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和展望

2021-08-27 05:02唐若章
消防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消防专项检查

摘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对消防工作尤其消防监督检查是一次彻底“变革”,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贯彻落实好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消防监督检查新模式?如何从“查隐患”转变为“查责任”,从“管事”转变为“管人”?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与感悟,浅谈个人不成熟的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历史沿革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揽”阶段,时间为1957—1984年。1957年11月2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条例》,确定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社会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单位没有开展自主监督、自主检查、自主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二)初步“法定”消防监督检查效能阶段,时间为1998—2002年。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首次明确了政府、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了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消防监督检查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更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三)初步“分级”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2000—2009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进行了区分,明确了消防监督抽查、一般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检查比例,监督检查范围更加科学,重点更加突出,效果更加明显。

(四)全面铺开迅速推进阶段,时间为2009—2018年。2008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缺陷进行纠正,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改制改革科学可持续发展阶段,时间为2018年后。2018年,原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制到应急管理部,组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并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原则,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这种检查模式是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的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这对于原消防监督检查模式是一次彻底的“颠覆”和改变,对消防监督人员也是一次“大浪淘沙”式的适应和筛选。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高。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过细过全,模式僵化,侧重单位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更像单位自身的检查记录,对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要求不严,体现不够,监督人员“模式”之外,也无法发挥主动性。“管事”过细,无法提升单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管人”不足,无法提升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

2.监督检查“后继”措施不科学,执行不力。现行消防法律要求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同时“罚改同处”,这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明显不相适应,尤其是规定的处罚数额,不便于执行到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国民法律素质和消防安全意識仍需努力加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且法律制定的本意是消除隐患、提升素质,应科学分析隐患和违法行为,以整改隐患为第一要务,科学确定时限,限期整改,给予各地一定的自由裁量。

(二)工作机制亟待更新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至今,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模式施行后,消防监督检查虽然出现了一些变革和进步,但由于过往工作和经验限制,深层次的变革仍未出现,工作机制仍“原汤老味”,监督检查“逛一逛、走一走、看一看”,查查设施,看看隐患,提提问题,科学、规范、高效的新型监督检查模式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本应单位自主排查、检查、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仍由消防机构代劳,单位角色被动,主体责任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和落实。

(三)专项检查针对性不强

专项检查是我国执法机关的一项传统工作模式,存在多年,有其必然性和社会需求。但结合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季节开展的专项检查,目前仍沿袭了多年的“一刀切”传统模式,往往在未开展科学分析研判的情况下,印发专项工作文件,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且要求快速动员、部署、推进,“全覆盖、不遗漏”,甚至全然不顾各地实际,盲目赶进度、要材料,罔顾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导致基层执法程序无法开展,执法责任无限扩大,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也使政府与单位的负担更加沉重,不能真正解决消防问题,更不能高效防范火灾发生,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展望

(一)尽快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分门别类,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和建议,谨慎提请修订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为消防基础法律,结合消防改制改革,应尽快启动意见征求机制,开展消防机构、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调研,科学谋划,提出修订和修改意见,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中的问题分析,实现法律法规的健全。

1.“罚改同处”的处罚原则应谨慎研讨,或对单位规模、隐患和违反情节轻重、整改进度等进行明确,提高行政处罚可操作性。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应尽快征求意见,予以修订,并给予省级消防机构充分的自主性,使其和地区现状相适应,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3.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和规模应尽快明确,进一步强化指导性,避免为事故追责和以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优化提升消防监督制度

通常来说,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行政执法主要的、具体的表现。在检查中我们应该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和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

1.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服务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执法工作和市场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消防监督检查是为市场经济活动服务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应将检查工作和市场经济紧密联系起来,因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将市场机制加入至消防监督机制中,以检查提消防安全意识,以检查促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目前来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机构确实是“独木难支”,应依照《消防法》要求,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作用,提请促进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主导意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充分调动发挥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高效开展。

(三)科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应科学谋划,统筹开展,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不同,支柱产业和建筑结构不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同,专项治理工作应因地制宜,切实摒弃“一刀切”的传统专项治理模式,放弃“动员、部署、推进、材料”的传统专项治理方法,丢弃“全覆盖、不留死角”的“蛇吞象”检查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治理,科学明确责任,划定治理范围,使专项治理工作更好地为实际工作服务。

随着经济和社會的不断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需求也不断提升,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和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需要不断修改进步。随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提升,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科学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防监督条例[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57.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Z].2019-03-19.

[4]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Z].2015-08-05.

作者简介:

唐若章(1980.05—),男,汉族,安徽淮北人,现任职于淮北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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