形式”[6]254。目前,国内外学界有相当多研究者支持这一解读。综合派解读最初由帕通(H.J.Paton)提出,后来得到学界不少学者的认同。他将5条命令式依次整理为:普遍法则公式(I)、自然法则公式(Ia)、目的公式(II)、自律公式(III)和目的王国公式(IIIa)[9]129。他补充说:“很明显,公式I和公式la之间以及公式III和公式IIIa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9]130这种解读认为,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是独立公式,自然法则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形,目的王国公式是自律公式的变形,重点在于独立公式之间的关系。它们是逐一递进的,从普遍法则公式开始,到自律公式达到最高点。伍德(A.Wood)就接受了这样一种解读,认为康德的三个主要公式,每一个都有其特定的职能,“普遍法则公式/自然法则公式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法规,人性公式提供了一个服从定言命令式的动机(根据或理由)……自律公式/目的王国公式提供了道德法则的一个完备的、确定的表述”[10]74。综合派也有不少支持者,甚至在学界形成了一种主流解读。
分析派的优点是牢牢把握康德强调的几个公式本质上是“同一个”[5]101,但缺点在于无法表明自律公式的至上地位;综合派恰好相反,它的优点是能够充分体现自律公式的至上地位,但却难以解释几个公式的同一性。
基于这一情况,我们曾通过主客模式来解决这一难题:“主观方面三个公式呈现递进性,具有差异性,这同综合派一致;但客观方面三个公式却是同一的。”[4]98也就是说,定言命令的所有差异都是主观理解上的,它们在客观上是同一的。这可以看作分析派和综合派的折中方案,吸取了两派的优点。一方面,分析派准确把握的公式的同一性在主客模式中得到保留;另一方面,综合派强调的公式的递进性和自律公式的至上地位也得到体现。这种主客模式解读在《奠基》诸公式关系的总结部分得到有力的文本支持:“上述表现道德原则的三种方式,从根本上说只是同一法则的多个公式而已,……然而在它们之中毕竟有一种差别,虽然这差别与其说是客观—实践上的,不如说是主观的。”[5]100这里明确地表明,诸公式之间客观上是同一的,差异只是主观上的。
但这一解读面临“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我们注意到“所有的准则都具有一种形式……一种质料……一种完备的规定”[5]100,而康德认为这种形式在于普遍性,可用普遍法则公式和自然法则公式来表达;质料在于目的,可用目的公式表达;完备的规定指的是“从自己的立法出发而与一个作为自然王国的目的王国协调一致”[5]100,它可用自律公式和目的王国公式表达。可是,这些公式表达的内容是明显不同的,我们凭什么说它们客观同一,它们同一于什么?
一般说来,要论证两个事物同一,可以通过局部同一和整体同一来进行。所谓局部同一,是指两个事物在某个部分或某个方面同一,而整体同一则是指两个事物可能在细节上有差异,但它们都是同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就像盲人摸象中的大象一样,有人摸到大象鼻子,有人摸到大象腿,还有人摸到大象尾巴。虽然鼻子、腿和尾巴不一样,但它们都属于同一头大象的不同部分。因此,整体同一的核心观念是:两个事物在局部上不同,但它们分属同一个整体。那么,定言命令诸公式是不是局部同一?不是,因为局部同一要求它们在某一方面同一,但定言命令的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这些方面是不同的。定言命令诸公式是不是整体同一呢?也不是。我们在盲人摸象中能够看到作为整体的大象,但在定言命令中我们只能看到局部上的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自律公式的不同,却看不到它们构成的整体。如果说这些公式是分屬于同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个整体是什么?这个问题难以回答。因此,尽管我们主张的主客模式解读相比于分析派和综合派的解读具有优势,但它自身也面临难题。不过,这个难题能在董滨宇的闭环结构中得到解决。
二、闭环结构对难题的解决及其缺陷
在通常划分的定言命令五个公式中,董滨宇将目的王国公式看作自律公式的变形公式,没有具体讨论[3]95。他讨论另外五个公式之间的关系:普遍法则公式、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自律公式和总公式。前四者上文已述,第五个总公式的表述是:“要依照能使自己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那种准则而行动。”[5]100-102
在他看来,这五个公式都是独立公式。在前四个公式中,普遍法则公式是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自律公式的基础;而且,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是依次递进的。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一个总公式。总公式不同于普遍法则公式,但在某种意义上又与其保持同一。“我们看到作为定言命令一般形式的普遍法则公式发展为内容更加充实的‘总公式,它是对于三个分公式的综合与融贯,……从某种角度来说,定言命令的最高形式与其初级形式密切衔接,康德论证的终点又回到了起点那里。由此,定言命令形成了一个闭环结构。”[3]95这就是董滨宇所持“闭环结构”的基本框架。简言之,普遍法则公式是基础,它分化出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这三个公式依次递进,前进到总公式那里。由于总公式和普遍法则公式从某种角度来说保持同一,因而这就相当于从普遍法则公式出发,最终回到自身的一个闭环结构。
闭环结构的完成依赖于两个重要区分,一是普遍法则公式与自然法则公式的区分,二是普遍法则公式与总公式的区分。对于前者,董滨宇援引阿利森所提出的“定言命令的种属概念”来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他们认为普遍法则公式是自然法则公式等级更高的属。对于后者,董滨宇认同阿利森所做出的解释,主张“普遍法则公式表达的是定言命令的初级形式,而‘总公式是对它的充实与发展”[3]95。
董滨宇的闭环结构可以轻松地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我们以往的主客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难题,是因为找不到能够让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保持同一的东西。而在闭环结构中,由于普遍法则公式和自然法则公式的区分,以及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闭环式回归,因而存在差异的是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这三者可以同一于普遍法则公式或总公式。同一的东西被找到了。
然而,上述解决方案存在缺陷。首先,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没有实质区别。我们再看二者的精确表述。普遍法则公式的表述是:“仅仅按照你能够并且意愿使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5]70总公式是:“要依照能使自己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那种准则而行动。”[5]100-102二者表述上的唯一差别是前者多了一个“意愿”。这个差别被董滨宇解释成“意愿”和“能够”、主观和客观的区别,“相对于基础性公式,‘总公式具有鲜明的命令性,……而不仅仅再是你的主观意愿”[3]95。但实际上,普遍法则公式包含两项内容,即能够和意愿,而总公式仅仅包含一项内容,即能够,因而它们是“能够意愿”和“能够”的区别,而非“意愿”和“能够”的区别。很明显,普遍法则公式是包含总公式的,只不过后者强调了“能够”这个方面。因此,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没有实质差异。
其次,自然法则公式不是独立公式,而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形。前者是后者的类比,意在直观地展现道德法则的普遍性。“要这样行动,好像你的行动准则将通过你的意志而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5]70,我们从“好像”一词即可看出自然法则的类比特征,“好像”即是说不是真的要用自然法则去评判行动准则,而是以自然法则的普遍性为类比来评判。提莫曼(J. Timmermann)也持这种观点,他甚至认为这个类比源自斯多葛学派的“一个道德上善的生活是与自然一致的生活”[8]78-79。康德在解释几个例子时用到了自然法则公式,我们仅以虚假承诺为例进行说明。虚假承诺的准则是道德的吗?康德回答,“假如我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法则,那又会是怎样的情况。我现在马上就可以看出,这一准则绝不可能作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而有效并与自身协调一致,相反必定是自相矛盾。”[5]72意即,要判定虚假承诺准则是否道德,只需要以下两步:第一,将这一准则普遍化,不仅某一个体虚假承诺,而且所有人都虚假承诺;第二,看普遍化之后的准则是否自相矛盾,矛盾则是不道德,不矛盾则并非不道德。由于普遍化以后,虚假承诺会自相矛盾,因此它是不道德的。之所以自相矛盾,是因为普遍化后的虚假承诺会自我取消,“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再相信人家对他作出的任何承诺”[5]72。在将虚假承诺准则判定为不道德的过程中,康德其实不需要运用自然法则公式,直接将准则普遍化即可,但他还是用了,我们认为这是为了使行动准则的普遍化检验变得更加直观。其他三个例子也一样,运用自然法则公式是为了表明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因此,自然法则公式作为普遍法则公式的类比,本身不是独立的。这一点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模型论”中得到进一步验证。在那里,康德首先问某个应当发生的行动能否按照自然法则成为可能,接着再次以虚假承诺为例回答道,无法按照自然法则而通过普遍化检验的准则是不应当发生的。康德说:“自然法则毕竟是按照道德原则来评判行动准则的一个模型。如果行动的准则不具有这样一种经得起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的性状,那么它就不可能是道德的。”[13]这里的“模型”(Typus)可以理解为类比。就像事件按照自然法则不能通过普遍化检验就不可能发生一样,行动准则按照道德法则不能通过普遍化检验也不可能应当发生,因而不可能是道德的。自然法则是按照道德法则评判行动准则是否道德的一种直观化模型。就此而言,自然法则公式作为变形公式从属于普遍法则公式。
再次,正因如此,所以自然法则公式和目的公式、自律公式不是平级的,因为后两者都是独立公式。康德主要讨论独立公式之间的关系,而没有把变形公式和独立公式掺到一起讨论。实际上,同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平级的是普遍法则公式。从各个公式的表述可知,普遍法则公式强调的是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能够”和“意愿”概念上;目的公式强调道德法则的质料,主要表现在“目的”概念上;而自律公式则强调道德法则的完备规定,主要体现在“自我立法”概念上。显而易见,普遍法则公式并不包含质料和完备规定的要素,从“能够”和“意愿”概念分析不出“目的”和“自我立法”来。因此,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公式,它们之间是平级的,而不是如董滨宇所说,普遍法则公式处于更高层次而包含后两个公式。
因此,董滨宇的閉环结构是不成立的。不过,两处文本似乎支持了他的观点。文本1:“因此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这就是:只按照你能够由以同时意愿它变成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5]70既然定言命令是唯一的,而这个唯一的命令式就是普遍法则公式,那么其他几条公式就都是它分化出来的公式。文本2:“但是如果人们在道德评判中始终按照这种严格的方法来进行,并以定言命令的这个总公式为根据:按照那个能够使自己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那么人们就做得更好。但是如果人们想要同时为道德法则谋取入口,那么通过上述三个概念来引导一个和同一个行动,并由此尽可能使这个行动更接近于直观,就是非常有用的。”[5]100-102其中,“上述三个概念”指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这三个概念是为道德法则谋取入口的,目的是使其更接近于直观。根据就近原则,这里的“道德法则”似乎指代上一句的普遍法则公式,如果不区分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的话。因此,普遍法则公式是基础性公式,在它之上分化出作为形式的自然法则公式、作为质料的目的公式和作为完备规定的自律公式。这些文本好像支持了董滨宇的观点。
但这两处文本是有上下文语境的,在具体语境中,它们需要做其他解释。文本1有个“因此”,原文是:“因此,定言命令只有一个。”(Der categorische Imperativ ist also nur ein einziger)这表明这句话承接上一段内容。上一段康德在对比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他说我们事先不知道假言命令包含什么,但却可以先天地知道定言命令包含什么。简单地讲,它包含准则的合法则性。“既然这个定言命令除了法则之外只包含准则的必然性,这个准则要符合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制约条件的法则,那么……惟有这种符合才是定言命令真正必然地表象的东西。”[5]70正因如此,所以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种形式,即按照能够意愿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这实际上是在重述准则的合法则性。这里的“唯一”仅仅是强调通过定言命令先天包含的准则的合法则性只能推出普遍法则公式,不能推出其他的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而不是说普遍法则公式是唯一的,其他公式都由它分化出来。大家之所以误以为“唯一的”普遍法则公式是基础性公式,是因为忽视了本句的“因此”一词。
文本2处于定言命令关系的总结部分,它同样有整体语境。在这种语境中,通过三个概念谋取入口的道德法则并不指代上一句的普遍法则公式,而是指代这处文本前文中的“理性理念”。首先,两处文本有对应关系,因为此处文本说三个概念使道德法则更接近于直观,前文说三种主观差异使理性理念更接近于直观,我们知道这三个概念就是定言命令的三种主观差异,所以得到直观化的道德法则对应前文的理性理念。而理性理念不是普遍法则公式。因此,道德法则不指代普遍法则公式。其次,文本2有两句话,两句话句首都有一个“但是”表示转折。第一个转折说的是虽然自律公式是完备规定,但如果要对行动准则进行严格的道德评判,采用普遍法则公式会更好。第二个转折说虽然自律公式和普遍法则公式各有优点,但如果要为道德法则谋取入口,那它们都是一样的,都是使道德法则直观化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最后一句的“道德法则”是从上一句普遍法则公式那里转折来的,虽然普遍法则公式用来做道德评判是最好的,但它只是为道德法则谋取入口的一种方式。由此看来,道德法则并不指代普遍法则公式。最后,形式概念指的是普遍法则公式,而非自然法则公式。中间提到的自然法则公式不过是用来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它始终从属于普遍法则公式。因此,普遍法则公式不是通过三个概念谋取入口的“道德法则”,因而不是三个公式的基础性公式。
综上所述,如果董滨宇的闭环结构成立,那它能够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但很可惜,这个闭环结构是成问题的。闭环结构依赖于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的区分以及普遍法则公式和自然法则公式的区分,而这两种区分都不成立。即使有些文本表面上支持他的观点,但实际上不支持。所以,他的闭环结构没有真正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
三、辩证模式的解读优势
主客模式和闭环结构都没有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解读模式(同时也包括传统分析派和综合派)始终是对定言命令的静态分析。在这种视角下,三个独立的公式不会有真正同一的对象。现在,我们切换成动态视角,将定言命令诸公式看作一种自我发展演变的过程。我们将这种解读称为辩证模式。
在辩证模式中,定言命令的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被看作它自身发展演变的三个环节。首先,普遍法则公式作为形式是定言命令内涵最为空洞的公式。虽然普遍法则公式在对行动准则的道德评判中是最严格的,但它对于阐述定言命令的完整含义来说是最缺乏规定性的,以至于它经常被当作自利的功利主义原则。以“冷漠待人”为例,康德认为我们不应当冷漠待人,“因为一个决心这样做的意志会与它自身相冲突,因为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形:他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而他通过这样一条发源于他自己意志的自然法则却会剥夺他自己对他所希冀的援助的全部希望”[5]74。站在康德的立场上,冷漠待人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是因为这条准则一旦普遍化就会在主观意愿上陷入自相矛盾,一方面他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另一方面,如果他意愿所有人都冷漠待人,那就得不到别人的爱和同情。既然准则普遍化之后会自相矛盾,那么冷漠待人是不道德的。但是,这种道德判断的方式很容易滑到功利主义阵营,因为它似乎是以自利为目的的。冷漠待人之所以是不应当做的,是因为希望今后得到他人的帮助。正因如此,黑尔(Hare)主张康德的义务论可以跟功利主义相容,“康德本可以是一个功利主义者”[17];卡米斯基(Cummiskey)把康德看作后果主义者①,“康德的论证都没有完全排除被认为只是困扰着后果主义的规范理论的那种牺牲”[18]。所以,普遍法则公式对定言命令的规定是片面的、空洞的。
其次,目的公式为定言命令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规定性。这一公式不仅包含形式上的普遍性,而且在质料上为行动设定了目的。它要求应当的行动要以每个人人格中的人性为目的,这个目的不是这个或那个人的人性,而是普遍的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性。还是以“冷漠待人”为例,康德认为虽然坚持这条准则跟人格中的人性不冲突,但它的目的不是积极方面的人性,“因为如果那个(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的)表象应当对我具有完全的影响,这个本身就是自在目的的主体,其目的就必须尽可能也是我的目的”[5]88。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应当冷漠待人。通俗地讲,应当的行动需要以这个行动自身为目的,而不能将其当作手段去追求行动之外的目的。一个婴孩即将掉到井里,我们应当把他救下,不是为了结识他的父母并向他们邀功,也不是因为同情,而只是应当救他。哪怕你心如死灰,对这个婴孩的生死漠不关心,也应当救他。帮助他人仅仅是因为应当帮,而不是为了帮助的后果。道德原则既不为了利己,也不为了利他;毋宁说,它的目的根本不是作为个体的人性,而是作为普遍的理性存在者的人性。所以,目的公式通过增添质料上的目的,避免滑入功利主义阵营。不过,它仍然不是定言命令的完备规定,因为它虽然为应当的行动设定了目的,但没有说明服从定言命令的根据。如果是他者命令我们服从,例如上帝的诫命,那么这种服从就是被迫的,体现不出行动者的自由。
最后,自律公式才是定言命令的完备规定。自律公式规定了“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为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5]90,这个普遍立法的意志“必须也被看作对自己立法的,并正因此被看作服从这条法则的(它能够把它自己当作这条法则的创作者)”[5]90。自律公式排除了他者为意志立法的可能性,明确指出意志是自我立法的。正因如此,它服从定言命令才是自由的,因为命令是它自己颁布的。康德没有再举例,但如果还以帮助他人为例的话,那么我们帮助他人,不仅是因为这条准则普遍化之后不矛盾以及它和人格中的人性在积极方面相一致,而且也是因为这种应当是意志自己要求的,不来自他者的强迫。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自律公式是定言命令的完备规定。
我们把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看作动态发展的过程,就像辩证法中的正反合,从空洞的形式开始,一步步深入,到最为丰富和完善的完备规定结束时,在完备规定这里形成一个合题。这种辩证模式的解读跟康德的文本是吻合的。在阐述完备规定之后,康德接着说:“进程如同是通过意志的形式的单一性(意志的形式的普遍性)、质料(客体亦即目的)的多数性,以及它们的体系的全体性或总体性这些范畴而发生的。”[5]100这里非常明确地表明,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的关系就像范畴表的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范畴的关系一样。而这些范畴就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第三个范畴结合前两个范畴。“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于是,全体性(总体性)被看成不过是作为单一性的多数性。”[19]75
这种辩证模式的解读可以很好地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虽然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各有不同,但都是同一个东西的演进过程,这个东西就是定言命令。它们同一于定言命令。也就是说,定言命令有三种不同的表现方式,它可以表现为在道德评判中最严格的普遍法则公式,也可以表现为为行动设定目的的目的公式,还可以表现为自我立法的自律公式。就像盲人摸象中的大象,它不同于大象鼻子、腿和尾巴的任何一种,而是这些部分构成的整体,定言命令也一样,它不同于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它们构成的整体。我们终于找到了同一的东西,它就是定言命令本身。
动态的辩证模式相比于静态的主客模式和闭环结构有两大优勢。第一种优势在于,只有动态解读才能揭示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静态分析只能反映定言命令的差异,因为前者蕴含了类似于前后相继的过程,后者则是同时并存的静观描述。如果采取静态分析,例如主客模式,那么主观相异的三个公式如何在客观上同一的问题得不到解答。我们只能看到三个不同的公式。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它们不同一;就像苹果、梨和香蕉同时摆在我们面前一样,它们不可能同一。闭环结构也一样,经过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也只能看到三个公式的差异,看不到使它们同一的东西。但如果采取动态解读,情况就不一样了。不同的东西变成了同一个东西的不同阶段。就像种子、小树和大树一样,它们形态各异,复杂程度不一,但都是同一棵树的不同阶段。这棵树刚开始是种子,后来长大一点变成小树,小树发展成熟变成参天大树。事物在时间流逝中发生变化,但却在变化中保持同一。定言命令的三个公式之间并没有时间上的前后相继,但蕴含了一种类似于前后相继的秩序。通过这种秩序,不同的公式之间构成同一个定言命令的不同环节。刚开始是空洞的形式,后来进一步丰富变成质料,最后发展完善成为完备规定。因此,静态分析类似于空间化理解,三个公式就像同时摆在面前的苹果、梨和香蕉,它们只有差异,没有同一,而动态解读则类似于时间化理解,三个公式就像同一棵大树在不同时期的成长。这样一来,尽管三个公式不同,但却在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中保持着同一。所以,静态分析无法找到同一的东西,只有动态的辩证模式才行。
第二个优势在于辩证模式具有比静态分析更好的外部一致性。外部一致性(External Consistency)在科学研究中运用得非常广泛。它是指一个理论同其他理论的一致性。与之相对的是内部一致性(自洽),指一个理论的各个部分之间不自相矛盾。一般而言,要比较两个理论的优劣,光是内部一致是不够的,因为只要加上特设性假设①,任何理论都可以内部一致,所以需要通过其他标准来判定。这些标准包括可证伪性、简洁性、外部一致性,等等。其中,外部一致性标准非常重要,因为我们比较何种理论更优时,往往需要放到更大的尺度上来评判,而不仅仅局限于这些理论自身。虽然两个理论在局部上都能解释同一个现象,但如果一个理论能跟其他已被检验的、可靠的理论相一致,那么它就在更大的尺度上保持了一致性,从而具有解释优势。外部一致性标准受到很多人重视。程炼在讨论何谓一个好的伦理理论时,提出了周延性(即外部一致性)标准。“周延性指的是一个伦理理论与更广泛的理智探究如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内容的配合程度。一个伦理理论能够得到来自这些领域的良好结论的支持,是其优点之一。”[20]希克(Schick)和沃恩(Vaughn)认为不仅是好的伦理理论,更一般地说,一个好的理论或者假说也需要一致性的标准。“一个充分的假说必须不仅是内部一致的——与其自身一致,而且也必须是外部一致的——与它所要解释的事实材料一致。”[21]科学史上运用外部一致性的有两个典型案例。一个是日心说取代地心说。日心说与托勒密(Claudius Ptolemaeus)的地心说都是内部一致的,但由于日心说经过开普勒(Johannes Kepler)的椭圆轨道计算,能够跟它要解释的第谷数据吻合,而地心说则出现偏差,因此它的解释力优于地心说。另一个典型案例来自著名的伽利略悖论。伽利略(Galileo)发现自然数集的元素和自然数的平方集的元素既多一点,又一样多。根据直觉,自然数集的元素比自然数的平方的元素更多,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它漏掉了一些元素,比如自然数依次是1、2、3,而自然数的平方则依次是1、4、9,后者的集合中漏掉了2、3、5、6、7、8。但根据规则,它们是一样多,因为任意一个自然数都对应一个自然数的平方;换言之,自然数集的元素和自然数的平方集的元素是一一对应的,所以它们一样多。从局部看,两种结论各有道理,但现在我们普遍接受第二种观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在更大的尺度上跟拓扑学和流体力学一致。因此,外部一致性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应用中都是很重要的。
由于外部一致性标准在哲学史研究中很少有人提及,因而我们将其引入进来,充当两种文本解读的比较标准。如果一种解读相对于另一种解读能够跟更广泛的文本相一致,那么它具有解释优势。以此为根据,辩证模式相比于以往的解读更具优势。闭环结构具有自身的缺陷,而主客模式虽然在处理定言命令关系的问题时能够跟文本一致,但它面临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并且,这种解读只能解决定言命令的关系问题。但辩证模式解读除了能解释定言命令的关系,还能解释其他问题。比如,在先验分析论论述范畴表时,康德就运用了辩证思想。“每一门类的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目,即三个,……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19]75在与约翰·舒尔茨(John Schultz)的信件中,康德明确说:“第三个范畴确实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范畴的联结产生的。”[22]再比如,在先验辩证论论述先验理念的体系以及理性理念的原则时,康德说:“形而上学在其研究的本来的目的上只有这三个理念:上帝、自由和不朽,以致于第二个概念在与第一个概念相联结时,就应当导致作为一个必然结论的第三个概念。”[19]285“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诸形式的同类性原则、特殊化原则和连续性原则。最后这条原则是由于在我们既在上升到更高的类方面,又在下降到更低的种方面完成了理念中的系统关联之后,我们把前两条原则结合起来而产生的。”[19]516很明显,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跟定言命令的思想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整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三部分是由第一和第二部分结合而产生的。因此,如果采取辩证模式,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关系可以在更大的尺度上跟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保持一致,而采取主客模式的话,它仅仅能解释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关系,无法与其他文本保持一致。所以,辩证模式具有更好的外部一致性,它相比于主客模式具有解读优势。
四、结语
对于定言命令诸公式的关系,我们以前写论文做过探讨。在那里,我们综述了传统分析派和综合派的主张,指出它们的缺陷,由此提出主客模式,即定言命令虽然在主观上有差异,但客观上是同一的。虽然这种解读可以弥补传统分析派和综合派的缺陷,但却带来一个问题:定言命令在客观上同一于什么?董滨宇新近提出的闭环结构通过普遍法则公式和自然法则公式、普遍法则公式和总公式的两重区分可以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但很可惜,这两种区分不能成立。最终我们放弃静态分析,而采取动态的辩证模式,认为普遍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不过是同一个定言命令的三个环节,它们从空洞的形式一步步丰富,到自律公式这里达到完备规定。这种解读彻底解决了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难题。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在科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外部一致性标准引入哲学史研究。通过辩证模式和其他解读的比较,我们指出辩证模式除了能够解决定言命令的同一性難题,还能够跟先验分析论、先验辩证论的思想相一致。因此,辩证模式是一种更具优势的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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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娅)
①分析派解读国内外其他重要的文献,参见《Practical Reason and Morality: a Study of Immanuel Kants Foundations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7]、《Kants Groundwork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8]50-115、《康德定言命令表达式之间的关系及其当代意义》[1]13-17和《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康德式诠释》[2]131-137。
②综合派解读的其他重要文献,参见《Kant, Duty, and Moral Worth》[11]和《定言命令研究》[12]51-64。
①“定言命令的种属概念”由阿利森首先提出,他认为前文所提到的所有一阶公式都是作为属的元公式的种[6]253-255。
①国内外研究者们一般也都持这种类比论的观点。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上)》[14]、《定言命令研究》[12]25、《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n Introduction》[15]和《Kants Practical Philosophy: from Critique to Doctrine》[16]。
①后果主义和功利主义有细微的差别,但本文不加区分,将它们都看作与义务论相对的道德理论。用康德的话说,后果主义和功利主义都属于他律的道德学,它们的道德原则都是以原则外的利益或后果为目的,而不是以原则自身为目的,因此这些理论都跟康德主张的自律的道德学相对。
①特设性假设(ad hoc Hypothesis),指为了防止理论被证伪而强加的假设。例如,燃素说拥护者面对金属燃烧过后变重的现象时,提出负质量燃素来辩护,这就是典型的特设性假设。特设性假设通常被看作伪科学的特征。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ialectical Mode of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HU Hao,TANG Sihao
(School of philosophy,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Gansu,China,730070)
Abstract:The relation of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is of great concern to Kantian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We have put forwar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model,claiming that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are the same objectively although there are subjective differences.However,this interpretation fails to solve the identity problem of categorical imperatives.Dong Binyus new closed-loop structure can solve this problem,but it has its own difficulties.Finally,we put forward the dialectical mode,that is,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the formula of end,and the formula of autonomy are just three links of the same categorical imperative,which are enriched from the empty form to reach the complete determination gradually.This interpretation not only solves the identity problem of categorical imperatives,but also has better external consistency,so it is a new interpretation with more advantages.
Key words:categorical imperatives relation; the identity problem; dialectic mode; external consist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