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联盟垄断与竞争平衡的经济分析*

2021-08-30 08:20董志江张宝钰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俱乐部集体

董志江,张宝钰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2岭南师范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职业体育开始于英国,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在美国,在美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职业体育的商业化发展模式得到了创新,对职业体育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有深远的影响。在职业体育联盟这种组织出现以来,联盟内部俱乐部之间竞争平衡问题一直是联盟管理者关注的核心问题,职业体育联盟稳定发展关键所在。竞争平衡主要是指联盟俱乐部之间竞技水平接近的一种状态,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与经济学的均衡有一定的区别。在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过程中,职业体育联盟的倒闭或兼并经常发生,学者们开始关注对职业体育经济问题,对职业体育联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美国和欧洲的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模式基本相似,职业体育联盟模式从市场结构来看属于垄断组织,法院甚至对其豁免,往往对职业体育联盟另当别论,维护其市场的垄断地位;而职业体育联盟在商业化的环境中充分利用垄断权利,对职业体育联盟旗下的俱乐部进行竞争平衡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俱乐部之间竞技水平相当,以维护联盟长期稳定发展。当然,职业体育联盟的垄断与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并不矛盾,由于运动员资源的稀缺性,联盟的垄断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竞技产品,职业体育联盟的垄断与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最终的目标是联盟利润最大化。

1 职业体育联盟垄断的经济动因

1.1 职业体育联盟集体行动的制度逻辑

集体行动(选择)也称作公共选择,指的是参与者依据一定的协商规则,通过协商来确定集体行动的方案过程[1]。当一个人的选择与其他人的选择相关时,需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时集体选择就存在了。职业体育联盟的行动都是为了联盟自身利益这一假设前提,职业体育联盟就是作为俱乐部老板的代表出现的集体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采取集体行动。但是,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2]。职业体育联盟的俱乐部作为集体的个体不会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这样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目标产生了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职业体育联盟应用而生,作为委托的第三方调停俱乐部老板之间,以及劳资之间的矛盾,由于俱乐部老板不会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而职业体育联盟代表是联盟俱乐部所有老板,这样有利于集体行动的成功。

按照奥尔森的划分,集体可以划分为小集体和大集体。由于职业体育联盟的规模较小,它是一种小集体。在小集体中,为了集体成员的共同目标很可能会有某些自愿的行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类行动会在达到对集体成员一个整体来说的最佳水平之前止步不前。在小集体中分担实现一个共同目标时,存在着一个令人惊讶的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即使在小集体,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集体成员不会以符合他们公共利益的水平来提供集体物品。集体越大,它提供是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低于最优数量[3]。集体越大,就不可能增进它的共同利益。但是,与大集体相比,小集体更能够增进其成员利益,并且,小集体具有凝聚力和有效性,成员数目多的集体效率一般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体[4]。所以,职业体育联盟作为小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联盟这种组织方式对俱乐部来说是一种互惠制度,双方承担义务的制度,一方做出给予行动后,被给予的另一方做出相应的反馈[5]。在私人之间的交易是互惠、等价的,他们付出和获取是明确的,利益是相关的,这样决策者从自己的决策得到了完全的反馈。相反,在职业体育联盟这种集体行动涉及到多边的付出和获取。一般利益通常是间接和非相互性的,所以,决策制定者得不到直接的反馈。比如职业体育联盟对比赛进行联盟层次的整体营销问题,大市场球队和小市场球队就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他们存在利益的差距,大市场球队希望自己销售转播权,而小市场球队不希望如此,联盟作为整体利益的代表,兼顾大市场和小市场球队利益,协调各方利益群体达成一致,对比赛进行联盟层次的营销,然后平均分派收益,联盟整体销售利润趋于最大化。

1.2 通过对俱乐部参赛权的垄断取得优势地位

职业体育联盟对俱乐部参赛权的垄断主要是通过准入制度实现的,准入制度是在开放式和封闭式职业体育联盟都采用的制度安排,只是在进入方式上有所区别。尽管垄断组织可以以高价出售产品或服务,但职业体育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垄断组织不滥用这种权利,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限定价,制定低于垄断权所允许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比如美国棒球联盟(MLB)一直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潜在的竞争对手看到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性较小,于是放弃进入该领域的动机,这样美国棒球联盟(MLB)联盟进一步巩固了垄断地位。职业体育联盟的垄断主要是通过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进入壁垒可以认为是在某个或每个产出水平的一种生产成本,这一成本有试图加入该产业的企业承担,而那些已经在该产业中的企业不必承担[6]。进入壁垒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类:外生的和内生的。外生来源于外部的市场条件,比如技术、产品的性质、对大规模资本需求的和垂直一体化。与外生来源相比,内生条件和战略行为要更为复杂和微妙,它们在主导企业的自主控制范围之内,都是自主进行的。仅仅通过选择对加入者采取行动,企业就可以创造出壁垒。职业体育联盟的壁垒既有外生性的,比如资本要求、沉没资本(加盟费)、规模经济(球队数量)、进入者较少的信息等。还有内生壁垒,比如市场分割、增加进入者的成本、对战略资源的控制等[7]。新俱乐部进入联盟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主要是各种各样让进入变得困难的条件,主要包括:新修体育场的费用、转播合约的限制、城市球队的饱和、球迷对球队的忠诚度等。俱乐部加入联盟的特许权市场费用一直上升,这种特许权市场的迅速攀升必然产生“泡沫”经济,对投资者的行为我们应该理性看待。

1.3 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属于企业集团公司

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多数学者认为是卡特尔。萨缪尔森认为:卡特尔是由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的价格和控制其产量[8]。卡特尔是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内部协调定价、定额生产、瓜分利润和设置壁垒等订立合约而形成的同盟,卡特尔的参加者在生产、商业以及法律上仍保持完全的独立。标准的卡特尔有参与各方一致同意的明文规定和惩罚措施,还有一个由专门机构监督各方是否遵守规则和制度、有些卡特尔是政府安排和实施的,有些是法院支持的。

职业体育联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卡特尔的组织形式,职业体育联盟与卡特尔两个主要的区别:第一,生产过程的特殊性。职业体育联盟的竞赛表演产品在时间和空间保持一致性,卡特尔的企业的生产在时间和空间上可以不同步,当然有的学者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合作生产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职业体育联盟竞赛产品必须是合作生产,其实任何企业的生产也都具有合作性,只是在时间和空间没有职业体育联盟生产竞赛产品的特殊要求;第二,卡特尔组织一般被认为是违法。一般不会出现职业体育联盟那样正式的组织,卡特尔是一种地下合谋或勾结行动,一般不会组成正式的合法的组织。而职业体育联盟是一种正式的合法组织,反垄断法已经对其豁免或默许,并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才是“能够生产产品的最基本的单位”,不违法反垄断法。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9]。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我们不能从传统经济学的视角去分析,因为职业体育联盟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组织形式,职业体育联盟是一种独特的产业组织形式。本研究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企业集团公司,职业体育联盟是母公司,所属的职业俱乐部是子公司。公司的本质是非常简单的,它的实践就是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个有组织的单位[10]。职业体育联盟再细分单位的组织形式,俱乐部之间通过合作性生产完成自己的任务。在这种形式下,职业体育联盟的每一个俱乐部要同时履行多种职能,而且不同细分单位的运营活动要同时进行。传统的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以股权的方式控制子公司,而职业体育联盟是俱乐部授权的承载者,俱乐部部分授权给联盟,是以授权的方式控制所属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俱乐部董事会委托联盟经营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职业体育联盟在本质上属于企业集团公司,符合企业集团公司的特点,只是在控制方式上有所区别而已。通过以上的分析本研究认为职业体育联盟就是企业集体,只是在生产方式与产品的形态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影响职业体育联盟企业集团公司的性质。

2 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之间竞争平衡的经济动因

2.1 职业体育联盟组织是竞争平衡制度安排的基础

职业体育联盟是竞争平衡制度安排的起点,这种联盟模式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集体行动的结果,集体行动的目标是为了集体利益最大化,是俱乐部老板个人理性选择。职业体育联盟是竞争平衡的制度安排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职业体育联盟,竞争平衡制度安排或制度安排将很难实施,职业体育联盟也是俱乐部财务稳定的前提条件。迈克尔·利兹、彼得·冯·阿尔门认为:所有大型职业团队和个人运动都纳入联盟或协会组织之中。成立联盟好像是一项运动财政稳定的一个前提条件,虽然联盟并不是与职业运动队同时出现,但职业运动的生存还是依赖于稳定联盟的形成[11]。职业体育发展到高度的商业化和娱乐化,竞争平衡是职业体育赛事的核心产品,竞争平衡制度安排离不开职业体育联盟组织的集体行动,尽管俱乐部老板的个人理性选择导致联盟集体的非理性,但是,职业体育联盟这种集体行动选择对竞争平衡制度安排至关重要。职业体育联盟的出现使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更加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合作是实质,竞争是为了更好的合作,最终都是为了联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2 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博弈

竞技体育的精髓就是竞争,俱乐部想吸引更多的球迷买票现场观看比赛,必须和对手顽强拼搏。因此,一个俱乐部不可能独立完成比赛产品,是一种合作性质的生产过程,这样才能为观众提供娱乐服务。这种合作性质的生产必须由联盟进行协调组织,对分散在各地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进行宏观的调控。作为职业体育联盟的会员俱乐部彼此之间以合约约束,必须遵守联盟的规章制度。对于一个新俱乐部是否可以加入必须得到职业体育联盟许可,所以,俱乐部经常被称为“联盟特许会员队”。联盟管理者代表俱乐部业主对整个联盟负责,当然联盟管理者的决策受到俱乐部所有者的监督与控制,联盟做出的决策考虑联盟所有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对单个俱乐部的利益考虑较少。

传统经济学强调竞争,而忽略了合作,如果说竞争可以给人们带来活力与效率,那么合作可以给人们带来和谐与效率,人们的相互依赖性是有效利用稀缺资源的一种基本形态。实际上,就在于合作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到:竞争使人丝毫不敢自满,因而可以刺激生产效率,竞争者永远有共谋的动机。不管是娱乐或者消遣,同一个生意场上的人很少聚在一起,可是在对抗公众或密谋太高物价时,情况就不一样了[12]。合作理论是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的研究,并且这些个体没有任何强迫他们相互合作的压力,追求个体利益时互相之间的合作不是完全基于对他人或群体利益的考虑。在制度层次上讲,合作就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合约的总和[13]。按博弈论的观点就是“合作剩余”,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与不合作或竞争所能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竞争成本后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合作剩余”的大小是衡量制度效率的重要指标,在今天的市民社会中,这种合作必须依赖一个建立在理性和民主基础之上不断完善的司法制度。

在传统意义上,寡头注重自己的私益,所采取的对付对方的策略一般是非合作对策。而职业体育联盟下的寡头与传统上的企业存在较大的区别,首先是生产的合作性,生产产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性,一家俱乐部没有办法生产服务性的比赛产品,职业体育联盟就是在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俱乐部之间一般采取合作对策。合作对策可以用“囚犯的困境”模型进行分析分析。在一个职业体育联盟寡头垄断市场上,假设存在两个寡头俱乐部A和B,作为理性的俱乐部投资者最终选择收益(3,3),合作使双方更有利。(详见表1)

表1 职业体育俱乐部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分析

在“囚犯困境”的博弈中,他们的选择有两种:合作或背叛,对方不知道对方的选择而做出的选择。选择背叛总是比选择合作得到更高的收益。“困境”就是双方都背叛比双方都合作结果更差,最终双方为了个体私益而选择背叛。以上模型的解释只是在一个相对明晰、准确和简化的博弈论世界,实际上人类社会中的博弈比以上的简单模型复杂的多。职业体育联盟的建立过程中,俱乐部老板为了求私益的最大化进行了多次博弈,也就是重复博弈。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当事人如果可以达成共识,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效率、公平和公正。经过多次博弈,他们最终发现“合作”要比“背叛”得到更多的收益,在一定合作规则的前提下合作收益要比相互欺诈获得更大的收益。职业体育联盟是一种合作性博弈,他们最终达成协调一致的合约,联合获得利润最大化,在市场过程中互相遵守合作协议。尽管博弈论还存在一些实际的问题,但是对职业体育联盟这种合作的组织的出现提供了较好的解释。因为俱乐部老板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原因,他个人不可能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通过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来有效地解决好合作问题。职业体育的发展过程中在相互依赖和合作关系之上产生了大量的互惠制度,当进行多次的重复博弈这种互惠制度的机制是可以长期得到维持。

如果把联盟看作是进行比赛球队的集合,那么就忽视了职业体育联盟的经济因素,它比一般企业联盟的经济运行更为复杂,职业体育联盟天生就是合作的共同体,竞争只是表面现象,合作是联盟的本质特征,一个球队的胜利是建立在对手失败的基础上,在比赛场之外,球队老板是同事关系,而非像比赛场上的对手关系。职业联赛财务危机的蔓延的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它与一般的商业形态不同。在多数产业中一个公司发生财务问题对于它的竞争对手而言是一件好事,因为一个竞争对手的消失意味着本公司产品占有市场率提高,有利于公司财务的稳定。银行业是这一规则例外的行业,因为银行通过信贷系统间接形成互为依赖的关系,一个银行的负债与另一个银行的资产相关,一个银行没有能力偿还负债意味着其它银行资产的损失。职业体育就如同银行业存在共同的特性,职业体育联盟的俱乐部之间也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俱乐部之间的合作是生产产品的前提,合作是它们的本质,竞争只是为了更好合作。如果联盟内某一俱乐部陷入财务困境一定影响联赛产品的供给,对整个联赛的稳定和利润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3 结论

3.1 职业体育联盟垄断的经济动因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从市场结构来看职业体育联盟属于垄断组织,联盟通过准入制度对俱乐部参赛权进行垄断,职业体育联盟组织属于企业集团公司,俱乐部如同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职业体育联盟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是联盟利益最大化,俱乐部投资者的这种集体行动是理性的,职业体育联盟作为小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很高,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组织模式对俱乐部来说是一种互惠制度。

3.2 职业体育联盟竞争平衡的动因是为了获得稳定的长期利润。职业体育联盟是竞争平衡制度安排的组织基础,这种合作性的生产必须由联盟进行协调组织,对联盟对所属俱乐部的合作进行宏观调控,俱乐部投资者最终达成联盟层面的制度,俱乐部竞争平衡的实现是一种合作性博弈体现,俱乐部之间竞争平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合作剩余”,而“合作剩余”多少是衡量联盟制度效率的核心指标。

3.3 职业体育生产产品合作性决定了联盟组织的性质与传统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传统企业国家一般鼓励竞争,规制垄断,这样才有可能实行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率,最终形成产业优势;职业体育俱乐部尽管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但职业体育生产产品必须进行合作,两个俱乐部是最小合作单位,职业体育生产产品的方式明显不同;职业体育联盟垄断有利于俱乐部之间的有效竞争,联盟的垄断与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并不矛盾,垄断有利于竞争平衡,竞争平衡进一步巩固了联盟的垄断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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